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类人员的企业人员丧葬费标准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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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离休人员因病去世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标准?是由原单位发放,还是由社保部门发放?
  (1)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79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400元提高到3100元,从日起执行。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基本保险基金支付。
  (2)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72号)文件规定:从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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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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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我们该怎样计算?
我父亲刚刚去世,他是事业编制退休人员,职称是馆员,工资级别为7级,请问目前我市执行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我们该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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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以下: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我夫亲五月十六去世了 他是河南省地质科研究所职工&&& 我想请问目前执行的事业单位退休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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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职工丧葬费支付标准是多少?王香阑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有问必答】职工丧葬费 支付标准为5000元
提问者 李运生
回答者 武丽君
  李运生:我是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有点问题想向你们咨询,去年年底,我们单位一位在职的车间负责人因病去世,企业出人出车帮他料理后事,并向其家属支付了1万元丧葬费。今年3月,一位退休12年的同事病故,虽然火化那天单位出了一辆车,但丧葬事宜主要都是病故同事的儿女一手操办的。后来,单位向同事的儿女发放了5000元补助。我们这些退休职工很疑惑,单位对在职和退休职工给付的丧葬费数额不同,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武丽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北京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该《通知》同时规定,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27条也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由此来看,职工丧葬费统一标准为5000元,只不过在职职工死亡后由单位直接发放给死者家属,而退休职工的丧葬费则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付。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单位向病故退休职工的儿女支付的5000元应该不是丧葬费,可能是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困难补助,加上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5000元丧葬费,一共是1万元,与在职死亡家属得到的费用是相同的。
编辑: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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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国家对退休职工丧葬费发放标准是多
14:55:00 来源:
  1 标准
  2 立法规定
  3 理论基础
  4 具体办法
  5 司法解释
  标准编辑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1]
  立法规定编辑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1]
  理论基础编辑
  赔偿实际损失的理论
  赔偿实际财产损失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丧葬支出的费用,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予以全部赔偿。这是通行的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的理论认为,人早晚皆难免于死,其殡葬费用,习惯上是由其遗族支付。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殡葬费用不能认为系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费用,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之利息之损害而已。因此这种赔偿金应当赔偿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利息为合理。
  上述两种理论的对比选择
  应用前一种理论作为丧葬费赔偿的基础,赔偿数额较高;依据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的基础,则赔偿数额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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