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鸿福年年鸿福保分红型晚交了十天怎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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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太平洋人寿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上自己的保单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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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太平洋保险分红型产品怎么样?
中国太平洋保险分红型产品怎么样?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资保险产品理财,那么该如何选择保险产品呢?太平洋保险分红型产品如何呢?随着经济的发展,咱老百姓的投资渠道越来越多了。有调查表明,保险已成为杭州市民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保险作为首选渠道的趋势在保险市场上也已露端倪。而往往成为老百姓的首选。现在,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分红产品,面对如此多的产品,百姓如何作出选择呢?首先,买分红保险要看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买了,咱老百姓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就有点微妙了,保险公司经营的利益与咱们的收入就有了直接的关系。分红保险的红利是来自于保险公司的总盈余,所以一家公司的总体投资收益情况对于该种分红产品的分红状况至关重要。各家保险公司2002年的投资收益率较高的公司依次是:新华、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其次,老百姓购买分红保险后能能获得多少公司经营利益,与各保险公司的分配体系关系密切。保险公司的可分配盈余一般作为年度红利的分配基础,而总盈余中的剩余部分即未分配盈余的处理,又因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现在市场上的各种分红产品一般都只有年度红利的分配,例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红双喜&,不仅有年度红利,还将公司的未分配盈余拿出来,以终了红利、抚恤金的形式在客户发生满期、退保、身故时付给客户。再次,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也是大有奥妙的。红利分配的方式有美式和英式之分,美式分红保险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英式分红保险采取保额分红方式。顾名思义,现金分红就是将派送的红利以现金形式给客户;而保额分红方式则是指保险公司的红利以客户持有保单的保险金额为基数,保额分红方式下客户并不是当年收到年度红利对应的现金,而是把年度红利增加到保额上,从而使客户在下一年度的红利分配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太平洋人寿保险河北分公司个人业务部总经理助理马东坡说,保障型分红险是一种以保障为主、兼顾分红的保险产品。&分红只是附加功能,不应过分看重,投资者更应关注生存金返还和偿还本金等功能。&保险公司通常为投保人设立两个账户:一个保额账户和一个红利账户。其额账户收益固定,按生存金返还,可两年一次或一年一次提走,如果留存保险公司一般按至少3%复利滚存。而红利账户收益不固定,要看保险产品投资收益水平,而且一款产品所有投保人中谁的保险单贡献度大,谁得到的红利多,比如职业类别、缴费年限、年龄,甚至性别都有影响,&越年轻、健康、风险低的人分红越多。&保险专家建议,保障型分红险的缴费期间有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工薪阶层投保时选择高保额,尽量长期付款,锁定成本,比较实惠。保险公司追求盈利,产品更新快,随着投保人年龄增长和保险公司运营成本上升,固定保额所需的保费肯定水涨船高保险专家建议,保障型分红险的缴费期间有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工薪阶层投保时选择高保额,尽量长期付款,锁定成本,比较实惠。保险公司追求盈利,产品更新快,随着投保人年龄增长和保险公司运营成本上升,固定保额所需的保费肯定水涨船高。保险专家同时提醒,投保人购买保障型分红险要注意投资比例配置,可以拿出年收入的30%至40%投保。同时,&保险资金尽量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影响正常开支,若急用钱违约的话会吃亏。&保全常见问题1. 我从湖南搬家到了上海,我的保单在湖南要怎样处理?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保单在有效期内,您的家庭或通信地址发生变动,您可以通过95500、太平洋网上自助服务或我们公司营业柜面进行地址变更。您已经搬家到了上海,为了您以后办理其他业务的便利性,建议您持您及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征到我们公司的营业柜面办理保单迁移手续。2. 我的保单的遗失了,怎么样才可以挂失?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您可以带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我们公司的营业柜面办理保单补发手续。我们将收取10元的工本费,并给您开具收款凭证。3. 我的保单能否转让给别人?如果您是保单的投保人,在保单的保险期限内,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有权将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被保险人本人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和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 由新投保人继续履行缴纳续期保费或其他相关义务,并同时拥有保单投保人的一切权利。4. 犹豫期退保是什么意思?犹豫期: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签收保单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10天)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撤保。可以说是我们公司给您的权益,您觉得条款不适合自己或有更好的选择,您可以选择退保,我们公司根据条款约定收取10元工本费外,退还您所交的保费,其它不会再收取退保费用,对您来说是不受损失的,这就是犹豫期退保。这也是我们对自己产品充分信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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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类: 太保小康之家-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具有身故保障和生存返还功能的终身分红类产品
生存保险金 提供生存返还金,满足人生不时之需 合同有效期内,从第2年开始,每2年(含第2年)给付保额的18%,直至身故;年满61周岁之后,每5年(含61周岁)给付累计已缴保费的18%,直至86周岁。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障,体现了对家人的责任与关爱 合同有效期内,未满18周岁前身故,无息返还已缴保费;
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身故,给付5倍保额与已领祝寿金之差、已缴保费的108%与已领祝寿金之差和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年满18周岁以后非因意外身故,给付2倍保额与已领祝寿金之差、已缴保费的108%与已领祝寿金之差和身故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红利 提供红利,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 公司根据经营状况确定分配方案,于每年合同生效对应日分配
具有2项附加功能,保单功能比较完善
保单借款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可申请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现金价值净值的80%,本息应在6个月内偿还
减额交清 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用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以趸交方式来支付保险费,保额相应减少。
