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抓了第一号,土地流转试点收购试点?

  我们是大庆市原龙凤区龙凤乡三永村万宝屯农民,菜农。1991年市政府建办公楼区,占用万宝屯农民集体土地613.6亩、草地185亩、补偿费814万元控制本市土地局账户,万宝屯农民没得到分文补偿款。被常务副市长王强挪用500万元,被市土地局局长周玉成挪用250万元。  1994年市政府建热源工程先占后征万宝屯土地315亩、安置补偿费842万余元。  两次占地1655万元,万宝屯农民没得到分文补偿款。两次征地后万宝屯还剩8854亩土地。市政府日以29号庆政函的形式、将万宝屯剩余土地全部无偿收归国有。  两次征地后万宝屯还剩8854亩土地。市政府日以29号庆政函的形式、将万宝屯剩余土地全无偿收归国有。我们认为是违反国家土地法的。当时已分田到户,我们农民与原三永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子孙后代生存的保障,在我们农民不同意占地的情况下,日市政府指令市土地局局长周玉成与大庆城建开发集团公司经理王贵范签订了:关于万宝企业公司并入大庆城建开发集团公司安置协议。同日市政府又指令周玉成与万宝企业公司经理沈德福签订了同样内容的8条协议,(注:王贵范、沈德福二人是国家干部)不是万宝屯农民,他俩与土地局局长周玉成签的协议不能够代表万宝屯全体农民,是侵范了万宝屯农民权益,他俩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大庆市政府将万宝屯农民安排到大庆市建设委员会第三产业城建开发公司。  大庆市人民政府为了圈地,不顾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在农民耕地冻结的情况下于日出台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四项中将三永村整体划归大庆城建开发集团公司,其中65%土地划归大庆城建开发集团公司,35%土地划归市政府留用,万宝屯土地一并执行以上政策。原市政府领导依这个违法违规的《会议纪要》于1998年至日期间,强占万宝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260.8公顷(起诉前),万宝屯农民没有得到分文补偿费。  2001年大庆城建开发集团公司改名为大庆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变成民营企业,三永村划归后,由于多种原因,经管不善,企业处于瘫痪状态。万宝屯农民没有生活出路,拖欠工资至今。万宝屯农民在生活极端苦难的情况下,在2002年万宝屯失地农民选出几名代表,多次上访大庆市政府、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给国务院写上访信,这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派省国土资源厅成立调查组调查,经过调查后,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黑国土资函(号关于对大庆市原三永村群众上访有关调查处理意见的函中明确指出:  1. 基本情况:原三永村隶属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乡,由万宝屯、新立屯、青龙山三个自然屯组成,涉及土地面积14100亩,其中农用地12133.6亩。  2. 存在问题:大庆市政府违规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准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收归国有。大庆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1998年11月大庆市土地局、违背国家政策,在全国土地冻结的情况下,依然依据市政府日第6次《会议纪要》办,市土地局对市政府违法违规决定不反映、不制止、不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违规操作,促成了市政府违法行为的“合法化”。  3. 处理意见:这是一起严重违法案件,大庆市政府要主动撤销日的第6次会议纪要,对此事作出深刻检讨。  大庆市政府原领导对万宝屯农民生活不闻不问,对群众上访产生对立情绪,日动用几百名警力打伤万宝屯上访农民多人,抓起来10几个人,拘留李英天15日,对社会造成极坏影响。大庆市长盖如银、常务副市长王洪恩坐屋遥控指挥、市公安局副局长、让胡路区分局局长带公安民警几百人,一位领导坐在车上说狠打。农民被打伤后拖进大客车,拉到萨区分局。逼迫被打人写不再上市政府上访保证书,不写就不放人。  这样日万宝屯失地农民对大庆市政府非法占用农民260公顷土地赔偿一案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庆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英天等1432人负担。2004年8月份申诉人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行终字第57号,省高法裁定对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开庭审理,日作出(2005)庆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2005年我们第二次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省高级作出(2005)黑行终字第26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庆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问题进行重审。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5月10日作出(2006)庆行初字第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英天等1432人请求被告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日我们第三次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开庭。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6)黑行终字第29号,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李英天等1432人上诉、维持原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两次裁定是保护我们合法权益,农民利益,为什么第三次开庭后17个月才下判决书驳回上诉。我们认为是受政府某领导人干扰。这样我们几名代表去找市政府领导,市长盖如银说;“你们已通过法院,你们愿上哪告上哪告去,我不管了。”2010年6月份,群众自发几百人去北京上访,大庆去四台大客车把我们接回,办学习班。6月23日,将乔淑荣、李淑华、藤占林、董淑芳、荣成君、刘国学六人转入拘留所15天,付安江没去北京29日被抓进拘留所。  联名如下按手印:  李英天
  程艳玲
  孙化全
  翟喜清
  商丽峰
韩庆仁 孙志菊
  连思乡
李显昆  孙志宝
李德海  王翠玲
赵淑珍  杨丽春
李有发  赵俊成
梁法忱  梁照峰
雷廷波  李军凤
曾宪荣  田中原
王云山  雷文有
李淑华  刘殿臣
张德财  吴宪生
王秀珍  李贵民
任风  程占文
孙化荣  许树海
王纪世  王彦久
于文彬  许彦春
徐佳庆  王福
王金良  王云峰
张海艳  赵云霞
韩军  全素芝
齐景全  齐建国
苗海清  王艳秋
张英  刘宏龙
徐景刚  梁兆斌
李淑琴  徐景玉
赵云涛  荣凤林
雷文祥  王喜军
程景祯  孙中军
付金英  张怀行
许桂芝  高丽杰
雷金山  程志华
程志玲  张志忠
高丽琴  吴士海
赵云真  李传昆
徐桂霞  徐亚兰
王浩峰  张丽红
于喜江  张淑波
孙淑玉  程臣
程伟  吴宪彬
刘清付  马艳
宋宝林  韩秀英
程学忠  刘志阳
任凤  马中友
王秀花  陈德财
梁忠  雷玉书
梁艳  杨文梅
董树文  张同江
张洪龙  苑凤华
张洪峰  赵文艺
孙凤  王桂丽
田超  刘春霞
王永新  隋成华
姚凤春  李贵山
