付属机件不合安全要求’是否违反新道交法全文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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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警认定比亚迪车主无责违背《道交法》宗旨时间: 13:30:54来源:汽车观察家自媒体平台
原标题:东莞交警认定比亚迪车主无责违背《道交法》宗旨
  2013年1月初,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日起施行。其中所谓“抢黄灯”扣六分最受争议。如果利用这次人们广泛关注的机会,以绿灯能否改变交叉路口危险地点的性质为切入点,将人们引向正确理解《人民共和国道路法》简称《交法》的路途,形势必将发生根本性好转。但是,由于一些原因而失去了机会。这次,如果不利用车撞车引起的有责无责的争论,将人们引向正确理解《交法》的路途而再次失去机会,对我们这些长期关注道路预防的人来说将是一种煎熬,一种负罪的煎熬。
  一、报道与两种声音
  @晨报:网传一段视频显示:日,中堂大桥一辆轿车强制变道,被一辆轿车撞翻。@交警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变道车辆全责。但从道德上讲,后车两次加速,不让前车变道并将其撞翻,且车翻后未下车施救属居心不良。
  7日,@交警发微博致歉称,3月6日中午,值班人员对一反映的微博进行了转评,在未经审核情况下发表了不专业评论,引起网友和媒体关注。对此,做出诚恳致歉,已删除不妥微博言论,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批评,纳入工作考核。
  值班人员3月6日的评论,引起的关注可以说是铺天盖地。有位网友说:“头条里到处都是这个的帖子,有说值班人员评论是对的,也有说是不对的,有指责车驾驶人违规变道的,也有指责车驾驶人无道德的……等等。”对于这起,仅凤凰资讯转载的一篇题目为《左车打灯欲变道遭右车两次加速 强行变道被撞翻图》的文章,浏览量5天就超过9万,评论超过7千。3月15日央视《东方时空》也较全面的报道了这起。报道中尽管被采访交警认定车驾驶人负全责,车驾驶人无责,但人们热议的焦点仍然是车驾驶人到底有无责任。
  对于值班人员3月6日的评论,有网友说:“交警是执法人员,你只要依法行政,没有人需要你评道义和良心判断对错!”还有网友说:“法律面前没有什么居心良不良说法,作为人民警察不应该说这种话。”还有网友说:“道德不能超越法律,不能绑架法律,更不能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上。”支持上述评论,认为车驾驶人负全责,车驾驶人无责的网友占到8431人。但是有更多的网友确这样说:“车驾驶人与车驾驶人在斗气,车驾驶人两次加速并排不让,已属危险驾驶行为。”还有网友说:“双方都有责任,只不过一个先,一个后。”还有网友说:“此案例判罚影响巨大,若仅处罚车驾驶人,相信只会增长路面的暴戾之气,谁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支持上述网友评论,认为车驾驶人有责任的网友占到8705人。
  二、第三种声音
  如果仅按以上论“有责”“无责”的话单看,似乎两种说法都不无道理,但如果按要说第三种说法的人对《交法》的理解看则认为,以上两种说法都存在问题。说车驾驶人“无责”者,理解有失偏颇;说“有责”者有失模糊,不能用明确的道理说服对方。两种说法都缺少了对《交法》的正确理解的理论依据。第三种说法的人认为《交法》是一部具有特异之处的法典,不能用《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的思维模式去理解《交法》。而问题是,偏偏有些人用了这种思维模式。如果我们通过这起,将广大驾驶人、交警和媒体对道路问题的不同认识,统一到对《交法》总则与通行规定之间关系认识的正确理解上,走出对《交法》理解的误区,按照对《交法》的正确理解处理问题,不但不会发生这起,而且也不会发生车驾驶人有责无责的争论;那么,我国道路就必然会大幅度下降。
  一《交法》的特异之处
