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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医疗保险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商业医疗保险。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负责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问题,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我国现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1994年3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总的特点是多种改革模式并存,政府、企业、职工、医院四方正在实践中深入地探索改革的途径。目前各地区的改革试验至少有如下五种模式:
  1.多种形式的&统帐结合&。第一类方案是以江西省九江市和江苏省镇江市为代表的&三段通道式&,即一般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0%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一半左右为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形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就医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支付完后进入一个相当于本人工资5%的医疗费用支付阶段,再多支付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报销大部分。第二类方案是以海南省为代表的&双转并行式&,即医疗保险基金只负担规定的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的大部分,其余部分及其他疾病(一般为门诊疾病)的医疗费用则由个人帐户支付。第三类方案是以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等城市为代表的&三块式&,即同时建立个人帐户、企业调剂金和统筹基金。截止到1997年9月底,各种&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实际覆盖了276.5万人。
  2.大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一些地区为了分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遇到的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开始进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到1997年9月底,这一试点已扩展到1253万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到1997年底,覆盖1300万人。
  3.以深圳市为代表的混合型改革方案。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的改革办法:对职工实行&统帐结合&的方案,对外地劳务人员实施住院医疗保险,对离退休人员、残疾军人则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
  4.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一部分地区根据企业离退休人员更需要首先得到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制度。到1997年9月底,有110万企业离退休人员被覆盖进来。
  5.一些初步改革的试验。多数没有实行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仍按原有规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但不少企业进行了内部的轻度改革的试验,其主要形式有: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或者实行医疗费用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过部分由企业补助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为员工投保了商业健康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
  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得很不充分。在改革前沿的广州市寿险市场上,虽然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这块领域,开办了各自的住院津贴型或门诊津贴型医疗保险,但是业务量并不大。目前在广州人寿保险市场上主要的医疗险种有: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的重大疾病定期、重大疾病终身、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保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平安康乐、住院安心和住院医疗保险,友邦保险公司开办的防癌保险等九个险种。从保险的责任范围来看,中保人寿公司的重大疾病定期、重大疾病终身和住院医疗保险比其他保险公司的医疗险种的市场竞争力稍强。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1997年个人寿险业务的汇总情况来看,重大疾病医疗占健康保险业务的绝大部分的份额,达到了90%以上,住院津贴只占不到10%的业务份额。
  截止1997年10月,我国享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保险的人约为1.7亿,占全国人口的13%,1996年有合作医疗保险的行政村约占17%,而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估计在500万人左右(约占总人口的0.4%)。1996年我国卫生总费用为2100亿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医疗服务方面的费用大约为1700亿元;1996年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约13亿元,全国人均1元,仅占医疗服务费的0.76%,占GDP的0.019%,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太小,目前在我国,仍然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保障着人民享受医疗的权利,维护着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日益显露
  随着科技、医疗、经济、人文等方面的变迁,造成了现代人工作紧张,随之相伴的是生活无规律、消耗过度、运动量不足,许多文明病于是乘虚而入,且治愈难度越来越大。新近出版的《国际保健》杂志发表了有关部门对全球健康及医疗状况的评级,日本在最健康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5位,我国台湾列第14位,我国大陆列第20位。报告还表明,东南亚国家的医疗健康问题备受关注,医疗方面的开支将大幅度增加。我国1992年人均住院费用才737.9元,到1996年已达2189.60元,年均增长31.25%.广州市在1994-1996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医疗费分别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4.19%、16.18%和19.60%,1997年1-9月份比上年同期增长43.2%.都市生活的繁忙、医疗服务费用的昂贵、福利制度的薄弱和社会保险体系的局限,都需要有商业医疗保险来作为社会医保险的补充,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保障的给付不足,扩大保险金额和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求。所以说,医疗保障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商业医疗保险将会在社会各阶层日渐得到重视。
  (二)商业医疗保险前景广阔
  1.社会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增加个人负担比例,以期节约开支。如广州市原有的公费医疗办法规定,全年自负额超过500元时,可报销全部门诊和住院费用,而本次医疗制度改革方案则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一律自负20%.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服务费用的提高,则个人自负的20%部分,必然会成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也就为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2.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变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九五&期间,要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随着这些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会日益增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表现出来的医疗保险需求越来越强。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有机地结合,并使之逐步覆盖到城镇所有劳动者是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