张晓琴  赵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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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媒体曝光帮助转发?肇东市委,市政府,市农委主任周刚渎职不作为九年庸政懒政怠政!我们是肇东市东发乡黑山村委会及全体村民,因我村118亩土地被青松村李治,刘文,李景泉强占去现已9年,2009年4月经乡司法所调解,我们得59亩,因其植树我们只分得13.5亩,村民已种上但又被李志刘文全部毁灭青苗霸占。我村委会及村民立即向东发派出所,东发乡政府,东发司法所报案,可至今无人管他们理由是‘肇东市政府不确权谁也不敢管’导致我村土地至今仍被霸占,青苗被毁灭!致使我村委会和全体村民走上了长达9年劳民伤财求告无门的上访之路!原市委书记孙井山,韩奉才副市长,候亮副市长,王剑波副书记,刘建利副市长,王立波市长都接访过我村民代表,唐德隆,王振林,陈丙权等,几位领导都一致安排农委主任周刚协调解决,可周刚主任不作为,致六位市领导指示全部落空。我黑山村委会及全体村民叩首请求肇东市领导可怜我们受害的村民,立即给我们土地确权!以使霸占土地,毁灭青苗,伪造证据的青松村李志,刘文,李景泉服法!特发此稿望广大网友予以支持帮助转发!???村民代表唐德隆电话:,王振林:。下付证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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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土地收储的作用和致栗
优质期刊推荐大庆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纪实
作者:陈明 丁德新 李丽 杜广平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土地收购储备,是黑龙江省大庆市经济腾飞的高效引擎,尤其是在市政府大项目建设和城市改造升级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几年来,大庆市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融入经济建设全过程,从大庆学全国,到全国学大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具有大庆特色的制度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是:创新三种收储方式,开拓四个资金运作渠道,形成五位一体运行模式,为大庆经济腾飞构筑了&资源保障&、&资金融入&、&项目建设&的三大平台。
在大庆市市委书记韩学键提出的土地收储工作指导方针引导下,大庆土地收储工作全面展开。2005年以来,全市共实施收储项目167个,收储土地面积4557公顷,其中收储大庆石油管理局土地1139公顷,收储市政各企业土地2734公顷,收储个人等土地684公顷。大量储备的土地,为大庆的经济腾飞提供了物质基础,为城市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保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社会各行各业人士的认可。
市收储中心与市内各金融机构建立了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采取政府审批、土地抵押、财政担保、合同约定、银行授信、利息下调的方式,累计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50.8亿元。同时,对收储难度大、动迁成本高、环境脏乱差的地块,收储中心与预开发单位联合,利用预开发单位投入的项目保证金进行运作,实现了市政府不投钱就能改造环境的目的。从2005年该中心成立至今,吸纳社会资金40.8亿元,为土地收储注入了新活力。融资平台的搭建,解决了政府城市建设融资难的瓶颈问题,也使许多建设项目和城市改造工作纳入规范化运作范畴,规避了资本、项目运作风险,化解了动迁工作中的诸多矛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本着服务百姓、服务政府、服务油田、服务企业的理念,紧密结合大庆实际,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在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2005年以来,通过土地收储运作,全市共建设重点项目400多个。
大庆市通过土地收购储备,改造了13个老城区,城市得到提档升级。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后完成了西寨市场、龙岗市场等13个地区的综合改造工作。通过收储改造,改变了这些地区脏乱差的现状,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以东安市场改造为例,该地区房屋老化,配套设施不完善,交通拥挤,市场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通过改造,东安市场变成集商服、公寓、商场于一体的综合居住区,成为大庆市东城区的一个标志性亮点,提升了城市形象。
通过土地收购储备,大庆市整理出10片土地建宜居宜业城市。收储中心先后完成了青龙山、三永湖等10个地区的土地整理工作。其中三永湖地区经过&三通一平&,把这个城乡结合部、环境脏乱差的地区建设成集旅游观光、中央商务、教育研发、信息物流、生态宜居功能于一体,具有区域竞争力、影响力的现代化园林新区。
大庆市通过土地收购储备,改造了31个棚户区,改善了百姓民生。通过土地收储,大庆市共完成萨中、富强等31个棚户区的改造工作。该工程的实施,有效破解了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两大难题,闯出了一条以地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新路。大连、哈尔滨等全国100多个地市县纷纷来大庆学习旧城区改造先进经验。
大庆市政府大力推进&退二进三&工作,通过土地收储,将后四厂地区、万峰路沿线等5个位于市区黄金地段、布局散乱、影响区域环境的工业区进行整体搬迁,然后对其进行整体开发。目前后四厂地区已初步建设成为以现代三产服务辐射和带动周边发展的格局,城市面貌得到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为百姓创造了一个便利、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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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庆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fgw/szfwj/65558.shtml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大庆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审批和管理土地的行政职能。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
大庆市土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政府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土地集约利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规划、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三)项目选址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进行,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第五条 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根据大庆市城市发展总体需求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共同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年度用地计划审批后,确需开发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从节余的指标中调剂。
  (二)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容积率和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严禁建造“花园式工厂”,严禁在厂区内建造别墅式专家楼、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对于主城区范围内拆迁腾出的闲置土地,应更多用在改善居住环境上,确需开发建设的要严格控制规划条件。对于沿湖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严格土地审批程序。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
  第六条
