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成立公司流程可以作为成立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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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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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办理指南
1.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产权登记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统一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从1996年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事业单位的首次产权登记。1998年原国资局撤并后,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虽然没有作统一要求,但有的省份坚持下来,同时在登记中也各有侧重和特点,有的省份实行资产占有登记,有的实行资产使用登记等等。
虽然原国资局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财政部和国资委也开展过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2.为什么要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将产权登记与资产统计结合起来,不仅摸清了家底,而且为其他各项管理活动提供了翔实的基础数据,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总结部分地方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再次将产权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进。
3.《办法》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办法》采取了“总—分—总”的框架,即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总体要求合并表述,具体规定分别表述,其他管理要求最后合并表述。
一方面,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多是由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其资产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延伸,二者本质上都属于确权行为,因此所遵循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以及登记范围基本一致。另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与其所办企业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从组织形式上看,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属于不同的法人组织形式,因此需要分别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二是从登记的侧重点看,事业单位侧重于对资产价值和使用形态的登记,企业侧重于对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的登记;三是从财务和会计角度上看,事业单位与所投资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反映资产原始价值,而投入到企业之后就形成了企业的权益,这部分权益会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而随时变动,而这部分权益可能只是企业资产的来源之一,除此之外,其它投资者的权益、企业的负债也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来源。因此,事业单位资产与所办企业资产之间是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
4.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是什么?
按照财政部第36号令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事业资产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办法》明确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一是财政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事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产权登记管理制度是事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登记也是事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统一政策、统一程序,规范管理。因此,财政部作为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是按照事业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要求,分级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从管理体制来看,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同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体现“上下”分级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从管理模式来看,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调动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必要时可以采取授权的方式。三是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直属或按照财务管理关系归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因此,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由事业单位出资成立,与出资人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因此,其产权登记应当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既有利于统一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和管理程序,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5.《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规定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对继续开办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二是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明确规定,凡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三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明确提出,事业单位要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6.什么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定义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体是国家,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客体是占有、使用资产的事业单位;内容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状况。此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依据产权登记规定,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相应地得到了法律确认。
7.什么是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记载了企业实收资本中国有资本从占有、变动到注销的全过程,是监督管理产权变动行为、明确产权主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方式,是产权界定、资产划转、产权转让、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此外,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依据产权登记规定,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本的产权关系相应地得到了法律确认。
8.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所属的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9.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办理产权登记?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办法》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应当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1.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且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12.哪些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所办的已取得或拟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均应当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包括下列企业:
(一)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二)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再出资设立的各级企业;
(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四)事业单位所办的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13.特殊行业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境外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暂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2]29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企发[号)办理。有关境外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行业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应当如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发,是依法确认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发,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均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正本主要悬挂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一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时,需要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一)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三)产权界定;(四)单位转企改制;(五)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六)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发生下列行为时,需要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一)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二)产权转让;(三)股权变动;(四)改制上市;(五)资产重组;(六)国有股权评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哪些形式?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三种形式,即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6.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事业单位占有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在两种情形下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是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17.新设立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四)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8.办理事业单位占有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向其核发产权登记证。
19.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其具体办理流程与新设立事业单位一致。由于已设立事业单位已经取得法人资格,并且已经开展财务、资产管理活动,因此在提交申办材料时,除需要按照新设立事业单位提供所有材料外,还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财政部门统一通知要求集中办理占有登记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提交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20.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事业单位变动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二)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三)国有资产价值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
21.事业单位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三份),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等基本情况变动的,需要提交: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变动的除提供以上四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
(一)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与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与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五)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六)与对外投资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22.办理事业单位变动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发生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23.事业单位分立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分立后新设立的单位,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分立后原单位保留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分立后原单位撤销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4.事业单位合并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吸收合并”时,甲单位吸收乙单位,被吸收的乙单位撤销法人。此时,甲单位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乙单位因撤销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合并”时,两个单位(甲、乙)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单位(丙),合并各方均撤销法人。此时,丙单位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甲、乙单位因撤销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5.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
当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再存续时,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具体情形包括: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
26.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事业单位因撤销等原因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
(三)清算报告;
(四)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八)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九)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27.办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相关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相关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8.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作用是什么?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可以动态反映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其国有资产产权、价值和主要实物量等的变动情况,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实现资产动态管理。
2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相配合,主要包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益管理情况;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30.对年检中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对年检中发现的资产管理违规事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业单位,要求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同级财政部门;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违规、违法事项的,应当暂缓登记,并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否必须由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实施?
财政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并具体实施产权登记年检是年检的主要工作方式。经财政部门同意或授权,在一定年度也可以采取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的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32.何时报送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年度财务报告后六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33.如何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事业单位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依据财务决算报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在认真做好清查的基础上,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申办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4.哪些情形下不予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35.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或注销事项时,应当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如果具备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条件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不再办理变动登记;如果具备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条件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36.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发生纠纷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权属清晰是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先清后登”是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资产家底清楚、产权界定清晰”是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37.财政部门如何审定已确权土地和房屋面积?
法定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财政部门审定产权登记表中已确权土地和房屋面积的基本依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事业单位提供的土地证、房产证,查验证载面积,审定产权登记相关数据。没有法定有效土地证、房产证的,暂不登记相关数据,原则上应当由事业单位尽快按规定厘清权属、办理相关法定权属证明后再予以登记。
38.如何审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汽车数量?
应当依据事业单位实际占有、使用汽车的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权属证明材料,确认汽车权属,审定汽车数量。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名称应当与产权登记单位名称相一致。车辆产权实际为产权登记单位所有,但其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登记单位附送有效产权证明材料,并要求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39.事业单位的账外资产及其他特殊资产如何登记?
