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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感、死感和存在方式——给好友杨克宇的回信
&&&&&&&&&&&&&&&&&&&&&&&&&&&&&&&&&&&&&性感、死感和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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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好友杨克宇的回信
这篇你推荐给我们三个人的文章(见杨克宇BLOG——),好像我是第一个读到的。现在文章已经读完,并理解其文本旨意与你的用意。这篇文章却让我想到了“存在方式”和“存在感”。下面就此不成体系的谈一谈。
其实生命本无“先验的”意义,但我们却存在着。也仅剩这一点了——存在就是意义,或许可以说成——我们存在的意义就是存在本身。然而为了存在而存在却是荒凉的,但是人们大多如此。
每一个人或多或少、或强烈或孱弱的具有只属于他/她这一个身体的对于存在的体验,这种体验被称为“存在感”。它由“性感”和“死感”组成。这种“存在感”很神秘,它先天就有,伴随着我们每一个人仅仅属于自己的身体;但是它很害羞,很会隐藏,隐藏在我们找到那让它现身的唯一的途径之前。这个“途径”,或者叫“方式”,却是后天的“偶然得到”。所以,并不是每一个生命个体都一定能找到这个途径或这个方式,进而让这个神秘的“存在感”现身。这时,我们只能依靠对“性感”和“死感”的体验与判断。
“性感”与“死感”是存在感的两种形态,它们靠着一根细线紧密相连。关于“性感”,比如历史上有一位已故的奥地利的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先生,在他与其他人关系的远近中,我们得知他有着很多的身份:他是他父母的儿子、是他妹妹的哥哥、奥地利这个国家的公民、一位保险公司经纪人、小说家等等。但是,我们后来知道这位卡夫卡先生在如此多的身份里他自己最喜欢的是作为小说家的卡夫卡而不是作为保险公司经纪人的卡夫卡和作为他父母的儿子他妹妹的哥哥的卡夫卡,大抵他觉得作为小说家的卡夫卡的他比其他的卡夫卡“性感”。他从作为小说家的卡夫卡中找到了他的“存在感”;而写作就是他找到的能使“存在感”现身的途径——“存在方式”。
“死感”与“性感”相对,是存在感的另外一种形态。只有已死的个体生命能“感知”到“死感”,但是“已死”的个体生命却不可能拥有对于“死感”的“感知能力”。这大抵也成了“二律背反”。
所以,在我们“已死”之前,唯一能做的——就是让我们“性感起来”,在这一个承认“存在是存在的理由”的时代……这不仅需要运气的眷顾,更需要我们自身敏锐的目光。
以上所思,诞生于混乱之中,行文草率,不成理论,但希望还有所建设,谨作为对好友的勉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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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杨惠
出生日期:
籍贯:贵州 修文
杨惠,杨家老三,在4岁半时那年走失(),走失时身上穿的是母亲用旧衣服做的绿色小马甲套小马裤。
走失的地点位于当年的老贵阳市大理石路,当时那条街叫"大理石厂"(现在已经拆除)。现在的名字改叫做"大理石路"!
根据父母的回忆,在杨惠走失的那几年里一直在寻找其下落,从1991年到1993年连续找了几年都没有消息,过后由于种种原因被迫停止寻找其下落,但父母都不曾忘记要寻找小女儿的下落,现在一直居住在杨惠当年走失的地方(大理石路)不曾搬离的目的就是为了有一天杨惠长大后能找到回家的路,能对当时的地方不那么的陌生,找不到回家的路!直到现在父母和我们都在等你回家,一直在老地方等你归家!一家人可以早日团聚!
“大理石路”这条街是你长大待的时间最久的地方,父母们说小时候的你记性很好,家里人的名字,生日你都能清楚的说出来,小时候的你有些胖胖的可爱模样,很多人都很喜欢你,那个时代的亲戚们都很喜爱你,有些亲戚还有附近的邻居们都想要你做他们的女儿,但是就算咱们家不是很有钱,同时还有哥哥姐姐们在。咱们的父母都不肯把你送给他们!也许是某些人早就计划好了,趁父母他们不在家时就把你给带走了。那天母亲给你买的新衣服还没来得及给你穿,你就被人给带走了,导致现在我们一家人无法团聚!那些坏人破坏了原本完整的家!
现在我们家也不是很富有,基本上就靠一个夜市来做为一家的经济来源!如果有缘,哪天被你看见了,也不要因为我们家没钱就不回来看望你的亲身父母,就算我们家再穷再没钱,你也是我们这家的人,杨家的人,一辈子都是,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因为我们流着的是杨家的血,我们是一个完整的一体!
