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金阳负责的托管学校托管企业职工交纳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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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第访问者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3号】
青国资委〔2005〕1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各部门:&&&&&&& 现将《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涉及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都要遵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以前年度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与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者(以下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含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适应本暂行办法。国有产权无偿划拨不适应本暂行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依法操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市属国有资本出资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在本地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审核、研究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三)审核亏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事项,上报并协同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审查亏损和债务造成的原因;(四)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五)对产权交易机构及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七)确定转让方式,监督转让过程中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八)按规定收缴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九)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一)根据本暂行办法,(二)(三)负责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安置;(四)负责转让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五)负责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催缴或上报;(六)(七)履行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核及批准程序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审核及批准程序:&&&& ()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 ⒈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⒊ 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⒋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⒌ 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⒍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⒎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⒈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论证情况;⒊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⒋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事项;⒎ 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载明的内容。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重点企业等国有产权的转让致使市属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金融机构债权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 [2004]39[2004]40&& 20 && &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和无形资产的转让以及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经营等经营形式的国有企业,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承包、租赁或托管经营合同期满后进行。确需提前交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承包、租赁或者托管经营合同终止手续,再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确定的底价时,要由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再次转让。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各项收费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受让方及第三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止交易,方案批准机构按照规定重新审理。(一)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主客体资格;(二)提报资料不实、无效,影响转让程序;&&& (三)第三方与转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尚未解决的争议;(四)依法应当中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机构:(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建立了完善的产权交易制度及工作程序,建立了监管制度并能够对入市执业机构实施有力的监管;(三)能够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四)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有较完善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五)能够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并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 (六)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一)为产权转让活动提供公开交易场所,公开确定产权转让受让方和交易价格;&&& &&& (二)为交易双方提供产权信息、咨询服务;&&& (三)审核、监督产权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五)吸纳会员单位并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实行会员制等组织形式。从事股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须实行会员制。&&& 第二十一条& 凡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机构章程和业务规则,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施行。第五章&&& 企业国有产权入市进场交易程序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照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交易受理、选择交易方式、签订合同、结算交割、产权过户等程序开展。各程序都应按照要求规范进行。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暂行办法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具体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由市国资委专户存储。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一年内两次付款的方式进行,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凭市国资委资产处置批复文本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六个月的时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房产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转让方要加强转让变更手续的督查,如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等手续,由转让方负责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视情况作出相关事项的审定。对转让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当期会计月度间的财务状况变化,应当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新增利润由原产权单位的股东享有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将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实施转让;&&&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四)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漏报、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国有产权转让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八)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九)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转让行为。&&&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企业或他人利益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视情节分别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产权经纪、审计评估、财务、商务及投资咨询等中介组织,在办理、出具产权交易机构需要的报表、报告、证明等文件时,与交易当事人串通作假,市国资委将对其依法处罚和通报,并不再委托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资委:7月1日起开展2014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国资委|监管企业|职工薪酬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国资委:7月1日起开展2014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
  7月2日,据国资委网站消息,为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的基础工作,提高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和精准化水平,定于7月1日-9月30日开展2014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下面是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2014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分配〔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的基础工作,提高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和精准化水平,定于7月1日-9月30日开展2014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为便于企业填报,本次调查在总结过去调查经验和信息交流的基础上,对调查问卷及说明书进行修改完善。《2014年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职工薪酬调查问卷》及《薪酬调查说明书》可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企业分配局子站(国务院国资委-委内厅局-企业分配局)下载。网址:www./n/n259655/index.html。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各中央企业。包括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各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填报数据为单户企业报表的数据,不得是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报送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子企业,请于9月30日前登录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企业分配局子站,点击“上传调查问卷”上传数据。
  各中央企业负责子企业的数据采集,请于9月30日前通过国资委视频专线登录http://10.64.188.200/zgxcdc,点击“上传调查问卷”统一上传数据。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上传数据的检查督促。
  2.请参与调查的企业务必下载最新的表格,使用旧表格可能会造成数据无法上传;填报时要注意数据涉及金额的单位。
  3.请各地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于8月15日前将参与调查的所属企业全称及对应的企业代码按照层级结构(总部、二级、三级)集中报送我委信息中心(报送样式见附件)。
  4.请参与调查的企业保管好“上传调查问卷”时登陆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方便以后使用。
  5.请企业在批量上传问卷时,控制文件大小,一般不超过4兆。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联系人:王新平、邹小虎
  电 话:(010)192625
  邮 件:
  地 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 编:100053
  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联系人:杨清、苏滨
  语音电话:(010)471877
  邮 件: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 编:100011
  附件:XXX集团(限中央企业)或XXX国资委监管(XX)企业名单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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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和国资办什么关系?
