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赔偿因与被服务的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赔偿合同终止

新闻源 财富源
物业服务合同如何解除
&&来源:&&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
  滨海时报: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答: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滨海时报:业主购买或租用地下车位后,为什么还要交纳有关服务费?
  答:业主购买或租用地下车位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车场保洁、停车秩序、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等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所发生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据实测算,并与业主签订协议,费用由业主交纳。
  滨海时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做好下列工作:(1)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退出项目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2)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备工作。(4)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预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滨海时报: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管理时,如何做好移交工作?
  答: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对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小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1)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并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双方约定之日。(2)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1个月前依法完成选聘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物业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4)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新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办理移交,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本条第(3)项所列事项转交新物业服务企业。(5)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时报记者 于浩洋
高清图集赏析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1、建立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的,否则就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单位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
应该是日,事实劳动关系是应就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所以,还是按照进单位的工期补筌,这样劳动部门才能受理补交养老金等险种的收费。
大家还关注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81942',
container: s,
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佛山市亿动网络有限公司
代理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 佛山市亿动网络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一条 协议项目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甲方申请成为_______合作伙伴,并完全接受乙方的规范,签署本机构代理商合作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权给甲方"______合作伙伴"资格,由甲方代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在乙方处进行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上代理业务项目依据《代理商服务和产品价格》为准)。
第二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项有关规定对甲方及所有乙方代理商实施申请、审批、业绩统计、考核、定级、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1-2: 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甲方可享受乙方在规范中规定的对该级代理商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支持,但应受乙方的成本控制制约。
3-1-3: 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 &&元,甲乙双方承认上述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
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如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已超出上述预付款,则乙方如数退还甲方帐户中的余额。
3-1-4: 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代理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
3-1-5: 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3-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3-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授权____合作伙伴"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正式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联动天下"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联动天下"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3-1-8: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1-9: 与乙方正式签署代理商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取消其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1-10: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3-1-11: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 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 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 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2: 甲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乙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甲方的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将直接向甲方追究责任。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鉴于第一条之业务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乙方不与客户发生直接经济往来。
3-2-2:&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3-2-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
3-2-4及时将与甲方代理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3-2-5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2-6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2-7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2-8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3-2-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代理规范;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代理项目与价格体系》和《代理体系与管理规范》的修订。修订一旦作出,乙方会提前15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四条 对代理的奖惩
4-1: 依据乙方代理项目与价格体系对甲方的代理业务给予优惠。
4-2: 本协议关于优惠的计算不包含国内、国际域名注册机构所收取的域名注册费用和年费。
4-3: 甲方成为乙方机构代理商后,如果不符合规范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违反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6-1: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名义,不超越甲方授权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乙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乙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6-2: 甲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乙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乙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在协议期间甲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的价值。
6-3: 甲方承诺,若与乙方终止、解除本协议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上述乙方之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乙方代理商。
6-4: 因上述6-1、6-2和6-3情形给第三人或者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7-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7-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7-4: 在7-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7-5: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7: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9-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9-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3: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0-4: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0-5: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10-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佛山市亿动网络有限公司
业务代表:
地&&&&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213号君宁大厦A座写字楼180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28000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8
传&&&&真:
传&&&&真:2
