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別人的借别人名义买房房什么时候可以转过来

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自己可以是实际持有人吗?|妹妹|弟弟_凤凰资讯
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自己可以是实际持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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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的想法是房产证拿到后,把旧房卖掉钱还给我妹妹后,去做个公证,表明房产证上虽然是我妹妹、妹夫名字,但实际出资方是父母,即父母是房产的实际持有人。等百年后我和妹妹各分一半。请问这样的做法具有法律效应吗?公证时还应注意什么?
原标题: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自己可以是实际持有人吗?来,扫一扫  加入快报律师团都市快报专业打造的“快报律师团”微信订阅号(kblst2014),你的私人法律顾问。快报律师团由浙江律师界在民商事、刑事、房产、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专长的名律师组成,及“陈辽敏法官网上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团队倾力加盟,他们都是热心公益的知名律师、心理咨询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在各行业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士,阵容强大,共一百多人。赶紧扫一扫“快报律师团”二维码,或直接加微信订阅号:kblst2014关注起来,只要向我们发消息提问,我们将竭尽全力把最专业的解答尽快回复给你。今天,我们继续选登部分较有普遍意义的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事情像故事一样 朋友交往的女友竟然是我的弟媳妇问:前段时间,我有个亲戚收到他朋友发来微信,说要向他打听一个女人,后头还附了一张照片。照片里的女人正是我的弟媳妇,我亲戚看了很吃惊,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这个女的(弟媳妇)正在跟他交往,两人已经有了夫妻之实。他说他是偶然在我亲戚的微信朋友圈里看到自己“老婆”的照片,也觉得蹊跷,所以才来询问。后来亲戚把这件事转告给我弟弟,弟弟回家质问老婆,他老婆也承认了。现在弟弟和弟媳要离婚,弟媳妇却矢口否认出轨这件事,还反咬一口,要弟弟赔偿其因宫外孕而造成的输卵管切除。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是好,要赔她么?徐霄燕(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答:首先,关于你弟媳否认婚外情的问题。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你弟弟如要主张是他妻子过错(有婚外情行为)导致婚姻破裂,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能证明而对方又否认的,法院就不能认定。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你弟弟能否证明妻子有婚外情行为其实对判决结果没有影响。其次,关于你弟媳宫外孕是否要赔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上述四种情况,法院对于当事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律不予支持。因此你弟媳因宫外孕导致输卵管切除请求你弟弟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父母以我妹妹名义买房 自己可以是实际持有人吗问:我妈妈想换购一套房子,因为年纪大不能办按揭,就用我妹妹的名义先买下,等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子卖出后把钱还给我妹妹。这样房产证上是我妹妹和妹夫的名字,实际出资方是我父母。我父母的想法是房产证拿到后,把旧房卖掉钱还给我妹妹后,去做个公证,表明房产证上虽然是我妹妹、妹夫名字,但实际出资方是父母,即父母是房产的实际持有人。等百年后我和妹妹各分一半。请问这样的做法具有法律效应吗?公证时还应注意什么?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答:这种协议无论是否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注意的是,由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是你妹妹和妹夫,因此如果因为你妹妹或者妹夫的原因导致房屋被第三人抵押、出售、出租、抵债、查封等一切行为均是合法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你父母只能主张房款及损失,而不能阻止第三人根据房屋登记情况处置房屋的行为。不过,这种协议最好由妹妹、妹夫一起参与并签字确认,且最好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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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以他人名义购房办证房屋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强
   【要旨】
  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该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案情】
  日被告刘某与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某购得该公司开发兴建的商品房C栋3-4空铺屋,房屋加框52.8万元,首付26.8万元,其余26万元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0年。日,原告谢某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购买的房屋向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后又以换票的形式,将收据上的交款人改成被告刘某的名字。日,被告刘某之夫即被告周某以被告刘某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9万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之母代替原告向被告周某掌控的账户转入6万元,被告刘某于同日向开发商交付了首付款6.8万元。至此,从交款票据反映,日,被告刘某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房屋共交付购房款25.8万元。被告刘某称另1万元购房款的票据已遗失,而房屋出卖方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认可上述房屋首付已全部交齐。日,原告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告掌控的邱某账户上,同年6月15日,原告从该账户上转账取款5万元。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交纳了水电立户费3800元和代收办证费8820元,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补交办证费用5000元。该房屋交付后,被告将从开发商处领取的房屋钥匙全部交给原告,原告谢某于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桂阳至日。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自2009年9月起至2011年12月由原告谢某偿还(按揭贷款人为刘某)。2011年5月,原告之母受原告委托找到被告刘某,要求被告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刘某遂挂失房屋按揭银行账户,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偿还。此后,被告刘某在支付了5个月的按揭款后,于2012年5月偿还了全部的银行贷款。