  3.商业医疗保险在国外一般都拥有相当大的市场,如西欧、美国、日本等地的医疗保险制度都相当发达,尤其是美国,85%以上的人口拥有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据我国台湾地区&统计部门&1998年4月份公布,至2月底,台湾岛内参加健康保险投保人数达到2006万人,投保率高达96%.其中,癌症患者最多,其次为慢性精神病患者和肝硬化患者。而目前我国的健康保险投保率很低,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广州市为例,其健康保险投保率只有10%左右。
  (三)竞争将日趋激烈,保障范围更广泛
  有关专家预测,到2000年我国保险市场将分别有10家外资和30家中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经营主体的增加,必然会使寿险市场的竞争日趋广泛和激烈,而医疗保险这块领域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成为保险公司的争夺对象,虽然说依目前的医疗体系开展医疗保险业
  务会面临许多困难,但是险种的成功开发既可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又可成功地塑造公司的自我形象,增加无形资产,同时,还可以促进其他主险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一般都是指狭义的健康保险,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业性医疗保险的范围将会延展到广义的健康保险的概念上,即包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费用的高涨、所需交纳的保险费的提高和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增加,现在的综合医疗保险将会逐步分解为许多细的险别,医疗险种将不断丰富,不同层次的群众的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基本上能得到满足。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社会需求量大,而保险公司对险种的开发力度却十分乏力。医疗保险供给主要是通过医疗服务的形式实现的,因此,医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对医疗保险供给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医疗单位对医疗保险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适当而有效的,即医务医疗人员对病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而且疗效明显,就可以节省和降低用于医疗服务部分的医疗保险金的开支,从而相应地扩大医疗保险的供给。而目前在我国的医疗市场上,因为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资源浪费以及医德风险等人为因素,造成医疗费用开支失控,以致形成了目前市民医疗保险需求大而保险公司不敢大力开发医疗险种的局面。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开支,目前保险公司开办医疗保险时通常采取定点医疗方式,即被保险人生病后,只能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而保险公司或是医院设监督小组,查核各项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或是与医院签订合同,实行医疗经费承包超支不补,节余按一定比例自留。应该说,定点医疗在减少医疗过程中的浪费,协调医疗保险各方关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定点医疗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一是定点医院数量单一,不方便保户就医。二是容易导致医疗服务垄断。医疗行为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一种可以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决定权在医生,保险公司很难对此进行干预,一旦形成医疗服务垄断,医院可能会偏向于采用高费用的诊疗方案。三是采用医疗经费承包制,固然能减少浪费,但却容易造成被保险人治疗条件的恶化。定点医疗的做法,使医院可以随意控制医疗标准,致使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被侵害。
  2.专业人才缺乏,人员少。经营医疗保险所面临的风险是很大的,它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要求其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费率厘订、准备金提取、业务监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这就需要一批从事风险分析、风险选择和风险鉴别的专业人员,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仍很欠缺。
  3.经营时间短,经验少。广州市的医疗保险是从1986年下半年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开办的,而且大多都是团体承保的附加医疗险,到1995年引进个人营销体制后,个人购买医疗险的比例才有所增加。1997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率先在市场上以主险的形式推出住院安心保险,随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推出了颇受市民欢迎的&住院医疗保险&,但总的来说,医疗险从开办至今经历的时间较短,取得的经验较少。
  4.品种少,保障方式单一。据统计,人一生的死亡高峰期有三次,即婴幼儿时期、15-20岁青少年时期和老年时期。而现在市场上的医疗险种的可保对象都为全体人群,没有针对某一特定群体的险种。另外,现在市场上的医疗保险主险大多数为住院津贴型,而住院费用型的较少,门诊型的可以说还没有,虽然个别保险公司的防癌保险包括了门诊医疗的责任,但如果是癌症门诊,一次只有10元津贴,达不到保障效果,属于纯商业性的宣传目的。
  (二)加快发展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建议
  1.明确目前推出医疗保险的目的。在目前的医疗制度及医疗单位存在不正之风的情况下,推出医疗保险的目的还不是为了真正的在医疗保险这方面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是为了:(1)提高公司声誉,树立公司形象;(2)促进其他主险业务的发展;(3)扩大客户群体。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一个规范的、高效率的医疗服务市场是医疗保险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必须采用另外的医疗模式来代替目前采用的定点医疗方式,在新的医疗模式中,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在任何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或私人诊所自由就医。各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这样一来,各医疗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无法提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只好竞相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否则就会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医疗费用的合理化,使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以保障。这种自由医疗模式,一方面打破了医院的垄断,约束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将由于医院的道德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降至最小;另一方面可以规定,被保险人在领药时要自付20%的药费,这样就可以防止被保险人任意消费带来的损失。如此一来,医疗保险中的各种利益得以相互制约,形成良性循环。
  3.搞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需求。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带来了保险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因而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和个体需求上的差异性。为使医疗保险条款能够被市场所接受,就必须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设计出科学的、合理的医疗条款,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4.加强医疗险种的开发、销售和管理。要根据市场变化,对目前经营的一些医疗险种进行淘汰和再开发,加强对险种的管理,推出受市场欢迎的新险种。及时开发新险种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医疗险应是我国寿险业&九五&期间的主要任务。从现在起就将医疗险的开发、销售和管理摆到重要的位置上来,此乃寿险公司比较明智的选择。
