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银行存款方式对外投资属於资金股东投入资金会计分录吗?

企业成为另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只占几个百分比),是否属于对外投资,如何入账?_百度知道
企业成为另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只占几个百分比),是否属于对外投资,如何入账?
新公司开办费也要新股东共同承担,这部分支出又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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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为另一个公司的小股东,虽然占几个百分比,仍属于对外投资,包括分担的开办费用,计入公司长期投资科目;具体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
那做为长期股权投资,平时不用账务处理吧,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分红或股权有变化或有投资收益的时候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是不是这样呢,谢谢?
被投资企业无分红或股权变化时,投资企业是不是不用账务处理??还有长期股权投资下面是是否要设置三级明细,如股本、开办费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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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追问的问题没有人回答,但我应该知道怎么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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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核算的基本方法上具有明显特点的是() A。外埠存款 B.银行本票 C银行汇票 D.存出投资款 答案D why?_百度知道
在核算的基本方法上具有明显特点的是() A。外埠存款 B.银行本票 C银行汇票 D.存出投资款 答案D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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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选D,但是不是楼上说的那个原因,存出投资款也是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核算的,银行汇票应该通过应付/应收票据核算,其保证金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核算 所谓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也就是说其有专门的用途,用于短期投资,其对于的核算往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所以其核算上与这些短期投资相关,而具有明显的特点说的通俗点,存出投资款核算的就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开户,存到证券结算账户里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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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算的基本方法上具有明显特点的是( D.存出投资款 )
A。外埠存款 B.银行本票 C银行汇票 ——这三项属于其他货币资金。 D.存出投资款——这是对外投资。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开户,存到证券结算账户里的钱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的资金,应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存出投资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存出投资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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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单选题(60分)。1、不属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投资(比如京九铁路)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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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人民币国际化对境内货币金融的影响与应对 |银行|存款|投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人民币国际化对境内货币金融的影响与应对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王永利
  考虑到在记账清算体系下,全球真正的头寸基本上都集中在中国,最具备建立全球人民币交易和清算中心条件的就是中国,因此,中国除了积极促进和扶持境外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外,更应该下力气加快中国境内人民币全球交易中心的建立。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流出、流入和海外拥有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对境内人民币规模以及货币金融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应该如何加以应对等,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这的确是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需要抓紧研究和准确把握的重大问题。