  《刑法》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他各章的内容体现的是直接约束着每一个个体即单方的行为,只要单方不出问题就不会犯法,这是《刑法》的特点;而《交法》有别于《刑法》的特异之处是,立法宗旨是“整体安全”,用其法律中的话来说就是“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如,《交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这条规定中“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不仅保证着故障车驾驶人及车辆的安全,而且保证着来车方向驾驶人及车辆的安全,给来车方向驾驶人创造了在应警告标志地点到警告标志所在地点之间距离上采取预防措施的空间,以保彼此的整体安全。
  二“总则”中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管什么法,落实过程中必须贯穿“总则”中确定的基本原则。日以来,多家媒体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为主题报道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总则”中的规定在一部法规中起着奠基、主导、统领全局的作用,其他各章的内容必须贯穿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运用时必须符合总则确定的原则和精神。
  《交法》“总则”中“维护道路秩序”简称“秩序”与“预防和减少”简称“预防”两者是一个整体,“秩序”即通行规定贯穿着“预防原则”;“预防原则”主导着通行规定;尤其是“预防原则”,对发生相遇关系两方或两方以上行为的各方都具有约束作用,也就是,它约束着各方在内的整体,是各方都必须担负的法律责任,这也正是《交法》立法宗旨――保证“整体安全”的体现与要求。
  如,《交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减速慢行”,是接近路口各方首先都必须遵守的,是“预防原则”主导下的“减速慢行”,然后再说让行与先行。
  再如,《交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人民共和国道路法实施条例》简称《交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这两条规定更是将《交法》“预防原则”主导下的通行规定对发生相遇关系两方或两方以上行为的约束作用在此贯穿反映的一清二楚。
  如果将“秩序”与“预防”分割开,就会造成违背《交法》宗旨,架空“预防原则”,造成按照理解《刑法》的思维模式理解《交法》的错误,即只强调所谓“秩序”,只强调单方的行为,这就势必会造成人们很难正确守法与公正执法。要知道,“秩序”如果没有“预防原则”贯穿其中,对所谓遵守“秩序”一方,如直行一方行为的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会造成单方直行一方以遵守所谓“秩序”为由自单方行其事,不顾及对方的安危;这样,是不能达到“减少”“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的。必须明确整体安全是《交法》的思想基础,“预防原则”是这一思想的反映,是为确保整体安全的。“预防原则”涵盖了所有通行规定――“右侧通行规定”“分道通行规定”“限速规定”“借道规定”“超车规定”“让车规定”“先行规定”“让行规定”“转弯规定”“变更车道规定”“灯光使用规定”及“停车规定”等等,所有规定都得在《交法》“预防原则”主导下才能落到实处。“预防原则”不仅涵盖了每一条通行规定,而且还涵盖了通行规定还没有规定到的方方面面应采取的措施,如驾驶人总结的“安全行车要做到上观天指观察涵洞、桥洞高度、架空线、伸向路中的树枝、架空渡水槽等、下观地指注意凹坑,小体积的堆放物等、前后左右都想到。”还有管理者总结的安全驾驶三条黄金原则“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见”以及驾驶人常说的“提前处理情况”等,可以说道上即使只有一辆机动车,而没有其他车辆、行人、路口、弯道,也必须贯穿“预防”,否则你会麻痹大意的。“预防原则”浸透在规定的条条款款及还没有规定到的方方面面应采取的措施之中,可以说,“预防”要贯穿行车整个过程。“预防”是措施、规定的实质,是每一措施、规定的出发点,一切措施、规定都是为了预防的;有了预防,一切措施、规定才有了明确的目的、实际的价值和意义;抽掉预防这一实质,措施、规定便成了一个空壳,一个表面形式,失去预防这一目的的措施、规定,就成了无头苍蝇,说不定会闹出什么乱子来。
  所以,《交法》总则第一条便明确定下了“预防”。总则是统率全法的,做如此规定也证明立法者是要“预防”做为原则去统率全部法律的。
