麾托车交险通事故村支书救伤者被撞治疗过后要求次解决3800元保

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 西安铁路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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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作者:王秋实&&发布时间: 14:54:04&&&&【要点提示】&&&&&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机动摩托车在城市的保有数量正在逐渐的减少,但其低廉的价格和较低的维护成本仍是城市周边地区大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作为机动车成员之一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比例上却明显低于其他的轿车等机动车。这也成为了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这一类案件常常难以协调解决的最大阻碍。&&&&【案例索引】&&&&&(2015)西铁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吕某,男,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汪某,女,35岁,汉族,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王某,男,日出生,汉族。&&&&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吕某诉称,日18时许,被告王某驾驶陕A4T539号正三轮摩托车沿西安市科技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鱼路外事学院西时,因被告王某观察不周,所驾车辆与其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所驾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原因,与汪某驾驶的陕西省A934662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乘坐汪某驾驶车辆的原告吕鑫浩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9天,于日出院,根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公交认字【2014B】第102906号),被告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承担90%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6&395.6元、修车费655元、交通费190元、复印费17元、营养费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护理费8&300元(自日至日,每日100元)的90%,合计15&567.84;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2&585.6元、修车费655元、复印费17元、营养费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护理费8&300元,交通费190元,共计13&487.6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状及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日18时许,被告王某驾驶陕A4T539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西安市科技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鱼路外事学院西时,逢汪某驾驶陕西省A934662号电动自行车载吕鑫浩在此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两车相撞,致吕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后汪某向交警报案,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作出的西公交认字【2014B】第1029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汪某及被告家属送往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右胫骨骨折,于日出院,住院治疗29天。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护理;2.继续石膏固定;3.出院后第2、4、8周复查拍片;4.避免剧烈运动;5.不适随诊。日、日、日原告至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查。原告此次交通事故的医疗费6&585.6元(住院费5&823.6元,门诊费572元,急救费190元),其中被告王某垫付4&000元。另外,汪某用于修理电动车费用655元。&&&&另查明。被告王某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院曾多次找到被告及其家属协调并对其反复解释可能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但被告始终以没有任何赔偿能力而对法院的劝导置若罔闻。最终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审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2&790.6元;&&&&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赔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85元、被告王某负担180元。因原告吕某已预交,故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当负担的18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吕某。&&&&【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在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至少需要购买交强险而并未购买。无法按照一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将赔偿的大部分责任转移至其保险公司。个人弱小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支付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这也是此类案件赔偿义务人多数无法与被侵权人协调的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交强险属于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必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由于肇事者未购买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不能无条件的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款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判令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交强险不仅是法定强制保险,更是一种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投保交强险系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可选择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双方均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混合归责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综上所述,若受害方不能得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则造成受害方直接损失;肇事方未履行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方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其违法行为与受害方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按照一般侵权案件来确定赔偿责任,那么本来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由于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而转嫁到由受害方承担,不但对受害方不公平,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但是可惜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所有人有惩罚性的法律规定。如果规定了有类似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积极参加强制保险,类似摩托车这类机动车的投保比例就会大大的提高,相对应的此类交通事故中的被侵权人即可更有效的得到保护和其应有的赔偿,这样不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宗旨,而且还会更有效发挥保险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这才能使得案件得到最圆满的解决,促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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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从后方撞上摩托车导致车上男童摔下后被货车碾轧身亡
& & & 爷爷骑着摩托车送9岁男孩去上学,离学校还有500米远时却惨遭不幸:一辆后面驶来的半挂大货车撞上摩托车,男孩摔下车后被大货车碾轧,不幸身亡,65岁的爷爷也受了伤。昨日早晨7时30分,从化105国道太平中心小学对出路段发生这起车祸,肇事大货车司机弃车逃逸。目前,警方正对案件展开侦查,并敦促逃逸司机尽快投案自首。
大货车撞了爷孙 司机逃逸
事故发生在105国道北往南车道,事发路段因为地铁十四号线5标从化管道工程围蔽了中间道路,剩下两侧的车道双向通行。目击者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昨日上午8时他从事发地经过,看到内侧车道躺着一个小男孩,身上淌血,旁边花基上一位老人在哭泣,&听说就是小孩的爷爷&。
一名知情市民称,小男孩的家距离太平中心小学大概有10分钟步程,小孩爷爷当时骑摩托车送小孩上学,走105国道到距离学校还有500米左右时,与后面一辆重型拖挂大货车发生碰撞,小孩从摩托车上掉了下来,随即被大货车碾压致死,小孩的爷爷也在碰撞中受了伤。事后这辆拖水泥的大货车停在了距离事发现场300米的位置,之后再没见过司机出现。
据交警方面介绍,事发后这辆肇事重型拖挂大货车的司机弃车逃离现场。交警接警后到场处理,将内侧车道暂时封锁。受事故影响,该路段曾塞车严重,目击者称塞车超过一个小时。
施工围蔽车道变窄 险象环生
昨日南都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路段宽约8米,分为两条车道,行驶在路上的有长挂车、大货车,也有电动车、摩托车。下午3点起,记者在现场附近一个路口统计,1分钟内路过的货车至少6辆,货车与摩托并行险象环生。
从化中心小学的马校长向记者确认,事故中身亡的小男孩是该校三年级学生,校方为此感到痛惜。小孩家属目前正协助交警处理事宜,校方将会对家属进行慰问。
马校长表示,暑假期间事发路段因施工围蔽导致车道变窄,9月份开学期间,学校因担心学生安全,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后来,相关部门确实做了些工作,如把学校前方的车道拓宽。此外,学校还向学生灌输一些交通安全的常识,现在学生放学都由保安带队过马路。
律师说法 肇事后逃逸 会加重刑罚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的麦冬致表示,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一般交通肇事罪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明确司机是故意为之,还会加重刑罚。至于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受伤害程度,申请民事赔偿。
警方通报 9岁男孩被撞身亡
根据从化警方昨日通报,昨日7时30分许,在105国道北往南方向太平中心小学对出路段,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李&云(男,65岁,湖南常宁人)受伤、乘客李某(男,9岁,湖南常宁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目前,从化警方正对案件展开侦查,并敦促逃逸司机尽快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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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合肥市北一环路财富广场首座1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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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4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电话:&  本所律师曾在苏州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李某骑着一辆无牌照无保险的摩托车,通过路口时,速度过快,将闯红灯的电瓶车驾驶人周某撞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周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周某委托本所律师向李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9万余元。
  李某认为,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自然赔偿也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摊,因此只同意赔偿5万元。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和解,律师便代理周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设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交强险之所以叫交强险,正是因为有法律法规保证了它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对高度危险的机动车驾驶行为来说,是必须的,是对道路交通中的第三者的必要保障。
  《道交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分别情形按过错或无过错责任赔偿。很显然,在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受害人会获得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而不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于其存在&不得上路行驶&的过错,除先比照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外,对不足部分也应全部赔偿。
  本案中,正是李某未履行法定的强制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了契合立法目的,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理应参照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由李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受害人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
  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主张,判决李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122000)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李某赔偿了周某全部的9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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