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解聘通知书版职称软件中误点解聘,如何恢复

事业单位职称与工资挂钩,没有参公管理前我领高级职称工资对应工资副县级,参公管理后我领科员工资,二十多年工作白干了,一切又从头开始。我们单位参公管理10多年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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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我关注的版块:
五星工程师, 积分 1584, 距离下一级还需 916 积分
土木币2908
补充:昨天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查了一下,我09年职称评过,但是我的职称证还没有办理,即没有贴照片也没有盖章,职称证还没有办呢;但是我的个人信息已经在省建设厅作为技术骨干备案(技术骨干可能违规,因为我年限不够,公司可能钻空子了)。
谢谢各位朋友指教!
五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41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8 积分
唉,鱼和熊掌兼得不容易,……估计比较麻烦
二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1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2 积分
土木币2485
楼主怎么样了,关注中
四星高级工程师, 积分 6404,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6 积分
土木币21083
这个不一定是按技术骨干备案的,但一定是你的职称(哪怕是初级职称)被你单位上报到建设厅备案了,或者说,显示你与某单位存在雇佣关系表示你的名字已经存在在这个单位下了。
如果挂靠,需要你去注销这个名字,可通过备案软件撤销备案即可,同时单位给你开具解聘证明。
五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29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04 积分
土木币3539
没问题的,只管大胆的去挂,什么雇佣不雇佣的,注册前的事统统清零,难到多少年前报一次就一辈子就不能动了,人才需要到处流动才叫人才,不能流动就不叫人才了,注册前的事统统已清零,妹妹你大胆的往前走!
二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145, 距离下一级还需 5 积分
土木币1080
问题不大,现在是有注册证优先,应该不会影响注册,相反,注册完后备案无效。
二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147, 距离下一级还需 3 积分
回复求助,欲挂证!这个是否职称备案结果,还是考试报名填报单位影响? 16# 的帖子
注册工程师证、建造师证、职称证三个证只能同时用于一个单位的资质!想同时分开用于两个单位是不可能的,因为三个证由同一网络管理平台注册及管理。
四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221,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 积分
重庆甲级院寻注册动力36万
& & & & 我院为重庆甲级设计单位,寻注册动力证书一本,36万一次性支付,中介请勿扰,谢谢。电话:&李& &&QQ&&
一星工程师, 积分 621,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 积分
回复求助,欲挂证!这个是否职称备案结果,还是考试报名填报单位影响? 17# 的帖子
如果职称证备案了一次,以后就不能走了?是不是可以人才流动的呀,那么怎么办?是不是非要单位开解聘证明?另外解除备案可不可以由个人申请?
技术员, 积分 24,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 积分
回复求助,欲挂证!这个是否职称备案结果,还是考试报名填报单位影响? 11# 的帖子
只要出具解聘证明就可以了 到建设部有说辞 北京企业急需注册电气证 34万见证全款一次付清 国企升甲级
8-1(商易宝)
8-2(英才网)
8-3(媒体广告)我们原是事业编制聘干身份,单位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给解聘了,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恢复原身份?_百度知道
我们原是事业编制聘干身份,单位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给解聘了,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恢复原身份?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需要补充公务
员,你的身份问题就解决
了很理解你的心情。只要最后能被录用;
如果你所在单位不补充新人,那你就报别的机
关。根据你的情
况,也不影响你现在的工作,唯一的可靠办法是参加
公务员招考,要想变成干部身份。即使没考上,也可通过领导优先选择你进入公务员队伍,但还得面对现实
我想知道单位是否有权利私自单方解聘?