  一、人民币“流出”(走出去)/“流入”(回流)的途径
  人民币流出、流入,可以有多种途径,主要包括以人民币进行的:
  企业进口支付/企业出口收款;
  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或收益;
  中央银行货币互换中的换出/换回;
  政府对外援助、投资或优惠贷款/政府收回投资或贷款;
  银行提供商业贷款/银行收回商业贷款本息;
  个人汇出或带出现钞/境外汇入或带回现钞;
  境外机构(政府、银行、企业等)在我国筹集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本息等。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鼓励人民币走出去,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能只停留在企业贸易和投资方面,个人的汇款和投资等也应该鼓励其使用人民币,政府部门的对外援助等更应该积极推动人民币的应用。
  同时,人民币走出去,应该鼓励的是通过银行记账清算(转账清算)渠道走出去,而不能鼓励人民币现钞走出去(如果鼓励人民币现钞的跨境流通,不仅会大量增加人民币现钞印制、押送、收兑、保管等方面的成本,而且也不利于加强反洗钱、反恐怖、反偷税漏税等方面的工作,因此,中国政府和货币当局应该严格控制人民币现钞出境)。
  二、人民币“流出”、“流入”是指人民币所有权的流出、流入
  在跨境人民币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进行记账清算(转账清算),而非采取现金清算的情况下,所谓人民币“流出”、“流入”,实际上指的仅仅是人民币的所有权从境内流到境外,或者从境外流入境内,而真正的人民币(头寸)并不会出现实实在在流出或流入。
  例如,中国A企业向境外B企业投资(或向该企业进口付款)人民币1亿元,A企业并不会携带1亿元人民币现钞交给B企业,而是通过银行清算方式办理资金结算:
  A企业通知其开户银行C,将该笔资金从其存款账户中支付给B企业在D银行的存款账户中。C银行接到A企业通知后,即从A企业账户中扣除1亿元(减少A企业存款),并转入D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增加D银行存款),同时,通知A企业已完成扣款(A企业即登记减少银行存款,增加长期投资),并通知D银行将该笔款项转入B企业账户;D银行接到C银行通知后,即登记增加在C银行的存款,同时增加B企业在本行的存款,并通知B企业资金收托入账;B企业收到D银行通知后,即登记增加银行存款,增加实收资本。
  这样,整个资金转账处理就全部完成,人民币就从境内A企业“流出”到了境外B企业。如果相互之间实现联网的话,转账清算可在几分钟内就能完成。如果C、D银行没有直接建立账户关系(相互开立账户,或者一家银行在另一家银行开户),则还需要找到一家都建立了账户关系的“碰头行”搭桥进行转账处理。
  相比现钞清算,通过银行记账清算,成本大大降低,效率大大提高,监管更加严密。
  由此可见,在记账清算模式下人民币流出的实际上只是所有权,而不是真正的人民币头寸,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完成资金的清算,中国只是因为人民币流出而增加对外的债务(人民币外债),所以,境外人民币的所有者只能把所有权转让出去(包括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或进口等),即把人民币用出去或者转让出去,而不能真正把人民币从中国拿回本国。
  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推行记账清算模式的情况下,美元等各种国际货币同样如此。这就是为什么其他国家持有的美元储备越多,美国的外债就必然越大,同时,持有美元的国家在美国的债权也就越大,但却不能把美元拿回来(只能用出去)的根本原因。
  理解这一点,对理解一国货币国际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至关重要。
  三、人民币“流出”、“流入”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应对
  (一)人民币“流出”、“流入”会对国内人民币货币总量产生影响
  在记账清算体系下,人民币流出、流入,尽管不会给我国整个银行系统的流动性以及现钞的数量产生多少影响,但是,却会实实在在地影响到银行资金来源的结构和境内人民币的货币总量(M2)。这是因为,人民币流出,对境内办理清算的银行而言,其吸收的境内企业存款就会转变成境外银行同业存款(由内债变成外债),由于企业和个人的存款记入M2,而银行同业存款不记入M2,因此,会使境内货币总量随之减少。人民币流入则会造成相反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对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币净流出或净流入的规模进行预测和监控,并提前运用适当的货币政策工具加以调剂,将境内人民币货币总量的变化控制在预期的目标之内。
  其中,尽管人民币的流出不会影响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但由于其纳入贷存比的一般性存款减少,就会抬高其贷存比。因此,在人民币流出的规模大到一定程度后,应该及时调整或取消目前实施的商业银行贷存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转而更加注重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在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超出一般性存款规模发放贷款。
  (二)人民币大规模的流出、流入还将对外汇储备、外债和汇率管理等产生深刻影响。
