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集资房房产证拆迁,有房产证怎么赔偿

  楼主97年参加工作,国企,近两千职工的单位。当时要房子很难,到2005年,总算轮到我要房子了,当时房改房早没有了,只有全额集资房。这个房子直到2012年底才得到了房产证。之前由于要结婚要住,2002年我已在经外面按揭了一套商品房。于是单位这套房就挂牌转让。  2013年底,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签了买卖合同,就去办理包括上市许可在内的各种手续。先是在房产局查档时就发现在本人名下还登记有一套同一单位里的房子,当时就蒙了!如果真是这样,我这套房子不仅不能办理上市许可证明,还得退给单位呢!查原始档发现,我居然有过与同单位的A先生一起要了一套单位的房改房,98年交的资料,99年得的房子,而这套房子已经于2002年12月过户到了A先生的名下。这些楼主均不知情,并且在办理这些手续的时段,楼主本人身在单位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外派项目工作。而2005年我参加集资建房的时候,无论是单位还是房改办,都没有说我参加过房改了,不能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了。直到这次买卖查档办理上市证明,我才知道有这么个乌龙。  楼主及A先生都不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几经周折我才弄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由于当年住房紧张,我们单位只有双职工才能要房子。于是A就对单位基建办说我是他妻子,就这样要到了房子!当时所有手续都很简单,无用本人亲自签名,没有结婚证明,全是代办的,包括2002年底过户到A的名下的时候,也是代办的。2013年初,A还将这套房卖掉了。  弄清楚大概之后,我到房改办综合科说明了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回单位出个证明来,说清楚情况,然后出具本人与A先生无婚姻关系的证明。听到有解决的办法,本人欢天喜地的去办理了。可东奔西跑拿到证明材料后,前台办理的人员说这事没法办哦!于是带我去到了房改办负责人B主任的办公室。B主任说:如果这房子还在A手上,这事就能办得了,先撤销,重新计算价格,让A重新单独购买;而卖掉了就没办法了。他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就算是楼主起诉,经司法手段证明当时手续都不是我办理的,纯属冒用,在房改办也没办法把这个事情办下来,无相关条例。  出来后,我就打电话给中介,说明情况,说这样只能取消合同了,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吧。中介的店长H店长说,不急,他找找人。后来H店长私下跟我说,能搞定房改办,但要花钱。我的房子总价也才50多万,但他们要价7万,这是我目前两年的收入了。而且必须先交钱再办事,一分不能少。这样的条件我当然不可能接受。一方面承受不起,另一方面,这位H先生只要手机一关,我上哪找他去对不?  至此,我完全绝望了,就直接找到了买方,把情况全盘托出,包括H先生的私人行为。买方表示理解和同情,但他说找到合适的房子也很难,还是想买这个房子,他姐夫是当官的,有点关系,他们去想办法试试看能不能办下这个上市证明。如果他们能办得成,希望我这房子能少点钱给他们,我当然同意了,这房子不卖掉,总是块心病对不。  于是楼主又点起了几分希望。等了差不多一个月,买主的姐夫L先生说,找到了副省级领导的秘书,约了B主任吃饭,这事能办。但是!但是!要6万!  所以,亲们,快崩溃的楼主跪求大神们几点:  1,不要人肉我,我只是胆小良民一个,无意兴讼。  2,请问懂房改政策的大神,我这事情按规定到底能不能撤销之前我没有真正得享受到的房改登记?  我在网上查了许久,由于我们这里的房改办没有网站,所以查不到相关规定。只有杭州市的一个文件应该是最接近我的情况的。听说房改政策各地细节有所不同,但我觉得我这个事总不成无正解吧。  为这事烦死了,两个月来睡不好吃不好的。特注册帐号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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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的相似政策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房改相关程序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十一)”的通知》(杭房改办〔1996〕44号)第3条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实际工作中撤销房改的相关程序,确保正常的房改工作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撤销房改的情形:  (一)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死亡,但隐瞒事实仍以该承租人名义参加房改的;  (二)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离异,但隐瞒事实使用原配偶的工龄参加房改的;  (三)申请房改时使用伪造、涂改的身份证、租赁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或伪造、冒用相关单位公章参加房改的;  (四)申请房改时存在其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的。  二、无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情形,或撤销房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市房改办可作出不予撤销房改的决定。当事人存在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撤销房改的基本程序:  (一)撤销房改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区房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说明申请房改时的相关事实情况。  房屋原属单位自管房的,向原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原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继续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主管部门,或原单位的现托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核实事实情况后,向市房改办提交撤销房改的书面报告。   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未收到撤销房改申请,但已查明相关事实情况的,可直接向市房改办提交书面报告。  (三)市房改办经审核后,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作出撤销房改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构以及契税征管部门。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构、契税征管部门注销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契证。  (五)撤销房改申请人接到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原承租人拒绝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的,由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对应退购房款进行提存或专户保存。  (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回房屋使用权,或与原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或按规定变更承租人。  四、原承租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申请撤销房改时,应当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  (三)撤销房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能够证明其与原承租人之间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原承租人或其原配偶因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撤销房改时,应当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租人及其原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证明;  六、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外,有关组织或人员可针对其他需撤销房改的情形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并配合调查。  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变更房改审批:  (一)原产权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需提供相应的破产、改制文件,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已破产、改制证明;  (二)房改房已转移给第三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产权转移证明材料;  (三)房改房已拆除灭失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当时A只是为了双职工的名额,我的工龄填写为0,不影响房价计算。应该 比上面一(二)条的情况还轻一点。
  请教各位达人:我这种情况能否将原来所谓的参加过房改的记录撤销?有谁能说说你们那里的相关规定吗?
  自己顶顶,希望有人回复。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上市。  2012年取得房产证的,至2017年可以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4年有联合政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先交易,2017年后过户。  
  @我一个也没砍死 5楼
11:31:31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上市。  2012年取得房产证的,至2017年可以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4年有联合政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先交易,2017年后过户。  -----------------------------  我这个已经到了交易许可的时间了。虽然证是2012年发的,但上面有注明是2005年度全额集资房。我同一栋的都有人卖掉了。问题是我现在办了不上市许可。说我享受了两次公忘记政策。前面那套是人家冒用我的名字。单位也出了证明,可房改办说没有相关规定,不知道如何办理。背后又说能办,要6万!我查不到我们本地的相关政策,所以来求助看看有没有人懂,外地的政策也可以参考一下。
  按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后交易。  与如何获取房屋无关,除了缴纳正常契税、交易税、补缴土地出让金外,无需再办理任何其他手续。  
  愿意,就再等3年。着急,就现在去费力。急需用钱,可以先交易,等3年过户。或者直接抵押贷款。  解释完毕。  
  补充:  5年期限,是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计算而不是房屋修建时间。比如,可以07年的经适房产权证,但房屋是1958年修建的。则,2012年才可上市,而不是1963年。  
  @我一个也没砍死 9楼
12:08:24  补充:  5年期限,是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计算而不是房屋修建时间。比如,可以07年的经适房产权证,但房屋是1958年修建的。则,2012年才可上市,而不是1963年。  -----------------------------  大侠,我的问题真的不是年限的问题。房产局交权交易处我问过了,确这个05年的集资房可以上市了。我的问题是之前被人冒名参加与夫妻名义参加了房改!变成了重复享受公有住房政策。所以我现在的这套房子不能上市。
  回复第10楼,@小民就只能忍吗  @我一个也没砍死 9楼
12:08:24   补充:   5年期限,是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计算而不是房屋修建时间。比如,可以07年的经适房产权证,但房屋是1958年修建的。则,2012年才可上市,而不是1963年。   -----------------------------   大侠,我的问题真的不是年限的问题。房产局交权交易处我问过了,确这个05年的集资房可以上市了。我的问题是之前被人冒名参加与夫妻名义参加了房改!变成了重复享受公有住房政策。所以我现在的这套房子不能上市。  --------------------------  回去看第7楼,谢谢!  注意一句:无关你如何取得、不需再办理任何手续~包括你目前所谓上市许可。  当然,你如果目的是要曝光办事机构索贿问题,算我白说。  
  这样的事 老百姓永远都是弱势群体 只能一边保护自己一边慢慢推进  老百姓难啊!
