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网退伍军人工龄认定七七年以前读大中专是否算工龄?

读研究生是否计算工龄???_百度知道
读研究生是否计算工龄???
  包含研究生期间在内的学习时间能否作为当事人的“工龄”要看适用单位及当事人学习方式等确定:  一、单位自身内部认定的“工龄”  1、当事人在入职前的学习及入职后的脱产学习期间:要看该单位具体政策规定是否认可;  2、当事人在职期间的在职学习,因不属于全日制脱产学习且当事人仍然在职工作,因此应作为当事人的工龄;  二、与社保相关的“工龄”  实际上,社保已经不使用“工龄”这一概念,在计算当事人待遇等时适用于“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1、当事人参加工作之前的学习不计入“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2、当事人参加工作后的学习,只要依然是由所在单位为其参保缴费中,就作为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其他类似问题
26人觉得有用
为您推荐:
通常是不脱产读研要算工龄,与单位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脱产读研不算工龄,参加工作后经单位批准读研,应当计算工龄,与单位约定完成学业后仍然回原单位工作的大学毕业后读研不能算工龄
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就读期间不算工龄。如果是以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高等学校毕业后直接考取研究生的,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不过如果是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一般都算的。
工龄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在职人员脱产读研后重新工作,读研以前的工龄能否算入以后的工龄?_百度知道
在职人员脱产读研后重新工作,读研以前的工龄能否算入以后的工龄?
档案到了学校,那么考研以前的十年工龄是否应该加上97年分配到区医院工作,2007年考上研究生后脱产学习,毕业后又重新考入另一国家正式医院工作。人事部门说研究生毕业后工龄重新算,是有编制的正式工
如果你当时是在职的研究生,就要重新算了,你的第一学历是硕士,因为之前你的第一学历是本科,而读了全日制的研究生以后不能重新计算了,那你的第一学历永远都是本科,那样的话可以算进去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退伍军人等待安置期间算社保工龄吗,目前我国军人转业在家安置等待就业期间退休时是否算工龄
来源:网络
关键字: 退伍军人 工龄
更新时间:
延伸:本文除了聚合《退伍军人等待安置期间算社保工龄吗》,免费提供的有关退伍军人 工龄和目前我国军人转业在家安置等待就业期间退休时是否算工龄的内容之一,已有不少的网友认为此答案对自己有帮助!获取更多与《》相关的知识。
网友0的回答
退伍军人安置待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照人事管理的习惯,退伍军人安置到地方单位工作后,接续原来的军龄,网友1的回答
1、退役士兵考上公务员一般定级为科员或办事员。2、《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三十七条由网友2的回答
江苏省社保局;从部队转业退伍军人是城镇户口的在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退休时是否要从工龄中扣除,这项规网友1的回答
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网友0的回答
退役军人考公务员是可以直接考的,而且有政策偏斜,同等情况应该会优先的网友1的回答
按照人事管理的习惯,退伍军人安置到地方单位工作后,接续原来的军龄,合并计算工龄。等待安置期间不中断,网友2的回答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网友1的回答
军龄是视同缴费年限,不用办理,退休时需向社保局提供你的档案,这段年限是以档案记载为准的,网友0的回答
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士官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服役期限为2年,士兵尤其是义务兵是没有工资的,只有那可怜的津贴,一入伍的时候每个月只有75元的津贴,第二年才涨到九十五元,这不足百元的津贴能干什么呢好在军队吃穿住都不用掏钱,那点津贴都用来买点日用品,我一年下来竟还攒下了六百元呢!我的一个朋友在北京当兵,用他的话说就更可怜了,因为他们的驻地在三环以外,一个月的津贴仅够打车到北京市区的,还没有回去的钱了,想一想就是这么点钱怎么可能所有的士兵都去泡酒吧歌厅呢就说没有纪律的约束那那点可怜的津贴恐怕到歌厅或酒吧里连壶茶水都要不起吧当然这里面不包括那些在军队服役还要向家里要钱花的人! 各种生活待遇还是不错。农村义务兵服役时,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优待,保留其入伍前的耕地、山场等生产资料;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给予适当的优待,退伍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凡自谋职业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优惠。义务兵服役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相当数量的可以转改为士官。一期士官,月工资700元左右,以后逐年增加,并按月基本工资的41%计算住房补贴。 义务兵退役待遇 义务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通常是指士兵服役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返回入伍地。 义务兵退伍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义务兵差旅费。退伍待遇是义务兵退伍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可否提前退出现役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2条规定: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 发放义务兵退伍补助费 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 (1)一等标准为150-200元; (2)二等标准为100-150元; (3)三等标准为50-100元; (4)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义务兵,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怎样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不满半年的,按下周年与上周年标准之差的1/2加发;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标准发给。 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其有关费用怎样发放 新兵一入伍,一般要进行复查体检即检疫,经过复查后发现有些战士不适台在部队服役,便作为退伍处理,根据规定,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只发给回家路费,不发退伍补助费。 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发放 一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等级标准发放医疗补助费,但两种病的等级不得相加。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其津贴和伙食费怎样发放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发离队下月津贴和伙食费。义务兵在全军规定退伍期内走的,发给离队下一个月的本人月津贴和伙食费,非退伍期走的,只发给当月津贴和伙食费。列退役费报销。 义务兵退伍时差旅费如何发放 义务兵的退伍差旅费是发给退伍义务兵时的路费,一般按义务兵因公出差报销路费标准和报销范围执行,将按所到达地点发足到人。 义务兵被批准退出现役,在到地方报到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6条和47条规定, (1)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2)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满意的回答
猜你感兴趣
回答问题赢iPhone 6我是1994年12月入伍,1997年12月退伍,2000年7月在一事业单位上班,请问中途未上班的时间算工龄吗?_百度知道
我是1994年12月入伍,1997年12月退伍,2000年7月在一事业单位上班,请问中途未上班的时间算工龄吗?
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工龄折算法、退伍军人,按周年计算。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任一定的职务。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退伍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砒。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磷,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事业单位的职工。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其入伍时间,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不作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合并计算法,满10个月,即为本企业工龄),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
3,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军队干部确定复员、监工。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矿警等,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为服现役的军龄;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他们仍属部队干部,赴地方安置,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例如,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不作工龄计算。因此,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  编辑本段工龄计算的方法  1,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平反。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汞、复员,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把头,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计算其连续工龄时,国民党军队官兵。参加企业,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才批准退出现役,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复员,有压迫剥削行为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因而,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兵工等工业中,由国家分配到企业,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在甲。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厂警,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经验,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部队待遇、企业,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九)转业;不计算工龄、连续计算法,后经复查: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又到企业。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2,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一般只用连续工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转业,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编辑本段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  工龄计算定义  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  劳动法里面的关于工龄的相关法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事业单位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没有上班就不算工龄,入伍期间算工龄。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伍军人工龄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