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人我犯行赌罪,2009年到2012年坐牢三年,罚金叁佰万,查封了一套银行货款房。从牢里出来

[转载]浙江打击拒执罪案例新闻发布会
&&&&&&&&&&&&&&&&&&&&&&浙江法院打击抗拒执行犯罪十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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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徐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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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 大家好!
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我省抗拒执行犯罪的十大案例,目的是宣传我国刑法有关拒不执行的相关规定,介绍我省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以震慑和教育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提高社会公众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认知,努力营造“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入刑入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是1979年《刑法》就已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1997年《刑法》对抗拒执行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还专门作了立法解释,为打击抗拒执行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行1997年《刑法》规定中,涉及抗拒执行的罪名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
一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条款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特别要强调的是这一罪名的责任主体,除了上面规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可以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我们提供的案例中就有法定代表人被追究拒执罪的。
二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可以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任何组织未经允许,不得处置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是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强制执行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联合通知中,列举了强制执行中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我们提供的2个典型案例均属于第一种情形:
1.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别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虽然不是被执行人,但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也构成妨害公务罪,应给予刑罚惩处。
二、我省打击抗拒执行犯罪的情况
2010年以来,我省法院在省综治委的领导下,大力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通过加强与公安、国土、工商、税务、金融、财政、人力等社会管理部门的执行联动,深化执行征信系统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全面扩大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控范围,切实提高查控效率;强化执行惩戒系统建设,加大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的违法成本,使其不能为也不敢为。省高院与省公安厅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协助执行的办法,各市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分别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出台了打击拒不执行的联合文件,杭州、金华等一些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惩戒拒执犯罪的行为,始终保持对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了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据统计,2012年1月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使用司法拘留措施3971人次,罚款236件次,追究刑事责任64件82人,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53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2人,妨害公务罪17人。
从上述处罪的犯罪行为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主要表现为转移、隐匿、低价处分财产。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主要表现为针对法院已经保全或执行中已经查封了的财产恶意处分变现,以逃避债务,其中又以处分保全财产的为多数,占80%以上。妨害公务罪则主要表现为暴力对抗法院的执行活动,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执行人逃脱,最终使得拘留、拘传被执行人的措施无法实现。
从上述处罪的犯罪主体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有被执行人、担保人以及作为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被执行人为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中,8人为被执行人本人,1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人为案外人(毁损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财产)。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呈现多样性,既有被执行人本人,也有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还有与被执行人无直接关系而被纠集的人,如我们提供的傅斐、盛思敏、刘成功、王安平妨害公务案一例中,傅斐指使员工盛思敏,盛思敏又叫来刘成功、王安平,这三个人都是外省来杭务工人员,与被执行人丁一梅既不认识也无关系。
三、继续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犯罪维护司法权威
抗拒执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一是存在侥幸心理。有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他们采用隐瞒、转移财产甚至暴力的手段逃避、对抗执行,试图拖延执行或逃脱债务。凡此种种,实际上是侥幸作祟,过高估计了自己对抗法律的伎俩,最终都是徒劳的。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被执行人因为不懂法,认为不按法院的要求如实报告财产,躲避法院的传唤、调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甚至以采取谩骂、殴打、围攻等过激的行为阻挠法院正常执行公务无关紧要,但是法律并非不知者不为罪,最终触犯刑律,受到了处罚。
抗拒执行犯罪行为危害甚巨。一是侵害权利人的权益,使得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实现。二是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使得其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对于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打击。
在此,我们严正地告诫那些企图对抗执行的人,应当加强法律学习,知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讲诚信,走正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对抗执行,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得不偿失。
各位记者朋友,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行工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全省法院将加大抗拒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地倡导和推进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格局,促使更多的人敬畏法律,选择诚信,选择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工作离不开广大新闻媒体有效宣传与舆论监督。在这方面,省内外媒体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浙江高院执行局对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真诚期待你们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选取的10个典型案例附后提供给大家,供参考。
&&& 谢谢!