  《交法》通行规定为什么要通过贯穿“预防原则”来保证整体安全呢?因为驾驶人在驾车中有时会遇到一些所谓的意外情况,为了保证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车辆行人和自身的安全,人们总希望能在原地就能把汽车立即停住,但是在客观实际中却是断然做不到的。因为汽车行驶中所储备的惯性动能,在紧急制动时,自然会使车辆继续行驶一段距离才能释放完。在这一段距离内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常称它为“制动非安全区”简称“非安全区”。“随时都可能发生”明确说出了“非安全区”的危险性质。
  那就说说“非安全区”。道路上只有一辆机动车,而没有其他车辆、行人、路口、弯道等时则不存在,有其他车辆、行人、路口、弯道等,并与之发生或相会,或超越,或通过关系时“非安全区”就会存在。由此人们便会清楚,道路上除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辆,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机件安全部件不合要求车辆等,在没有其他车辆、行人、路口、弯道等即形不成“非安全区”的条件下有时也会造成外,是在至少有两方形成的“非安全区”都出错才会发生的,两方任何一方不出错,便构不成发生的条件。《交法》“预防原则”主导下的通行规定就是为了解决两方或两方以上在“非安全区”至少有两方都出错会造成这一问题而制定的。
  如,《交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这条规定,明确告诉驾驶人道路上客观存在着“非安全区”。还有道路上设置的各种警告标志及驾驶人使用机动车上的转向灯、制动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与观察后视镜等也无不反应着“非安全区”的客观存在。进一步讲,“非安全区”一端与机动车发生或相会,或超越,或通过关系的其他车辆、行人、路口、弯道等相遇地点相连;相遇地点是危险点,是严格限制相遇各方纵向和横向选择间距的地点,是引发的地点;另一端与来车方向机动车驾驶人有采取预防措施距离空间的路段相连。在这里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机动车与其他相遇车辆、行人、路口、弯道等均是形成危险点的组成部分。
  说“非安全区”,就是为了避免两方或两方以上在“非安全区”出错造成,为了避免,就得在进入“非安全区”前做好预防准备。
  说“非安全区”,就会进一步明确为什么《交法》立法宗旨是保证“整体安全”,因为只有一方形不成“非安全区”,是两方或两方以上整体构成的“非安全区”。
  说“非安全区”, 就是要清楚不管制定多少条规定,都不能克服机动车的惯性,都不能改变“非安全区”的危险性质,都不能杜绝车辆行人可能在“非安全区”出错构成致命危险这一情况的发生,所以通行规定必须贯穿“预防原则”。只有融合了预防,一切规定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才能使道路秩序井然有序。
  三理解《交法》出现误区的原因
  道路上,“非安全区”至少要有两方才能形成。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如果在“非安全区”出错的情况不做预防,一旦两方在此出错,便构成了发生的条件。但从大量一方负全责另一方无责的结论看,交管人员普遍存在着用理解《刑法》的思维模式去理解《交法》,架空了约束各方的“预防原则”,使处理难以说到点子上让人心服口服。如转弯一方没有让直行一方的,如果只按照所谓“秩序”说事,转弯一方是违法的,直行一方似乎没有违法;责任划分常常是,转弯一方有责任,直行一方似乎无责任。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如果后果严重,造成转弯一方车上人员伤亡,执法者常常是无奈地牵强附会、强拉硬扯地给所谓“无责”的一方找责任;所谓“无责”的一方,又常常会死死抓住没有违反所谓“秩序”这一点不放为自己辩解,从而使交管人员头痛不已。根源就是将“秩序”与“预防原则”分割开来论是非而造成的。大家明白,如果直行一方有“预防”,即使转弯一方有错,也是可以避免的;可惜的是,正因为直行一方没有“预防”,才造成了双方错误巴掌在“非安全区”拍响,酿成。就“秩序”与“预防原则”两者不可分割的要求而论,直行一方无“预防”肯定是违法的违反了《交法》第一条就明文规定要求的“预防”法律,是有责任的。在绝大多数中,人们常常认为没有违反所谓“秩序”的一方是所谓“正常行驶”的一方。