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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高陇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诉人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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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高陇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诉人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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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茶陵县高陇镇石床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茶陵县火田镇洲陂村南路村民小组、茶陵县高陇镇光明村第四村民小组政府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茶陵县高陇镇石床村第一村民小组(土里屋村民小组)。负责人谭益元,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谭国珍,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南路011号。法定代表人龙志华,该县代理县长。委托代理人谭菊润,男,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主任,住茶陵县城关镇交通街六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陈柏年,男,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副主任,住茶陵县城关镇云阳街十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茶陵县火田镇洲陂村南路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秉春,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罗国瑞,男,日出生,汉族,茶陵县火田镇洲陂村村主任,住茶陵县火田镇洲陂村南路012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茶陵县高陇镇光明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谭冬良,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珠华,男,日出生,汉族,茶陵县高陇镇光明村四组村民,住茶陵县高陇镇光明村牌坊019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茶陵县高陇镇石床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石床村一组)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茶陵县火田镇洲陂村南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路组)、茶陵县高陇镇光明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光明村四组)政府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一案,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炎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石床村一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床村一组的负责人谭益元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国珍,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谭菊润、陈柏年,原审第三人南路组的负责人陈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国瑞、廖香明,原审第三人光明村四组的负责人谭冬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石床村一组与第三人南路组所争议的山场座落在高陇镇去石床组路以南方向,对于此山场原告石床村一组提供了1982年茶陵县人民政府颁发的0004220号山林权所有证,所载座落地名为“狮子摇玲”,四至为:东石床一队大坝上田,南石床二队利背冲,西石床五队船形对面看界冲,北茶陵至高陇油路。并提供了原高陇乡石山村谭菊生所持有的日茶陵县人民政府颁发的04345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另还提供了谭署清日土地房产所有证摘抄表,证实“角古岭”坟山壹块,也在此山场之内。第三人南路组提供了日茶陵县人民政府颁发的0007331山林权所有证,所载座落地名为“哥古岭”,四至为:东石床大路,南牛路,西塘鞍部,北大路。面积为5亩,并提供了1953年周茱仔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座落在络古形,四至为东路,南牛路,西塘,北大路,从而证明四至及山场地形相吻合,林地来源清楚。另查明,1982年“林业三定”后,原告与第三人南路组因“哥古岭”山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后经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及双方所在的乡、村、组代表参加协商,于日签订了山林权属协议书,对“哥古岭”山场的四至以1981年南路组的山林权证的四至为准,其山林权属归南路组所有,进一步确认了“哥古岭”山场的权属。并注明在此山场内有谭湘汉的坟山横、直贰丈范围。从而证明了第三人光明村四组的坟山亦在“哥古岭”山场内。同时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日的“哥古岭”山场山纠调处会议记录及绘图以及周兵生的证言,都能间接证明“哥古岭”的多重称谓、座落及牛路的位置。对原告提供1991年长冲种树经营管理等相关证据与本案林木、林地权属确认无实质性证明力。2009年,因修建衡茶吉铁路征地原告石床村一组与第三人南路组就“哥古岭”山场再次发生争议。