&&& 来源: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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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打击抗拒执行犯罪十大案例
&&& 案例目录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一)戎安春拒不执行裁定案
(二)方笑云拒不执行判决案
(三)郑宽、郑美仙、汪则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四)项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五)潘友全拒不执行判决案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例
(六)陈德柱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案
(七)李伟强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案
(八)徐渝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纺织机械案
三、妨害公务罪案例
(九)方青治、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妨害公务案
(十)傅斐、盛思敏、刘成功、王安平妨害公务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一)戎安春拒不执行裁定案
蒋某某、张某诉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8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富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蒋某某、张某于同年9月16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元。
杭州中院执行中查明,大富公司有一辆价值140余万元的奔驰轿车,遂裁定予以查封,并发出《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通知》,责令大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戎安春限期将该奔驰轿车交至法院。后又两次通知催交,大富公司和戎安春仍拒不交出。日,杭州中院对戎安春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9月23日,大富公司将上述奔驰轿车交至法院。
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戎安春作为被执行人大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戎安春曾因无视法律无视司法机关的执行公务而犯罪被判处缓刑,但其不思悔改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戎安春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方笑云拒不执行判决案
建德某担保有限公司诉建德市林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方笑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日,建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德法院)判决建德市林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元,方笑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方笑云在判决生效后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反而于日将其名的一套房产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某。收到房款后,方笑云通过异地开设账户,将资产隐匿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建德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方笑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方笑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部分履行了判决,且剩余欠款双方已另行达成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郑宽、郑美仙、汪则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日,楼某某经公开拍卖以10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原属于被执行人郑仲良、郑小娟所有的别墅。同年9月19日,楼某某付清全部房价款。次日,浦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江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该别墅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楼某某所有,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楼某某时起转移。同年9月23日浦江法院向楼某某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
同年11月2日下午,郑仲良(另案处理)与郑宽商量后,由郑宽伙同汪则兴将上述别墅内一楼卫生间、厨房间等墙面砖、二楼各个房间的木地板以及楼梯的木地板损毁,经价格鉴定,被损毁物品总计价值13638元。
又,在同年11月5日20时许,在郑仲良授意下,郑宽伙同郑美仙、汪则兴等人在上述别墅内一楼大厅摆放一具棺材及香炉、花圈,在棺材和卫生间中放了死鸡,每个房间放了花圈、幂纸,二楼阳台外面挂下白布,将整个别墅设置成一个灵堂,并燃放鞭炮后离开。此后,买受人楼某某以该别墅很不吉利及严重贬值等理由,拒绝接受拍卖标的物。日该别墅进行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811万元。日、15日,郑美仙、郑宽分别主动前往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投案。
浦江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郑宽、郑美仙受被执行人郑仲良的指使,汪则兴在郑宽的纠集下,故意毁损别墅内装潢、在别墅内设置灵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郑美仙、汪则兴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宽、郑美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郑宽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郑美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汪则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项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项熊,系平湖市圣雅特箱包手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特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6月至9月,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立案执行多起被执行人为圣雅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240余万元。执行期间,该公司银行账户进账290余万元,但仅以21万元履行债务。同年9月28日,在收到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5万元货款后,项熊又将该款分三笔转入其妻子的私人帐户,并于当晚将公司仓库剩余面料以3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他人。同年9月29日凌晨,项熊及其家人携款潜逃。潜逃时,项熊共拖欠公司130名职工工资90余万元。次日,多名公司职工在平湖市新华路延伸段与兴工路交叉口堵路,造成交通堵塞。此前的日,因拖欠职工工资,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圣雅特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圣雅特公司于同月20日前付清拖欠的工资。之后圣雅特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2011年11月,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向圣雅特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于同年11月26日前付清所欠职工全部工资,但项熊仍不支付,直到2012年3月份才将所欠工资全额发清。
平湖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项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共计90余万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项熊系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项熊系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五)潘友全拒不执行判决案
2009年,温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岭法院)先后立案执行以潘友全、陈菊香为被执行人的三起案件,标的额1600余万元。执行中,温岭法院通过拍卖潘友全房屋等执行措施,共执行到位320万元,但潘友全仍有1340万元债务没有偿还。潘友全明知债务未了,却将其2010年间从他公司领取的57万元予以隐匿、转移,而在向温岭法院报告财产时又隐瞒了其在银行的存款33985元,对他公司拥有的25%的股份。
温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潘友全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民事判决和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仍隐藏、转移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潘友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例
(六)陈德柱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案
日,因与陈某某债务纠纷一案,陈德柱位于苍南县钱库镇的一套房产被苍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苍南法院)依法诉讼保全。3月9日,苍南法院向陈德柱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3月13日,陈德柱隐瞒查封事实,将该房产以83.28万元转让给林某某并收取了对价。
苍南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陈德柱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陈德柱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和解,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具备管教条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七)李伟强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案
