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可以在用补偿款购买的购房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有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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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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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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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置换不满意能退吗,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但未签购房合同,现在不想置换,想改为现金补偿,可以吗?
按照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是退不了的,合同的定金就是一种定金罚则,是制约双方的所以您的定金基本退不了。要看当时怎么写的了。要分清楚订金和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憨揣封废莩肚凤莎脯极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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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为了保护房产,子女与父母在购房前签订的借款协议的注意事项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现居住在北京,已婚。 父母名下有一套北京房产,现在可以卖掉,由我再添一些钱,再在北京其它地方购买房产,新房子将写我的名字。
由于担心妻子以后和我离婚或出现其它什么极端情况,导致房产被妻子至少拿走一半。 我父母准备在我买房前和我签一个借款协议,以保护这套房产。
北京的陈旭律师在一档北京台的法律栏目里曾说过, 这种借款协议可以不写偿还期,只要保留当时钱款转账的凭证即可。
但我不太放心,还是有几个问题想在这里咨询一下:
1、 真的不用写偿还期吗?
2、 原房产证上写的是我母亲的名字,是不是这个借款协议也要和我母亲签? 用按手印吗?
3、 是否要写明借款的用途是用来购房? 是否有必要指明新购房产的地址?
4、 在收到我母亲给我的房款后,还用再写一份已经收到钱款的证明吗?
5、 借款协议的日期写哪个时间比较好?
是在我父母卖房前呢?还是在他们把钱给我之前?还是无所谓?
6、 借款协议和收到钱款的证明(如果有必要),是否需要公证?
7、 最后,还有什么是要特别注意的????!!!!(比如:金额,当事人,用途 等等)
其实谁不希望好好过日子,只是为了父母的权益,不得已而为之,毕竟几百万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
提前谢谢各位律师了
预购二手房,南水北调还未给卖家办理房产证,卖家拆迁房证件齐全,现准备交易,进行合同改名。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和所有事项以及存在的风险,求教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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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购买的是期房,过两天要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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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交了12万订金,也签了预订协议,当初选的是21层,现在开发商让我换到10层,说21层是他们的关系户要的,我该怎么维权呢?
父母的产权房,父过世后,其中子女为了强占全部房产。发展到威胁恐吓母亲和姐姐。口出狂言要和母亲算父亲家产和房产。算不清不放过母亲。后母亲一病不起。在母亲坚持下请律师发布了告子女书后,这儿子退出侵占的房间。问现在是否可以以老年人保护法进行诉讼,追究他和妻子刑事迫害责任。
房子首付款的三分之二是男方向其家人借款,剩余三分之一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所有手续及贷款由男方办理,房产证登记为男方的名字,双方约定婚后共同还款还贷。请问,婚前房产协议怎么写才能保障女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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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系列之:夫妻共有房屋,只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征地拆迁律师
【案情概览】:
& &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的魏先生在该县新安镇永阳东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房屋一套。魏先生一家人都居住于此,同时为了生计魏先生用自己的房屋合法经营了一家废品收购站,一家人依靠收购站的生意生活过得还算幸福。
& & & &2011年,因有关政府部门要进行修路项目,魏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拆迁指挥部给予的拆迁补偿过低,魏先生没有同拆迁方达成一致。后为尽快施工,有关部门以魏先生几年前曾收购过赃物为由,让公安部门立案,将魏先生予以刑事拘留,并将魏先生家的600多平方米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同时以释放魏先生不判刑的条件逼迫魏先生的妻子单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 & & &律师介入本案后认真了解了本案案情,鉴于来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委托人作出了限期拆除600多平方米建筑的行政处罚,三位律师遂向来安县公安局提交了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及时避免委托人财产损失扩大化。同时为加大维权力度,律师起草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向有关立项、规划及其他部门递交申请,以便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并启动了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 & & &拆迁方以魏先生的妻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本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魏先生妻子单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顺势将原告拆迁方提出的理由一一驳倒。庭审结束后,拆迁方感到压力巨大,于是主动找到委托人魏先生进行拆迁补偿事宜的协商,最终在三位律师的协助之下,双方达成一致,委托人魏先生拿到了令其满意的拆迁补偿款。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拆迁方撤回起诉。至此,魏先生征地拆迁维权案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法律分析】:
& & & &本案涉案房屋为魏先生和其妻子共有,案件关键点在于,夫妻共有房屋,未经另一方明确授权,只一方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故本案中,魏先生和其妻子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故拆迁人应当与产权人进行充分协商,签署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本案中涉及的拆迁房屋是魏先生及其妻子的共同财产,鉴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能涵盖本案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事宜,故未经魏先生同意,魏先生的妻子无权单独处分,该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办案点睛】:
& & & &在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乏存在为了达到拆迁目的而使用非法手段的情况出现,而此时,需要的是更多像魏先生一样的被拆迁人勇敢地采用法律方式,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本案中,办案律师就是紧紧抓住魏先生妻子单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这个案件的突破口,面对被告的突然袭击,巧妙的采取将计就计策略,反戈一击,出其不意,迫使拆迁方撤诉,并同意大幅度提高补偿,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案件完美收官。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王优银律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中国百强大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意见。因在中的突出贡献,蝉联2010年度及2011、2013年度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等称号。2014年再度荣登&中国百强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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