第三人南路组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提出林木、林地确权申请,后被告作出了本案被诉决定,原告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处理原告与第三人南路组“哥古岭”争议山场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过程中,是根据原告石床村一组与第三人南路组对山场争议双方提供所有证据并结合第三人光明村四组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充分调查、取证,结合现场勘察,认真分析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双方争议山场四界及位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经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予以维持。被告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故对被告和第三人南路组要求维持茶林权字[2010]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茶林权字[2010]5号处理决定和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茶林权字[2010]5号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茶陵县高陇镇石床村一组负担。一审宣判后,石床村一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茶林权字[2010]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判令茶陵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1、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行政裁决的主要证据严重不足。原审第三人南路组提供的周茱仔《土地房产所有证》,其山场名称、山林种类、面积、四至都与争议山场不相符,不是争议山场的证书,与争议山场没有关联性。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行政裁决的主要依据“八二协议”没有当事人南路组、石床村一、二组、光明村四组的签字或盖章,系无效协议。2、茶陵县人民政府制作的三张现场勘界图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均未交由当事人质证,程序不合法。3、原审第三人南路组提供的日的《山林权所有证》,其四至、山林种类、面积、都与争议山场不符,不是争议山场的山林权所有证,与争议山场缺乏关联性。4、原审第三人光明村四组座落在争议山场的“飞地”,不是横直两丈,而是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茶陵县人民政府制作的行政裁决界定该飞地面积为横直两丈,与事实不符,将引发新的矛盾。上诉人的1982年的山林权所有证等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山场使用权归上诉人所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八二协议”有调处各方代表的签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上诉人所持有的1982年狮子摇岭山林权所有证,权属来源不清,与其提供的“长冲”山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四至不符,故上诉人主张权属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原审第三人南路组陈述称:被上诉人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光明村四组陈述称:被上诉人对光明村四组坟地的处理不当,应按1953年谭署清的土地房产证的记载来处理。上诉人石床村一组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11份自留山使用证;2、茶林权[2010]5号处理决定书及争议山场裁决图一份;3、(2010)株政复字第39号决定书一份;4、石床大队山林下放地址划分书一份;5、谭伏香土地房产所有证;6、代管书一份,证明坟山在山场之内;7、经营管理方面的证据;8、证人谭神喜当庭证言。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茶林权字[2010]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2、(2010)株政复字第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告就原告与第三人南路组、光明村四组对争议山场的处理决定行政程序合法。3、周茱仔的土地房产证,用以证明1953年络古形山场土改上证情况;4、日发放的茶林证字第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用以证明哥古岭山场的权属及四界情况;5、日的山林权属协议书,用以证明1982年原告与第三人南路组对哥古岭山场发生争议后,经县政府及争执双方乡镇、村、组一同参加组织协商达成山林权属协议情况;6、第三人光明村四组提供的坟地位置;用以证明坟地是购买第三人南路组的;7、茶叁字第04104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查阅摘抄表,用以证明光明村四组的坟山在争议山场之内,谭署清坟山的四至情况;8、日的茶林证字第0004220号山林权所有证,用以证明狮子摇岭的四至情况;9、谭菊生的土地房产证存根,用以证明长冲山场的四至情况;10、经营管理方面的证据;11、日调处会议记录;12、被告绘制的调查图,证11、12用以证明被告组织原告及第三人对争议山场的调处和调查情况;13、对周兵生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哥古岭争议山场南界牛路的位置。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为:1、茶林权字[2010]5号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和(2010)株政复字第39号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系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确认;2、周茱仔的土地房产证;3、日发放的茶林证书第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这两份证据四至吻合,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4、原告与第三人南路组双方于日签订的山林权属协议书,虽然原告及证人谭神喜的出庭证言提出五份协议没有全部签字且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的异议,因证人谭神喜系原告组村民,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事实不符,对该协议书的内容予以确认;5、光明村四组提供的坟地位置,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并与第三人南路组提供的证据为佐证,予以确认; 6、原告提交的11份自留山使用证,只能证明在“狮子摇岭”山场内的自留山,而并非在“哥古玲”山场内,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7、茶叁字第04104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查阅摘抄表,三方无实质性异议,予以确认;8、日的山林权所有证;9、谭菊生的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据8、9被告及第三人无实质性异议,予以确认;10、日调处会议记录;11、被告绘制的调查图,三方无异议,予以确认;12、周兵生的调查笔录与争议山场的地形相吻合,予以确认;13、代管书一份三方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二审中,上诉人茶陵县高陇镇石床村一组向本院提交了茶陵林证字(2005)第000226号林权证,用以证明争议山场的林权已确权给石床村一组村民所有。