日,因舒某某诉韩某、李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所有的位于缙云县五云镇的一套房产被缙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缙云法院)依法诉讼保全。同年12月7日,缙云法院判决确认了借贷关系。
李伟强(系李某的父亲)担心上述房产被法院拍卖导致其对女婿韩某的10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于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带人进入上述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搬运物品,使用现场找到的铁锤、螺丝刀、岩钎等工具,拆除房门、木地板、吸顶灯、电视机柜等物品,将难以拆除的洗手台、房门框、橱柜等物品毁坏,造成房屋损失达22710元。
缙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李伟强明知女儿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却故意毁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李伟强系初犯、偶犯,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预交赔偿款,相对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八)徐渝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纺织机械案
日,徐渝经营的绍兴县佳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因与绍兴县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生加工合同纠纷,佳信公司的12台绣花机、1台发电机被绍兴县人民法院依法诉讼保全。2007年1月,徐渝将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变卖,价值42万余元。案发后,徐渝于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绍兴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徐渝明知系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却擅自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徐渝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并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妨害公务罪案例
(九)方青治、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妨害公务案
2007年1月,方青治向朱某某借款20000元。2010年1月,朱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生活困难。同年6月,朱某某的妻子沈某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向临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安法院)起诉方青治归还欠款。经调解达成协议,方青治应于日前向沈某某等付清欠款。因方青治未按调解书约定期限付款,沈某某等向临安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经多次强制执行,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方青治只支付了8000元。
日,临安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到方青治住所对其强制执行。方青治在村边小店门口看到法院的警车后,立即逃跑。后执行人员在小店旁弄堂内将其控制。在宣布对其拘传后,方青治拒不配合,对执行人员言语威胁、肢体反抗,并大声呼救。其亲友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等人赶到现场,拉扯、嘴咬、拳打脚踢,竭力阻挠法院拘传方青治,致使方青治带铐脱逃,9名执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法警构成轻微伤。
临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方青治、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包长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廖生荣、马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廖生荣、马建平、包长明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决定对三人适用缓刑。方青治案发后虽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在法庭上拒不认罪,不构成自首。据此,判处方青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廖生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马建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包长明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方青治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期间,又撤回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准许方青治撤回上诉。
(十)傅斐、盛思敏、刘成功、王安平妨害公务案
日19时许,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至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丁一梅、程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丁一梅实施司法拘留的过程中,傅斐明知法院执行公务,仍指使盛思敏带人前来阻止。盛思敏遂纠集刘成功、王安平等数人,采用聚众哄闹、唆使丁一梅跳楼等方式阻挠执行,致使场面混乱、失控。23时许,盛思敏等人又采用言语威胁、搂抱、围困执行人员等方式阻挠执行人员对丁一梅实施拘留,致使丁一梅逃脱。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傅斐、盛思敏、刘成功、王安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傅斐、盛思敏、刘成功、王安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傅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盛思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刘成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王安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来源: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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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曝光5起拒不执行罪案件 五个“老赖”被判刑
日03:09& 东方今报 记者沈春梅 通讯员孙志平姚世宏
  9月11日上午,省高院曝光5起拒不执行罪案件,涉案的5名“老赖”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刑。省高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刑罚打击力度,多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一】
  欠债不还 却出资百万开公司
  齐清晨、梁珂玲曾向孔先生借款。日,清丰县法院判决齐、梁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日,孔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齐、梁二人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且长期外出恶意逃避。法院查明,日,齐以实物出资140万元、梁以货币出资60万元,注册成立了清丰县鑫华制衣有限公司。法院认为,这足以证明二人有执行能力。后齐因拒执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二】
  法院查封的物品 老赖也敢卖
  2011年,新野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张新功于日前,偿还申请人董某2万元及利息。2012年5月,董某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在诉讼期间,法院曾扣押张新功砖场砖机一套及东方红拖拉机一台。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准备依法处置被扣押物品,张新功称,砖机一套已经以170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站,现在追不回来也没钱还账,并拒绝说出拖拉机的存放地点。最终,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张新功有期徒刑1年6个月。张新功服刑期间,其家属主动找到申请人履行了6000元借款。
  【案例三】
  轧伤孩子 狠心车主有钱不赔
  2006年3月,司机袁延丁驾驶大货车将4岁的韩某轧伤,造成韩某左踝及足挫灭伤,构成八级伤残。
  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车主张庆伟赔偿韩某23万元,司机袁延丁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3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肇事车辆经物价部门作价,以8万元的价格抵给了申请人。
  后法院查明,张庆伟有多张银行卡,并且银行存款数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以涉嫌拒执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在侦查期间,张庆伟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义务。
  今年7月15日,伊川县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张庆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来源:新浪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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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公布反规避执行8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15:45
法制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吴亚东刘百军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德威公布了该省反规避执行的8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福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于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高佳苑三期10号楼某单元房产已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日转移给黄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刑事责任。
