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车险保单查询上写了即时生效,是不是就是当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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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主买保险签字要注意 次日生效行规可约定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车主应该都知道,可是保险何时生效,大部分的车主都是一头零头。彭水人刘先生因为此事与保险公司打了一次官司,保险次日生效是行规,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即时生效。彭水人刘先生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兴致勃勃的开车出门,结果乐极生悲,才开出门,就撞了人。更要命的是,保险公司说保险生效时间要第二天零点起,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昨天,鄞州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新车撞人却被告知保险不是即时生效去年3月3日,刘先生向宁波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宁波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刘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当天下午,刘先生到汽车公司提车。车辆的保单上,写明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保险代理人让刘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 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随后,刘先生拿到了车。天有不测风云。当晚,刘先生新手上路,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诊断,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而刘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随后,李女士将刘先生诉至鄞州法院。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李女士已经花去的医疗费5.5万元。可刘先生并未支付这笔费用,他始终觉得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三个月后,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刘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昨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杨先生说,他开的车是当天购买的,买车时,相关手续是委托汽车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提车的时候,只是有人告诉他,要在文件上签个字,并没有告诉这个文件的实质内容。因此,杨先生认为,对李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由汽车公司承担。汽车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赔偿案件。&李女士是杨先生撞伤的,赔偿当然由他承担。&汽车公司说,对于他们和杨先生的关系,从购买车辆完成以后,已经结束了。而保险公司则更振振有词,他们认为,合同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法院判决保险合同应即时生效最终,鄞州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做出了判决。首先,汽车公司不是侵害李女士的主体,他们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最关键的是,在这起事故中,交强险是否生效。根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具体到本案,杨先生办理保险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解释。也就是说,杨先生对保险生效时间并不知情,只是在协议中签了名字,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鄞州法院认为,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最终,鄞州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李女士7万元。  保险局明确答复 可约定即时生效承办法官称,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是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手买新车,由于冲动、兴奋,一般都是提车当天自己开车,这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承办法官称,他们为审理此案,特地到市保监局进行了专业咨询。保监局相关人员告知,目前新车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市内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表示,目前新车购买后的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承办法官称,市保监局明确答复,可以约定即时生效,但需将&即时生效&写入保险合同条款中。据悉,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上述这公司人员称,他们现行做法是:投保人对交强险提出即时生效的,他们会作出即时生效特别约定。商业险也可以即时生效,但需要另行书面约定。承办法官称,鉴于目前的保险行规,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  相关新闻  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记者从一专做车险的公司了解到,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其实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3月3日买的保险,只有在3月4日凌晨零点后才生效,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规&。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买了保险后,车主最好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是可以约定保险即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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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案例分析:认定交强险生效时间
我们在商店购买商品,一手付钱,一手拿走商品,即时结清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买汽车保险产品在付钱之后,是不是立即生效呢?  案情简介..
& & 我们在商店购买商品,一手付钱,一手拿走商品,即时结清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买汽车保险产品在付钱之后,是不是立即生效呢?  案情简介  日,杨先生向某汽车公司用按揭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投保手续,车辆保单上写明的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保险代理人出具的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当天下午,杨先生拿到了车,结果在路上撞到了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李女士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车主杨先生认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单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故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该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具体生效时间。在这起事故中,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应不应该被直接认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可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保险单的签发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合同即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签发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投保时仅就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但并没有就合同生效时间进行特别的约定。这种情形下,由保险公司事后签发的保单上单方面决定并载明的生效时间属不属于当事人另有的特别约定呢?