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小颖货款人员替借款人,在担保人为实际借款人面前说好话?

借款人无力偿还,2个担保人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人员承诺1个担保人部分代偿,剩余债务与其无关,有_百度知道
借款人无力偿还,2个担保人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人员承诺1个担保人部分代偿,剩余债务与其无关,有
2个担保人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剩余债务与其无关?如果有效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人员承诺1个担保人部分代偿,有效吗,是否要银行还是银行人员出具合法有效的手续
提问者采纳
承担保证责任,其余债务与其无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银行)承诺其中一个担保人部分代偿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必须出具由银行加盖公章的承诺函,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
需要银行出具一个加章印的书面承诺吗?这个承诺在法律上有效吗?能保护代偿担保人吗?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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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WBA18版:法治
“担保人”在“借款人”栏签名引发纠纷 “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案件回放:&&&&大李与小李系兄弟关系。日,小李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洪某借款15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大李作担保,向洪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当日,洪某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5万元现金,当着大李的面交给小李。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洪某遂一纸诉状将小李和大李告上法庭。洪某称,大李在“借款人”栏签名,应为共同借款人。大李对借款已交付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既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大李作担保”,而大李签名的位置又在“借款人”一栏,根据&“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解释规则,应当认定大李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小李一次性偿还洪某借款本金15万元,大李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汪宇律师评析:&&&&《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款为合同法的体系解释,即是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一般情况下,基础文本优于翻译文本、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大写数字优于小写数字。本案中,因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大李作担保”,而借条下面仅有借款人签名栏,并无担保人签名栏,结合“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体系解释规则,应认定大李是小李向洪某借款15万元的“担保人”,而不应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第1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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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86-553-3832219欠款人跑了我是担保人现在借款人起诉我了,法院传单已经寄我家里去了!_百度知道
欠款人跑了我是担保人现在借款人起诉我了,法院传单已经寄我家里去了!
还有诉讼人胜诉了我会被判什么罪,现在欠款人没钱还跑了,我跟另外一个朋友帮他做了担保人?法院会强制执行吗,我被起诉了而且我现在也没钱还我该怎么办欠款人当时跟借款人一万元
然后你们就只能追偿了。如果你和你的朋友是按份共同保证。你和你的那个朋友要对跑了的欠款人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的按比例分担,这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是连带共同保证,由你和你的朋友按照约定分担,那就只能向欠款人追偿。承担民事上的一些责任,不能向欠款人追偿的部分。你败诉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话你和你的朋友的财产就可能被强制执行你多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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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败诉会强制执行的的京津冀律师团回答如下,犯罪是构不成。你们的损失只能到时候找借款人追偿了
我现在没钱还会被怎么样?我没个人财产没存款
对于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还钱时承担代为偿付的责任,不会被判刑的,顶多是你还了所欠的钱。
民事律师解答:只是民事担保责任,法院会执行的,如你还款后你可以向借款追偿,
问题是我现在也没钱帮借款人还钱啊。
由你和那个朋友先做偿还,然后在找欠款人追偿
我们要是没钱还会被怎么样?我没个人财产没存款
法院会调查你们是否有财产,如果被查出有财产,法院会强制执行,
我就是一个普通打工的,父母财产不会涉及到吧?
如果你已经成年,不会涉及到你父母的财产
那你这意思我是可以跑得掉了?
如果他们找不到跑的那个人,这笔钱你迟早都是要还的,你暂时没有财产可以不强制执行,一旦你有工资收入或是其他的财产,法院就会强制执行你的财产,除非跑的那个人自己回来偿还,或是另外一个担保人先偿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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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原合同上债务人与借款人私自更改还款期限担保人为何可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与高院30条解释不符啊。跪求_百度知道
在原合同上债务人与借款人私自更改还款期限担保人为何可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与高院30条解释不符啊。跪求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没有区别啊!解释第30条指出的是责任加重不承担;时间变动的以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另:第三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指原本的担保约定部分要继续承担。也正是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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