  5.培养人才,满足竞争需要。寿险公司在近阶段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一专多能&的保险人才的培养。同时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充实和配备一批医疗管理人才,从长远的经营战略上看,是必要的和重要的。随着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医疗保险市场的建立,只有加快培育高质量的专业人才,才能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6.加强健康保险的风险防范工作。我国开办商业健康保险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在短短几年内发生了许多医疗保险欺诈案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途径防范医疗保险中的欺诈行为:(1)承保防线。医疗保险业是以人的健康状况为承保标的的险种,承保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经营的成败,所以应在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尚未正式入保
  以前,用条款、告知和规则使其明确所享有的保险期限、免赔疾病和免赔额度等,并对其进行风险选择,灵活运用体检、加费等手段,做好核保工作。(2)期间防线。寿险公司应主动调整工作重心,从人员、技术、装备上给予保证;运用微机管理,建立投保档案,掌握底情,及时分析,便于给付和续保;与医院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派员对定点医院的病历、处方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建立医疗险种独立核算机制,逐步实行保险公司与医疗单位定额结算支付的办法,并对责任准备金、利润计算以及资金运用等实行专项特殊管理。(3)理赔防线。加强对医疗保险索赔单证的审核和对被保险人医疗情况的调查,提高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真正使理赔工作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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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红&&&&&&&&来源: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志强接受本报专访&
  从短期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影响是造成银行存款成本上升。由于银行需根据投保存款的规模缴纳保费,其存款成本将提高1~2bp,银行税前利润可能下降1个百分点左右,但总体影响不大。而存款保险推出造成的间接影响,即“存款搬家”可能比较显著。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的保障程度发生变化,公众将重新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从而导致银行之间的“存款搬家”。
&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研究了20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实施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各方面已形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标志着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最快有望在明年年初开始实施。就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志强。
  记者: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黄志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适应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一,有利于缓解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顾虑,促进市场竞争。第二,有利于创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当前,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非公有制银行的重要性已日益提升。我国虽然没有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出台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创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多元金融机构发展。第三,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间竞争加剧、经营差异扩大,部分银行可能因利差收窄、利率波动风险加大而陷入经营困难。通过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稳定。第四,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降低银行退出的社会成本。监管机构可以使用破产、重组等多种手段解决危机银行的问题,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被迫救市。
  记者:如何界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
  黄志强:从国际上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付款箱型、坏银行处置型和事前监管型。为了避免与银行监管机构职能重叠,大多数国家采取前两种定位。“付款箱型”一般只承担存款赔付等工作,如新加坡、荷兰等中小型经济体或者长期未发生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国家主要采取这种类型。“坏银行处置型”以存款保险基金损失最小为目的,综合运用重组、兼并、破产等多种手段处置危机银行,如日本、加拿大等国采用的就是这种类型。
  而美国、韩国则采用“事前监管型”,以存款保险基金损失和风险最小为目的,除了对危机银行的综合处置外,还负责在事前对参保银行进行监管。不过,即使采取事前监管,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要对各州注册的银行机构行使监管职能,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OCC)主要负责联邦注册银行监管,虽有一定重叠,但更多是互补的关系。
  就我国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定位于“坏银行处置型”更为可行。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已经覆盖所有银行,采取“事前监管型”容易造成监管交叉和重复,且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能力建设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坏银行处置型”存款保险机构具备一定的处置职能,专业性更强,有利于提高救助效率、降低救助成本。当监管机构认定危机银行进入处置流程后,由存款保险机构综合运用重组、兼并、暂时接管、破产赔付等方式进行处置。
  记者:现阶段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如何运作?资金如何筹集?
  黄志强: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调查显示,大多数G20国家都通过事前收集保费的做法来筹集资金。FSB认为,银行业总资产规模大、市场集中度高的经济体更有必要设立事前收取保费的存款保险基金。
  考虑到我国银行监管的格局,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可由财政部和央行出面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负责整个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运作,日常工作由央行负责,待运作成熟后再独立出来形成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基金的初始资金可由财政部和央行的注资以及金融机构的首期保费共同构成。对存款保险基金设定一个适当的目标规模值,当基金规模达到该值时,停止征收保费或适当下调费率。基金的投资渠道以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为主,适当考虑高等级金融债以及银行存款。
  记者: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覆盖哪些金融机构?不同金融机构缴纳的费率一样吗?