  在境外人民币的需求非常旺盛的情况下,如果中国进口大量支付人民币(人民币流出),而出口大量收取外汇,在进出口规模和贸易顺差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就会使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就会进一步加大,央行外汇储备也会随之增加,并相应扩大人民币基础货币投放,扩大中国央行的资产负债规模,扩大我国的人民币外债规模。相反,如果由于中国经济出现大的波动等原因,造成境外对人民币的热情急剧消退,中国进口需要大量支付外汇,而出口又大量收取人民币(人民币回流),则人民币贬值压力就会加大,央行外汇储备和人民币外债规模就可能快速收缩,进而使基础货币投放和货币总量增长受到严重冲击,应对不好,就可能造成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在人民币大量由于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情况下,我国的外汇储备、外汇占款等主要涉及外汇的指标,与包括本外币在内的贸易顺/逆差、资本项下顺/逆差、国家外债等指标的变化就可能发生偏离,相互关系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为更加准确清晰地反映人民币跨境流动和境外拥有的情况,有必要对流出去的人民币实施专门标识,银行在记账时,使用不同于国内一般人民币的专用名称(如“外汇人民币”或“离岸人民币”)及货币符号,从而方便对境外人民币的统计和反映。
  (三)深化金融改革发展,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意味着人民币总体上要不断扩大净流出(人民币的国际收支保持逆差),使越来越多的人民币被境外所拥有。
  但如何使境外愿意拥有更多的人民币,却不是由中国单方可以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境外交易对手所决定的。境外愿意获得和拥有人民币,很重要的是取决于潜在所有者对人民币的流动性(能否灵活运用或转让出去)、安全性(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保护)和盈利性(利率和汇率的综合收益)与其他可替代货币进行比较后的偏好。
  因此,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中国需要保持相对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际影响力;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合法财产或权益的保护;加快发展多层次开放化功能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人民币支付结算和交易兑换的便捷性等等。
  这其中,考虑到在记账清算体系下,全球人民币真正的头寸基本上都集中在中国,最具备建立全球人民币交易和清算中心条件的就是中国,因此,中国除了积极促进和扶持境外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外,更应该下力气加快中国境内人民币全球交易中心的建立。
  考虑到目前我国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的可兑换,可以先在上海自贸区建立境内的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为全球的人民币提供存款、交易、投资和清算等方面的支持,并通过分设账户的方式建立与国内金融市场的隔离墙,然后逐步扩大与国内金融市场的连接和资金流通,最后实现完全融合。这也是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非常难得的重大机遇。
  可见,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不仅可能给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带来好处,并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但也会使中国货币政策和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更加复杂,货币政策当局需要认真研究和积极应对。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王永利)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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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王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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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二维码(一)“四大” 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于2000年和2004年分别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两次次剥离。这两次剥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多数资产包是以1/3的折扣价格收购。“四大”收购不良资产包后,大体按照下述方法处置不良资产:1. 诉讼追偿: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债权人的权利。2. 资产重组: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3. 债转股:经过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y,即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独立评审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讲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的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4. 多样化出售,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处理、分包等。5. 资产置换: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6. 