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错误 还款公证协议做了公证后,他把应该还我们的钱做了转移,会触犯什么法律

弟弟欠老板钱,被抓去坐牢了,爸为了让他出来,我帮他签了还款协议书,就是要我还吗_百度知道
弟弟欠老板钱,被抓去坐牢了,爸为了让他出来,我帮他签了还款协议书,就是要我还吗
对啊 因为是你签字了所以你要负责任啊
谁签字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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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借款合同约定拿房产抵押并做公证后,对方仍可以私下卖房吗?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朋友借我钱,如在借款合同约定拿房产抵押并做公证后,对方仍可以私下卖房吗?如果公证后对方仍然可以卖掉,实现财产转移,那公证不是也没用?届时对方名下没有财产,还是难以偿还啊
----------------------------------------问题补充:--------------------------------------------------
问题是对方的房子是在银行有贷款的,好像不能做二次抵押
去年一朋友用其亲戚的房产证做抵押在我处借款2万元,写了简单的借据,没有公证和到房管部门做房产抵押登记,后来还款时间到了,可朋友却迟迟不还钱,后来得知朋友拿亲戚的房产证来抵押借款,房子主人并不知情,当时只说拿去办理什么证件,借剧上有房子主人的印章当时写借据时也不在场也没有房子主人的签名,而且借款人写的是房子主人,我想问下,如果朋友不还钱我可以起诉要求用其房子抵债吗,或者起诉要求朋友还钱,法院能支持吗?
另请教下,利息1分5属于正常范围吗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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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用别人的房产证抵押借款,后发现房子主人不知情怎么办
没有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吗?一方反悔怎么办?合同是不是就作废了。如果在过户手续还没有办下来,赠与方将该房处置给别人,受赠方有权要回吗?
我的中国境内企业是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境外投资方是以融资方式进行投资,需要向境外企业融资,该借款合同可以办理公证吗?
朋友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之后,又隐瞒信息和第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7月1交付给买家使用。现朋友已收取了定金和第二期房款中的一部分房款,现在新的买主也已经入住(即该买家在约定期限之前入住了)。朋友也未偿还银行贷款。现咨询一下: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银行和买卖双方是否有权取消合同?3,若合同取消,买卖双方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我母亲与我继父的儿子一直各自住在对方的房子里。一年前我母亲与我继父进行了夫妻房产分配公证,但并未约定搬迁互换的时间。公证后我继父将其个人所得房产赠与了其儿子并且过了户。现我母亲要求按照各自的登记权属进行搬迁互换,但对方儿子以其父让在世所以不想办为由拒绝。由于对方儿子持国外绿卡,将来不易联系。 顾及到我继父的感受,目前起诉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不现实,那么:如果通过夫妻做补充公证,约定搬迁互换的时限,这个公证是否必须有对方儿子的参与?...
我老家有一套房子,我爸跟别人签了借款协议,当时我爸向别人借了4万,还款时间是2001年,如果逾期未还借款房产抵押借款,当然现在那4万是没有还,现在房产证在别人手中,但是没有过户,因为现在那房子升值了,得几十万了。如果现在想拿回房产证该怎么办?我借别人的钱,还钱时想做一个还款协议,做公证,应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借别人的钱,还钱时想做一个还款协议,做公证,应该怎么办
您好,还钱的时候,可以从你的账上转到出借人俯憨碘窖鄢忌碉媳冬颅开户的账上,银行的转账记录是很好地证明。如果不放心的话,让出借人本人给你打个收到钱的收条。我个人觉得不用做公证,当然你实在不放心的话也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做个律师见证,正好让该律师给你起草还款协议,律师见证的收费一般也比公证处公证费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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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对方签一个收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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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债务转移的界定
案情:1997 年5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原告与日通过第三方将借款划拨给了被告,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却没有归还借款。同年7月3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未实际给付被告100万元借款,但第二被告却从日到日分五次直接向原告付款共计70万元,同时还于1998 年6月16日向原告的下属单位付款20万元。至此第二被告共付给原告90万元。审判:本案的焦点在于该100 万元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第二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尚欠的10万元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实际并未给付被告100万元借款,第一被告也未委托第二被告代其向原告还款,而第二被告却先后向原告付款90万元,因第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90万元是用于支付原告的其他欠款,故法院认定第二被告90万元是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并未逾两被告签订过书面债务转移的协议,但第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的行为,应该推定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债务已经转移给第二被告,而第二被告应该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法院认定,两份《借款协议》虽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属无效民事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第二被告归还尚欠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第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由第二被告负担。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起上诉。评析:对于本案的焦点,我认为关键在于第二被告的还款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债务转移的推定?