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与原审第三人南路组、光明村四组质证对该林权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林权证的四至范围未在本案争议山场之内,该林权证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审第三人南路组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关于采松脂油的协议合同》,用以证明南路组在经营管理争议山场。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认为该证据在政府行政裁决时未提交,故与政府的行政裁决无关。上诉人石床村一组质证认为该协议没有涉及本案争议山场,且争议山场一直由上诉人管理,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审第三人南路组认为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协议的采油脂山场范围未体现有本案争议山场,故该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依职权在茶陵县档案馆调取了以下证据材料:1、茶林证字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存根联,2、茶捌字001567号周茱仔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联。上诉人石床村一组质证认为本院调取的第1份证据与原审第三人南路组的持证联中的备注内容不同,不具有效性。认为证据2与原审第三人南路组持证联的四至中的三至不同,只有东至相同,故茶陵县人民政府依据该证的持证联作出裁决不当。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2中的三至与南路组提交的持证联不同系笔误,认为裁决的主要依据是八二协议。原审第三人光明村四组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调取的证据是从茶陵县档案馆调取的原件的复印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证据认定5-13正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证据认定1-4不当。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茶林权字[2010] 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和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0)株政复字第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周茱仔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的“络古形”的地名、面积与茶林证字第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哥古岭”不同,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哥古岭”与“络古形”系同一山场。茶林证字第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哥古岭”山场与茶捌字001567号周茱仔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联所记载的络古形的四至中有三至不符,不能证明茶林证字第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哥古岭”的权属来源。日的《山林权属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协议权利人石床村一组与南路组、光明村四组没有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证明是石床村一组与南路组、光明村四组的意思表示。石床村一组提交的经营管理方面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石床村一组在经营管理争议山场,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于日向原审第三人南路组颁发的0007331山林权所有证,所载地名为“哥古岭”的山场四至为东往石床大路,南牛路,西(塘)鞍部,北大路。1982年茶陵县人民政府向石床村一组颁发的茶林证字0004220号山林权所有证所记载的“狮子摇岭”范围中包含该山场。即争议山场出现了重证。该争议山场中有原审第三人光明村四组谭署清的坟山一块,茶陵县人民政府于日向谭署清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该坟山的座落是“角古岭”。“角古岭”与“哥古岭”系同一山场的不同称谓。1982年“林业三定”后,石床村一组与南路组因“哥古岭”山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经茶陵县人民政府组织双方所在的乡、村代表参加协商,于日签订了山林权属协议书,该协议明确争议山场名称为“哥古岭”,山场的四至为东址路,南址牛路,西址塘(鞍部),北址大路,其山林权属归南路组所有。并注明在此山场内有谭湘汉的坟山横、直贰丈范围。该协议有双方乡、村级代表签字,但无双方村民小组的代表签字,也无光明村四组的参加与签字。2009年,修建衡茶吉铁路所征土地包含本案争议山场中的山地。南路组向茶陵县人民政府提出林木、林地确权申请,茶陵县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了茶林权字[2010]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争议的山场名称为“哥古岭”, “哥古岭”、“角古岭”、“洛古形”是当地老百姓对同一山场的不同称谓。认定日的山林权属协议书真实有效,并与实际情况相符,作出如下裁决:一、维护日双方所签的哥古岭争议山场协议,争议山场属南路组所有。现重新明确其四至为:东以高陇走石床大路为界,南以牛路为界(以山脚沿山脊直上至山顶),西以小塘鞍部为界,北以山脚田为界。二、光明村四组座落在哥古岭争议范围内的坟地,面积长宽2丈,除国家建设占用外,应予维护保持原状。