租赁:AMC收回的非现金资产,如机械设备等,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收回现金。7. 破产清偿:不得已的办法。主要目的是摸清资金状况,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库存资产、银行存款等,用于偿还债务。8. 证券化:通过SPV(特殊目的载体) 把不良债权打包卖掉后设计成证券产品发售。我国银行体系一直努力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突破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理模式。首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为东方资产发行的“2006-1”和信达资产发行的“信元2006-1”。两只产品的优先级级规模分别为7亿和30亿元,主承销商为银河证券,法定存续期分别为3年和5年,产品固定收益率分别为3.7%和3.8%。这类证券化产品收益偏低风险也较低。对于拍卖与证券化之间的方式选择,购买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风险偏好比较低。而拍卖资产包的风险相比之下大得多,需要竞标者有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信达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继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首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资管公司。(二)合法主体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一般情况下,合法主体(指有资格从事该项业务的自然人或资产管理公司)只会收购全额抵押的不良资产,标的物偏向住宅和厂房,一般抵押物与贷款之间会有30%的溢价空间。合法主体可以从银行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也可以从“四大”购买。只有有抵押物的不良资产,合法主体才会有理由购买,目的可以是盘活(自用),也可以是投资、转手获利。合法主体不同于“四大”有足够能力去采取除多样化出售以外的处置方法,所以只倾向于认购有抵押物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包具有区域性的特点,一些地方性的合法主体有一定的优势。合法主体收购、处理不良资产包的流程:合法主体从银行直接购买不良资产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银行先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再转让给合法主体,这种情况会让银行和合法主体都承受较高的税额,一般不会采用,而采用第二种情况:银行直接处置抵押物,所有权仍然属于借款企业,流程如下:举例来说,某企业拖欠银行1千万的债务,抵押品为房屋,价值2千万。合法主体(有时与银行一起)找到买主,让买主直接与该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价格为2千万,企业用从中拿出1千万偿还银行债务。这么一来银行没有直接参与买卖就不用缴纳各项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而企业的应纳税额为:()*5%*(1+7%+3%)+00=56.25万元。从节约税负的角度,可以充分理解为什么银行自己不收回抵押物再出售。对于合法主体而言,接收银行折扣出售或协议出售的不良资产,通过不同的处置方式获得的价差,将会是合法主体的收益来源。
注意:本文会很长,虽慢,会不定期修改(现在是第三个版本),不断增加些干货,但有些会写的比较隐晦,能理解明白就理解,权当本人的笔记。至于哪部分有更新,读者自己识别,不会标明。难免有不足之处请指出,互相学习。转载请微信告知,需获得本人同意。~~~~~~~~~~~~~~~~~~~~~~~~~~&分割线&~~~~~~~~~~~~~~~~~~~~~~~~~~~~~~~~~~~对问题分解一下,即本文的大纲:一、资产管理公司的类型(一)、政府组建(二)、相对来说的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二、不良资产的定义范围和行业发展(一)、不良资产定义范围(二)、行业发展三、如何处理不良(一)、投资债权(包)之前的工作(二)、投资债权(包)之后,进入实质处置阶段(三)、财务处理四、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规定(二)、金融企业特别规定(三)民法通则(四)诉讼时效(五)合同(六)物权(七)担保(八)保证....... ~~~~~~~~~~~~~~~~~~~~~~~~~~&分割线&~~~~~~~~~~~~~~~~~~~~~~~~~~~~~~~~~~~一、资产管理公司类型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建立的主体的性质分有两类(注意: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区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金融牌照。)(一)、政府组建成立是为解决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坏账。设立存在悖论,一方面帮助政府企业改制,消化不良,减少债务,甩包袱,另一方面也可能刺激政府企业逆向选择,产生更多债务。1、中央政府AMC:最先出现的AMC是财政部建立的四大,这类从事全国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直接从银行竞买不良资产。四大AMC的成立是对应四大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进行股改上市。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完成上市改制后,四大AMC开始商业化、市场化转型,除了收购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已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基金、小额贷款甚至房地产等领域。这四家国家发放有特殊的金融牌照,在资本管控国家,这点很重要,能开展许多金融活动,而相对受到的部门监管也不同,10年间做成“金融航空母舰”,全金融牌照公司,设立到期无法解散,并非简单因做不良资产投资挣钱而“风生水起”。有兴趣去翻信达的2013年报,不良资产收入占总收入约39%。信达已经香港上市,华融已经完成改制,东方和长城正在改制,都在努力赴港上市。(感谢