  回复第10楼,
@小民就只能忍吗  @我一个也没砍死
12:08:24  补充:  5年期限,是以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计算而不是房屋修建时间。比如,可以07年的经适房产权证,但房屋是1958年修建的。则,2012年才可上市,而不是1963年。  -----------------------------  大侠,我的问题真的不是年限的问题。房产局交权交易处我问过了,确这个05年的集资房可以上市了。我的问题是之前被人冒名参加与夫妻名义参加了房改!变成了重复享受公有住房政策。所以我现在的这套房子不能上市。  --------------------------  @我一个也没砍死 11楼
02:54:18  回去看第7楼,谢谢!  注意一句:无关你如何取得、不需再办理任何手续~包括你目前所谓上市许可。  当然,你如果目的是要曝光办事机构索贿问题,算我白说。  -----------------------------  下面是相关政策: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按房改或其他优惠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仍留存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随房转移使用;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该房屋的维修仍按照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易手续:  (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连同原购房票据和《个人住房档案》交当地房改办;  (二)当地房改办对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进行审核,并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上答署意见;  (三)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规定的发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  (四)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准入证书》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五)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办清有关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改办备案。  第九条申请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个人住房档案》;  (三)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属共有房屋的还应提供共有人(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交易双方签订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涉及权属变动的,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有关收益和税费以及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款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四章税费政策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计征税费时,以房屋的成交值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超标面积部分的收益。  (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计算办法按所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除以该住房单元的楼层数(底层杂物房不计入楼层数),乘以  该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再乘以10%。即:  其中:为所分摊的土地面积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二)职工上市出售超过面积标准的已购公有住房,共超标部分的收益,扣除原支付的超标房价款,其余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标部分的净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四)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五)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的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房改和房产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需按当地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评估确定的该房屋共用建筑面积计算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8层以上(不含8层,底层杂物)有电梯间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其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8层以下(含8层,底层杂物房除外)没有电梯间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其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撤销的,改变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评估费按评估值的0.25%收取。  第十七条交易税费。  (一)出售: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交换: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将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与任何地方交换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进行交换的,对换房的等值部分免征营业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差额部分计征营业税。  (三)出租、抵押、继承、赠与: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章其他及罚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进行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国库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确认、验审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不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管理部门的规定私下交易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按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建设住房的,或再租公有住房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由房改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租)房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充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除退回所领补贴外,处以领取补贴额1-2倍罚款。  我的情形是“违反了第七条第一款”,所以按“第二十条”不能办理上市准入证。
