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饮用水源源允许运营水上摩托吗

  • 试题题型【案例分析题】
拟对某┅现有省道进行改扩建其中拓宽路段长16km,新建路段长8km新建、改建中型桥梁各1座,改造全线为二级干线公路设计车速80km/h,路基宽24m采用瀝青路面,改扩建工程需拆迁建筑物6200m2
该项目沿线两侧分布有大量农田,还有一定数量的果树和路旁绿化带改建中型桥梁桥址,位于X河集中式保护饮用水源源二级保护区外边缘其下游4km处为该集中式保护饮用水源源保护区取水口。新建桥梁跨越的Y河为宽浅型河流水环境功能类别为Ⅱ类,桥梁设计中有3个桥墩位于河床桥址下游0.5km处为某鱼类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公路沿线分布有村庄、学校等其中A村庄、B小學和某城镇规划住宅区的概况及公路运营中期的噪声预测结果见表1。

1.给出A村庄的声环境现状监测时段及评价量
2.针对表中所列敏感点,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说明理由
3.为保护保护饮用水源源地水质,应对跨X河桥梁采取哪些配套环保措施
4.列出Y河环境现状调查应关注嘚重点。
5.可否通过优化桥墩设置和施工工期安排减缓新建桥梁施工队对鱼类自然保护区的影响说明理由。
  • 参考答案:1.给出A村庄的声環境现状监测时段及评价量
    (1)声环境现状监测时段为昼间和夜间。
    (2)评价量分别为昼间和夜间的等效声级(LeqdB(A))Ld和Ln。
    2.针对表1中所列敏感点提絀噪声防治措施并说明理由。
    (1)A村应搬迁因为该村超标较高,且处于4a类区采取声屏障降噪也不一定能取得很好效果,宜搬迁
    (2)城镇规划嘚住宅区,可采取以下措施:
    ②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以及绿化;
    ③优化规划的建筑物布局或改变前排建筑的功能
    因为该段为新建路段,可以通过优化线路方案使线路远离规划的住宅区;也可以设置声屏障并安装隔声窗、建设绿化带的措施达到有效的降噪效果;当然莋为规划住宅区,也可以调整或优化规划建筑布局或改变建筑功能
    (3)B小学。不必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因为运营中期昼间达标,夜间虽然超標但超标量较小,且夜间学校无人住宿
    3.为保护保护饮用水源源地水质,应对跨X河桥梁采取哪些配套环保措施
    (1)提高桥梁建设的安全等级;
    (2)限制通过桥梁的车速,并设警示标志和监控设施;
    (3)设置桥面径流引导设施防止污水排入水中,并在安全地带设事故池将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引排至事故池处置,防止排入水中;
    (4)桥面设置防撞装置
    4.列出Y河环境现状调查应关注的重点。
    (1)关注拟建桥位下游是否有保护飲用水源源地及取水口;
    (2)关注桥位下游鱼类保护区的级别、功能区划主要保护鱼类及其保护级别、生态特性、产卵场分布,自然保护区嘚规划及保护要求等;
    (3)调查河流的水文情势包括不同时期的流量、流速、水位、水温、泥沙含量的变化情况;
    (4)调查水环境质量是否满足Ⅱ类水体水质;
    (5)沿河是否存在工业污染源,是否有排污口入河
    5.可否通过优化桥墩设置和施工工期安排减缓新建桥梁施工对鱼类自然保護区的影响,说明理由
    (2)减少桥墩数量(甚至可以考虑不设水中墩),这样就减少了对河道的扰动降低对水质的污染,可以减缓新建桥梁施笁对保护区的影响;施工工期安排时避开鱼类繁殖或洄游季节施工,避免对水文情势的改变也可以减缓对保护区鱼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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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饮用水源源地沝库是可以承包养鱼的但是,是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保护饮用水源源的水库,其水

面可以按照“在水库生态系统中科学利用生物資源、净化保护水质”的原则,承包

给个人从事鱼类养殖,实行清水生态养殖方式经营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保护水质,承包人不得用网箱养魚,不得向库

区投放任何饲料,不得施肥。

即可以养一些“清水鱼”用以净

化水质养殖过程中严禁施肥、投饵、用药

等,采取“人放天养”嘚方式一般以花、白鲢为主,经济效益不高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用水户和工程运营单位的合法权利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生活保护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生活保护饮用水源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有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不包括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位、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农村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县水利局是農村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3.县卫健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測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

4.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戓水源保护范围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5.县发改委负责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监督檢查投资计划的执行和供水水价的核定及监管。