太保小康之家-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小康之家 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5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缴纳保险费总和的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86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三)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四)若按上述第(二)、(三)项的约定计算出的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二、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缴(一次性缴清)或限期年缴的方式,缴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三、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与给付】
本合同的保险金和红利按以下约定申请与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
(一)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或祝寿金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
(二)申领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
申领身故保险金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6、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8、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9、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三、红利:
(一)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投保人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申领红利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自收到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领人应于知道前述情况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本息、其他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额缴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缴费日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基本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调整。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十七条 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将先扣除欠缴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各自的利息,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人民币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
利息: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在红利或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的同一计息期间(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之间的期间)内,若本公司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计息期间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除红利累积利率、生存给付累积利率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本公司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手续费:指本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险单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被保险人猝死,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投保规则】
保险金额:以下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份
(1)3年缴和5年缴附表1
0-17周岁 18-60周岁
身故保额 不计新保和即时寿险保额 新保身故保额(5000-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保费)/份
寿险保额 不计新保和即时寿险保额 不计新保和即时寿险保额
(2)10年缴和20年缴附表2
0-17周岁 18-50周岁 51-60周岁
身故保额 不计新保和即时身故保额 新保身故保额5000元/份 新保身故保额5000元/份
寿险保额 不计新保和即时寿险保额 新保寿险保额1000元/份 不计新保和即时寿险保额
未成年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及成年被保险人保单生效以后各年度,系统自动计算每份即时身故保额(新保身故保额-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保费×已缴费年数)以计算累计身故保额,系统自动计算每份即时寿险保额(新保寿险保额-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保费×已缴费年数)以计算累计寿险保额。(计算结果若≤0,则统一计为0)
体检规则:
1、本险种体检保额同寿险保额。
2、本险种采用全国统一体检标准,即体检标准为C菜单,若客户能提供自己的体检资料,且体检资料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核保员审核认可后,可视作有效体检资料:(1)体检日期在投保日期的前12个月内;(2)经核实由单位或学校组织的统一体检;(3)体检机构资质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若体检项目不全或有疑问时,核保人员可要求加做或复查相关体检项目。
3、本险种单独累计体检保额,当同时投保其他需要体检的险种时,两种“累计体检保额”有任何一种达到体检标准的,即需要体检,则体检菜单以两者中较严格的体检标准为准。
4、本险种免体检标准如下:
本险种累计寿险保额在50万(含)以下的保件免体检;但对于健康告知异常或既往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核保员可酌情进行针对性体检。
5、本险种不列入抽检范围。
承保限额:
趸缴、3年限缴最低投保份数为1份,5年、10年、20年限缴最低投保份数为2份,按整数份承保。本险种不设最高承保限额。
加费规则:
1、健康加费:详见次标准体加费表。
2、该产品有职业加费。每份职业加费的保额基数为5000元。具体职业的加费请参见职业分类表
附加规则:
1、本险种可在新保时或主险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附加《太平盛世?附加婚嫁金两全保险》、《太平盛世?附加养育金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附加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和《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主附险保费保额匹配关系不限;本险种可在新保时附加《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具体附加规则详见上述险种承保规则。
2、本险种趸缴保费达到9000元或期缴保费达到2400元,可在新保时附加《附加安康人生终身健康保险》,最高投保份数与主险保费要求见下表:附表3
主险保费 最高投保份数
2400元≤期缴保费&4800元或9000元≤趸缴&18000元 8
4800元≤期缴&保费7200元或18000元≤趸缴&27000元 15
本项未尽事宜参照《附加安康人生终身健康保险》承保规则。
3、本保险趸缴保费达到9000元或期缴保费达到3000元,可在本保险新保时,以短期意外险附加《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形式组合销售,并可接受续保。
趸缴保费未达到18000元或期缴保费未达到6000元的,《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最高投保二档,《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最高投保6份。
本保险新保时未组合销售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的,如果期缴保费达到上述标准的,可在本保险缴费期内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单独以短期意外险附加短期健康险形式投保。
本项未尽事宜具体可参照《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等险种承保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其他:本险种纳入集中出单险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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