由此引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在于,该行为只能是作为第二被告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行为是可以作为债务转移的推定。由此产生了一个争议,第二被告同原告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是作为一个新的合同,还是作为一个债务转移的协议呢?如果是债务转移的协议,为什么在这个协议上没有第一被告的签字?我想首先我们必须区分一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根本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二是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通常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某一法律事实是合同义务转移还是第三人替代履行,应当以债权人是否具有免除原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没有这种意思表示,原债务人则不能免除合同义务,原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个中,似乎原告同第二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可以认定为有免除第一被告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似乎可以认为第一被告不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但是,为什么原告在起诉中又将第一份借款协议中的债务人作为被告呢?他真的是有免除原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吗?似乎很难做出这样的推断。由此,我们不得不回到原来的问题,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债务转移的性质又是什么?通常认为,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债务转移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可见,在本案中,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最为债务转让的协议,本来所涉及的债务本身就没有明示清楚,也就是说,并没有将这个债务特定化,没有具体、特别的指明所涉及的就是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这个市这个《借款协议》作为债务转让协议的第一个瑕疵。第二,在这个《借款协议》中,并没有第一被告的任何签字,也没有第一被告的任何认可或者认定,又如何证明这个协议就是第一被告转移债务的协议呢?虽然本身的规定仅仅是债务的转移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在没有债务人的许可情况下债权人单方认定了债务的转移,又如何防止债权人获得双份的还款呢?所以,我认为,法官的自由心证在这个案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从各种因素的综合中得出了债务转移的结论。首先,法院因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做出了这样的判断。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是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下属单位,他们之间的领导班子基本相同。由此法院理所当然的推定出了第二份借款协议虽然表面上为借款,实际上是作为一个债务转移的合同(虽然这个合同缺少债务转移合同的有效要件)。从而认定第一被告免除了还款的义务,进而否定了被告方的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其次,法院从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还款协议的履行情况推导出这个还款协议是一个债务转移协议。&尽管原告并未与两被告签订过书面债务转移的协议,但第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推定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债务已经转移给第二被告&。这段判决中间,不难发现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没有债务转移的协议,又如何出现债务转移呢?《》中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由债权人的同意,这样的同意是明示的,我们通常不认为口头的同意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如果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债务转移协议,又如何认定发生债务转移呢?我认为,法院的推断应该是:由于第二被告在没有接受到任何借款的情况下,做出了很多还款的行为,从而推定为第二被告是在履行第一被告的还款义务,这个还款是建立在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的基础上的。可见,《借款协议》是书面的债务转移协议,同时也争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个债务的转移合法有效。从上面的两个推定,我们可以认为法院认定的债务转移的事实基本符合,判决也是成立的,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判决。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案件得出以下的结论,由此对于债务的转移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第一、正确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在于债权人在这个中间担当了一个怎样的角色,他的意思表示是否放弃了对第一债务人的追索权,如果放弃,我们可以视为债务转移,否则只能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是否具有债务转移的协议。债务转移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的,故而一定要存在一种有效形式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一般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定的,并且是反映了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一个合同。缺少以上任何一项都不能作为债务转移,我认为,这个也是债务转移的必备要件。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原告与第二被告的《借款协议》(虽然这个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推定,但符合协议的要求)第三、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这个是债务转移的前提。那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得转移的都不能转移。第四、债务必须合法存在。如果债务的存在本身是违法的,他的转移行为必然是要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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