如果我们有缘能再见面并团聚在一起那就更好了,如果你不想回来也可以,让思念你的父母见见你也可以,让他们知道你还存在,你还活着。让他们看见你是好的。了却他们多年来思念你的心愿吧!
咱们家有5个兄弟姐妹,老大哥哥叫杨红。父母他们都叫小红。老二姐姐叫杨美,你小时候还经常带你玩的。老三就杨惠本人。老四杨兰,就是我,那时的我你应该不记得了。但是我从小到大一直都知道有你的存在的。就想看看你。想知道你是否像父亲多一些还是像母亲多一些呢?最小的是弟弟,小伟。还有就是父亲母亲了。
由于时间太长,当年也没有杨惠的照片,才导致一直找不到其下落,只靠一些零零散散的消息去寻找,最后都以失望告终。也许因为某些原因,杨惠的下落被知情人隐藏而无法得知正确的消息去寻找,一直到今天都还是无法找到,所以就只能期待杨惠本人长大后能在网上找到回家的路,回忆起当年的自己,早日回到自己原本的家和父母团聚,好让年老的父母了却多年来的心愿。能在有生之年看看自己一直寻找的小女儿。
& 同时我们一家人都很期待你回来!一个大家庭少了谁那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家!
希望所有的好心人帮我一把,好早日找到我的姐姐,让我的父母他们能完成一直未了的心愿!做为家中的一员,我代表杨家人谢谢你们(*^__^*)
& 父亲:杨克宇
& 母亲:余文仙
父亲在2008年10月出了车祸导致手臂骨折,现在不是很灵活.跟母亲一起做夜市小生意.由于手的原因.只能做些轻巧的。主要工作是母亲来做的。
大哥和姐姐都有自己的工作。平时有空时就帮忙做些事。他们都很辛苦的在为了自己的事业而忙碌,但是,我们仍然住在一起的。大家都很和睦...
这些消息随时都会更新,直到找到杨惠本人为止...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忙,帮我把这些消息发在能看见的地方,要是每个人都能看见最好了.因为现在的人基本上都会上QQ,我希望好心人能帮我把消息顶起来,让杨惠我的姐姐上网的时候能知道我们在找她.一直在找她!
& 谢谢你们咯!
谢谢你们的帮忙.能得到你们的帮助那是我的幸运!&
所有好心人.所有的好人们身体健康.快快乐乐的.幸福的(*^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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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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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6层1619室。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北京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吕亚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美*公司)因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日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2360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讯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讯腾公司)(甲方)与美*公司(乙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触摸查询下载机平台软件;合同涉及费用总额为六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预付款,项目需按附件约定的关键里程碑分3次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分三次依次支付合同金额的30%、30%和20%给乙方,全部验收合格之后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验收期限为3日,验收合格,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售并结清合同款项;合同涉及的相关程序、文件源代码的版权属甲方所有,乙方须无条件的将开发程序和源代码等提供给甲方,乙方不可将此代码销售、转让给第三方或做其他用途;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无故延迟付款或延迟完工日期,每延迟一天,需向对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六;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同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额的5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须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开发的软件程序不符合《产品功能需求书》要求或不能达到甲方对软件要求的一项或多项的,在甲方要求两次整改要求后,软件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则视为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须赔偿相关损失;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至协议文首所示之地址”。双方另约定了各自的负责人分别为刘崇旺和杨**。日、日和日,讯腾公司分别向美*公司以汇款方式支付软件开发费六千元、三万元和六万六千元。日,北京华夏万德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公司按照讯腾公司指示向美*公司支付四万元,并由孙杰出具了收条,但其将日期错写成日。美*公司以孙杰并非该公司员工亦非其的委托收款人为由对此不予认可。讯腾公司并未提交该笔款项的银行对账单。讯腾公司提交了美*公司向其最后发送的软件,美*公司称并非软件的最终版本,最终版本已提交给用户。讯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讯腾公司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该公告显示“登记号:、软件全称:数字加油站高清下载系统、软件简介:数字加油站、版本号:V1.0、著作权人:崇峰(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日期:”。经询问,讯腾公司称此登记软件只是涉案软件的一部分。美*公司提交了QQ记录等,如狼图腾与杨克宇(QQ:)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日 13:30:30 文件“中国华录高清加油站手机版V.1.0.1.rar”(14.4MB)已成功上传至服务器,我们将为您的好友保存7天;日 13:30:57 对方已成功接收了您发送的离线文件“中国华录高清加油站手机版V.1.0.1.rar”(14.38MB)。据此美*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称“中国华录高清加油站手机版V.1.0.1.rar”即为软件最终版本,用于证明已将开发软件最终版本交由最终用户,但经办人并未出庭作证。讯腾公司以未授权美*公司直接将软件交由最终用户为由对此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讯腾公司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支付凭证、证明、收条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讯腾公司与美*公司所订软件开发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美*公司收到软件开发费后,未及时向讯腾公司提交软件的最终版本,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违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双方所订合同亦应解除,讯腾公司要求返还开发费14.2万元,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讯腾公司与美*公司订立的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美*公司返还讯腾公司开发费十万二千元;三、驳回讯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美*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四(软件光盘)及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一表明,上诉人已经按约定向被上诉人交付了开发的程序及源代码。