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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网销火车意外险传世1号”保险说明
“合众人寿网销火车意外险传世1号”保险说明
基本信息:
保险名称:合众人寿网销火车意外险传世1号
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65万元
保险费:20元
保险生效时间: 单次火车(仅限当日当次),可当天投保当天生效(投保时间必须早于保险责任生效时间2个小时),或投保时所指定的生效时间,可提前60天投保。
限购份数:1份/人
保障年龄:18-65周岁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仅限本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人证
受益人:法定
退保规则: 保险责任正式开始之前可全额退保
其他保险说明:
1.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生效当日当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2.保险责任:(1)在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火车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同类交通工具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2)在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火车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主合同终止。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对于某类交通工具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责任的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1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13)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14)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4.保险责任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车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车次进站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站走出所乘等效车次出站时止。(2)本保险责任生效后办理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为零,且本保险责任生效后不得做任何形式的保单变更。(3)保险事故须是被保险人所乘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导致,否则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事故须是被保险人所乘等效车次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导致,且可以出具显示该等效车票与原车票具有关联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5. 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需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报案电话:95515。
6.您可根据保险单号及投保人姓名登陆以下网址进行保单验真,您也可根据保险单号登陆以下网址查询保单相关信息。您可凭保单号登陆以下网址下载相关保险电子凭证。
7. 本保险未尽事宜,以为准。
8. 您(投保人)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授权承保公司将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意外险信息平台和北京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如果您投保时填写了手机号码,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仅限北京地区投保客户)
9. 您在购买了一年期及以下主险为意外险的产品或产品组合保单后可到北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息平台查询相关保单信息(查询网址:,仅限北京地区投保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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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稳赢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合众人寿的万能保险包括:合众睿智人生万能险、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众安康天使少儿万能险、合众人寿稳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等。
金投10月14日讯&&有哪些产品?合众稳赢二号(万能型)怎么样?为促进自身的更快发展,给投资者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合众人寿推出了多款独具特色的。合众人寿的万能包括:合众睿智人生万能险、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众安康天使少儿万能险、合众人寿稳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等。随着合众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断发展,其万能也将明显增多,市民在选择合众万能保险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万能保险产品。
金投保险网为您介绍:合众稳赢二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本主合同终止。
初始费用:所交保险费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您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第1保单年度内的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为6%,第2保单年度内的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为4%。若您在本主合同生效满2个保单年度后申请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手续费。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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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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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合众人寿网销火车意外险传世5号”保险产品说明
“合众人寿网销火车意外险传世5号”保险产品说明
基本信息:
保险名称:合众人寿网销火车意外险传世5号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80万元(未成年人10万),火车意外医疗1.5万保险费:20元保险生效时间: 单次火车(仅限当日当次),可当天投保当天生效(投保时间必须早于保险责任生效时间2个小时),或投保时所指定的生效时间,可提前60天投保。保障年龄:28天-80周岁限购份数:1份/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为成年人投保,投被保人关系为本人;为未成年人投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父母。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人证受益人:法定退保规则: 保险责任正式开始之前可全额退保
其他保险说明:
1.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生效当日当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2.保险责任:(1)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同类交通工具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2)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我们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我们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对于某类交通工具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①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100%的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90%的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②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90%的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 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100%的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对于某类交通工具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责任的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1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13)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14)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4.保险责任特别约定:(1)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车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车次进站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站走出所乘等效车次出站时止。(2)本保险责任生效后办理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为零,且本保险责任生效后不得做任何形式的保单变更。(3)保险事故须是被保险人所乘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导致,否则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事故须是被保险人所乘等效车次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导致,且可以出具显示该等效车票与原车票具有关联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5.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本保险仅限在中国大陆区域(不含港澳台)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6.本保险仅提供电子保险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表现形式,电子保险凭证与纸质保险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您需要发票,请拔打合众人寿客服热线(027)95515,合众人寿将为您安排免费平邮寄送或顺丰到付,您将在1至15个工作日内收到发票(具体到达时间将以邮局或顺丰递送时间为准)。
8.您通过去哪儿网购买的保险产品由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湖北、河南、上海、江苏、北京、山东、黑龙江、河北、广东、浙江、内蒙古、湖南、安徽、江西、宁夏、陕西、青岛、天津、大连、四川、新疆、福建、山西、广西、辽宁、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区域,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9.您可通过网银、支付宝、财付通、微信等方式支付保险费。
10.投保、承保流程:了解保障范围,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填写个人信息→确认投保→保险公司进行核保→若核保通过,则在线支付保费,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的邮箱;若核保不通过,则显示拒保,无法购买该保险产品。
11.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的邮箱。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合众人寿客服热线(027)95515查询、验真、索要电子保单;或登陆合众人寿官方网站进行保单验真()、保单下载()。
12.本保险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可全额退保。当您办理退票时,将为您自动退保;如果退保失败,请您及时拨打合众人寿客服热线(027)95515办理。保费将退还至您的缴费账户。(为保障您的权利,建议您最好在航班起飞日期前一天之前申请退保,保险生效后不能办理退保。)
13.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需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理赔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报案:三种方式——拨打合众人寿客户服务热线(027)95515、通知您所在地的客户服务中心、登录合众人寿官方网站在线报案()→申请:填写理赔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请填写委托信息;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方式三选一——通知(027)95515要求上门服务、亲自到就近的合众人寿客服中心柜面办理、将已备齐的资料邮寄到所在地公司→审核:我们将对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依保险法及保险合同作出理赔结论→给付:确认赔付的,我们将及时通知您并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保险金。
14.保全办理流程:拨打合众人寿客户服务热线(027)95515咨询保全办理事宜→在客服指导下准备相关材料→在线或亲自到就近的合众人寿客服中心柜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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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您有任何的意见或建议,可拔打合众人寿客服热线(027)95515。
17. 本保险未尽事宜,以(批复文号:合众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22号、报备文件编号:合保发(号-1、)、(批复文号:合众人寿(2013)医疗保险023号、报备文件编号:合保发(号-2、)为准。
18.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本保险,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9.投保人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授权承保公司将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意外险信息平台和北京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如果您投保时填写了手机号码,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
20.您在购买了一年期及以下主险为意外险的产品或产品组合保单后可到北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息平台(网址:)查询相关保单信息。
21.告知义务: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信息和健康状况,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应及时更新,确保其为真实、准确、完整、若发现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担或者提高保险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2.目前我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均已采用加密传输协议(https),或证书方式进行信息加密传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涉及投保人的信息安全加以保障,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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