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政府成立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从源头上解决多头供地问题。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进行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国土资源进行收购储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搬迁、环境改造等理由将土地资产交由开发企业直接开发,规避收购储备。已发生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确权发证,重新履行收购程序。
  第八条
新供应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使用市政府土地储备库中的储备土地。工业用地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从市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供应。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和程序,严格依照《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庆政发〔2006〕9号)执行。
  第四章
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除划拨目录确定的项目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新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全部达到净地或者熟地标准,规划部门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形市场上发布出让公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出让公告中作为招拍挂条件的事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载明并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一)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不改变原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转让后不改变原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由受让人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原划拨、承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市政府和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重新开发建设的,原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资产自行处理。
  (四)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规划部门审查后,新规划范围内涉及其他土地权属的,由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十三条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允许合同双方协商的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请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推进用地预申请制度,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经营性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第五章
闲置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本规定所指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上述时限不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时间。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的,超过规定日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项目,在规定期限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依据耕地开垦费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满二年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转让,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十九条
符合法定条件允许抵押的,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手续。银行等有关单位处置不良资产时,须提前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处置抵押的空闲不良土地资产时,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
土地出让金管理
  第二十条
强化土地出让金收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缓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市政府审查批准。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作为收购储备专项资金,按季度提取,进入收储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政府也可利用市财政间歇资金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纯收益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30%上缴省政府,剩余70%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取,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须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项目,也必须提取20%的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和15%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否则,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第七章
执法监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采取动态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在新闻媒体公示。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集约用地问责制。项目投资者须书面承诺按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及用途实施项目。对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也必须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批而不建、少批多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立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国土资源与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对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以历史遗留问题名义或者先行立项、先行选址等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文件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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