  现在我的问题是怎样撤销前面冒用我名字参加房改的登记,让我的集资房合法化并上市。
  回复第14楼,@小民就只能忍吗  现在我的问题是怎样撤销前面冒用我名字参加房改的登记,让我的集资房合法化并上市。  --------------------------  那是你和原公改房房主之间的事情。  你需要打两场官司:一、行政官司,告房管局违法做出了产权转移登记~理由:你是共有人,未经你同意。二、民事纠纷,告原房主,卖出房屋,赔偿你拥有的产权部分的损失,同时,负担你目前房屋无法上市交易的损失。理由同上。  
  回复第14楼,
@小民就只能忍吗  现在我的问题是怎样撤销前面冒用我名字参加房改的登记,让我的集资房合法化并上市。  --------------------------  @我一个也没砍死 15楼
16:16:15  那是你和原公改房房主之间的事情。  你需要打两场官司:一、行政官司,告房管局违法做出了产权转移登记~理由:你是共有人,未经你同意。二、民事纠纷,告原房主,卖出房屋,赔偿你拥有的产权部分的损失,同时,负担你目前房屋无法上市交易的损失。理由同上。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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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18年后因修古镇面临拆迁 住户未获补偿
&&&18年前花9000元集了一套房,如今房子面临拆迁,街道却只退还当年的集资款,不给拆迁补偿,我们一家人以后去哪里住,哪里过日子?&6月25日下午,在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集资房3&1房间里,69岁的退休职工朱兴荣几度哽咽。&&1996年夏初,包括朱兴荣在内的一批职工,以元不等的价格集资建房。18年后,重庆市政府在悦来修建古镇,辖区内全部房屋面临拆迁。&&&政府搞开发,我们支持!&朱兴荣说,让他们想不通的是,为何拆迁后却只退还当年的集资款而无一分补偿?&我们自己集资建的房,咋就成街道的啦?&&&职工:房子拆了,却无一分补偿&&朱兴荣坐在家中,屋里几乎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朱兴荣说,1996年悦来乡政府想为职工建房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让职工集资。&当时我一个月工资才300多元,9000元对我来说算是天文数字。我四处借钱,最后总算凑足交了上去。1997年分得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加上装修和电表改造,前后共花了2万多元。&&&朱兴荣称,当年集资建房时,没说产权归谁,只说职工交钱后可以永久居住,不再交租金。但不知什么时候,悦来镇政府把房产证办到了自己名下。&&据记者了解,这样的集资房,当年一共建了20套、改建了4套。新建住宅为五楼一底,配有厨房厕所。两室一厅的72平方米,三室一厅的84平方米。&&据日悦来镇党委扩大会议纪要显示:20套住宅累计造价58万元。其中,国土部门出资7万元、村里出6.5万元、职工集资13万元、上级拨款15万元。&&朱兴荣说,当时建房还差了一些钱,房子修好后,镇政府把门面房卖了,才把账补齐。如今,国土所等单位因为有房产证,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而我们因为镇政府把房产证办到他的名下,镇政府却只退还我们几千元了事!&&&59岁的集资户张世文告诉记者,目前房屋拆迁补偿按每平方米6000多元计算,听说由职工集资的17套房子拆迁办补偿了1000多万元。但街道办事处领导召集大家开会时却说,这1000多万元是国有资产,谁也别想从中分钱,各人只能拿回当年的集资款。&&&漏洞百出&的集资房产权证&&18年过去了,集资房房主走马灯似地换人。但是,张世文、朱兴荣、傅常润、王世平、邹正荣、孙敏6名职工,仍是当年集资房房主未变。6月26日,6人向记者讲述了漏洞百出的集资房产权证。&&起初,职工们不知道镇政府为集资房办了产权证。直到去年底悦来镇拆迁时,大家想搞明白,18年前职工们集了资,但没办产权证,怎么办?此时,悦来街道办事处却拿出了属于自己名下的产权证。&&记者看见,这份产权证上标明房屋所有权人: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人民政府;房屋坐落:渝北区悦来镇富悦街76号1幢1单元1。使用权类型:出让。&&6月16日,张世文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重庆市国土局发给悦来镇政府的产权证。张世文的理由是,过去有&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乡人民政府&、&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人民政府&,现在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但从来没有一个叫&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人民政府&的组织机构存在过。&&其次,产权证上&房屋坐落&的地址&渝北区悦来镇富悦街76号1幢1单元1&,在张世文看来属于虚假编造的非法地址。&&&所有权人名称搞错,房屋坐落位置搞错,这样的房屋产权证是如何办下来的?这里面有没有猫腻?&张世文说,在庭审中他还发现,街道也没有提交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及公安机关核准的坐落证明等法定的证明文件。&&职工们越想越气,明明是20户职工和几个相关部门集资建房,&我们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名集资房职工态度坚决。&&6月25日,记者来到悦来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主任黄政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于当年集资房的产权问题及产权证办理问题,黄政回答,当时自己不在任,一切都不清楚。现在他也不知道拆迁办究竟可以补偿多少钱?这些钱目前肯定没到街道办事处手中。集资职工已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街道相信并尊重法院的裁决。&&黄政称,对于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要等法院的判决下来后,如果判决书要政府把集资房的增值收益按当年集资比例分给职工,他们肯定会这样做,但目前不行。因为这20套集资房情况复杂,许多职工调进调出,后又相互转让。他表示,街道办事处绝不可能做出伤害职工的事来。&&法学:所有权应为单位和集资户共有&&6月26日,记者就此法律问题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伟。&&陈教授认为,从民法上来说,集资房系用单位职工集资款共同修建,房屋所有权应为单位和集资户共同所有。房屋的装修、水、电、闭路电视、电网改造等各种费用均由各集资住户按户自行承担;集资住户当年向单位交的款项既不是借给单位建房的借款(没有借款协议、还款期限和利息),也不是单位租房给员工住的房屋租金(没有租房合同和租赁期限,房屋装修和电网改造费均自行承担)。因而,集资房房屋所有权应为单位和集资户共同所有。&&其次,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2005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集资房作出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基本事实错误,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刘沛谞也认为,集资房并不是国家公有房和福利房,这处集资房是当年职工响应单位号召用集资款与单位共同修建而成,于法于理于情职工均应享有集资房屋的共同所有权、居住权与征收补偿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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