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货车2008年的,挂靠运输公司,有一千块押金在运输公司,强险和年审到六月份,货车营运证年审过期了。去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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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虎林与被告张国利、甘肃鑫瑞运输公司、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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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崆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李虎林,男,生于1974年5月21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勇,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利(又名张国黎),男,生于1973年1月7日,农民。系甘L&30692号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甘锋,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鑫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述简称甘肃鑫瑞运输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下述简称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公路街2号。
负责人张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虎林与被告张国利、甘肃鑫瑞运输公司、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有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被告张国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甘锋、甘肃鑫瑞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虎林诉称:原告系甘L&2966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被告张国利系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系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单位。2011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张国利雇佣的驾驶员高科斗驾驶的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马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安公路马峪口坡头为躲避行人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甘L&2966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原告与高科斗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骨折;多处皮肤挫裂伤;左手伸指肌腱断裂;多发肋骨骨折。2011年11月17日,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11&11&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甘L&30692号车驾驶员高科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2012年2月27日,原告经甘肃清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为11084.40元。原告认为,被告张国利雇佣的驾驶员的行为致使原告受到了损害,第一被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第二被告作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作为车辆的承保方,应在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0946.09元、误工费9605.12元、护理费2235.33元、营养费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伤残赔偿金52754.20元、住宿费9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900元、后续治疗费11084.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辆停运损失40480.44元,以上共计元,除被告已支付35000元外,还应支付元;要求第三被告在甘L&30692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上述费用。
原告李虎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李虎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3、入院单复印件一份;4、门诊回执一份;5、病人出院证明书一份;6、病档复印件一份;7、用药清单复印件一份;8、住院费用结算单一份、门诊票据五份,合计金额50946.09元;9、原告的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各一份;10、护理人员(原告妻子)的户籍复印件一份;11、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金额11084.40元;12、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13、鉴定费、评估费收据三份,金额3900元;14、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一份,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为40480.44元;15、崇信兴宇运输公司及崇信运管所的证明各一份;16、住宿费票据13份,金额950元。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原告的车辆与被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告的伤情及被告应赔偿的费用。
被告张国利辩称:对原告的车辆与我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甘L&30692号车为我所有,该车挂靠在第二被告名下经营已二年,每年交管理费2000元;该车车头和挂车在第三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据证据核定,由第三被告在甘L&30692号车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我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5000元,原告应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给我退回。
被告张国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一份;2、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四份;3、平凉三友汽车修理厂的证明一份;4、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金额35000元。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张国利所有的甘L&30692号车挂靠于第二被告公司、该车在第三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车的停运时间是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月15日及被告张国利向原告垫付医疗费35000元。
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辩称:甘L&30692号车挂靠在我公司及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核定后,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车辆挂靠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只是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案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属实。本案应在甘L&30692号车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进行赔付,超出分项部分我公司不予赔付。商业险的申请人只能是投保人即第二被告,因第二被告未提供任何理赔资料,我公司无法赔付,才导致诉讼,所以诉讼费用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国利、甘肃鑫瑞运输公司、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李虎林提供的证据1、2、3、4、5、6、7、8、9、10、11、12及证据13中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票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对原告张国利提供的证据13中的评估费和事故车技术性能鉴定费票据及证据14、15、16提出异议,认为评估费和车辆性能鉴定费不属赔偿范围,车辆停运损失是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运管所的证明没有盖章,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合法,兴宇公司没有证明停运损失的资格,住宿费票据无法证明是谁住宿及住宿的时间,且票号相连。经本院审查,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中的事故车技术性能鉴定费、运管所及兴宇公司的证明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13中的评估费票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评估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车辆的损失大小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故对评估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住宿费票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因原告家住崇信县,在平凉市人民医院就医,产生住宿费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真实的,故对原告提供的住宿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事故车辆停运损失鉴定结论书,三被告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三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对该鉴定结论书确定的事故车辆每月的停运损失为9200元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但该鉴定结论书确定的停运天数,系原告单方面提供,且事故车辆在修理结束后,修理厂通知原告接车,而原告没有及时接车,扩大了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车辆在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本案事故车辆的修复期间实际为35天,故本院对事故车辆的停运期间按35天予以确认。