三、依法注销石床村一组0号所载“狮子摇岭“山场的山林所有权证,以本次裁决的范围重新换发新证。石床村一组不服,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株政复字第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茶林权字[2010]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石床村一组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2010]茶林权字(2010)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认定本案争议山林权属于原审第三人南路组所有的主要依据为日的《山林权属协议书》及茶陵县人民政府日向南路组颁发的茶林证字第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该山林权属协议书所处分的山林权争议方是石床村一组与南路组及光明村四组,该协议上有茶陵县高陇镇、石床村代表及茶陵县火田镇、洲陂村代表的签名,但没有经过石床村一组与南路组及光明村四组的签字认可,不符合法定形式,对石床村一组与南路组及光明村四组不具有法律效力。南路组主张茶林证字第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哥古岭”山场的权属来源于茶捌字001567号周茱仔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络古形山场,但南路组提交的的茶捌字001567号周茱仔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与茶陵县档案馆的存根联所记载的络古形的四至中有三至不符,故茶林证字第0007331号山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哥古岭”的权属来源不清。因此,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0]茶林权字(2010)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主要依据不足。上诉人石床村一组上诉称茶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主要依据不足的理由成立。一审判决维持茶陵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0)炎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2010)茶林权字[2010]5号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三、由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一 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茶陵县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辉雄&&&&&&&&&&&&&&&&&&&&&&&&&&&&&&&&&&&&&&&&&&&&&&&&&&审&&判&&员&&&& 梁小平&&&&&&&&&&&&&&&&&&&&&&&&&&&&&&&&&&&&&&&&&&&&&&&&&&审&&判&&员&&&& 王&&敏&&&&&&&&&&&&&&&&&&&&&&&&&&&&&&&&&&&&&&&&&&&&&&&&&&&&&&&&&&&&&&&&&&&&&&&&&&&&&&&&&&&&&&&&&&&&&&&&&&&&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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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虾米:高陇镇信息门户_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高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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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12402
&高陇镇简介:&&&&&&&&&&&& 
高陇镇地处高阜,依田垅走向,故名高垅,后演化为高陇。位于茶陵县东北部,省道S320贯穿全境,距县城34公里,东邻秩堂乡,西南毗火田镇、八团乡,北接江西莲花、永新两县。集镇有公安、工商、税务、电信、广电、电力等28个行政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全镇17个村,1个居委会,154个村(居)民小组,19500人,土地面积140.6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2241亩,林地15万多亩,蕴藏丰富的钽铌、钨、铜、锡、煤、铁矿石、萤石等矿产资源和水电资源,其中钽铌储量4885万吨,煤炭595万吨,铁矿石150万吨,萤石矿100万吨。   高陇历史悠久,名人辈出,明代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李东阳、曾任国民政府主席及行政院长的谭延闿祖居地都是高陇,境内有著名的南宋抗金将领岳飞亲笔题写的“光泉”石刻、邓阜朝阳等景点。历来有尊师重教,好武崇文的优良传统,不断涌现出军政要人、贤达名流、商界巨子。   基础设施日臻完善。1999年以来,投资近1000万元水泥硬化村、组道路60多公里。拓宽改造公路30多公里,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九成以上的村道水泥路,高陇至彭家祠已沙改油,古城至汉背已水泥硬化,省道320正在拓宽改造,预计2008年全线通车;投资近500多万元,新建了占地近50亩的农贸市场及配套设施;同时实现了户户通电,大多数农户通电话和有线电视。以优越的投资环境,优质的全程服务,欢迎境内外客商前来投资置业。 &&&&
&&&&记者今天获悉,400多块印刷李东阳所著《怀麓堂全集》的刻板近日现身茶陵县高陇镇,这些刻板是清嘉庆八年左右雕刻,均为梨木雕琢而成,字迹清晰,墨香犹存,再现了茶陵发达的古代刻书业的辉煌历史。 据茶陵历史文化研究会研究表明,自宋代起,..
&&&&在去年秋冬季测土配方施肥行动中,浣溪镇党委书记带领镇干部深入田间地头督查指导土壤外业调查取样工作,并慰问土壤外业调查取样工作人员;高陇镇光明村村民谭春华得知自家责任田没有纳入到这次土壤调查取样范围时,主动请求工作人员为其责任田布点取样。 二是改善了农产品品质。据统计,..
&&&&据对高陇、马江镇14户农户调查,其中有8户计划扩大种粮面积,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受粮价上涨的影响,部分外出打工农民收回责任田,自己耕作。马江镇末头村十二组村民曾冬朱长期在外打工,责任田无偿送给其他村民耕作,今年春节期间,了解种粮行情后,立即收回了责任田,准备自己耕作。..
 &&&&请本地朋友帮助解答下面问题
高陇镇周边自然村(距离,海拔,面积)
服务提供:&& &&&&&&邮政编码:412402&&&&
高陇镇附近单位:
高陇镇附近村庄 自然村:
高陇镇附近照片:
高陇镇李勇欢迎你!
