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无房户政策建房需要什么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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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及无房户问题
上海农村的房产,土地证、批复上都是我爸的名字,户主也是我爸,户籍地址是49号。外公、外婆和我们同住,属于无房户,户主是外公,户籍地址是63号。大姨虽然出嫁但户口未迁出,在外公、外婆户口上。小姨最近也因为离婚,户口落回到了外公、外婆户口上。昨天帮我老婆年审居住证时得知49号的户主变成了我外公。去查询后得知49号房子上有两个户主,一个是我爸一个是我外公。因为是按年龄排的,查到的是我外公。这应该是我小姨签户口时做的更改,但没跟我爸说,也没征得我爸的同意。房子是我爸妈建的,我爸的。这样做是否合理?无房户寄宿的话应该是怎样的手续?现在这个状况将来会不会有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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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经过合法的批准那么是可以修建的。 你好,需要 经主管部门审批。 不是有地就可修,需要报批准的。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修建房屋需要经过审批才行的。具体你可以到县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可以进行具体的申请. 请来电咨询。 通过合法的批准是可以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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