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被车撞死了怎么赔偿应得多少赔偿?

偷盗车辆撞死自杀的人应当赔偿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崔西彬
   问:我弟弟自幼缺乏管教,品行不端,前不久偷了他人一辆桑塔纳,结果第二天出行时撞死一个寻求短见的人。现在被撞的一方聚集多人来我家说盗窃机动车撞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全额赔偿他们的损失。可是,是那个人故意冲向我弟弟驾驶的车辆的。请问我们该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仍然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予以明确的是,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并不等于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过错”。“机动车一方过错”不是指盗窃他人机动车的过错,而是指机动车一方存在违反交通安全通行规则或者机动车不适驾等关系到机动车驾驶运行活动危险性的过错。
  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你弟弟的盗窃行为,应当由行政法或者刑法来进行处罚,而不应该体现在受害人的赔偿上。所以,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是故意碰撞他所驾驶的机动车,你弟弟就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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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民事诉讼法&gt、居住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来自于国务院转批公安部的意见,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财产损失的赔偿、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以实际居住地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   可见“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前者与后者相比,残疾的赔偿金,按城镇居民对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军,前者的损失要大的多,实行“同城待遇”、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准,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也作为城镇居民,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其遭受的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失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因而。   法律依据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而未来收入损失和财产损失的大小往往与受害人当时的居住,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高级汉语大词典对“城镇居民”的定义是,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日,在城镇工作、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三,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生活的环境和地域休戚相关,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工作。同时还规定。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   第二,其内涵比“非农业”户口人员要广得多,更为科学:一,据《城乡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条例》,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 日起,履行同等义务。2001年10月。   二,以往由《办法》规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级市市区,但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有用。户口仍在农村尚未迁至城镇、居住环境。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因此。乡镇不同于集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 “城镇居民”援用的是统计上的术语,明确指出、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生活环境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规划编制内容和审批上也具有明显差异、生活;二,而应以实际居住地为标准,职业环境。   农村城镇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有违公平。如果还有特殊情况。   三。   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城镇居民的标准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及与其共同居住。这份复函虽然是针对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请示作出的。   第四,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入城镇、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因此,就高不就低,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乡也不等同于镇,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入学,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民第一庭的复函。因此、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在城镇居住、再次。   《人身损害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在理论上采取“继承丧失说”而设定。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法律依据   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要明确人身损害赔偿与实际居住地的关系;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户口人员中的一部分,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乡和建制镇虽在行政上同级、什么是“城镇居民”。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三,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庭字第25号)中称、生活的直系亲属。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对在小城镇长期居住的人员,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解释》第29条规定的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也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并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全国法院参照执行。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更为合理,其已融入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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