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注销,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司家宏
  日,被告姜先生(安徽省全椒县某镇农民)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农机公司全椒分公司购买农机(型号HF608),该农机单价为247000元,扣除国家政策性补贴40000元及让利2000元后,实际应付205000元,被告姜先生支付了100000元,下欠105000元,经被告吴先生(安徽省全椒县某镇退休教师)担保从原告王女士(安徽省滁州市某企业职工)处借款,被告姜先生、吴先生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女士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月息5.5‰,定于日前还款肆万元,余款及利息69225元在日前付清。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借款人姜先生,担保人吴先生,借款日期日”。后因被告姜先生下落不明,日,被告吴先生作为担保人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对账函上再次签名并按手印,对账函内容为:“姜先生借王女士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整,截止日未归还任何借款。担保人吴先生”。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计息至日,之后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原告王女士诉被告姜先生、吴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姜先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并按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先生、被告吴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先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先生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王女士诉称:日,被告姜先生向其借款10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5.5‰,日前还款40000元,余款及利息在日前付清。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被告吴先生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姜先生至今不付借款及利息,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105000元借款;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计息至日,之后的利息我自愿放弃。
  吴先生辩称:1、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吕老板在全椒县卖农机,姜先生和范先生合伙去买农机,叫我去担保的,因为范先生与我是亲戚,我心一软就签字担保了;2、原告所诉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我不清楚买卖合同的具体数额,我认为只欠原告6万多元,而不是105000元;3、购买大型农业机械三年内不应当计算利息,而且购买进口农用机械有回扣费30000元,原告应该返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吴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吴先生为被告姜先生担保借款,未约定担保方式适用哪种担保方式。
  债务的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本案吴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要求债务人姜先生归还。
  本案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姜先生因购买农机从原告王女士处借款105000元,被告吴先生自愿签名担保,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担保事实明确,有两被告签名的借条及对账函附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吴先生虽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吴先生应当对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息5.5‰,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计息至日,之后的利息自愿放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姜先生只欠原告6万多元,且购买大型农业机械三年内不应当计算利息,因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和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姜先生归还原告王女士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31206元,本息合计13620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吴先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被告姜先生承担。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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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问:刘某、胡某和丁某3人系好友。2005年2月,刘某因建房急需木材,但手头资金紧缺,于是找了丁某作担保人向胡某买3万元木材。胡某同意后,与刘某签订了木材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丁某作为担保人,保证刘某在日付清这3万元木材款。合同签订后
  问:刘某、胡某和丁某3人系好友。2005年2月,刘某因建房急需木材,但手头资金紧缺,于是找了丁某作担保人向胡某买3万元木材。胡某同意后,与刘某签订了木材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丁某作为担保人,保证刘某在日付清这3万元木材款。合同签订后,刘某从胡某处拖了木材建好了房。可是到了2007年2月,刘某还未将3万元木材款付给胡某,胡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说没钱无力支付,胡某只得向担保人丁某要钱。请问,丁某是否对刘某的3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答:丁某对刘某的3万元债务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本案中在刘某和胡某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丁某担任担保人的条款,所以丁某是刘某和胡某买卖合同的保证人。
  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应该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保证期间和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到期之日为日,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胡某向丁某主张债权的时间应该到日止。因此,胡某是在法定时间内向丁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丁某对刘某的3万元债务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偿还胡某3万元木材款。(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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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写成“但保人”法院判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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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欠钱不还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做担保人之前,要弄明白其责任
作者:苏东华
  □叶佩林 本报记者 苏东华    借款人无钱还债时由担保人偿还,这是金融借贷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现象。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10万元借款案件,由于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担保人被判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做担保人之前,要弄明白自己的责任。    案例:借款10万元逾期没还  “好心借款了,竟然不按期还款。”据杨某某介绍,2012年8月,李某因业务需要,在他手上借了10万元现金,约定使用期限3个月,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利息,并由刘某担保。事后,杨某某多次向李某、刘某催收,但对方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某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李某及时归还借款10万元及资金利息,担保人刘某与借款人李某承担连带还款及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向对方借钱一事属实,并出具一份借据,借款人若推延不还或拒绝还款或其他情形的拒绝还款行为,债权人可直接要担保人偿还,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按月支付。2014年9月,担保人刘某在该借条上书面承诺“借款人李某经我多次催收,至今未还借款,本人继续按借据内容担保。”    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庭审中,借款人李某未作答辩。担保人刘某辩称:“对借款及由我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借款人李某现在不还钱,让我偿还,我肯定是偿还不起,我只能尽全力催借款人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存、取款凭单及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可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应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书面承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故刘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应在日起6个月内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逾期保证责任免除。但2014年9月刘某再次以书面形式承诺继续担保,则保证期间应从2014年9月起计算6个月,故刘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为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判决李某返还杨某某借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担保人刘某对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担保前应弄明白其责任    那么,作为担保人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据游仙区法院的法官朱燕介绍,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朱燕还表示,出借人在借款时,必须要详细了解借钱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最好让借款人寻找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增加可供起诉、执行的对象的范围,才能有效的防范和降低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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