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的社保卡转到别的地方可以转到重新就职的企业中吗?

社保中断后再次缴纳的时候需要补交钱吗?_百度知道
社保中断后再次缴纳的时候需要补交钱吗?
不需要,退休后在补交未交的年限即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自补足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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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断缴的社保,你不可以申请补缴。如果原参保地不是你的户籍地,你可以申请补缴,原参保地是你的户籍地,续缴的社保,也可以不补缴,只能通过就业单位续缴社保,中间断缴的社保如果你是城镇户籍居民,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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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要续交必须把欠费补起来,否则是办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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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人民日报:中国每年有3000多万人中断社保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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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愿缴纳养老保险、参保者失业、参保者累计缴满15年不愿再缴、人员流动时社保无法转移,造成部分参保者断保  “断保”的前身是“退保”。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目前我国对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如何衔接尚未做出详细规定,直接影响农民工持续参保。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超过3亿,但同时每年有3000多万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
本报记者 白天亮 李刚 曹玲娟
时至年底,又是一年一度流动人口返乡过年的高峰期。“一年累计3800万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的消息挑动人们敏感的神经,让人们想起了前些年每到12月份就涌现的“退保潮”。
社会保险被比作“安全网”、“稳定器”,出发点是为了改善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养老保险正是其中分量最重的一项。如今,每年数千万人中断缴纳保险,背后有哪些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将对此产生哪些影响?
从“退保”到“断保”
——企业不愿缴纳养老保险、参保者失业、参保者累计缴满15年不愿再缴、人员流动时社保无法转移,造成部分参保者断保
“断保”的前身是“退保”。
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每到春节返乡时,珠三角的东莞、佛山等地总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涌到社保办事大厅,提取积攒在自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酿成“退保潮”。正在广东打工的湖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刘思明就曾是其中一员。他坦言,当时年轻,对自己今后的养老保障没有太多概念,而且几乎一年换一个单位,所以到了年底就想尽一切办法多取点钱在手回家过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年下来能有约2000元,算是一笔不小的现金收入。
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但据有关机构估算,当时每年退出养老保险的人也在3000万左右。
这一状况在2011年后有了根本性的转变。“《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养老保险已经不允许退保取现了,只能办理转移接续。”广州市梅东路社保医保办事大厅工作人员说。从政策上讲,参保者不论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都无法提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这使得“退保”不再可能。12月11日,记者在广州小北路社会保险办事大厅、梅东路社保办事大厅,以及居民征收、购买养老保险的单位广州市地税局办事大厅转了一个上午,没有见到前往办理退出或中断养老保险手续的人员。
法律禁止参保者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终结了以取现为目标的退保行为,但并没改变其他类型的中断或退出行为。
有的人因为换工作后新单位不给缴纳养老保险而断保。马明阳在北京一家知名连锁造型机构任高级发型师,从业十几年间,他先后在五六家理发店干过,只有一家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给上保险当然是好事,如果不给上,我也不会主动要求,断保是平常事。”
有的人因为就业中断而断保。蔡女士怀孕后辞去了在北京一家出版公司的工作,回家做“全职妈妈”,她的养老保险从此中断。“我计划孩子两岁后再出来工作,到时候再接着上养老保险。”
有的人断保是考虑到已经累计缴费15年,按照现行政策即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自己算算账后不愿再多缴。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中断社保是转移接续不畅导致的。自己不想断保,老单位缴纳了社保,新单位可以提供社保,但劳动者异地流动时,养老关系无法顺畅对接。一些人受漫长繁琐的转移接续过程所累,中断了几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保险。一些人由于无法实现转移,从此断保。据分析,在3800万人中,这类群体占据了相当大比例。由于其养老保险完全是被动中断,这部分人对完善制度、顺畅接续的呼声也最高。
转移接续不畅,参保者无奈断保
——1.5亿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6000多万人跨省流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题影响参保进程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多难?难到直接导致大量有参保愿望的劳动者无奈断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所所长金维刚介绍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包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包括不同制度间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如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我国有2.6亿农民工,其中1.5亿人在城乡间流动,6000多万人跨省流动。不论是哪一种流动,都涉及社保转移接续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跨地区就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及关系转接的原则,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政策说得明明白白,但实际运转中,参保者却发现转移接续难上加难。
赵秀英和丈夫曾在河北秦皇岛一家工厂的流水线上干了近10年,一直缴纳养老保险。3年前,夫妻俩来到北京,进入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公司愿意提供三险,这曾让赵秀英很高兴,以为将来老了能按月领养老金。但反复咨询后才发现,她在河北缴纳的养老保险很难在北京接续,她的户口在吉林,要把河北以及北京的养老保险转至老家以便将来领取待遇也很复杂。她说,如果分段缴纳的养老保险最后不能连着算,还不如不缴保险,现在少扣点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转移接续的人中,成功转移的人仅占20%,约八成的人流动后,要么没有就业,要么就业后没去办理或没办理成功。
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对参保人员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有的大城市不允许非户籍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有的大城市以种种借口拒绝承接大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此外,操作环节上缺少统一规定,也影响着转移接续。广州市社保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直言,外来务工人员如果要办理跨省转移,由于在“年限互认”等方面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他们基本上采取“搁置”的方式处理。
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目前我国对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如何衔接尚未做出详细规定,直接影响农民工持续参保。
不管在哪儿干,养老保险都应接着算
——养老保险应尽快消除“空白点”,完善制度适应流动性
中断社保,对劳动者影响不小。
曾经退保的刘思明现在直言后悔,因为他仅仅提取了社保的个人账户部分,企业出钱缴纳的统筹部分一分钱取不出来。第二年他又回到东莞打工,还得重新办理入保手续。“想明白了,只要一直在一个地方打工,断保肯定不合算。”
断保更会导致参保者最终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深圳的王先生曾在武汉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上世纪90年代中期来到深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10多年后,所在企业关门,王先生养老保险中断。按照国家政策,他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视同缴纳养老保险,但实际办理时难以接续,成为又一个“断点”。这使得王先生过了60岁,却无法领到养老金。
