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农商银行抢劫视频非恶意欠款证明模版

咨询有关助学贷款非恶意逾期证明事宜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具体情况是:我2006年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支行申请了18000的助学贷款,业务号为656,按原合同要求分55期,应于日分期还清。2009年毕业时学校说读研的还款日期自动延后两年。所以其后读研的两年没有在意,中间也没有收到学校、银行的任何电话、短信通知还款。至2011年7月(2009年7月自动延后两年的期限)主动联系银行还款时,银行告知已经有18个月的逾期还款记录,于是2011年7月全部还清。
现在买房贷款,因为有以前的不良欠款记录,中国银行那边需要我这边让天津农行那边开“非恶意逾期证明”,证明是非本人恶意拖欠不还款。现买房贷款说有不良记录不给贷款,原助学贷款银行又不给开非恶意逾期证明怎么办
你好,我想咨询1下关于担保贷款的有关事宜
你好律师,咨询下。你这里可以代办非恶意逾期还款的证明是吗? 需要哪些资料,如何收费。
我从去年才开始还钱,以前一直不知道,也没有人告诉过我按月还,我还以为一次性还清就可以呢,不过现在我以经连续还款13个月了,不过在前年和去年我都成功办下了信用卡,而且我用卡情况一直很好。现在我要买房子能不能成功申请房贷呢?希望高手给予指点。谢谢了。能有什么好办法也可以。
想了解一下能否用我的名义办贷款,这样是否房产证上就只有我的名字?现在还没有准备领结婚证,如果1年以后再领结婚证,怎么样处理才能算夫妻共有财产。
您好,我想咨询下,别人用我的名字办理营业执照贷款,我须与他本人签订什么协议来证明我不必承担法律责任。麻烦您了。
您好我想咨询1下有关贷款这方面的问题!当初我们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批下来十5万,但是等还利息的时候却说是2十5万的金额,因为跟银行工作人员认识所以比较信任他,当时批钱的时候他没有让我们进去,我们在外边等,然后他把卡拿出来给我们了,他挪用钱不说还没告诉我们真实情况,他这属于那种行为?帮忙解答下谢谢
2009年我一兴业银行信用卡发生了逾期还款,由于不是本人在用,款项逾期才补上,还是我自己还款的。已交清.发生了不良记录。现在由于买房需要向其他银行贷款,该如何开具一个非主观恶意拖欠的证明?
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1下房屋共有人更名的相关事宜,我们的房子是婚前贷款买的,当时写的是我爱人的名字,共有人写的是我母亲,现在我们结婚了,想把共有人我母亲的名字换成本人的,但是我是香港的证件,不知道能不能办理?办理的话应该是怎么的流程呢?谢谢!
我在中信银行贷的款,是 分期偿还的,每个月还1.5万,由于我的 生意在比较偏远的 地方,哪里没有中信银行机构,只有一家农商银行而且网络信号不好,有几次还款晚了那吗几天,中信银行把我划到不良记录上了,我很冤枉,,我 阳刚 怎么办啊
你好!我想咨询1下,朋友以我身份证贷款,他作担保人,并给我写下欠款证明,现在他还不上款,对我是否有损害 我该怎么办?Tags标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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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银行开具非恶意逾期还款证明
发布时间: 23:18:30编辑:黄巧燕浏览次数:847次 来源:中国农商银行网
“如何找银行开具非恶意逾期还款证明”这是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又急需资金周转的人为关心的问题。据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办理贷款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若借款人有不良征信记录将影响贷款的办理。不过,如果您并非恶意逾期还款,可以找银行开具非恶意逾期还款证明,提交贷款资料时连同该证明一起递交,可获得贷款。但是,非恶意逾期还款证明并不好开,一般来说,只有在借款人有明确证明说明不良信用记录是由银行造成的情况下,银行才会给开具。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就应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以免临时抱佛脚。中国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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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作者:人民银行网站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 &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 &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S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S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 &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 &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 &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 &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 &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 &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 &&十四、本通知自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
进出口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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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银行举办网上银行业务培训班
作者:admin
摘要为了更好地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在线测试工作,达到在线测试预期效果,确保每位柜员都能准确无误地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我行于10月12、13、14日分别在玉泉支行、昭乌达支行、青山支行组织开展了网上银行业务培训班。
&&& 为了更好地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在线测试工作,达到在线测试预期效果,确保每位柜员都能准确无误地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我行于10月12、13、14日分别在玉泉支行、昭乌达支行、青山支行组织开展了网上银行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对象为全体一线柜员及各支行分管行长、委派会计、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
&&& 培训中,电子银行部经理助理刘锦程讲解了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历史及我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重要意义,并现场登陆演示了个人网上银行系统的使用方法及业务运行特点与企业网上银行系统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随后,电子银行部闫文杰讲解了如何使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为企业及个人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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