身&份&证: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又发函要求继续上班,仍属违法解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2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晓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扬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晓华、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季晓华于2002年5月2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系江苏业务部南通课业务主任。2008年1月1日,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3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2013年7月1日,扬伦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称因厦门厂已于2012年转产至苏州投厂,因此原上海公司名称“花仙子(厦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亦需一并变更公司名称,新公司名称为扬伦公司,所有人员原在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到职日等同于在扬伦公司到职日,为帮员工办理社保及公积金移转等事宜,即日起将陆续展开分批移转作业,请同仁配合管理课李霞主任进行。2013年9月10日,扬伦公司发布一份2013年10月人事异动公告,公告称因经营发展需要,决定裁撤南通区驻区业务并聚焦加强苏南区业务布局,将季晓华由南通课业务主任异动为苏锡常课业务主任,异动生效日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9月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所作的人事调动,季晓华因个人原因无法服从,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双方协商,双方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支付相关经济补偿及其他未结款项。同日,季晓华签署一份回执,回执载明已收到扬伦公司2013年10月人事异动公告,因个人原因无法服从公司安排,扬伦公司已于2013年9月16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2月21日,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13)第607号决定书,对季晓华诉扬伦(上海)公司、前锦(上海)公司赔偿金、加班工资纠纷一案终结审理。2014年2月24日,季晓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前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852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金86407.75元、未休年假工资21669元、节假日和双休日及平时加班工资21669元,赔偿未缴纳社保损失147420元,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拖欠的工资45000元,补交社会福利保险,立即办理所有退工手续。
另查明,2008年1月1日,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用工单位为“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南通)”,派遣期限同合同期限。2009年12月1日,季晓华与前锦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用工单位为“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派遣期限同合同期限。2013年7月,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季晓华的用工单位由“花仙子企业集团上海分公司”变更为扬伦公司。季晓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分别为6484.02元、6465.22元、6108.75元、15131.07元、6407.27元、4300元、4400元、6690.96元、3300元、3100元、4000元。
原审中,季晓华提供公司会议议程,用以证明节假日去上海开会,存在加班事实。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季晓华与哪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季晓华2002年5月2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系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7月1日,扬伦公司发布更名公告,在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季晓华被安排至扬伦公司,季晓华的工作岗位、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故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扬伦公司作为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有关联的承受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从2008年1月1日季晓华同时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看,在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未与季晓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季晓华被安排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而季晓华的工作地点、岗位此后均无变化。因此,季晓华和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从未中断,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花仙子上海分公司的此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变成”劳务派遣人员,以此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故季晓华与前锦公司未形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
2013年9月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的解除原因为季晓华无法服从公司的人事调动。虽然扬伦公司此前发布人事异动公告,要将季晓华从“南通课”异动至“苏锡常课”,但该调整应属劳动合同的变更,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及扬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季晓华支付赔偿金。季晓华2002年5月7日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至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为十一年以上不满十一年零六个月。对季晓华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院按有证据证实的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应发工资确定为6035.21元[(6484.02+6465.22+6108.75+15131.07+6407.27+4300+4400+6690.96+3300+3100+4000)&11]。故赔偿金数额为元(6035.21&11.5&2)。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根据上述规定,未签书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适用,且即便此前未订立书面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季晓华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节假日和双休日及平时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季晓华仅提供会议议程,未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从季晓华的工作性质、岗位来看,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对其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赔偿未缴纳社保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季晓华无证据证明存在该解释规定的情形,故对季晓华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仲裁和诉讼期间拖欠的工资。2013年9月16日,扬伦公司向季晓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季晓华并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主张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交社会福利保险。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办理退工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季晓华要求办理退工手续,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晓华赔偿金元;二、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季晓华办理退工手续;三、驳回季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扬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季晓华与前锦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由前锦公司发放、社保由前锦公司的合作伙伴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分公司代为缴纳,季晓华的工作形式不需要加班、工作时间宽松、不需要考勤、不需要监督,符合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该劳务派遣未规避法律,合法有效,故季晓华与前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季晓华不服从其公司的工作安排,双方曾协商过经济补偿问题,但协商未果,其公司并未向季晓华出具正式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季晓华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无其公司的公章,不能作为认定其公司解除与季晓华劳动合同的依据;季晓华离开工作岗位后,未与其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其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曾发函要求季晓华回到岗位工作,但季晓华置之不理,故季晓华系自动离职,原审认定经济赔偿金,明显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季晓华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前锦公司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中,扬伦公司陈述,其公司确与季晓华协商过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的程序未走完,季晓华未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交给其公司。
再查明,季晓华的工资报酬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通过该公司银行账户汇入季晓华银行卡上。自2011年10月起,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均向季晓华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工资、报销款等。季晓华所收取的工资条、奖金条,均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名义出具。
还查明,2013年9月26日,季晓华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后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关于季晓华用人单位的认定问题,季晓华2002年5月27日即进入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又同时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前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季晓华的工作地点、岗位均无变化,相关人事调动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决定,工资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发放,只是从2011年10月起,方由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前锦公司共同汇入季晓华个人账户。至于扬伦公司上诉所称季晓华社保由前锦公司的合作伙伴江苏汇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分公司代为缴纳、季晓华的工作形式灵活宽松等,均不能得出季晓华与花仙子上海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原审据此认定季晓华未与前锦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花仙子上海分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继承单位扬伦公司系季晓华的用人单位,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根据扬伦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扬伦公司已向季晓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是季晓华未将相关回执交给其公司。季晓华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再向扬伦公司提供劳动,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据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3年9月16日解除。至于此后扬伦公司发函要求季晓华回到岗位工作,不能得出双方劳动合同仍然存续、季晓华系自动离职的结论。因扬伦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原审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认定花仙子上海分公司、扬伦公司应支付季晓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扬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
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服务合同终止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