指出该华融已上市的表述错误)2、地方政府AMC:之前地方政府打政策擦边球,建立AMC,从事二级市场,大都对当地政府不良债权进行收购。财金【2012】6号文,以及银监发【2013】45号等出台,中国银监会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分批设立或授权地方AMC,从事地方区域性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对应竞买政府融资平台的坏账等。已建的第一批地方有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上海;第二批是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和辽宁。最新的四川等地也在筹建。(二)、相对来说的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即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银行、券商、基金、个人等建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这类的设立大都从事二级市场,从政府组建AMC中购买不良资产,或者处理自己内部不良债权。有外资、内资,以及合资。四大也和外资、内资建立很多合资公司。外资一般是从美国低息融资,抓住中国经济周期的下滑,投资中国不良资产。外资国内通常工商登记为投资管理公司,其上级公司通常在香港或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二、不良资产的定义范围和行业发展(一)、定义范围不良资产定义目前是比较抽象不严谨的,类似于资产运作、非法集资这些大而空的概念。通常我们说不良资产,是指银行的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中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二是1998年以后,中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由于这种等级分类可操作空间很大,所以才为投资不良资产留下很大的利润。早前由于银行有着国企的通病,风控措施不完善,从业人员也是职业素养低下,对于不良资产的维权也是很散漫,很容易发生不良贷款。比如:通过裙带关系或者官场权力等,注册一家壳子公司,从银行信用贷款,给银行经理一部分钱,直接做成不良,然后核销,获取大量现金。许多企业或是项目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不良资产,有些只是在资金、管理上出了一些暂时性问题而造成企业盈利困难,不良资产本身不具备流动性和盈利性,拥有它具有极大的风险,银行在处置它时用什么手段去将这些资产变现,使它恢复其流动性、盈利性,是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个重点,而一些拥有运营资产能力的机构在其中就能找到投资机会。当然现在银行风控已经逐步完善,这类银行资产流失的事情越来越少,也就是的银行大多有抵押,早前银行不是这样。由于政府AMC也有着国企通病,与大多债务人又同属国企系统,处置力度和民间AMC完全不在一个维度,才有大量民间AMC出现的空间。不良资产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的财务上的定义。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而如今不良资产定义扩展到上市公司挂*ST的股票等。对于不良资产的投资,取名为特殊机会投资:地域性较强,定价复杂,处置方式多样,无法产生稳定现金流和固定预期收益,处置经验极其重要,投资思维和一般的投资项目稍有不同,即不能当法律个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股权债权投资。行业内认可的投资1-2年内为最佳处置时机,即保证获取较大利益以及保障后期项目处置提供足够现金流。处置时间过短不见成效,太长成本风险加大。通常投资人是不愿意花长时间耗,耗也只是因还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回现。(二)、行业发展国内整个不良债权投资发展从“四、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看出每个阶段遇到的情况,比如引入外资等。国内不良圈子较小,主要是社会整体对从事这个行业和律师一样,高风险不受待见,法律环境等也差,受人关注度相对来说并不高,处于不规范阶段,进入门槛相对来说也不低:资金的要求,尤其对从业者的素养要求很高:法律知识,财务会计知识,对近十几年中国的企业改制,金融发展状况,情商,智商,胆识,人脉等等,实际也正是这些原因才使投资不良资产有的赚。目前在这个市场上获利最大的个人一般是从四大出来的人。看到可操作空间较大,法制环境开始往好的方向走,行业也在规范化,国内经济下行,越来越多的其他很多民间资金和团队进入,比如有地产背景的,目的是通过不良低价获取土地,甚至已经有很多团队在做全国性的不良信息平台,好事。实际上不良资产投资可以粗暴的慨括为:一个通过量变到质变,低买高卖的过程,在经济下行时,不良资产价格低,大量收购,随着经济好转,其中一些好的资产开始增值溢价,转手卖掉。这种投资周期长和需要极强的管理团队,一般的机构无法承受和做到。