  黄志强:为保障公平竞争、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强制要求所有银行参加存款保险。在跨境经营银行分支机构的存款参保与否问题上,各国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国家将辖内外资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纳入存保范围,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往往将本国银行的海外分行也纳入存保范围。
  对于我国而言,强制性覆盖主要银行金融机构,并以属地原则对待银行的分支机构更为可行:第一,无论银行的规模和性质如何,即使不存在挤兑风险,同样也能获得存款保险带来的金融稳定好处;第二,有利于鼓励多元金融机构发展;第三,有利于建立相当规模的存款保险基金;第四,在大部分国家将辖内外资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围的情况下,采取属地原则可以避免海外分支机构的“双重存款保险”现象。
  对于费率,国际上一般分为单一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种类型。其中,单一费率是按照统一费率征收保险费用,优点是相对容易设计、实施和管理,缺点是不与银行真实风险水平相对应,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扭曲风险激励机制;风险差别费率则是按照银行的真实风险水平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用,其优点是可以有效解决风险激励扭曲问题,缺点是操作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条件。目前,美国、德国、香港等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渐采取风险差别费率制度。
  对我国而言,保费采取简化的风险调整差别费率、以受保存款为基数按季度、分币种计算比较适宜。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存在着系统性差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等现实情况,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较为可行,即将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三个层次,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率区间。这种方式处于单一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中间,操作较为简单,且一定程度上与银行真实风险相关联,在条件具备后向风险差别费率过渡也较为方便。参照国外存款保险费率的经验,10个基点以内的差别费率水平较为合适。
  记者:对存款账户的覆盖范围与保障额度上可能作何安排?
  黄志强:从国际经验看,在防止挤兑、稳定金融体系的目的下,各国往往对各类存款采取“广覆盖”原则,部分国家将同业存款账户排除在外。同时,为了控制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降低银行的保费成本,各国在“广覆盖”的同时往往采取限额偿付。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小于或等于存保限额的多个账户来规避限额约束以及存款过分集中于大银行等问题,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对每家银行的每位客户的每一类存款账户的总额进行限额保障,而存款账户的分类有明文规定。如美国FDIC规定个人可以开立个人账户、退休账户、联名账户、可撤销信托账户、不可撤销信托账户、雇员福利账户等多类账户,且每类账户都有25万美元的保障额度(2008年金融危机前为10万美元)。
  部分国家在银行危机严重时,会考虑将限额偿付转为全额担保,从而有助于迅速恢复金融体系信用基础。如日本存款保险公司(JDIC)为应对上世纪90年代初的危机,曾在1996年至2005年3月采取全面保险制度,即所有存款人的存款得到JDIC的全额保险,JDIC在应对银行危机期间实行全额保险对稳定金融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我国而言,“广覆盖、限额度”也将是存款保险的原则。第一,存款保险范围涵盖居民、非居民以及企业、公共部门的本外币存款账户(不包括财政性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第二,实行限额赔付。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存款保险限额与人均GDP的比值集中在2~4倍左右,美国的这一比值为5.21。我国2012年人均GDP为3.8万元,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储蓄倾向较高,我国存款保险的赔付限额可设定在每类存款20万元或30万元左右,存款类型可参考美国经验设定。限额以上的存款按不同档次实行差别偿付率。
  记者: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商业银行将产生什么影响?
  黄志强:从短期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影响是造成银行存款成本上升。由于银行需根据投保存款的规模缴纳保费,其存款成本将提高1~2bp,银行税前利润可能下降1个百分点左右,但总体影响不大。当然,由于投保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例以及资产盈利能力的差异,各行利润受到的影响将不同。而存款保险推出造成的间接影响,即“存款搬家”可能比较显著。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的保障程度发生变化,公众将重新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从而导致银行之间的“存款搬家”。此外,还可能造成银行存款向资本市场的转移。
  记者:如何处理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制度安排的关系?
  黄志强:一是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监管机构的关系。一般而言,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银监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单个机构的日常监管。而存款保险机构负责配合央行和监管部门,对一些有严重问题的银行进行监控和处置。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的长效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
  二是存款保险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界定中央和地方风险处置责任的基础上,存款保险机构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降低地方政府的处置成本。例如美国FDIC在处置破产银行时,一般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运用“收购与承接”等市场化的处置方式,通过向健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促成其购买倒闭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置。对于部分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还采取“过桥银行”策略,先直接接管再择机出售。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FDIC则与美国财政部、美联储联合实施救助,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以优先股形式注资,并按一定比例分担资产损失。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与相关法律配套的关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真正实现优胜劣汰,最大程度地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权益。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是抓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的机制和安排,进一步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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