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无法办理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的房子可以协议买卖么?

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吗?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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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吗?应怎么处理?
16:17来源:瑞安日报阅读:2903
[摘要]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1、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吗?Q:我家的房子买了已经有好几年了,房款已经全部交清,可是开发商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办理好房产证。最近我因工作调动要到外地定居,想把这套房子卖了,我想咨询下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能过户吗?A: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房屋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需在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后方可过户。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能过户吗应怎么处理?&2、没有房产证,先公证再过户是否可行?Q:你好,请问没房产证,先公证再过户是否可行?是否存在房产产权纠纷的隐患?A:根据规定,没有房产证的商品房是不允许买卖的。在现实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商品房在等待房产证的过程中被转让。对于这种二手房,买家要想保障权益,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卖方取得房产证之时生效,并于取得房产证后一个月内办结产权过户”。&&&3、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却没有房产证,有法律风险吗?Q:我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住房,2004年的毛坯房,未办理房产证,无法改合同,但房产证年内可拿到,房主要求一次性付现金,并将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给我,拿房产证后可与我过户。由于种种原因,我无法等他房产证下来后再与他过户并得房,打算一次性付钱给他先得房,再等房产证下来后再过户,但公证处以无房产证为由拒绝做公证。请问:我可否请律师对我们之间的买卖合同进行见证担保?此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还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可以解决?A:1、请律师见证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你的事关键不在合同的效力,而是你购房的风险极大。也许是律师谨慎,你应该想的更周全一些,很多一房二卖的情况就像你这样子的。你必须保证房子的产权没有问题,其次还有卖方不能在收到你的钱后把房子卖给别人,保证好这两点后,你才可以把钱交给她。百科: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责任编辑: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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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产证下来前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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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 想卖房 怎么办?
没有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 买的是期房2011年5月份才交付 现在这个房子不可以卖吗?如果现在急着出手 应该怎么处理?
找个有能耐的人改底单吧
这个可以找开发商直接更名,不过要和开发商比较熟,有关系才可以,不过一般开发商不是很愿意!!!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话你卖房子连二手房的税钱都省了,还是比较划算的!!
两种方法:一是和下家直接到开放商那改底单,二是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钱交房比例和时间,房屋下来过户时间。
最好是去开发商那改底单,要是实在改不了的话,只要买方认可的情况下,先签定合同,付首付款,房子交房后交钥匙给买方,等房本下来后再过户,再收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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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这样的房子不能办房产证 “小产权房”碰不得
  日前,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因购买私营企业在农村集体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居住用房再转售牟利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案件涉及的浙、沪、苏三地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来自浙江的老杨在苏州经商数年,小有积蓄,他想在苏州购房安家落户,但是房价高昂,暂时无力承担。经朋友介绍,他听说大有公司(化名)在自己的厂区内造了一座20余层的大楼,最初是用作职工宿舍之用,但现在也有几间富余的房屋可以低价对外出售。
  因该大楼是建设在工厂厂区中,厂区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大楼内的每套住房都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老杨和大有公司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但是双方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签署了《份额转让协议》和《产权明晰承诺书》。协议约定老杨支付价款,而公司将大楼产权的部分份额直接归属于老杨。就这样,老杨以8万元的低价购得大楼中的三居室一套。
  经过这次买卖,老杨灵机一动,发现这种类型的房屋有转售牟利的空间。于是,老杨决定增加投入,换购了同一幢大楼的大户型并加以装修。不久之后,他以近2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同样打算在苏州定居的上海人老孙。老孙求房心切,很快全额支付价款。但是在双方买卖的过程中,老杨没有向老孙说明房屋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的权利瑕疵,由此引发双方矛盾。