上诉的大多资产管理公司所说的从事不良资产投资,即银行不良债权的投资、处置,很少有见到处置个人不良的。本人并未在政府AMC里工作过,不表。之前从事不良处置也是银行不良债权处置,并未涉及个人不良处置(个人不良可以去参看信用卡催收),进入正题初略说说:三、民间资产管理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的处置(一)、投资债权(包)之前的工作1、 在购买前尽调投资债权(包)前会从银行,拍卖行等机构那里得到一些债权(包)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务地域,债务主体,债权法律状态,债务本息等。对包里一些价值较大的债权,卖方为吸引购买者投资有时也会列出该笔债权的亮点:债务涉及的债务主体工商信息,拥有的资产等等情况供投资者参考。民间AMC拿到这些信息后进行初次尽调,通常方式是利用信息获取成本较低的方式:工商信用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网......网搜方式了解债务主体情况,资产情况,对有人脉关系的也会询问相关人。对于提供债权亮点的有时也会去工商局,房管局,土地局,税务局,法院等机构核实相关信息。甚至会实地去债务人办公所在地,工厂.....找工人,周边居民等了解情况(这里可以参考银行放贷实地考察项目的方式)。2 、购买前阅卷(合同,判决书等)评估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初次收集信息汇总后对包进行评估,选出最有价值的几笔或者十几笔债权(通常是本金较大的债权),结合自身资源,按照过往经验计算投入与产出,是否有投资的价值。如果有,会与卖方签订购买意向函,然后就可以去卖方那里阅卷:即该债权当时的贷款合同、法律文书等。阅卷后再次对收集的信息汇总(收集信息方式后边详细见后实质处置阶段),对资产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投资购买。如果有投资价值,那么付款买包,移交卷宗(通常是竞买,参看其他竞标,情况类似。过程不表)。这里提一下:不良资产的定价是最难的,虽然也已有公司对其用资产定价模型来做,实际应用中依然不成文,一般行业是按照经验来确定,即常理转让定价规则:保证自己收益30%,预留30%给新的买家,剩余40%作为成本、损失(当然这不是固定标准)。比如100万本金的债权,依已知的资产情况、法律状态等按照过去处置经验预估能回现80万,那么转让价格通产定在25-30万之间。(二)、买债权(包)之后,进入实质处置阶段在确定购买之前也已经展开处置不良。除了重复买债权之前的的一些手段外,更加细致的进行信息收集,当然购买债权(包)之前的尽调阅卷评估也会使用这些手段,并按照:编号,项目负责人,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本金,利息,所属地区,法律状态,诉讼时间,执行时间,银行及经办人,法院及经办人,资产亮点,项目进展栏目等建立资产包信息库。通常买包之后,民间AMC会在内部进行项目具体到人负责,持续跟进:1、尽可能找到涉及债权的所有人:债务主体的董事,管理人,财务人员.......合同中的经办人:银行放贷人员,等等.......法律文书中当时的代理律师,出席人员,执行法官等.......当时拍卖资产的拍卖行,评估公司涉及人员等等。2、去相关机构查询,获取更多债权信息:工商局调债务主体工商信息资料,去法院调判决书,执行书,去房管局土地局查固定资产,去税务局查税务,去银行查存款......以及最新的法院,财政部,国务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检察院等机构对不良处置出的法律法规等.......以及“衍生机构”,比如拍卖行,评估公司等,有时他们也会知道些信息。主要目的就是知道足够的信息,还原“故事”-----债务怎么产生:是主体的经营问题,是当时结合银行、法院做的假案,还是其他原因;找到可供处置的资产;处置资产面临法律或者其他障碍;如何解决,寻找法律、政策支撑等等。3、找到资产以及解决方案后,AMC动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和资源回现。处置方式视该笔债权以下:债务主体情况(经营中、正准备上市、歇业、改制、破产等,社会背景)、债务主体管理人员背景、资产情况(有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估值是否覆盖本息等)、法律状态(已诉、未诉、判决、执行等)、当地司法环境、政策环境、造成社会影响......以及AMC自身所拥有的资源等具体情况而定。每笔债权的复杂情况,几乎没有两个相同的债权处置解决方案,但通常手段如下:3.1、上门谈还钱:和解,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成本最低的方式。债权人直接上门找债务人,一般不会成功,毕竟欠钱未还到这份上是一种对立关系,有时可以通过中间人的方式达成和解。通常还会以债权人发催收函,税务局,消防局等部门对其检查,找新闻媒体曝光等辅助施压,以及结合接下来的方式。3.2 、AMC作为债权人自己通过走法律程序清收:这种方式成本较高,是收益较大的债权才使用的方式,也是用来施压的手段,建立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基于AMC的员工大都有具有法律知识和处置经验,自己动手去清收也可以降低成本。一般债务主体都是硬茬,这里和司法系统机(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等等)关接触多点:有些可以恢复执行的恢复执行;有些还判决,走法院查封资产,判决执行;有些没执行书的申请执行;该上诉的上诉,该追加的追加......遇到银行债务人法院联合起来做假案的诉讼,最能综合体现一个AMC或者从业者能力。在市面上流转的不良,一般在2012年前的大都有法院判决。在走法律程序中,最大的困难在于执行,以及在寻找、查封、执行资产过程中,很重要一点就是避免走漏风声,防止债务人提前转移资产。实际上在整个不良的从购买前到完成回款历程中都需要相关信息的保密。遇到债务人在经营中,有流动资产通常不会先上门谈还钱,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执行回款。打官司中,如何在法律框架体系内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是门技术活。这里边不深表,感兴趣去网上查法院相关AMC的案例研究,或者私底下交流。个人认为这也是鉴定一个从业者甚至AMC能力法律水平的方式。举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AMC会以债权人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等法律行为,回收款项先打入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在转给民间AMC,至于原因请去4里面找相关法律法规。再比如:离婚案中,一方不打算分财产,于是通过方式对外负债将财产转移,不管是债务人转移资产还是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均会使用这种类似的方式。法院对不良资产案件是一种拧巴态度:各方在最初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留有很多的操作空间,法院可以拒绝接受启动该类案件,也可以大力推进执行案件。加上地方企业大都也与当地司法、警务系统有关联,处置起来难度较大。