高陇镇人口: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
家庭户户数
家庭户总人口(总)
0-14岁(总)
15-64岁(总)
65岁及以上(总)
65岁及以上男
65岁及以上女
户口本地住在本地
高陇镇简介: &&&&&&&&&&&&&&&&简介  高陇镇地处高阜,依田垅走向,故名高垅,后演化为高陇。位于茶陵县东北部,省道S320贯穿全境,距县城34公里,东邻秩堂乡,西南毗火田镇、八团乡,北接江西莲花、
高陇镇&&&&
永新两县。集镇有公安、工商、税务、电信、广电、电力等28个行政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全镇高陇镇;光明、星高、石床、荔市、松江、光泉、龙集、星丰、古城、庄田、仁源、石冲、马渡、白陇、水头、长兴、九渡17个村,1个居委会,154个村(居)民小组,19500人。土地面积140.6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2241亩,林地15万多亩。镇政府驻高陇。&&&&&&&&
  按田垅走向,此地处高阜而得名高拢,后“垅”演变为“陇”。1949年属三区,1959年设高陇公杜,1984年建镇。原湘东乡1949年属二区、三区,1956年属高陇乡,1958年属建苏公社,1961年析置湘东公社,1984年复置乡。2001年撤销湘东乡,并入高陇镇。2005年底,总人口24181人(包括汉背办事处4077人),其中非农业人口5356人(包括汉背办事处4069人)。&&&&&&&&
  蕴藏丰富的钽铌、钨、铜、锡、煤、铁矿石、萤石等矿产资源和水电资源,其中钽铌储量4885万吨,煤炭595万吨,铁矿石150万吨,萤石矿100万吨&&&&&&&&历史背景  茶陵县辖镇。1949年属三区,1959年设高陇公社,1984年建镇。位于县境东北部,距县城35公里,面积87平方公里,人口1.6万。镇政府驻高陇。三南公路通过境内。辖光明、石冲、庄田、星高、石床、光泉、枞江、荔市、仁源、古城、龙集、星锋12个村委会和高陇居委会。矿藏有钨、铜、锡、煤、萤石。光泉村有南宋抗金名将岳飞手书高达2米多的“光泉”摩崖石刻。龙集村是明代大学士、茶陵诗派领袖李东阳故里。石床村是前国民政府代主席、行政院长谭延闿故里。&&&&&&&&
  高陇历史悠久,名人辈出,明代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李东阳、曾任国民政府主席及行政院长的谭延闿祖居地都是高陇,境内有著名的南宋抗金将领岳飞亲笔题写的“光泉”石刻、邓阜朝阳等景点。历来有尊师重教,好武崇文的优良传统,不断涌现出军政要人、贤达名流、商界巨子。&&&&&&&&下辖村  光明村 白陇村马渡村石冲村仁源村 九渡村庄田村古城村 星丰村龙集村长兴村光泉村荔市村石床村松江村 水头村 星高村&&&&&&&&资源状况  该乡累计电话安装2400多部,省道豫04线,商开高速公路东西横穿全乡,济空商丘空军机场座落在本乡腹地,军民两用机场也正在筹建之中,6纵3横乡村公路网已经形成,全乡已实现电话、公路村村通。梁园区高陇镇,总面积67平方公里,人口3.8万,是国家级良种棉繁育基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乡。 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商丘机场坐落在乡域腹地,郑永路、商(丘)开(封)高速公路横空乡境,该乡现有村级油路50.5公里,依托陇海铁路与京九铁路、105国道和310国道形成的“双十字”交通枢纽,铁路、公路运输四通八达。&&&&&&&&
  高陇镇沿郑永路建有两个工业小区和长达5华里的商贸街。工业小区内拥有各类企业30余家,涉及化工、纺织、建材、机械制造、工艺雕刻、农副产品加工等,产品运销全国各地,乡镇企业发展迅猛。繁荣的商品交易使观堂乡成为区域性的物资集散地。&&&&&&&&
  高陇镇资源丰富,粮、棉、油、菜、畜、禽产品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开发及棉花、辣椒、观赏林木等生产基地建设发展良好。&&&&&&&&