原告李虎林、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张国利提供的证据1、2、4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张国利提供的证据3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只加盖印章,没有出具证明的个人签名,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合法。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的形式要件虽有瑕疵,但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事故车辆修复完毕日期、修理厂通知车主接车)经质证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虎林、被告张国利、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对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车辆挂靠合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及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查明的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李虎林系甘L&2966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被告张国利系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系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单位。2011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张国利雇佣的驾驶员高科斗驾驶的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马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安公路马峪口坡头路段时为躲避行人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李虎林驾驶的甘L&2966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致原告李虎林、高科斗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虎林被送到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骨折;多处皮肤挫裂伤;左手伸指肌腱断裂;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38天,花支医疗费50946.09元,住宿费950元,交通费50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张国利支付原告医疗费35000元。2011年11月17日,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11&11&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L&30692号车驾驶员高科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虎林无事故责任。2012年2月27日,原告经甘肃清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为11084.4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600元。2012年4月5日,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崆区价认字(2012)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对甘L&29668号重型自卸货车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的停运损失评估为40480.44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0946.09元、误工费9605.12元、护理费2235.33元、营养费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伤残赔偿金52754.20元、住宿费9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900元、后续治疗费11084.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辆停运损失40480.44元,以上共计元,除被告已支付35000元外,还应支付元;要求第三被告在甘L&30692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原告上述费用。
另查明:2011年11月1日,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为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和甘L&1940号挂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分别为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1日0时起至2012年10月31日24时止;同时,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还查明:原告李虎林所有的甘L-2966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平凉市三友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修理,于2012年1月15日修理完毕,通知车主接车,车主即原告李虎林于2012年3月19日从修理厂将车开走。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4月份支付保险理赔款即该车辆损失79035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虎林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国利雇佣的驾驶员高科斗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高科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虎林无事故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国利作为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对其管理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所有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金足够向受害人赔偿,所以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在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甘肃鑫瑞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事故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对事故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被告张国利应当予以赔偿,但被告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未及时作出核定,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在事故车辆修理结束后未及时开车,扩大的停运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8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费用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等情况,本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辩解原告的各项费用应按交强险分项限额进行赔偿,因其依据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不符合《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医嘱不予赔偿的抗辩主张,因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虽然没有医嘱,但原告的伤情比较严重,已构成伤残九级,加强营养是必须的,因此,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虎林医疗费50946.09元、误工费9605.12元、护理费2235.33元、营养费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伤残赔偿金52754.20元、住宿费9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100元、后续治疗费11084.4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以上共计元(原告李虎林在领取赔偿款时向被告张国利退还其垫付的费用35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甘L&306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虎林车辆停运损失40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车辆停运损失6733.33元,合计10733.33元。
三、驳回原告李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10.00元,由原告李虎林承担650元,由被告张国利承担2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员 &&马 有 发
&&&&&&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红 玉论坛快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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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现在买个小货车,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还要挂靠物流公司???
阅读:4064
发表于: 1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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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帐号? 或使用
&&&&当然,以前也有听说过此类的消息。但是,大货车是多少吨位以上一直都是这样实行。但从今年8月份开始,丰都运管所已经开始实行所有货车,无论大小货车都必须挂靠物流公司(等于就是一年要多交钱,挂靠费1000左右,保险当然是要保得多的,听说是三者险100W),要么就是办自己个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要出具有实际场地的公司证明,还是就是要什么具有安全资质的人员(就是安全员)证明!我想说这不是千方百计的想多收点钱吗?一辆长安四轮车(还是油气两用的那种)准载量还不到1T,这么小的小货车也要求挂靠物流公司。那为什么在上户的时候没有通知,早知道这样那还不如去涪陵,石柱上户?因为上述地方并没有向丰都运管所这样要求。。。遇到这样的事情很无语,在这里只是希望要买货车的朋友注意下,提前到有关部门问清楚。别像我这样,买了之后又出现上述情况。到时候真的很麻烦!!!该问题处于未解决状态,马上帮楼主解答!
发表于: 10:43:01
怎么会这样
发表于: 10:48:23
现在不是天天在说简政放权,看来上面的政策还没有传达到丰都,有没有做过调研?这可能就是他几爷子一拍脑门的决定,永远都是为有钱人服务,受苦的还是普通的老百姓
发贴数:265
发表于: 10:57:57
挂靠物流公司,是为了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分摊,也是对车主人有好处的
人生本来是一件美丽的袍,确被有的人穿出了虱子!
发表于: 11:07:08
能说啥呢?办个资格证比办驾照还麻烦,各种考,却都是在走过场。再看看资格证三年后的诚信考核还必须到阳光职校学习,我想知道运管所能出示相关文件让我们知道依据的是哪一条规定吗?资格证遗失还需花百多块钱在市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前后搞下来好多天。驾驶证遗失直接在交警队二十分钟补办完成,为啥差距这么大?最想吐槽的是那窗口工作人员的态度,很多时候大家办事难免生疏不懂流程,就算窗口玻璃上张贴了流程指示,但谨慎起见你多问一句吧,脸色马上就给你看了,一副极不耐烦的模样!擦~
哈哈,深有同感,运管只知道叫营运车辆,提高服务质量,,但从来不知道自己部门的服务质量,,就好像自己都没做好的东西却要求别人怎样怎样,,可笑可耻,,
有一次我去问从业资格证的事情,就多问了一下,那脸色那态度,让我有一种想揍他的冲动,真是脸难看事难办 ,
对.我晓得运管所办事窗口那个扯巴眼,去年资格证年审.老子把它臭骂一顿
中意沉默,唔表示右饧!
发表于: 13:00:40
就是一群人渣,我也去过。还是涪陵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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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货车是挂靠到公司的,我把车买了但是没过户,也没年审,公司上诉法院,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找公司谈条件,双方一致即可。
他最先是要2万注销费,现在是不要钱,要车。他有没有权力要车。
公司有权要车,因为车主是xx公司的,不是个人的。
只是挂靠,车是自己拿钱买的
那行车证车主什么名?
是公司得的
是公司不就对了吗?你只是协议,车是你付的钱对的,你必须同公司解除,车卖不管事你可写协议,买方得交管理费,和年检,只有同公司协商你说你不懂,得到公司谅解才行,打关司百分百输,因为法院只认车主。
我跟买车那个人写了协议的,他不过户今后出现什么问题都与我无关,这个协议有用吗
有用车主不是你,由公司承担,你钱收回就行要把公司谈好就行。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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