还有这里可能会涉及到不易变现的固定资产评估拍卖等,实际上购买这些法院拍卖资产的人后期会面临一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比如债务人停留在房屋内不搬走;债务人的消失,有些手续无法办理等。所以AMC最喜欢遇到被执行人有流动资产:现金,股权这类,容易变现。3.3 、AMC委托律师代理通过法律程序清收:这种方式成功案例并不多,更多是出于获取相关信息,建立司法系统关系,扩大债权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对债务人试压等目的。因为当地律师事务所,他们在当地有足够的资源和信息,所以有时将案件代理给律师处置不良。大胆的律师会全风险代理,但通常律师不会这么做。有时律师只是简单作为债权人与法院之间的中间人,建立一道保障各方的“防火墙”。有时一些AMC也会把处置工作外包代理给一些投资咨询管理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的老板大都也是从司法系统,律师所里出来的人,所用手段与本文阐述方式差不多。3.4 、AMC转让债权:也就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低买高卖,整包打折低价购买,通过寻找资产等方式增值,再拆分打小包转手高于购买价卖掉。AMC在没有足够资源或者信息处置起来困难债权,会转让给对该债权熟悉的人或者能够从债权获得利益的新买家。至于转让价格和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时方式方法一样,列出债权基本信息,资产亮点等等,既要保证自己的利润同时也给新的买家留利润空间。这个角度理解,民间AMC是二道贩子。新买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自己,律师,散户购买者及其他购买者......有些项目由于诉讼难度较大,拖的时间长,在立案后或者诉讼中或判决后或执行过程中......即会将债权转让给新买家,实现回现。这里提个案:比如一些地方债务,AMC一直穷追不舍的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还款,领导很头疼,那么有求于地方的第三方会很懂事的把该笔债权从AMC手里买过来。转让的方式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在特殊的地位,基本是低买高卖躺着赚差价:比如银行年底为修饰财务报告,在即将产生坏账前将贷款打包托管给四大,银行自己对此兜底,自己进行处置,年后再把贷款购买回来。这里银行仅是借四大的通道,达到自己降低坏账率的目的。类似的地方政府也是这种操作手法。3.5、 一些债权也可能资产重组,债转股等。也有其他方式,比如,用破产债权进行避税;购买不良获得贷款等等。因涉及到具体案例,出于职业操守不再进行展开表述。也有一直在努力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发理财产品。有信托公司发过两期产品,从结果上看,个人觉得并不理想。随着网络大热,也在探索互联网+方式,但本质没多大区别。在第二版本写完的半个月后,信达与阿里巴巴就宣布的网络销售不良资产,在2014年初就在酝酿此事,个人认为这更多是噱头。传统处理不良资产方式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找到能处置的资产:实物资产土地、房屋;有价值的虚拟资产股权应收账款等等。更多的情况是多种处置方式混合使用,不排除个别资产管理公司使用黑色手段。不管那种方式,通常利息无法收回,本金也不能足额收回。整包来讲,本金低于100万的债权用来保证团队运营现金流,100万-1000万的作为平摊买包成本以及保障基础的收益,1000万本金的债权大多作为重点收益项目,资产包的重大溢价。(三)、财务处理一般民间AMC在收购不良资产包时通常会新建立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与之对应,而项目公司性质通常投资管理公司或者咨询公司,这里财务处理空间较大,可以是投资管理咨询费,应收账款,对外投资收益等等。一般收款人可以是公司账户,甚至是个人账户,具体看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以及法院之间如何沟通处理。走法律程序相关税收参看4中的法条。和解的话,正规的AMC可能会开发票,这里处理的会计方式可能相对来说空间较小,参看知乎上投资公司关于财务处理的方式,不深表。而如果是个人AMC,操作空间是巨大的,甚至收据都不用开,个人收款。至于涉及避税参看其他合理避税,本质上没多大区别。不良资产甚至被用来合法洗钱,所以主要是看投资者或者购买者出于什么目的和能力,不良资产在这里是个“道具”。四、处置不良资产涉及法律法规(截至与2012年前出台的条例)自1999年以来,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剥离。第一次是在1999年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接受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13939亿元,按账面金额接受。这次剥离于2000年6月结束,称为第一批不良资产。第二次是2004年和2005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及财务重组过程中又在此剥离不良贷款,称为第二批不良资产。而2013年后浙江等地区性以及行业金融危机,出现的“新型”不良资产:非国企,较高不动产,个人称之为第三批不良资产。市场上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不良资产大都是涉及国企,而国企也随之改制,很多历史问题,所以大都数不良资产处置会涉及走法律程序。通过这些法律法规也可以看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发展状态,也能倒推出我国的经济发展状态。加之第三批不良资产出现,法律法规比较重要,所以单独将法律法规列出来讲。(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