影响最大的还是农民工群体。对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来说,以前退保还可以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现在既不允许退保,又因为转移接续难等原因容易断保,个人缴纳的钱长时间不能用,相关待遇享受不到。社会保险不仅不能成为农民工的“安全网”,反而成为对农民工群体的剥夺。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2012年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但“3800万人断保”这一数字,说明社保制度还很不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于人口迁移流动的步伐、滞后于城镇化的步伐,这是断保问题在今天凸显的大背景。”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表示。在他看来,断保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劳动者认识问题、企业压成本不愿参保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在人口流动日趋加快的今天,社保体系地区割裂、城乡割裂、不同群体割裂的状况导致劳动者在流动时被迫断保。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任远认为,这些政策的制定实施将有助于减少断保现象。扩大参保覆盖面,将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消除养老保险的“空白点”。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在流动时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难题。
如何不让劳动者被动断保?人社部社保所的课题指出,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以人员流动性较强的商贸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为重点,对不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应当放开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这既能使农民工在返乡后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又允许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时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对不同地区、不同制度间转移接续时的条件、资金规模、年限认定、待遇标准明确具体规定,真正实现“不管你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养老保险ABC
●个人账户里的钱能随便花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个人账户资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余额可以继承。目前,全国各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了吗?
《社会保险法》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以按月领取,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规定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在用人单位就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单位不给缴费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愿承担缴费义务,甚至恶意欠费,直接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鼓励任何组织、个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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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单位离职后,在异地单位入职,社保是转入就职单位还是转入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
yadian_ajing 在原单位离职后,在异地单位入职,社保是转入就职单位还是转入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
如果你要操作社保转移的话你好,得看你自己选择往哪转,一般是转到你新的就职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的
社保是转入就职单位还是转入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社保是转入就职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
自然是转入现就职单位,异地新设一个账户,原来缴纳的社保账户里面的钱办理异地账户转移就可以了。
热心网友北京社保已经交了4年余,现在因为就职公司同事错误操作,社保中断,请问:可以起诉并索赔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北京社保已经交了4年余,现在因为就职公司同事错误操作,社保中断,请问:可以起诉并索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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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1年2月入职的,公司一直未购买社保未签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可以向公司提出哪些赔偿?我在网上查说是可以申请公司赔付这两年的社保和11个月的工资,请问根据最新的劳动法是否过了时效性?如果没有我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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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本文由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边明山律师整理)
案件再现:田某系山东某环保再生资源公司职工,于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于日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种种原因,田某于2013年委托笔者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淄博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定双方自日解除劳动合同,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双方自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田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以田某未按该公司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未予支持。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田某能否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仲裁委以田某未按该公司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对田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条件,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是其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履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设定任何附加条件。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例如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当然,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另行向劳动者主张赔偿。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双方在有关劳动合同中就办理工作交接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应的裁决书或判决书到有关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有关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对有关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但实务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差距等诸多因素,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保险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长时间无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情形时有发生。
(①详见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66页。)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3修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作者简介:
边明山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30272),同时拥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曾就职于国有大型企业,
2002年至今先后在多家企业担任常年企业法律顾问,有着十余年的法律实务经验。
座右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业务专长:
一、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事务;公司股权、合同、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诉讼事务;借贷、融资与担保诉讼事务;交通事故等侵权诉讼事务;婚姻家庭及继承等诉讼事务;劳动及工伤事故等与劳动有关的劳动争议诉讼事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非诉法律事务: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股权转让与调整等相关文书的起草、审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债权债务清算;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分析、预测与防范;企业规章制度的起草与审查;相关购销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等等非诉法律事务。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等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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