但证明,没有违反所谓“秩序”的一方,是缺失了“预防”的,缺失了“预防”血液的“秩序”不是《交法》所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秩序”,《交法》所要求的是有“预防”血液的“秩序”,缺失了“预防”所谓“正常行驶”是不“正常”的;而违反所谓“秩序”的一方,由于缺失“预防”已到了连“秩序”表面形式都不顾的程度,自然无“秩序”可言。双方都是缺失了“预防”,只是程度、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故而责任的大小不同而已。可以讲,缺失“预防”是一切过错发生的根源。因此,对所谓“正常行驶”的一方必须加上“预防”责任,《交法》把“预防”写进了“总则”,遵守这样明确的规定是谁也不允许推卸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具体讲,“预防”就是在“非安全区”之前及早针对危险点上可能出现的危险即对方出错采取避险措施,并把避险措施延续过危险点。驾驶人应首先向“非安全区”之前的路段要“安全”,处理也应首先向“非安全区”之前的路段问责。有预防无预防,有责无责,首先看“非安全区”之前路段上的表现。之前路段上无预防措施,自然要承担缺失“预防”的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正确理解《交法》,就会造成误解、歪曲《交法》。如,很多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快速处理手册》,就是违背《交法》宗旨,将“预防原则”与“秩序”分割开来,架空“预防原则”,按照理解《刑法》的思维模式曲解《交法》而杜撰出来的典型,其中典型的说法是“全责”“无责”;这种谬论使中所谓“正常行驶”而违背“预防原则”的一方不能得到应有的责罚,使所谓“全责”的一方心中不服因兼负了所谓“无责”一方违背“预防原则”应得的责罚。。这样以来,当事人和广大驾驶人吸取教训便无从谈起,导致了频发而得不到正确处理的恶性循环。可见,“预防原则”是根本原则,如果违背这一根本原则,而讲什么诸多的这个原则,那个原则,那都是空的,都证明存在着对《交法》理解的错误。必须明确,遵守“秩序”是必须要融入“预防”的。因此,《交法》教育要把驾驶人和管理者都作为教育的主要对象。过去《交法》教育主要针对驾驶人,让驾驶人遵法、守法;总认为,如果驾驶人不守法,依法行车的习惯就不能形成。事实上,让驾驶人守法最好的法制教育途径,是管理者首先正确地理解《交法》、运用《交法》,言传身教,去指导驾驶人,教育驾驶人。
  四论此责任
  《东方时空》主持人讲:这个事件之所以备受争议,除了被撞现场的刺激之外,警方判定被撞车负全责,而撞车的后车车主却没有责任,也是一个关键。从视频的截图当中可以很明显看到,前车变道时候地面上是白色实线,白色实线是禁止标线,也就是说禁止在此处变更车道,所以警方的判定是被撞的前车车主违反了禁止标线的规定强行并线,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
  “强超强会”“强行并线”“违规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让行规定”等等行为,是人们通常指责的违法行为,有的指责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以前。这些违法行为比较明显,而所谓“正常行驶”或“直行”的一方,以在右侧、本车道行驶为守法的表面形式掩盖下,有违背《交法》“预防原则”而发生的违法行为非常隐蔽,管理者很难。如遇车辆超车时,让道指由靠近分道线到与分道线保持距离不让速、让速不靠边指靠近分道线,或即不让速也不靠边,反而提高车速逼顶等,还有在前方有低速车辆时减速车驾驶人在此中不仅有加速行为也有减速行为,将超车一方逐渐置于失去纵向和横向选择间距的境地,这些都是极其可怕的危险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不出本车道就能导致。
  车驾驶人撞车的视频,清清楚楚显示了其违背《交法》“预防原则”的严重违法行为,然而警方按照理解《刑法》的思维模式曲解《交法》而判定轿车驾驶人没有责任。这种判定,《交法》不能允许,理性的驾驶人不能接受,尤其是长期做到安全行车的驾驶人更不能接受,因为他们深知隐蔽的违法行为比明显的违法行为危险性更大更可怕,但由于一些原因又不知从何说起。而这里通过对《交法》的正确理解,通过对“非安全区”的深刻认识,将这个隐蔽的违法行为暴露出来了,否则不知有多少驾驶经历短的驾驶人,会在视线良好、道路平坦,没有路口,车辆行人稀少等有条件提高车速的环境超车过程中稀里糊涂的发生,甚至车毁人亡《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动画片清晰记录了引发此类的惨烈过程,登陆网站便可看到。