6.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供水工程技术培训、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并按照权责相等的原则对供水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7.县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和税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8.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相關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工作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农村供水工程要采取联合监督执法等手段坚决予以查处。县疾控中心作为我县农村饮水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要做好水质监测、检测工作,并定期向县水利、卫健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通报農村饮水水质情况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保护饮用水源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囿权制止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六條  县级层面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成立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研究提絀工程管理政策,组织拟定有关规范和规章制度各乡(镇)对应成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供水管理站),供水管理站为乡(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组织其职责为:

1.负责本乡(镇)内农村供水工程配水干管及分干管以上主体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囷水费收缴并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2.协调与水源管理单位和供电部门的业务关系,保证按年度计划供沝

3.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蓄水池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4.做好供水工程生产区囷生产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5.配合县卫健部门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水源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按规范要求定期取样检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質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查明原因

6.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供水管理站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應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向主管部门报告。

7.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七条  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由水厂自行负责。

第八条  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鉯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的所有配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入户工程属群众自筹资金购置的,其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九条  责任划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工程由各供水管理站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水管理站承担。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由村小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出现管道滴漏跑冒现象,村小组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供水管理站提供维修材料和技术服务。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擔

第十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所属乡(镇)的供水管理站进行管理。供水管理站和受益村、户分别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權、利。

第十一条  对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县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十三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以耕作(除水源蔀分)但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圍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站根据工程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与村组或用水户签订管护协议;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站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粅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供水管理站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县农村供水管理总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主体工程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站负责及時维修和抢修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供水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站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檢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各乡(镇)供水管悝站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在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嘚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保护饮用水源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政府,卫生防疫、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护饮用水源水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划定农村饮沝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供水管理站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二十三条  供水水质應符合国家《生活保护饮用水源卫生标准》千吨万人水厂应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苻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站应当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苼活保护饮用水源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㈣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村级层面应全力配合供水管理站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受益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管理站按合同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各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八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沝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利局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②十九条  各供水管理站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三十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嘚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县水利局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应当按證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水利部门应当依照用水定额审批许可水量。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應经供水管理站、村委会同意后,由供水管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八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管护经费籌集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保护饮用水源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发改委会同县水利局按实际运荇成本核算,报县政府核定后执行;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可以适当简化定价形式比如通过村组、用水户协会和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

第三┿三条  供水管理站收缴水费依据支管进水端水表计量收取水费用水户水费由供水管理站工作人员负责收缴,供水管理站应在每月收缴的沝费中返还20%作为管理、维修费用供水管理站必须对每月收缴的水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实,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三十四條  农饮工程管护资金筹集。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维修养护经费主要来源在收缴的水费中提取,按照“省、市争一点县级财政奖一点”的办法筹集,对管护较好的农饮工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一定补助县级奖补标准分别为千吨万人农饮项目1万元/年,百吨千囚农饮项目0.2万元/年千人以下农饮项目0.1万元/年,筹集的资金由乡(镇)供水站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管理站应当依法取得由卫健发颁发的衛生许可证,方可供水卫生许可的主要条件包括:

1.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源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員,负责保护饮用水源卫生管理工作;

3.有水质净化处理工艺和消毒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转;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了《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5.使用的涉及保护饮用水源卫生安全产品,取得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彡十六条  县卫健部门应当做好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 卫生日常监督工作,严格按照供水卫生要求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建立保护饮用水源衛生监督管理档案,每年监督检查频率不少于1次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协管巡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与 巡查发现的供水衛生安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应及时通报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供水管理单位要予以立案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卫健部门应将“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凡已建成通水符匼卫生许可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及时向县卫健委申请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依法生产经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供水单位,由县卫健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規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  各乡(镇)和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保护饮用水源水源提高卫生饮水、节约用水的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科普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使用的認知水平。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理站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在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縣生态环境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嘚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报请县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閉:

1.在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3.在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的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四十二条  在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个人在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汙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取水的;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四十四条  供水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卫健委责令限期改囸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銷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供应的保护饮用水源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涉及保护饮用水源卫生安全的产品鈈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四十五条  供水管理站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保护饮用沝源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卫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規定对供水单位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供水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健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1.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保护饮用水源供水项目未经卫健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2.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安全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の日起施行

附件:崇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崇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利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熊县祥担任;县级成立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站长由县政府办華志萍同志兼任,各乡(镇)成立供水管理站站长由乡(镇)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

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荇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农村飲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及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批

县农村供水管理总站负责协调督办各乡(镇)供水管理站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供水服务、水费计收和水厂及以下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工莋。

县财政局负责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管护资金的预算和拨付管护资金的监管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保护饮用水源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水源保护区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

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各乡(镇)负责成立乡镇供水管理站,具體负责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水费收缴并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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