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核实平安保险员工工号号掉了,影响投保人吗

【宣传活动】买保险送原始股续集:太平人寿客户被谁忽悠?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宣传活动】买保险送原始股续集:太平人寿客户被谁忽悠?
。5月25日,买保险“送原始股”一事,经权威保险网站——世纪保网披露后,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关注。世纪保网将该事件反映到太平人寿总部,太平人寿品牌部相关负责人陈朝晖先生表示,公司一直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利益。相关文章发布后,他仔仔细细通读了二三遍。  但是陈朝晖表示,作为专业人士,目前事实还不是完全清楚,而且这个员工(代理人)已经离职了,买保险“送原始股”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目前还不能得出最后结论。  但是太平人寿客户白青生多次向世纪保网反馈,业务员鲁敏告诉他,买保险“送原始股”是公司这样培训的!至于“太平人寿原始股”怎么变成了一份需要连续缴费10年的保险单,鲁敏一直没有说清楚,只是强调我没有骗你!  那么到底是谁在欺骗客户呢?!是业务员鲁敏的个人行为,还是太平人寿的公司行为?但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太平人寿都可能面临着品牌声誉上的一道坎。因为根据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除非真如陈朝晖先生所讲,请司法部门去调查,而且最后的结论对太平人寿有利,比如是客户无中生有!  太平徐州:与公司无关,建议与业务员私了  非常有意思的是,据白青生反映,在发现所谓的原始股竟然是保险后,4月26日,太平人寿徐州公司派管理人员王红娟和张素梅到客户家中进行沟通,而吃一堑长一智的白青生进行了全程录音。  白青生告诉世纪保网:太平徐州公司并非来了解(真实)情况,解决问题,而是劝说我继续交款。并一再说明了这(款)保险的好处和高额分红,如果退保我本人损失很多。她们还说如果退保,保险公司不会全额退款,最好找鲁敏私人解决,不要通过法律解决,因为保险公司有录音,可以证明我是了解情况自愿买的。在白先生提供的录音中,徐州太平工作人员认为:这是白先生和鲁敏之间的事情,与公司没有关系,建议还是“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法还补充说明,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太平徐州:该保险已经停售,建议继续缴费  在录音中,为了劝说白先生继续缴费,徐州太平工作人员说道:我们自己都在公司投(这个)保险,我们投的钱(指保费)在保险公司到那里去,主要是购买国家建设的基金,包括京沪高铁的股份、国家电网的股份、国家证券。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就是这个渠道。你做的这两份保单,昨天4月25日,公司已经全部停掉了(指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为什么停掉?是因为卖它不赚钱。为此白先生自嘲地说道:你的意思,我买这个(保险)还赚便宜了!  非常巧合的是,就在近日,保监会再度出拳整治市场,这次是业内广泛存在的“炒停”销售误导乱象。保监会近日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禁止“炒停”销售,违者重罚。处罚规定上,对“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太平江苏:业务员挑拨客户  5月24日,也就是徐州太平与白先生交流近1个月后,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世纪保网:为保证客户权利,我们都有回访和录音。其实投诉人买(保险)的时候(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都很满意,而且投诉人与业务员关系非常好。后来由于业务员被公司下了工号(解除代理关系),心里不高兴,就挑拨客户说这个保险(产品)不好,要投诉人退保。同时她(业务员)还威胁公司员工,只要恢复她的工号,她就搞定(投诉人)!所以我们(太平人寿)也挺被动,还在跟客户联系。太平人寿强调,我们会尽力维护客户的权利。  很明显地是,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提供的情况,与太平人寿徐州中支公司理应掌握的情况完全不一致!如果白先生向世纪保网提供的录音材料是真实的话,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理应完全清楚:白先生的投诉,与业务员某些行为有着直接关系,除非太平徐州中支公司没有完整全面地将客观情况上报。