结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实际,这个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事实上,3月3日买的保险,只有在3月4日凌晨零点后才生效的这种 “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行规,属于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除非满足法定条件,否则不应该有效。新车买完保险开回家,本身就很有可能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如果把这段时间规定为保险理赔的真空期,并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也不符合投保人的合同预期目的。  对此情况,早在 日保监会曾经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保监会的这个通知精神,就是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该通知进而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事实上,中国保监委在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3月4日零点生效”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设计制作的,车主杨先生并未参与制定,也实现无法知晓其详细内容。即使杨先生在保险代理人出具的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但杨先生对保险行业并不熟悉,保险条款既使用法律用语,又使用保险行业用语,杨先生根本不可能完全把握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只能按照对合同的一般理解而相信保险合同即时生效。保险公司要求特别约定“次日零时生效”的行规,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事先向杨先生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不仅要把“3月4日零时生效”进行充分解释,还要将消费者在次日零时生效前提车的事故风险、法律风险、保险风险明确向投保人提示,否则保险公司不能以保单上的生效时间免除自己的赔偿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方面并没有证据证明在为杨先生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时,已经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法定的明确解释。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论  鉴于此,法院认为机动车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最后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李女士7万元。  曾祥斌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武汉帅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武汉仲裁委员会核心仲裁员、自然之友武汉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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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 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
买新车当天撞人赔偿30万元一场车祸撞出车辆保险真空期 知道吗,车险次日生效是行规,最好专门约定即时生效知道吗?你买车当天提车,多数情况下保险单没生效哦———按保险业通行规定,保单要次日凌晨才生效。这意味着,你高高兴兴开新车回家,一旦出了事故,要自己掏腰包。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彭水人刘先生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当天开回彭水途中将人撞残,赔了30万元。为此,刘先生将汽车销售商告上法庭。这可以说是我市首例汽车保险次日生效官司。5万元买辆新车当天撞人赔30万元刘先生告诉法官,日,他到南岸区一家汽车4S店,买了辆价值49800元的轿车。保险由4S店代买,他为此支付了4000元保险费。刘先生诉称,购买新车手续当天办完。下午3时,他和自己请的驾驶员郑先生一起,高高兴兴把车从4S店开走。下午5时50分,车行至319国道彭水漆树湾隧道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轿车损失不大,修理费花了3000元,但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后左腿截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发后,刘先生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另外还赔偿伤者20万元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为此,有人说他“买辆赔脱一部的钱”。保单次日生效车主状告4S店所有费用加在一起近31万元,这对刘先生无疑是巨额资金。由于该车保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对这30万元进行理赔。法官称,刘先生多次找到4S店协商,要求承担这笔钱,但4S店分文都不认赔。无奈之下,刘先生在日起诉到南岸区法院。刘先生认为,4S店没有按合同约定即时缴纳保费,导致事故发生后他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他要求法院判决4S店为该事故买单,赔偿30万余元。4S店代理律师辩称,购车合同并未约定何时为其缴纳保费和办妥投保手续。事实上,他们在销售车辆当天下午2时30分,就向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保险费并投保,保险公司也在当晚7时51分生成保险单,但保险单明确写明保险期限是从次日(日)零时生效。零时生效是保险行业的通行规定,他们无法改变。他们已尽到代为投保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未向车主提示风险4S店承担20%责任承办法官称,他们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汽车销售方即4S店都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愿赔一分钱。法院认为,刘先生和4S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庭审中,刘先生认为他购买车辆后即支付了保费,只要支付保费就应即时生效。法院审理发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要求4S店为其办理保险即时生效。法院认为,4S店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公司,理应在销售时就车辆保险问题,向购车人尽到足够的说明提示义务,尤其是车辆在保险尚未生效时,更应明确车辆的保险真空期的事故、法律风险。诉讼中,4S店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风险提示说明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车商酌情承担20%责任,即赔偿6万余元。次日生效是行规买车险最好约定即时生效承办法官称,消费者购买新车时,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上都是“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是保险真空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手买新车,由于冲动、兴奋,一般都是提车当天自己开车,这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承办法官称,他们为审理此案,特地到市保监局进行了专业咨询。保监局相关人员告知,目前新车购买保险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市内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表示,目前新车购买后的交强险、商业险通常都是次日零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承办法官称,市保监局明确答复,汽车保险可以约定即时生效,但需将“即时生效”写入保险合同条款中。据悉,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委就向各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就是针对保险真空期的。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上述这家财险公司人员称,他们现行做法是:投保人对交强险提出即时生效的,他们会作出即时生效特别约定。商业险也可以即时生效,但需要另行书面约定。承办法官称,鉴于目前的保险行规,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4S店为免责最好书面告知风险法官对汽车销售商也提出了建议。4S店代买保险时,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即时生效要求,建议向消费者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告知书。该告知书可以一式两份:一份交消费者,另一份自己存档。该告知书内容必须要详尽,不仅要把次日零时生效进行充分解释,还要将消费者在次日零时生效前提车的事故风险、法律风险、保险风险明确提示。车商如果做到了这点,遇上事故就可以免责。承办法官称,本案中的4S店,如果在交付车辆时有书面风险提示或告知,就可能在这场官司中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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