财政局和国资办是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省,市,县财政局和国资办有区别,他们是不同级别政府的组成部门。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财政局的职能石家庄市财政局机构职能日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起草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四)承担财政体制管理的责任。拟订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五)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责任。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参与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参与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七)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地方承担出口退税事务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八)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二)负责管理市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十三)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工作。(十四)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十六)负责组织、协调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税收综合治理。(十七)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石家庄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石家庄市国资委的职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发布时间:日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息中心)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和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对机关重点业务工作的调度、沟通、协调和统筹;负责委系统政务信息以及信息上报工作;编辑《石家庄国资委简报》;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调查研究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情况;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报告和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调查研究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负责起草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贯彻落实普法规划的精神和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本系统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指导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机制建设和企业法律案件纠纷协调工作;承担委机关政策性文稿的修订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定工作;承办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中介机构的公开选聘工作;承担和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政策法规工作。
四、企业改革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全市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组建、重组、合资及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工作,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负责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的制定;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完成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提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意见;指导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负责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负责已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推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和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的产权管理工作。
六、资本运营和收益、审计处 研究提出监管企业的资本运作计划,协调组织国有资源、资本、资金的有效运作和流动;负责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融资(担保)类企业的组建、改建或重组方案;负责投融资(担保)类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监管企业的不良债权的处置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配合审计局进行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国有资产收益和内部审计工作。
七、财务监督评价处完善监管企业及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及分析工作,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和措施;承担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评价工作。
八、考核分配处完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落实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调控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工作;完善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九、企业管理促进处指导监管企业加强管理,推进管理创新工作;协调监管企业生产要素,推进监管企业之间的协同协作;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对标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编制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审核并备案,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监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重点项目建设;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联系相关行业协会,搜集、分析各行业相关信息和重点行业发展趋势,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负责招商引资和监管企业对外投资及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的规划发展工作。
十一、监事会工作处(董事监事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负责起草监事会的文件、规定,拟定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派员方案,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协助市委、市政府做好监事会主席的考核、奖惩等有关工作;负责提出专职监事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意见;负责企业职工兼职监事的提名;负责监事会主席和专兼职监事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向国资委呈报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并对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负责监事会工作情况的宣传、学习考察、经验交流和调研工作。协助国资委纪委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设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办事处 8个)
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奖惩、离退休、日常管理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奖励工资方案及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分配方案的审核;指导并组织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学历升级以及智力引进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军转、复退人员统计及安置工作;按规定承办有关职称认定及职称评审工作;做好监管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审核工作;负责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宏观指导;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管理;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拨、交流、任用意见;指导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归口管理;受市委委托协助管理中央、省部属企业领导人员;负责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出国政审工作。
十四、党建工作处(组织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受市委委托,负责中央、省驻石企业、部分已改制企业及集体企业党组织的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五、宣传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机关和监管企业外事及对外联络工作。
十六、群众工作处(维护稳定办公室)负责所监管企事业单位的信访、稳定、邪教防范及协调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群众利益;负责监管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协调及相关工作;综合协调处理系统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转交办、协调领导及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承担国资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管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建设。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负责委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工作;协助委纪委做好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八、老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的人事、财务、档案、工资和离退休费用调整及生活福利待遇工作;配合机关党委加强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负责指导各老干部所业务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离退休工作。(设老干部服务所4个)。
十九、委纪委委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监管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监管企业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负责查处,委纪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牵头做好委机关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效能监察和行风评议工作;完成市纪委和委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委纪委设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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