并且被上诉人已经支付了《软件开发合同》和《项目二期开发协议》约定的费用,如果上诉人未按约定及时交付程序及源代码,被上诉人不可能支付约定的费用。二、被上诉人在日已对涉案软件做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及时向被上诉人提交软件的最终版本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剩余款项9万元。针对美*公司的上诉请求,讯腾公司口头答辩称:我方根据软件开发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款项,但上诉人没有交付涉案软件,造成根本违约,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我方虽已支付部分款项但并不意味着上诉人已向我方交付涉案软件,也不意味着我方已对涉案软件验收合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美*公司提交一份名称为“使用方在2011年3月使用上诉人开发的软件参加CCBN展”的网页打印页证据。美*公司称未在原审过程中提交该证据的原因系在原审过程中没有找到这份证据。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以下意见:1、美*公司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美*公司收到开发费用后未及时向讯腾公司提交软件最终版本属于违约、美*公司与讯腾公司所订合同应予解除持有异议。同时,美*公司明确表示能够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向讯腾公司交付软件最终版本的证据为:1、讯腾公司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四(软件光盘);2、美*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一 “刘崇旺”与“狼图腾”的QQ聊天记录中显示日 14:47:08 成功发送文件“华录项目源代码_v1.4.7_完整版归档.rar”(145.30MB)。美*公司称“狼图腾”系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的QQ名称,该聊天记录中的“华录项目”即指涉案软件,但认可没有证据证明。讯腾公司表示不认可美*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不认可“狼图腾”系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的QQ名称。2、美*公司明确表示对于讯腾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的附件一至附件五无异议,认可存在上述5个附件,但主张软件开发合同还包括附件七,美*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交了附件七。另外,美*公司明确其要求讯腾公司支付剩余9万元款项包括软件开发合同的附件五中的总费用6万元和附件七中的总费用3万元。讯腾公司称软件开发合同仅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五,没有附件七,不认可美*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交的附件七的真实性。经查,美*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交的附件七名称为“单机版开发协议”,该协议落款处无任何签章和日期。日,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质证意见,其中对讯腾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四光盘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关联性不予认可,光盘里的软件是被告提供的软件版本,但不属于最终版本,软件也不存在质量问题”。美*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一系日“刘崇旺”与“狼图腾”的QQ聊天记录的打印页。该聊天记录中显示日 14:47:08 成功发送文件“华录项目源代码_v1.4.7_完整版归档.rar”(145.30MB)。讯腾公司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质证意见中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另查,讯腾公司与美*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包含有附件,其中附件三涉及的总费用为42 000元;附件五涉及的总费用为60 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审过程中讯腾公司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附件及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美*公司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网页打印页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违约,即是否按照双方约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给被上诉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美*公司明确表示能够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向讯腾公司交付软件最终版本的证据为讯腾公司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四(软件光盘)及美*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一。根据查明事实,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质证意见中称讯腾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四光盘证据是其提供的软件版本,但不属于最终版本,因此,讯腾公司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四并不能证明美*公司已向讯腾公司交付软件最终版本。美*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一系QQ聊天记录的打印页,讯腾公司在原审及二审过程中均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网页打印页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美*公司已向讯腾公司交付软件最终版本。关于美*公司称涉案软件开发合同还包括附件七一节,本院认为,美*公司原审过程中提交了“附件七”,但该附件中没有任何签章,讯腾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软件开发合同还包括附件七。关于美*公司称讯腾公司已对涉案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说明美*公司已向讯腾公司交付最终版软件一节,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显示的软件全称与涉案合同中的软件名称不同,登记的著作权人也并非讯腾公司,故该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不足以证明美*公司已向讯腾公司交付最终版软件。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美*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七十元,由北京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北京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由北京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海旗&&&&&&&&&&&&&&&&&&&&&&&&代理审判员&& 张晰昕&&&&&&&&&&&&&&&&&&&&&&&&代理审判员&& 刘永存&&&&&& &&&&&&&&&&&&&&&&&&&&二○一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书&&记&&员&& 杨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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