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负员工失误造成损失经济损失法院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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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2011年8月收到法院通知被某单位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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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2011年8月收到法院通知被某单位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30万元,至本年末,法院尚未做出判决。A公司对于此项诉讼,预计有51%的可能性败诉,如果败诉需支付对方赔偿90至12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用5万元。A公司日需要作的处理是( )。A.不能确认负债,作为或有负债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B.确认预计负债110万元,同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C.确认预计负债105万元,同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D.不能确认负债,也不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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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吗?
很多企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某些员工因自身的过错,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赔偿?如何主张才能够获得仲裁和法院的支持?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做出如下分析和研究。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定的条件解除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六)《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二、前提条件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规定或约定?(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三、几种情形的处理建议(一)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失,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每月扣除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但注意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故意损坏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其它构成犯罪的情形,报案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三)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按照保密协议约定要求支付违约和赔偿损失。(四)劳动者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用人单位赔偿第三人损失后,可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四、重点提醒(一)在劳动者承担责任时应当根据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违章事故中用人单位总是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本人认为让劳动者在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二)用人单位一定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章,这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最重要依据。(三)用人单位要及时固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造成损失的金额要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不能想当然地估一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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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在审判中发现涉嫌犯罪法院会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 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立案材料,应全案移送的,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 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虽有犯罪嫌疑但与借贷纠纷案件没有必然关联或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   (3) 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的,裁定中止诉讼。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主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   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   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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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相关法律知识受害人能否因被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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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因被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叶县法院 孙建辉 蔡昆阳&&发布时间: 08:34:43&&&&近日,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中心人民法庭接待了一位因婚姻诈骗要求加害人返还钱款而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受害人赵喜善。&&&&经审查,现年61岁的赵喜善系我县辛店乡赵寨村人,月份,被舞阳县文峰乡杨文进村的陈新平使用假名以处对象为由骗取现金4000元,日陈新平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陈新平已服刑期满释放。赵喜善以被骗的钱陈新平不给为由,欲提起民事诉讼。&&&&经讨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理由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受理,理由是:一要防止出现一事二罚、重复评价现象。根据“规定”第五条关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追缴赃款赃物或被告人不能退赔,则在量刑上一般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被告人接受从重处罚之后,又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对同一事件有重复评价之嫌。况且此类案件被告一般经济上比较困难,在无法追缴、退赔的情况下,再判决被告赔偿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而且这样一来唯有被告出狱后再赚钱归还,则其无出头之日,既不利其改造,也不利其重返社会的生活。二是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主体不是平等关系;刑事是公法范畴,民事是私法范畴。尤其是对公诉案件而言,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的,因此我们不能要求同一个案件既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又要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而“规定”第五条的解释恰恰是犯了这样一个错误。同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直接追缴或退赔也会涉及并可能损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显见,追缴、退赔并未列入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对象的范围。对此如果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实际上是变相将赃物的追缴与退赔问题通过诉讼途径转入执行部门执行,有违司法解释原意,也会增加执行机构原本已经十分沉重的负担,且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社会效果很差。另外,从技术操作层面上看,如何证明其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问题也缺乏规范性的规定,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四是现行民事案由对此类纠纷也没有规定具体案由,对此类纠纷如何定性也无法可依。&&&&即使按照“规定”第五条受理此类案件也不能过分扩大了因刑事犯罪造成损失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定”第五条所述的是“可以”受理而非“应当”受理。从法律语言的角度看,“应当”具有强制性,一般理解为必须这么做,而“可以”则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如受理此类案件必须提供经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追缴无果的证明。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负有追缴赃款、赃物的义务。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此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三条都明确规定了两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而且公安、检察具有侦查权,其追赃手段更为有效;再加侦查办案阶段由于距离犯罪实施的时间相对较短,因此追赃条件更为有利。否则时过境迁,越往后因毁损、灭失、转移或挥霍等会使得追赃越往后越困难;而且如果前期追赃不力,将应当由侦查机关承担的追赃任务转交到法院,因法院没有侦查手段,将无法进行有效追赃。因此必须强调侦查阶段必须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有效侦查手段进行追赃。只有经过全力追赃无果后才可以另行起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必须提供有经查证发现被告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明。也就是说在经过公安、检察阶段采用侦查方法仍然没有全部追回而在审判阶段又发现可供追缴的赃物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可以依据最高院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如果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起诉,则会造成空判,形成所谓的“白条”,劳民伤财,而当事人为此还要交诉讼费,造成当事人更大的经济负担;二是如果不加限制,则必然会有大量的此类案件进入民事诉讼,使原本已经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审判与执行工作更是雪上加霜;三是如果明知是无法执行而进入诉讼程序属不当之诉,唯一的作用无非是把社会矛盾转嫁到法院,而法院并没有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必然导致法院的权威受损。同时认为,2000年最高法院法释第四十七号第五条二款的规定并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符合现实情况,应予废除。&&&&但在刑事司法实践确实存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其中一些被害人更是陷入人财两空、濒临绝境的境地。有些被害人也因此上访不断,甚至于自杀者也有之。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形象及国家的形象,也是对人权的不尊重。虽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立法精神有违司法实际,应当予以取消,但对这个问题也必须有个解决的出路。笔者认为,其解决的途径就是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结合具体案件给受害人适当补偿。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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