  在双方协商无果后,老孙将老杨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期间,大有公司听说自己出售的房屋涉诉,感到公司违法出售厂区内宿舍楼的事情已经暴露。为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麻烦,公司董事会决定收回此房屋。于是,大有公司也加入战团,起诉老杨要求退还房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两案均要退还房款,返还房屋,并支持50%利息损失的判决。老杨不服一审判决,将两案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上诉人老杨称,两案所涉及的协议是房产份额转让协议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类型审批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还对其装修损失加以主张。
  与此同时,被上诉人大有公司均持寸步不让的态度;被上诉人老孙不仅不予退让,还提出了其应当获得更多利息的主张。
  面对三方当事人激烈对抗,特别是上诉方心理预期较高的情形,二审承办法官制定了调解为先的工作方案。经法官调解,最终上诉人接受了一审判决房屋份额转让协议因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判决。
  同时,考虑到上诉人老杨装修房屋的实际支出和老孙大笔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二审承办法官依托当地工商所、行业协会等单位,引导大有公司的负责人和老孙亲赴现场查看装修,引导双方对房屋装修事实的进一步认同。
  在二审法官的积极协调下,三方当事人就两案达成“一揽子”解决的调解协议:大有公司向老杨补偿部分装修款和老杨向老孙让渡部分利息的方式填补老杨和老孙的损失。
  文/宋华俊姚望
  “小产权房”碰不得
  许跃芝
  近年来,由于房价的居高不下和地区间人口流动的频密化,“小产权房”交易屡禁不止。从法律角度看,这些“小产权房”大都涉及土地违法。比如,本案中建设在集体工业用地上的宿舍楼,原本是作为企业工业生产的生活配套建筑存在的,但被当作廉价商品房私下买卖,继而又成为炒房牟利的工具。交易各方最初似乎因为消息灵通和敢于“冒险”而尝到了“甜头”,最终却都因触犯法律底线而吃尽了“苦头”。
  国家关于土地利用类型管制的制度区别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具有极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是刚性规范,不容违反和规避。同时,法院是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合同的抬头来认定法律关系的。很明显,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来看,本案涉及的所谓份额转让协议实质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
稿源: 经济日报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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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回来房屋买卖合同还有用吗?宝安观澜龙华刘志鑫律师办案不走弯路最好的选择!
作者:水母论坛发布时间: 10:28:36
摘要:房产证办回来房屋买卖合同还有用吗?宝安观澜龙华刘志鑫律师办案不走弯路最好的选择!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我们的技能是您利益的保障,我们的忠诚是您发展的支柱,给我们一个服务的平台,还您一个精彩的收获!
法律咨询金牌律师刘志鑫:房产证办回来房屋买卖合同还有用吗?
律师解答:有用。因为房产证只是你的产权证明,说明了你的房子的具体位置、大小及所有人的身份资料。
但购房合同除了以上的资料之外,还有明确地说明了开发商是谁,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以及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等。
总而言之,购房合同是保证你的权益的最原始的证明文件,房屋并不是交付之后开发商的义务就完成了,而是在产权时效内都继续负有相关责任的,比如说房屋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等,都是靠购房合同来明确的。
金牌律师刘志鑫汇集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本书前面关于合同订立一章中,对合同条款与合同成立的关系问题,已经作了详细的阐明,这里不在赘述。
本条规定的含义是,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在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之外,再约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该条只是起到一种提示性的作用,一般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标的物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标的物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者包装物;另一种是指包装标的物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方式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
合同的结算是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而进行的清算和了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现金结算,一是转帐结算。目前我国法人之间款项往来的结算,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必须是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至于现金结算,无论是法人之间的现金结算,或者是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合同,只能是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限额内才能使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合同的结算方式也有所增多,合同当事人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条款主要涉及到涉外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中,第十项即是“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涉外合同常用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写,且两种文本具有同样的效力。鉴于文字一字多义的情况普遍,且两种文本的表述方法也容易发生理解中的争议。若合同在中国履行,最好明确规定“两种文本在解释上有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外国履行的合同可考虑接受以外文文本为准。这样既公平合理又可减少争议。&
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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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了才说,做得到才接受您的委托(我们打官司没有95%以上的把握不接)。如果您正在寻找有能力负责任、可靠放心的律师,不用再费心了,就在这里,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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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广东(深圳)龙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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