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日)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 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 日)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 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 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 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05】32号 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号 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号 日)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 日修订)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 日修订)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 日)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日)17、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号 日)18、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号 日)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号 日)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
日)21、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 日)22、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纸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日)(二)金融企业特别规定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日)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号 日)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号 日)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 日)5、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4号 日)(三)民法通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日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日)(四)诉讼时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力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200年4月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日)(五)合同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9号 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号 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装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34号 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 日)(六)物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日)(七)担保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日)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号 日)(八)保证....... 最后在这里感谢我从事不良资产投资处置工作时所在的公司、老板以及同事。感谢那时给予我帮助的人,那时一段传奇的经历。个人原因,第三版后中止更新。本人现在四川能投旗下的四川金鼎产融基金:目前主要负责产业投资基金----从事能源行业投资、水电站并购、能源资产重组;地产项目拿地融资、开发融资、并购融资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非定向增发 ;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 ;PE、VC项目投资。有项目或者合作请加微信号:aarangel以上。
前段时间搭顺风车,正好碰到一个做资产管理的。一路上受教良多。资产管理公司之前只有四大,长城、信达、华融、东方。借助当前的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这些资产公司做得风生水起。原定生命期只有10年,现在反而越做越大。正是看到了其中的巨大利润,现在很多小的资产管理公司纷纷成立。这些公司从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债权,之后就针对不同的债务人采用不同的讨债方式。按那哥们的说法:“我们要大汉有东北大汉,要律师有好多律师。来软的,来硬的,根据情况来。”。公司的不良贷款,一般都有抵押。要追讨,首先走法律途径,申请资产查封。很多欠贷款只有几千万的,被查封的资产都好几亿。到这个地步,主动权就握在资产管理公司手里了。谈判得好,你就少还点,解除抵押;否则,就耗着呗,或者走拍卖途经。信用卡、房贷之类的个人贷款,要不还走法律途径,好多接到法院传票就吓得赶紧还了。耍流氓的话,东北大汉就来了。现在银行卖的很多资产都不能算不良资产。有的逾期一、两次就被卖掉了。感觉银行是为了变相搞“资产证券化”,降低存贷比,进一步获得贷款额度。另一方面,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很多专业的律师,甚至一些擦边的工作,银行不专业。这些被卖掉的资产,到还款时很多还是还给银行,银行内部再转给资产管理公司。
爱好广泛,没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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