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建改扩建需办理哪些手续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央视曝光武汉“最牛违建” 成“违章建筑博览园”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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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图片推荐为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加强城市规划核心区危房管理,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切实解决部分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市核心区范围内土地管理的意见》(连政综〔2010〕313号)、《中共连城县委、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7·22”特大洪灾灾后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连委〔2015〕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成立审批领导小组&
成立连城县城市核心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冠豸山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核心区各相关乡(镇)主要领导担任。&
二、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连城县城市规划核心区范围内的危房。城市规划核心区指1996年6月25日批准的7.2km2县城规划区范围、冠豸山旅游经济开发区范围和县政府规划调整控制的区域。&
(二)对需改建的危房实行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制度。县城市核心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集小组成员集中讨论一次,针对每户危房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对应的处理措施。&
三、危房改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危房在县城市规划核心区内,并且经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鉴定为D级危房的(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应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未非法交易转让的。&
(三)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属祖遗房屋未办“两证”的,应向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申请确认土地、房屋的用途和面积,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并注明现状面积和合法产权面积,产权证明应附宗地图和1:100或1:200房屋平面图;&
原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契纸属祖辈的,必须办理继承或分家析产手续,申请人应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再进行办理D级危房改建手续;原土地使用证属祖遗混合宗或由于房屋交叉不便于改建的D级危房,凭置换协议,在不超过原有土地权属面积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县国土资源局审查盖章确认后,允许按置换后的用地范围办理D级危房改建手续。&
(四)该户虽有违法建设的,但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已消除违法建设影响的。&
(五)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后符合城市规划的,产权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县城市核心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提出改建申请,申请报告应附有房屋总平面布置图,且有相邻产权人的签字手印认可,经县城市核心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建设。&
四、不得批准改建的情形&
(一)严格按“一户一宅”的要求审批,如经调查该户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产(含行政划拨用地),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名下有房产且人均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的。&
(二)户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
(三)申请改建危房前存在违法改建房屋,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未消除违法建设影响的。&
(四)位于近5年需实施的近期建设项目(具体以县发改局发布的为准)、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及开发控制范围内(主干道莲中路、北大路、建文路、江林大道、莲北大道两侧道路红线各后退50米,次干道中山路、连宁路、八号路(培田路)、梅花山路两侧道路红线各后退30米,城市支路东大路、西大路、团结路、沿河路两侧道路红线各后退20米,西环路、莲西路道路红线范围内,沿河绿化)的D级危房,应由政府进行收储,不得批准改建。&
(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保护用地范围内的D级危房,应由政府进行收储,不得批准改建:&
1.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
2.河道及水库防洪岸线、水源地、水厂保护范围、电力高压走廊、地质灾害点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规划管道设施、输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
3.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4.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5.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六)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拆除原有房屋,无法鉴定其危险等级的,参照前几款内容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出现未经鉴定便私自拆除原有房屋的,不得批准改建。&
五、危房改建规划审批要求&
(一)危房改建应符合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园林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市容观瞻和空间景观等要求;原有街巷空间、庭院、旷地、古树名木及其它绿化树木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采取退让或相应的保护措施。改建、改造建筑物,要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二)建筑退让:在现状城市道路边的建筑,应按连城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进行建设;在非城市规划道路的现状道路、小路(巷)边上的有条件的应适当后退现状道路建设。相邻建筑间距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相邻产权人达成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
(三)严格控制改建房屋的规模,应在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改建,不得新批和扩建,并按规划要求统一地坪标高、统一建筑立面、统一坡屋面进行控制。改建房屋的室内地坪标高原则上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及规划路网控制标高确定。&
1.属零星收储范围外,但属于近5年内无法实施的近期建设项目范围内(以县发改局公布的项目为准)或不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不属于居住用地)的D级危房,在原有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居住人口核定改建用地面积后,且符合相邻建筑间距、消防防火和建筑安全控制距离要求,相邻产权人无异议的,按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7.0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批建。&
2.零星收储范围以外,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土地用途属于居住用地)的D级危房房,在原有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限额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15〕168号),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居住人口核定改建用地面积后,且符合相邻建筑间距、消防防火和建筑安全控制距离要求,相邻产权人无异议的,可按三层审批,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
3.位于规划道路上的D级危房部分位于道路控制开发红线或近期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危房,可就近调整至道路控制开发红线外或近期建设项目范围外,且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同意进行部分土地置换后,按符合规划的危房改建审批要求批建。&
4.按本办法符合批建一层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4.0米;符合批建二层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0米;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要求属居住用地,且符合相邻建筑间距、消防防火和建筑安全控制距离要求,相邻产权人无异议的,可按三层审批,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0米。&
5.危房改建面积原则上应与家庭居住人口相挂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确定,建筑面积按人均不得超过80平方米、单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进行控制。&
6.申请人他处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30平方米的,在申请危房改建时应按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单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总面积核减他处住房面积后进行审批。&
(四)危房改建申报人口确认&
1.父母亲属独立户口的,可书面申请随其其中一子女进行申报计入申请人口,已申报的,其他子女不得重复申报。父母亲之一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1945年8月20日前出生),有儿子的,随其儿子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2.人口少于3人的,可按3人标准审批;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按5人标准审批。&
3.属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二女结扎户的,可按总人口增加1人确定改建建筑面积,但5人及以上的按5人标准审批。&
六、危房改建规划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规划审批程序:&
1.向县城市核心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县城市核心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实地勘察;&
3.按提交危房鉴定报告组织县城市核心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4.公示;&
5.县城市核心区危房改建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6.县住建局办理建设手续。&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危险住房改建申请人报告(签字并摁手印);&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属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农村二女结扎户的,还须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明;&
3.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属D级危房,经审查可按原有房屋占地规模及层数批准办理改建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具有房产测绘资质且经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公布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报告;&
5.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
6.危房平面图、现状照片;&
7.承诺书(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改建过程中按规划要求建设,改建后的住房保持原有使用性质,不得用于房地产经营和其它用途);&
8.危房改建申请审批表,附相邻产权人签字手印平面图(对相邻界址认可),村(居)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核定申请改建占地面积等意见;&
9.住房证明资料: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房屋产权登记的证明,或有其他房屋产权但建筑面积少于人均30平方米的证明(有房屋产权登记的证明由县住建局出具,其他房屋产权证明由所在乡(镇)政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出具)。申请户尚还有其他批准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证明。&
(一)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危房改建初审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在改建房屋所在地、村(居)、乡(镇)。&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危房改建核准情况在改建房屋所在地、村(居)、乡(镇)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八、危房改建放样规划管理&
会同相关部门及有资质测绘机构人员及时到现场对已批准改建的房屋进行放样,对改建房屋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房屋具体周边关系、坐标拐点等严格把关,并及时提供实地放样情况的测绘放样表报审批机关备案。&
九、批后跟踪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批后跟踪监督管理,若发现不按规划审批要求擅自违法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否则审批机关一律不予验收,土地管理、房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一律不得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各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十、县城市规划核心区外危房按相关程序审批,“7·22”特大洪灾危、倒房户改建重建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我县以往发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承诺书&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申请人&& &&&&&&&&书面承诺危房改建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改建过程中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按批准的平立面设计图纸施工;承诺危房改建不改变原住房使用性质,不用于房产经营和其它用途。若违反承诺,将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承诺内容系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申请人(签字手印):&& &&&&&&&&&&
身份证号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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