  经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被执行人收押期间,其家属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82372元全额履行完毕。
  案例评析:如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执行局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执行后,仍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换来的结果是不仅仍需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庄某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诉讼期间查封的庄某及其配偶洪某的多处房产。
  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洪某(庄某的配偶)与被执行人庄某已外逃,下落不明。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洪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庄某、洪某名下房产前,对房产的现状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庄某、洪某在外逃前,已于日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2号某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7号21-22层某单元两套房产出租给谢某。在法院入户调查时,谢某要求保护其承租权和收益权(两套房产均已转租)。在此情形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为此,执行人员提出了动员承租人参与竞买的工作思路。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消除了承租人的疑虑,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承租人下决心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承租房产。
  日,在上述两套房产再次拍卖时,承租人参与了竞买,并且成功买下上述房产,案件也顺利执结。
  案例评析:被执行人洪某、庄某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和下落不明,属于明显的执行主体隐匿的规避执行行为;另外,其在外逃前,将可供执行的房产出租,给房产拍卖设置障碍,亦属于利用租赁合同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产拍卖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能动司法,不轻言放弃,不走过场,找准切入点,对承租户作了细致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成功劝说承租户买下讼争房产,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承租户减少损失和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完成的“三赢”局面。
  案例三:方南某与方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日和6月20日各向蔡某借款50万元,并立有字据。因方南某与方丽某到期未还款,蔡某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分期偿还欠款100万元,龙文区人民法院遂于日作出(2011)文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方南某、方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的财产线索并指出其即将转移财产,要求龙文区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龙文区人民法院于日查封了方丽某所有的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1号悦华星座2幢某室的房产。日,案外人颜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已于日将该房产卖给异议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至今未过户。龙文区人民法院于日公开举行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称房屋虽未过户,但已于日实际交付。方南某、方丽某仍继续租住该房屋,并由其支付每月3700多元的按揭款。经询问异议人为何按揭款还是方南某、方丽某缴交时,异议人称该3700多的按揭款算是房屋的租金。异议人称其对房屋进行过二次装修,但在询问关于房屋装修具体事项时,异议人闪烁其词,既不清楚装修花了多少钱,也不清楚房屋内的家具有多少。从听证会查明的情况看,案外人的主张漏洞百出,有虚构买卖合同以逃避执行的嫌疑。
  案外人颜某于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撤回异议。
  案例评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这种虚构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不仅侵犯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也亵渎了法律。法院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查清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暴露了异议人购买查封房产的诸多疑点,使得案外人摄于法律的威严自行撤回了异议。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和异议人颜某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例四:以福建省晓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74件,其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0件,晋江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41件、石狮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2件、丰泽区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1件。
  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查封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并依法委托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6380.37万元。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同年8月28日,上述标的物以6800万元拍卖成交。在依法分配拍卖款后,鉴于法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该系列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系列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上述系列案的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王某婷、庄某新、王某岚、王某甲、王某乙诉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林某扬的五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此同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举信,反映晓星公司涉嫌虚构债务损害真正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系虚假诉讼的情况。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并分析,五案确实存在多方面疑点,原、被告涉嫌伪造证据、妨害执行,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
  上述五案经一审审理,均以“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晓星公司出具的借条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的、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五案中仅王某婷、庄某新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涉嫌串通他人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意图规避执行,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行为依法应予制裁。
  案例五: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陈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宝某于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聂某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00000元、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4450元,并于三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一年内的财产状况。日被执行人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1、在建设银行有存款60元;2、在永安市南塔三村&号与其另两兄弟共有住宅一幢,面积215平方米;3、对杨某债权480000元,已保全杨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
  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另二人于日共同出资3000000元,设立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陈宝某以货币方式出资1200000元,占公司股份的40%。日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其女陈某签订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按1200000元转让给陈某。被执行人未对该财产情况进行申报。
  永安市人民法院遂传唤被执行人陈宝某到庭,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行为系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经执行法官进行法律宣传、反复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陈宝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偿还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并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对其未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悔过,请求减免处罚。日,被执行人陈宝某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了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元。