  高陇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首创了将改水、改厕、沼气、养殖有机结合起来的“四位一体”模式,全乡已有1800户建成“四位一体”,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从2002年起,观赏乡开始退耕还林工程,新植速生杨15万株,有效改善了农村生活环境,致力于建设生态农园。&&&&&&&&经济特色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高陇镇不少人种地普遍存在着随波逐流的现象。为了使农户生产少走弯路,高陇镇党委、政府引导群众瞄准市场“空当”,种植反季节蔬菜。菜农们围着市场调整种植结构,啥蔬菜缺他们就种啥,啥见效快就种啥。不少头脑灵活的农户靠种植反季节蔬菜走上了致富路。该乡苗庄村青年农民李胜营2007年冬季利用温棚种植了2亩番茄,2008年2月份产品便上市销售,如今这2亩大棚番茄已收入9000多元。观堂乡反季节蔬菜面积已发展到2.3万亩,仅此一项,全乡人均年增收740元。 高陇镇党委、乡政府把劳务输出作为强乡富民的突破口来抓,大力
高陇镇&&&&
引导农村剩余劳力外出打工挣钱,使之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全乡76个自然村外出人数已达1.3万人,外出民工在打工挣钱之余,不忘搜集致富信息,每年捎回的致富信息就达800余条。&&&&&&&&
  这些打工人员在打工期间拓宽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带回一些高新种、养、加工信息、技术,为返乡人员致富奠定了基础。杨庄村农民李红军在深圳打工期间,掌握了一套春季种植红萝卜的技术。2008年春季,李红军在自家责任田里种了6亩春萝卜,两个月后,萝卜便进入收刨期。而此时,市场上因红萝卜紧缺,每公斤价格高达2元,仅此一项,李红军就收入了几万元。一边在外打工挣钱,一边搜集致富信息,已成为眼下秩堂乡外出务工人员追求的新时尚。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2月份以来,该乡外出务工人员已带回各类致富信息482条。&&&&&&&&远程教育  高陇镇紧扣“建”、“管”、“学”、“用”四个关键环节,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积极探索“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长效机制。&&&&&&&&
  一是打牢教育基础,确保“建得实”。&&&&&&&&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管得好”。&&&&&&&&
  三是创新学习方式,确保“学得会”。&&&&&&&&
  四是注重实际效果,确保“用得活”。&&&&&&&&城镇建设  城镇建设高陇镇小城镇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供销百货大楼、银信大楼、邮电通信大楼等已拔地而起,拥有先进完备的程控电话和有线电视网络,增强了观堂在经济、科技、文化信息诸方面的辐射能力。&&&&&&&&
  电力资源充足,实现了军民用电联网。&&&&&&&&
  对外商、外地来此投资者实行税收返还、免费提供建设场地等诸多优惠政策,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的社会环境。&&&&&&&&旅游名胜  光泉石刻位于高陇镇光泉村。传说“光泉”二字系南宋名将岳
高陇镇&&&&
飞所书,后人仿迹篱于崖。民间传说云:岳飞率部自江西入茶迫剿曹成,至此疲渴,遂拔剑插地,剑插处顿时泉涌。兵马畅饮,疲渴全消。恰适天亮,岳飞乘兴书“光泉”二字于崖。“光泉”二字每字高2.66米,宽1.66米;题款“宋岳忠武王题”,每字70厘米见方。(附近秩堂乡一伺堂内还有巨幅“墨庄”石碑,题款为“宋征西将军岳飞题”,亦传说为岳飞所书。)&&&&&&&&
  空灵岸风景名胜区耗资数十万元建设的诗词碑林顺利竣工,近十块大小不一、风格各异的摩崖石刻镶嵌在湘江之滨的峭壁之上,尤其是李铎先生所书的唐代诗人杜甫《次空灵岸》诗石刻,长21.8米,高6.4米,其规模之大、艺术之精湛堪称中国之最。
海拔高度(地图初始中心点):154.91米
高陇镇到附近城市的距离
(103.53km)
(102.03km)
(111.85km)
(113.32km)
(113.61km)
(109.26km)
(108.39km)
(116.99km)
(116.99km)
(117.55km)
(117.8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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