但世纪保网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因为这意味着,太平人寿在牵涉到客户切身利益的公司内控管理上的重大失控。一个月的时间,足够任何一家治理正常的保险公司全面掌握真实情况。  当然,不排除还有一种可能,即白先生提供的情况不真实,或者隐瞒了一些关键事实。果真如此,可能真如陈朝晖先生所言,需要司法机关介入,才能做最后判定了。  太平陈朝晖:拒绝接受第三方提供的材料  5月27日,世纪保网再次与太平人寿江苏分公司沟通,工作人员建议我们与总部直接交流。为核实情况,世纪保网随后与太平人寿陈朝晖先生进行了电话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太平人寿以拒绝接受第三方提供的材料为由挂断电话,并表示在该事情处理完毕之前,拒绝就该事情的具体进展进行沟通。  世纪保网表示,为帮助太平人寿处理此事,维护品牌声誉,避免陈朝晖先生提到的“信息不对称”,准备将太平人寿客户也就是白先生提供的录音资料提供给太平人寿,陈朝晖令人惊讶地立即拒绝了。当世纪保网再次质疑:“无论从哪个角度,包括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对你们)都是有帮助的,为什么我们提供的材料你不要呢?!”沉默了一段时间后,陈朝晖先生表示还有事情(需要处理),随后当即挂断了电话。  5月27日下午,世纪保网联系白青生询问:太平人寿有无再次与他进行沟通。白先生表示:太平人寿没有联系我。而此时,距离上次白先生与太平人寿沟通的日期,已经过了整整一个月零一天了。  心存敬畏是做企业的根本  《商务周刊》曾发表一篇文章,题为“心存敬畏是做企业的根本”。文章指出:李书福对于一宗胜诉官司的看法,可以清楚地体现他内心的敬畏。几年前,丰田跟吉利打官司,说吉利的美日商标跟他们的很像。后来吉利官司赢了,可是吉利却放弃了原来的设计。李书福认为,一旦换个角度就会发现,即使官司赢了,如果继续以前的做法,你就输定了。李书福说:打官司赢了不算,你还没有赢,你已经失去的是用户的心、同行的心、还有未来。”  赢得人心,赢得用户的尊重,赢得社会的尊重,赢得你自己良心的尊重,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事情。官司的输赢只是暂时的,而且说这是一个底线。一个总是在做人的底线晃悠的人或公司,怎么能够得到大家的尊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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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保险业电话营销录音不能给客户?
发布者:xueyie&&&&&来源:网络转载
&&& 专家:如果客户提出要求,信用卡中心应该向客户提供录音
  律师:信用卡中心要是执意不给,客户也没辙
  长期以来,保险业奉行的是代理人制度。这一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并让投保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近来悄然兴起的电话保险营销业务非但承袭了这一传统,还将客户推向了更加不平等的境地。
  近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保险专案小组人员致电记者称,可向记者这样的信用卡优质客户提供一种招商信诺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优惠投保服务,保费每月直接从记者的信用卡中扣除,全年约1000余元。
  在电话营销的过程中,上述信用卡中心保险专案小组人员向记者表明了身份和工号,且明示与记者的通话会被录音,该录音将被作为记者是否同意投保的依据。一旦记者表示同意,相关意外险将于当晚24:00生效。
  该人士告诉记者,在电话录音确认之后,他们还将在七天之内邮寄一份招商信诺保险公司的正式保单给记者,记者签约后可寄还给他们,作为投保的正式凭证。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即便记者不在正式保单上签字,因为有录音,保单实际上也是生效的。
  令记者更觉意外的是,当记者向上述人员提出要求拷贝一份双方的录音文件给记者作为事后一旦发生纠纷时的依据时,竟被告知录音文件只能由信用卡中心保存,不能给记者。上述人员用没有先例和技术上难处理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请求。
  记者对上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拒绝提供电话营销录音的行为感到困惑和不解。难道协议双方不应该有同等的权利吗?没有录音文件的话,一旦上述保险专案小组人员曲解了保险条款,造成记者将来得不到理赔,记者拿什么做凭证呢?