  案例评析:被执行人陈宝某在永安市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本案债务并申报财产后,转让其持有股权,事后又积极偿还全部债务,其行为虽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其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04条、第217条之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陈宝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申请执行人林某庆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城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8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城厢区人民法院于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只冻结、划拨人民币28466.98元。
  经查,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70000元,其中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10000元,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60000元,法定代表人许某火。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出资款人民币510000元、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的账户。同月12、13、16日,该存款被全部电汇和取现。
  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华(系原法定代表人许某火妻子)。日,该公司决定由股东林某华增加出资人民币9260000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元。日,股东林某华将出资款人民币9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关支行的帐户。当日,该帐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260080元。次日,该公司的巨额存款人民币9256000元被转到开设在同一银行的莆田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帐户。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火。日,该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琼(系许某火女儿),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元,其中许某琼出资人民币510000元(持股比例5.08%),林某华出资人民币9520000元(持股比例94.92%)。
  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许某火、林某华在成立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并致使公司资不低债,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涉嫌犯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日,该院将案件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立案侦查,并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备案。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评析: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结合本案来看,被执行人的股东无合法依据将注册资金抽逃,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执行法官调取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及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和城关支行的现金交款单、电汇凭证、取款凭条、转帐支票、银行进帐单等证据材料,发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适当运用刑事措施,依法追究规避执行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反制规避执行行为,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廖某明、廖某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胡某手续费、劳务管理费等301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延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在日注销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企业注销清算报告载明,截止日,公司共有总资产3.10万元,总负债1.65万元,净资产1.45万元。另查明,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股东共有俩人,其中廖某明出资7万元,占出资比例70%;廖某英出资3万元,占出资比例30%。企业注销清算报告载明,剩余资产1.45万元人民币按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廖某明1.02万元、廖某英0.4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还查明,被执行人在公司清算时并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及时申报而未获得清偿;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延平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追加第三人廖某明、廖某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责令廖某明、廖某英在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1.4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此外,对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股东非法清算致使其所受损失不止1.45万元的部分,执行法院建议其另行依法向被执行人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仍在执行中。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到企业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在准备注销时,虽经过清算,但对在清算时法院就已判决生效要其履行支付债权人胡某30100元的债务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债权人胡某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更为严重的是,在被执行人公司清算后,股东二人将公司剩余的净资产予以瓜分,债权人的权利进一步落空。鉴此,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执行程序中径行裁定追加第三人廖某明、廖某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责令廖某明、廖某英在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1.4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使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对超出1.45万元部分的损失,依法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延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和建议,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申请执行人利川精诚魔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鼎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鼎民初字第490号判决,判决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利川精诚魔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福鼎市人民法院于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福鼎市人民法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且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日,经福鼎市委政法委协调,福鼎市公安局大力协助,福鼎市人民法院终于查找到被执行人洪某下落。福鼎市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第102条第6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洪某拘留15日。随后,福鼎市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洪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长期从事生意来往,从日至日止洪某在农业银行账户中累计存款金额为元,在建设银行账户中的累计存款金额为23363元。且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洪某共支付给案外人陈某琴利息款10多万元。西安一奶粉厂家赔偿给洪某5万元,洪某将该款用于生意开支。上述事实均能证实被执行人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并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涉嫌合同诈骗被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某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
  案例评析:在执行过程中,时有发生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欲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本案中,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执行人洪某在农行帐户内资金往来频繁,存款金额累计达130多万元,并有多笔大额存款转入、转出或取现,建行账户亦有资金往来款,另还获得西安一家奶粉厂的赔偿款以及经营生意期间还向他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等等,完全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具备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因此,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将被执行人洪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废债务的嚣张气焰。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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