事业单位发现的账外资产,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先进行账务调整,再办理产权登记。
对于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文物、陈列品、档案、土地等特殊资产,没有账面原始价值的,只登记实物量,不登记价值量。
40.如何界定企业的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
资本是指出资人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到企业中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财产。国有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
国家资本:指政府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到企业中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财产。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企业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到所出资企业中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财产。
41.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国有资本如何核定?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保留国有资本的,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核定:交各级政府或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定为国家资本金;交国有企业(集团)管理的,核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
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哪些形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三类,即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4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证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是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和变更企业注册登记的要件之一。
4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发生纠纷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45.哪些情形不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四)对外投资、产权变动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46.产权登记表的财务数据依据哪些文件进行填写?
产权登记表中的财务数据应当依据下列文件、报告和资料据实填列: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由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7.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如何填写产权登记表?
(一)母公司产权登记表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填写,但长期投资数额按合并前的数据填写;
(二)母公司所属的子企业产权登记表,依据各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有关数据;
(三)财务报告采取叠加方式汇总的集团,母、子公司的产权登记表,均依据各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填写有关数据。
48.含有多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企业如何确定产权登记机关?
对于含有两个以上国有出资人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机关。如果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有多个,则由企业国有出资人推举一个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负责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并按照该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机关。例如甲企业有A、B、C三个国有出资人,其中A和B的出资额最高均为40%,则由A、B、C三个国有出资人推举 A或B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照被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机关,申办产权登记。
49.哪些情形需要及时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50.新设立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办理时,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51.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说明原因,及时申办产权登记。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七)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九)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52.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53.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
当企业发生名称、级次、组织形式、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时,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54.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办理时,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四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企业发生名称改变的,只需提交前六项文件资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动名称的文件。
55.企业分立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分立后原企业保留的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分立后原企业撤销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56.企业合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合并的企业,吸收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后该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如果被吸收企业设置有国有股权,则被吸收企业应当申办产权注销登记;如果吸收方企业没有设置国有股权,被吸收企业设置有国有股权,则被吸收企业应当申办产权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方式合并的企业,合并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应当申办产权注销登记,合并后的企业应当申办产权占有登记。
57.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发生《办法》规定的变动事项时,企业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58.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
(一)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59.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时,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一式四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获上级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十)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60.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发生需要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事项时,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企业破产清算机构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61.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作用是什么?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反映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企业基本情况的变化,使政府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真实状况,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
6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经营收益和国有出资人收益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情况;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63.如何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并具体实施产权登记年检是年检的主要工作方式。经财政部门同意或授权,也可以采取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自查和财政部门的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64.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六)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分立、合并、改制上市等重大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5.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注销事项时,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如果具备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条件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不再办理变动登记;如果具备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条件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66.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发生变动时是否需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67.为什么要加强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产权登记档案是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历史记录,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毁损。
68.产权登记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产权登记档案不仅包括纸制档案,还包括信息系统数据等电子档案。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产权登记信息系统的相关电子数据等。
69.产权登记证(表)分为几类?
产权登记证(表)按单位性质,分为两大类,一是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表);二是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证(表)。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产权登记表按登记管理行为和目的不同分为四类,分别是占有产权登记表、变动产权登记表、注销产权登记表和年度检查表。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以及副本文字表述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如何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文字表述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占有登记”中“国有资产总额”的数额填写。
7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分类)如何填写?
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改革后确定的事业单位类型填报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
尚未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目前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登记表中列示的四种单位类型(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中选择一类填写。
7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中“国有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国有资产总额=净资产合计+预收下年经费补助-预拨下年经费补助。
7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依据什么标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依据2011年发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进行分类和统计核算。
7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中的国有资产总额如何填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中需填写两个国有资产总额,其中在单位基本情况中填写的国有资产总额,应当按照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国有资产总额填写;在变动登记情况中填写的国有资产总额,应当按照变动后的国有资产总额填写。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以及副本文字表述中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数额如何填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以及副本的文字表述中填写的占有、使用国有资本数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占有登记”中填写的“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相加之和填写。
76.企业产权登记证(表)中的“实收资本小计”如何计算?
实收资本小计=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
77.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企业所在区域代码的填报依据是什么?
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依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1)小类项代码填写;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填写;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如果国家统计局有修订,则按照最新修订的代码填写。
78.如果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之后,由于实收资本发生变动而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表)》中的相关数据如何填报?
为了保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表)》“变动情况(二)”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据之间的钩稽关系正确,如果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之后,由于实收资本发生变动而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上述数据应当按照发生变动的时点数填写,同时在申报材料中附变动时点的财务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79.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中涉及的企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如何界定?
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中涉及的全资子公司是指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持有100%股权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是指下列三类企业:
(一)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
(二)持股比例低于50%高于30%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三)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谓具有实际控制权,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虽未超过30%,但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能够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它协议安排实际控制该公司。
80.填报产权登记表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上线使用前,自行打印下载产权登记表的,尽量采用打印的方式填写表格,如果不能打印,除审核签字以外的其他项目,要用黑色钢笔、水笔或签字笔正楷工整书写。
81.各类产权登记表的打印格式和装订要求是什么?
在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上线使用前,各类产权登记表的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打印出的表样,均为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上线使用后,各类产权登记表均应当从系统中生成打印。
82.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提供几份产权登记表?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均是一式三份,分别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各留存一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表均是一式四份,分别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各留存一份。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应份数。
83.处于转制过程中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企业。目前,国家也正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如果上述事业单位已确定转制,且转制工作尚未完成,在《办法》公布实施后,为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改制效率,这部分事业单位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待转制完成后直接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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