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权证不是债权人的名字,怎样执行抵押房地产他项权证的房产?

没有他项权证_没有房产证能办他项权证吗_没有他项权证,有公证书。请问可以强制执行吗_法律问答_广州房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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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他项权证,有公证书。请问可以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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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他项权证,有公证书。请问可以强制执行吗,详细描述:我的房产证借给朋友抵押给借款公司,贷款。有公证书,但去办理他项权证时,房管所看了他们公司的营业执照,他们公司没有放款业务,不给办他项权证,现在朋友无法还贷,他们公司就将我告了,法院在未进行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就要将我的房产公开拍卖,请问合法吗?
彭大成律师回答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你说的我估计是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无需审理,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一定会是双方当事人解释的。
如果你有异议,还可以向执行人员询问,他也会向你解释是怎么一回事的。。你好,这个抵押合同有效,只是没有形成抵押权。就是没有优先受偿权权,但是没有公开审理就直接拍卖程序不合法如果办的是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起诉债务人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并优先行使抵押权。没有开庭审理的话他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法院的程序没有违规那就是合法的。本文地址:/falvwenda/16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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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的唯一一套房产真的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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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6221837
债务人死亡,他名下抵押给债权人的房产如何处理
债务人死亡,他名下抵押给债权人的房产如何处理
提问者:湖南-郴州债权债务浏览136次 1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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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5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广西-南宁)帮助网友:14751称赞:1029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10:31:2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苏州)帮助网友:11676称赞:107你好,起诉处理 10:37:4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长沙)帮助网友:38214称赞:153可以起诉要求以抵押物偿债。 11:18:1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长沙)帮助网友:2997称赞:26债权人起诉优先权,多余的部分有继承人继承。 16:25:0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陕西-西安)帮助网友:16120称赞:41你好,可以申请执行的。。 1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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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15-12-9 上午3:42
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比较笼统,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事实上如果你的借贷关系和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也就是和涉嫌的犯罪毫不相干,对于你的民事案件审理不应当产生程序上的阻却,审理不能终止,但现实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法院都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理。如此,如果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被抵押的财产属于赃物,则可能基于抵押物的不合法性认定抵押无效,必然导致你抵押权的实现受影响。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刑事辩护律师李明华|合作机构:知道网友专家如果办理了抵押手续,又有他项权证,则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对方构成犯罪,也不会影响依法成立的抵押权,出借人仍然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值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只能在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在该房屋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分配。1、界定你和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的行为性质,如果出借人的你坚持不认为借款行为人的借款行为属于涉嫌诈骗,则受民法调整,其他公民主体和借款人之间的行为性质不影响你借贷关系的性质;2、其他第三人对于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仅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财产保全进行后,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产生,由于你的借款债权设定有抵押,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3、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可能会对你实现抵押权产生影响,如果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在生效抵押权未确认无效情形下擅自处理不动产,则侵犯了你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你有必要提前和办案单位取得沟通,言明厉害,否则,相关司法机关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追问谢谢!请问: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可能会对我实现抵押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在生效抵押权未确认无效情形下擅自处理不动产,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吗? 生效的抵押权在什么情形下会被确认无效?不胜感激回答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比较笼统,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事实上如果你的借贷关系和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也就是和涉嫌的犯罪毫不相干,对于你的民事案件审理不应当产生程序上的阻却,审理不能终止,但现实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法院都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理。如此,如果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被抵押的财产属于赃物,则可能基于抵押物的不合法性认定抵押无效,必然导致你抵押权的实现受影响。通常情况下,抵押权是优先于债权的。但前提是要登记,因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条件,如果没登记,则认为抵押没生效,那么就得按一般债权来处理了。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办理了抵押手续,又有他项权证,则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对方构成犯罪,也不会影响依法成立的抵押权,出借人仍然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值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只能在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在该房屋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分配。1、界定你和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的行为性质,如果出借人的你坚持不认为借款行为人的借款行为属于涉嫌诈骗,则受民法调整,其他公民主体和借款人之间的行为性质不影响你借贷关系的性质;2、其他第三人对于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仅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财产保全进行后,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产生,由于你的借款债权设定有抵押担保,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3、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可能会对你实现抵押权产生影响,如果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在生效抵押权未确认无效情形下擅自处理不动产,则侵犯了你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你有必要提前和办案单位取得沟通,言明厉害,否则,相关司法机关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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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人能否直接参与执行分配?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汪林云&&发布时间: 18:17:10  【案情】2009年至2012年间,刘忠陆续向赖全、林昌、温芸、温望四人先后借款共计50万元,并经四人先后催促未还,最终法院判决刘忠应偿还四人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忠除了一套房子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2009年9月刘忠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房屋一套,房款为55万元,首付25万元,余款30万元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向某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抵押物为刘忠所购买的房屋,按等额本金方式偿还贷款,并在当地房产部门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石房地他字第XXX号)。因刘忠判决后迟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拍卖房屋以抵债,某商业银行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了直接参与执行分配的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  【分歧】在主张优先受偿的方式上出现了分歧,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可以不经诉讼直接参与分配。因为银行的债权是物权法规定的抵押债权,已经由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应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取得执行依据再参与分配,并主张抵押优先权。因为银行没有取得法院认可的执行依据,无法确定债权的性质及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人某商业银行可与同抵押人刘忠协商确定债权数额,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此和解协议为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分析】本案中某商业银行享有的抵押优先权毫无疑问,抵押权已经经过有权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关键在于抵押权人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债权,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还是经过诉讼程序再进行执行分配?笔者认为,在解决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认定“执行依据”。  在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未经诉讼裁判,是否可以直接参与执行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本案中,某商业银行直接凭抵押登记或私自达成的和解协议为执行依据直接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没有法律规定,即不属于法定的执行依据。  根据《执行规定》(试行)第92条之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本案中,某商业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在财产分配时将优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可以在分配时优先受偿,但应当取得相应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  有人认为可以根据《执行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法院审查认可的执行依据。本案中,若以在房产部门办理的抵押权登记申请参与分配,无法确定债权的数额,这对被执行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即使某商业银行以与抵押人刘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也不属于《执行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的执行依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某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可与抵押人刘忠与其协商确定尚未归还贷款金额,并在房屋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但从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物抵债或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是在诉讼程序之外的合意行为。而在本案中,抵押房屋已经由法院依法裁定查封,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存在。如果直接以申请参与分配,对其他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言程序上是不公平的。  再者,某商业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如果以抵押权登记或者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参与分配的话,这也涉嫌以执行权代替审判权的问题。因为权利义务经诉讼或仲裁程序予以确定债权的性质和金额后,有利于避免当事人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也降低了法院的执行风险。  综述,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抵押权人虽然可以申请参与执分配,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法院认可的执行依据,程序公正才有能保证实体公正。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1页&&共1页编辑: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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