  带着这一疑惑,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和律师的观点。徐培华教授是复旦大学保险系副主任,长期从事相关研究工作。在他看来,如果客户提出要求,信用卡中心应该向客户提供录音;作为当事人,客户有向信用卡中心索要自己录音的权利。
  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王众也认为,当事人有索要自己录音的权利,但王律师告诉记者,信用卡中心要是执意不给,客户也没辙,因为无法认定信用卡中心须为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有选择不买。”
  在中国保监会的网站上,记者查询到,于日起生效的《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第7条第2款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保险公司须提供录音资料等作了规定。
  “保险公司对电话录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在规定的录音保存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但是,相关条款没有明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没有发生合同纠纷时保险公司或其合作机构该不该提供录音文件的问题,或者说在这一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是一空白点。招商信诺保险公司的公关人员抓住条款的上半句,说怕记者拿着录音去从事商业活动。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保监会的这一规定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而非投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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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94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07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后,部分保险公司对电话营销业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不断促进保险公司营销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本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  (一)加强电销专用服务号码管理。经批准经营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具备本公司专用的、统一的电销产品呼入号码和呼出号码,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公布。  (二)完善电销运营管理流程。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电销运营管理组织框架,理顺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门的团队和人员分别负责员工培训、质量检查、单证管理、单证配送、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电销坐席人员管理。保险公司应为电销坐席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电销职场内人均建筑面积和员工工位面积应充分满足电销坐席人员工作、休息和减压的合理需求。  保险公司应在电销职场内设立专门的培训场所,采取多种方式对电销坐席人员进行培训。  电销新员工应在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电话销售工作。  电销坐席人员获得上岗资格以后,每年还应接受一定时间的再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四)依法合规获取客户资料。保险公司应从合法渠道获取电销客户资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他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严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险公司应对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六)强化电销业务数据管理。保险公司电销业务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确保电销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七)准确披露电销产品信息。保险公司应在公司互联网站全面披露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和费率表。  (八)严格执行电销产品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并积极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与所售保险产品直接相关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及电销坐席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规范客户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一)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电销坐席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姓名、工号、保险公司名称等信息告知客户,同时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的内容,并提示客户在收到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仔细阅读相关责任免除条款。  客户明确表示投保意愿的,电销坐席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提交的全部资料。  (二)建立电话号码屏蔽制度。对于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电销坐席人员应及时结束通话,并使用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保险公司一年内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  (三)提高保险单证配送时效。保险公司应在电话销售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向投保人配送保险单证(含发票等,下同)。对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应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配送投保单时应附保险合同条款。  (四)加强保单配送队伍建设。保险公司可以对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单证配送人员进行员工式管理,也可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配送业务发包给有实力、有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  保险公司以服务外包模式建立配送队伍的,应做好对合作对象的培训、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向电销保险单证的配送人员发放带有本公司标志和联系电话的工牌或制服,或设置其他有效识别标记,以便于客户查验单证配送人员的身份。  保险公司应建立送单及时率、客户投诉率等一系列评价指标,加强对电销保险单证配送单位及人员的考核和筛选,提升配送作业的标准化和系统化程度。  (五)严格投保人签收制度。在配送过程中,应由投保人或其委托的人签收电销保险单证,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收。  (六)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收到正式保单后的72小时内,对客户实行100%回访并建立回访记录。回访应主要采用电话方式,电话录音应至少保存1年。  (七)加强电销落地服务工作。保险公司应在开通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专门的服务机构或团队,做好对当地电销专用产品被保险人的理赔服务工作,不得出现对电销渠道客户与其他渠道客户服务水平不一致的情况。  (八)建立客户投诉监督机制。保险公司应加强电销专用产品投诉处理工作,在得到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告知客户咨询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直至有关事项处理完毕。  (九)严格防范制假售假行为。保险公司应对收件目的地、收件人或收件联系电话相同的批量保单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存在制假售假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规范广告宣传,防止无序竞争  (一)统一实施宣传方案。保险公司应对与电销业务相关的广告宣传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分支机构制定的电销广告和宣传方案应报总公司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规范广告宣传活动。保险公司的电销广告宣传活动应合法合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电销坐席人员应在电话销售过程中真实、准确地介绍保险产品的主要情况,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客户。  (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和电销坐席人员不得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不得将电销专用产品与传统渠道产品进行价格方面的简单、片面比较。  (四)建立内部责任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电销专用产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误导宣传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四、坚持统一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电销业务原则上应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根据电销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向保监会申请变更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职场,或在已有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职场之外,申请增设新的电销职场。未经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搬迁电销职场,或在已有职场外增设分职场或呼叫中心。  设立新增职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中销售电销专用产品1年以上且累计保费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二)原电销职场坐席规模数不少于500个,新电销职场坐席规模数不少于500个。  (三)1年内未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客户投诉事件;无违反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新职场在人员管理、电脑系统、服务号码、销售产品、内控制度方面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人员统一。电销职场是保险公司电销产品运营管理平台的延伸,各职场均应由总公司电销运营管理部门派出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系统统一。新增职场的系统须与原职场采用统一的、全国集中的业务系统,实现电话的集中接入、设备的集中部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业务流程的集中管控。  号码统一。各职场须采用全国统一的电销专用号码。  产品统一。新增职场集中销售的电销专用产品须与保监会批准的产品保持一致。  运营统一。保险公司在各职场销售电销专用产品时,其业务流程和客户信息管理、承保风险管控、销售及服务话术标准、业务质量监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人员招聘和培训管理等应保持一致,确保运营的高度统一。  五、加强监督管理,探索网络销售  各保监局应对辖区内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的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除了以电话作为沟通手段之外,保险公司还应创新营销模式,探索借助网络等辅助方式,完成保险产品的主要营销过程。对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保 监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有人用我中国人寿工号投保怎么办?这个会不会有影响?_百度知道
有人用我中国人寿工号投保怎么办?这个会不会有影响?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是新人吗?当然要用你的工号投保啊!你是代理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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