  当然,有人担心如果追究轿车驾驶人的责任,会助长“强行并线”频发,对此,大可不必担心。正确理解《交法》,将《交法》具体通行规定与《交法》总则“预防”规定融合在一起,不仅会增强法规对相遇两方或两方以上行为的约束作用,有力遏制“强行并线”发生,而且有利于警方公正执法,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把握道路工作的主动权。
  下面就撞车进行分析。
  从轿车方面讲:
  1“强行并线”,这种行为由于违背《交法》“预防原则”已到了连“秩序”表面形式都不顾的程度,这样无所顾忌,极易引发斗气、导致,是的主要责任者。
  2轿车所处的危险处境,会车、通过路口、弯道等形成的危险点是静止的,而超车形成的危险点是移动的,是一个又一个危险点紧密相连相当长的一段路,在这个段路上危险极大,此处只存在延续“非安全区”之前路段上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时间,而不存在到此才开始采取措施的时间。在此无所顾忌就是玩火,他能使所驾车辆的驾驶人的控车能力瞬间滑向零。要知道,车速较高、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在“非安全区”改变方向时,车辆的稳定性也会急剧下降,驾驶人的控车难度也会进一步增大,如果违规,就会导致难以控制车辆,这时如果再有隐蔽的违法行为参与进来,那么什么危险都有可能发生。
  从轿车方面讲:
  1“非安全区”至少是相遇两方才能形成,在此违背《交法》“预防原则”就是违法行为。
  2绝大多数类似的中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超车一方,还有被超车一方。没有哪一位亲人愿意听到车祸,或者什么自己的亲人在车祸中无责是对方负全责这样苍白无力的安慰,而期盼的是大小都不出。要知道,车祸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精神折磨会使几代人在痛苦中不能解脱。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走进《新闻周刊》选出的本周人物节目中是这样讲的:“从法理上说没错,可是他真的没错吗……是对是错,符合法理就一定是对的吗?……但我很想知道这位先生内心有没有任何的挣扎和后怕,更重要的是还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受这样的事提醒,以后也选择成为这为先生。”主持人对这起的分析中肯。这里需要补充一点的是“从法理上说他也有错。”
  3如果轿车上的驾驶人及车上的乘员有伤亡,追究轿车责任的理由有很多,如“车速过快”“措施不当”“精力不集中”“疲劳驾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等等。尽管这些理由牵强附会、强拉硬扯,但是在现实中就是用这些理由追究所谓无责任一方的驾驶人的责任的。有位网友撰文《有结果了:强行变道被撞翻无责任》。文中有一句话是这样讲的:“如果这种情况下不判车全责,那今后他在路上还不横着走啊!”最后又讲“当然了,这个是在没有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才会判定前车全责,一旦发生了人员伤亡,那就两说了!”《东方时空》主持人讲:“我们再做个假设,如果更加严重的话,不幸造成了人员伤亡,后车是否还是没有责任呢?”可以讲,以前类似的,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追责理由属于牵强附会、强拉硬扯。可见人们认识的迷惘,判责的糊涂。原因就是不能正确理解《交法》的“整体安全”之本意与“预防原则”之涵盖,只要以正确的理解为依据,不管车上有无人员伤亡,认定有责,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