可以不聘用你的职称吧…不需要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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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10700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丹人社发2015101号
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认真做好高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
&&& 按照《关于遴选辽宁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辽人社〔2012〕84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在6月30日前将推荐的高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选及推荐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加强职称申报审核工作
1、建立职称申报联审制度。各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人事干部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职称审核推荐领导小组,根据各系列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对申报参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材料进行联合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参评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能力,确定拟推荐人员。
2、实行职称申报公示制度。拟推荐人员确定后,应当将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
3、严肃职称申报审核纪律。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凡是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考试)。
三、继续做好职称评审网上申报、审核工作
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高、中、初级职称网上申报工作。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于6月30日前登录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评审结束后,通过人员名单将在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
在国家和省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文件下发前,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仍按原职称评审办法执行。由于我市中小学教师具有副高级职称资格人数较多、岗位较少,职称评、聘矛盾较为突出,因此今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控制在200人以内。国家和省改革文件下发后,按新职称评审办法执行。具体报卷时间另行通知。
五、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工作
(一)实行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集中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管理,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从今年起,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的管理,实行条件、程序、总量控制,岗位聘用由市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二)做好专业技术职称五级岗位考核聘任工作。今年,专业技术职务五级岗位考核聘任工作由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及本部门实际的考核办法,认真做好五级岗位考核聘任管理工作。
(三)加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关于举办全市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题培训的通知》(丹人社发[2015]66号),从今年起,全市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本级)必须参加专题培训,凡是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聘任期满不能再续聘,不予聘任上一个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备案。
(四)继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师带徒”活动。为促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考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今年将继续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师带徒任务情况作为高级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考察指标。每个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或续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至少要完成两名以上带徒任务。带徒期满,所带徒弟取得上一个层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重要科研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有社会影响的工作业绩的,视为带徒合格。凡是没完成带徒任务或带徒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上一个级别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续聘或聘任上一个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联 系 人:潘丰
联系电话:3192785
&&&&&&&&&&&&&&&&&&&&&&&&&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6" month="5" year="年5月26日
&&&&&&&&&&&&&&&&&&&&&&&&&&&&&&&
辽人社发〔2015〕8号
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现将《201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月31日
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根据国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进一步修订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 坚持以用为本、创新为先,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注重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技术应用和技术推广等不同领域的工作实际,注重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客观需求,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要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诚信纳入评价标准和条件,健全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
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拟修改授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须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和修改计划,经其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颁布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高等学校)须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评审(聘)制度、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标准修订、材料受理、审核、评委会组建、评审过程和纪律约束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未建立规范的评审(聘)制度、程序和规则,一律不得开展评审(聘)工作。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于2015年6月底前,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辽人社职”字文号,下发关于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安排部署年度职称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评审(聘)委员会例会制度和管理程序。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高等学校)须按计划时间开展评审(聘)工作。各级评审(聘)委员会须于例会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并提交《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卷情况登记表》、《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人员审核表》和《2015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名单》。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书》,批准成立年度评审(聘)委员会,确定例会时间。
各级评审(聘)委员会例会前,由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中抽取评审(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组建本年度的专家评审(聘)委员会。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于2015年6月底前,推荐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的优秀专家列入“评委库”。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评审(聘)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经核准后方可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联合下发公布评审结果文件,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规范书写或打印证书后,统一办理资格证书等核准事宜;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
(四)进一步规范参评材料申报、受理、审核、审查制度和责任。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所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论文,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或须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细化确定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继续实行学历认证、论文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检索制。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聘)委员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事业单位的申报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继续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价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未变时,需再次申报的人员,可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的材料基础上,只需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即可。
继续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到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
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进一步认真执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规定执行;或执行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职称外语政策。
申报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可通过一个模块的考试。计算机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下列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博士毕业生,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进一步加大弄虚作假参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违纪违法行为,提高职称评价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七)逐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全覆盖、均等化、可操作和公益性的原则,建立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所有制性质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畅通服务渠道,建立健全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申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探索推进职称管理服务信息化,逐步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切实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职称评价服务。
(八)全力做好全面启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和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各地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细做实各项准备工作。国家全面部署以后,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平稳顺利。
(九)坚持从严管理和总量控制。坚持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争上岗和择优聘用的原则,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对确需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事业单位,要从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充足理由和依据,经单位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十)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各省属高等院校须根据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制定年度评聘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评聘工作须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聘。未按要求开展评聘工作的,不予核准。
(十一)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须严格坚持聘用条件,认真制定聘用方案,规范聘用程序,在聘用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主管部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聘任函件,报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聘用。“高岗低聘”的可用于低层级岗位的任一等级。未按要求开展评聘工作的,不予核准。
(十二)继续开展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申报人员须按相关程序,于7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事业单位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或业绩突出,须经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方可申报。
(十三)加强综合管理。要按照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的要求,注重考试各个环节的严密性、严肃性和公平性,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试工作规章制度,规范考试工作程序、严格考试保密措施、落实考试工作责任制,保证考试工作安全运行。尤其是要严格执行相关考试报名政策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报名标准和条件,确保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条件。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严格防止参考人员信息泄露,确保网站、报名系统等有效运行。
(十四)严肃考试纪律。要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认真做好参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各级各类考试组织机构要切实做好监考人员的配备和考前培训工作,严格考场纪律。要继续深化人事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积极与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以重大、敏感考试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
要建立健全违规违纪信息档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考场和考试纪律,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取消其考试资格,记入违规违纪信息档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十五)认真做好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发放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编号,及时将相关职称考试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任何人或部门不准以国家和省的名义制证、发证,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领取证书的,发证单位要注意保存,不得丢失、销毁或挪做他用。
(十六)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贯通衔接工作。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我省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相应职务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关于充分发挥职称制度优势工作
(十七)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工作“直通车”制度。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且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基地和重点领域改革试验区(示范区),可提出申请,并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十八)进一步拓宽急需紧缺高端人才职称评定或聘任“绿色通道”。对全省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业绩优异、贡献显著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等,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直接认定或评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对事业单位引进或当选的“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等知名专家、学者,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其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十九)积极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为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导向和激励作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招聘、考核、晋升和聘用等相衔接。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深入调研,提早谋划,积极推进职称分类制度改革。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对政策规定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一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后予以答复。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继续结合历年来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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