  4视频中轿车在左侧第一车道,轿车在右侧第三车道,从最初视频中能看到轿车车体约3/4的部位,说明轿车在轿车左侧前方。轿车与轿车都连续超越了第二车道上的四辆小轿车,快速接近与四辆小轿车处在同一车道前方的一辆车速较慢的大货车。轿车在超越第四辆小轿车前开启了左转向灯,越过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之间的白色实线,超越第四辆小轿后处在第二车道时,视频显示轿车与轿车都处在彼此前方纵向和横向选择间距比较宽松的境地。这时如果轿车驾驶人在超越第二车道上的第四辆小轿车前松开油门,就不会发生。尤其是轿车约1/4处轧上第二车道与第三车道之间的白色实线时,轿车驾驶人松开油门,或者在超越其右侧前方摩托车后向右靠一点,也不会发生。轿车驾驶人有两次在“非安全区”之前采取预防措施的机会,有一次在“非安全区”内延续预防措施超越其右侧前方摩托车后向右靠一点的机会。但是,轿车驾驶人没有这样做。从轿车在视频中瞬间消失足以证实轿车驾驶人在危险点相连路段加速迫使轿车只能处在第二车道。随后轿车在视频中反复显示的画面或大或小,证实轿车驾驶人与轿车驾驶人,在危险点相连路段反复用加速或减速及转动转向盘在开斗气车,直至发生。从视频显示的轿车与轿车都处在“非安全区”之前有纵向和横向选择间距比较宽松的路段算起,到发生,足有近20秒的时间。在20秒的时间里,轿车驾驶人违法事实清楚。但是轿车驾驶人以在所谓自己车道行驶为由,能用预防措施避免危险而不用,不管发生什么样的,驾驶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警醒吧,朋友!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有一篇题为《山东省代省长郭树清:强化道路宣教》的报道:“5月6日,山东省代省长郭树清对省政府召开全省道路“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动员会议作出批示:道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2012年道路占比76.5%,死亡人数占比91%,已经成为安全的最大威胁。但是由于非常分散,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根据郭树清代省长所讲,如果将分散的统计出来,那多大的空难、矿难及其他安全生产造成的死亡人数都无法与道路造成的死亡人数相比。可是人们对这最大威胁却不那么震惊,这正是“温水煮青蛙”效应在人们头脑中的一种反应,应该警醒了,朋友!
  道路形势虽然严峻,但大幅度下降的条件已经具备。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日,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李克强指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务必高度重视,警钟长鸣。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2015年12月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在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及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下, 作为长期关注道路预防的人必须明确:既然道路通行危险在“非安全区”,通行规定不能改变“非安全区”的危险性质,那么减少道路的关键就在于提高驾驶人对危险的透彻认识。
  透彻认识危险,尤其是对潜在危险的透彻认识,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危险,安全通过危险。因此,驾驶人要理清道路危险,如,超车时与对面来车即便是确定没有会车可能,也应清楚这是混合环境中的最危险情况,因为超越车与对面来车两车速度之和,使此时速度危险急剧骤增,常常超过高速公路km/h上限,两车“非安全区”距离之和常常超过100米。再如,道路上所有的路口,不管有无红绿灯、不管是公路与公路、公路与乡间小路还是公路与路边加油站、停车场、乡镇单位以及院落等形成的交叉路口,只要存在有车辆行人接近路口、能遮挡驾驶人视线、所驾车在此转弯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这时的路口就有危险,就必须预防。又如,在高速公路上被超车前有一辆或多辆车的情况,形成的是危险点相连路段,是道路上距离最长的潜在危险存在的段路,驾驶人即便是确定离所驾车近的车不会改变方向超越其前车,也必须清楚这是高速公路上的最危险情况,因为这里存在离所驾车近的车改变方向的可能性。能预防最危险情况,预防其它危险情况就容易多了。请大家一定要让《交法》的“预防原则”主导通行规定,让通行规定融入“预防原则”,并贯穿于整个行车过程,那么,道路形势必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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