  另查明,2009年8月,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刘某,房屋产权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共有人是周某。在审理中,被告刘某陈述,其于2009年1月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系与原告谢某共同购买,双方各有一半的产权。2009年农历7月,谢某的母亲找刘某协商,要求刘某出让其一半的产权给谢某,但刘某未同意。但原告谢某及其母亲对被告刘某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并称涉案房屋系原告谢某以刘某的名义个人购买的。
  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日,上诉人谢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分得17万补偿款。日,谢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王桂阳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年,约定房屋租金为8000元。房屋出租后,租金是由上诉人谢某方收取和受益。日上诉人谢某方进行了录音,被上诉人刘某没有提交受到威胁胁迫的证据材料。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证人李志武的证言和法院对李志武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刘某亲口承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付了,谢某购买了刘某的13.4万元份额,并将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6.8元已经全部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诉争房屋的买卖情况;2、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现分析如下:本案中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人为出卖方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买受人刘某;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日至日期间),原告谢某和被告刘某均向开发商交纳了房屋的部分首付款,且双方交付的金额相差不大。原告谢某以自己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收款票据原件的事实主张该房屋是自己借用被告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而被告刘某、周某则提出原被告双方都交纳了购房款,属双方共同购买,原告谢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原告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原告谢某将离婚分割所得12万元现金存入被告刘某、周某控制的账户的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但对于该款项的用途,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谢某认为这是自己委托被告刘某、周某夫妇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被告刘某、周某认为这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对于该部分资金的真实用途,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结合本案中购房的资金交付情况,故对原告就该部分资金用途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周某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及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作为不动产证书证据的优势方主张本案诉争房屋属原被告共同共有,而原告谢某主张房屋属其个人所有,但原告的该主张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难以采纳。故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原告个人,并要求被告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故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屋产权证号为的房屋属于上诉人谢某所有,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将产权证号为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75)协助过户登记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分歧】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
  1、本案争议房屋是谁购买?即房屋的首付款是谁支付,谁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因被上诉人刘某在房地产公司做销售,上诉人认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可以优惠4万元,基于工作便利和亲属信任,再加上上诉人2009年处于婚变期间,上诉人谢某方就通过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的形式把钱款支付给被上诉人刘某方去购买房屋。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看,被上诉人刘某亲口承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刘某。一审中录音见证人李志武也证实刘某曾自己亲口认可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法院对李志武的调查笔录也可以证明刘某曾经对李志武陈述过,谢某购买了刘某的13.4万元份额,并将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6.8元已经全部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本案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上诉人谢某交纳。
  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13.4万元。现分析如下:因日上诉人谢某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加上同年5月26日,上诉人之母代替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周某掌控的邱某账户转入6万元,两者相加共为16万元,如果加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也出资13.4万元,双方的总额就为29.4万,与房屋的首付款为26.8万元不相符,不符合正常的逻辑。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13.4万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至于被上诉人刘某提出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借款12万元。因为上诉人谢某已经通过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举证证实该款是双方通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反驳称是向上诉人的借款,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涉案的12万元要证明是借款,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如果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上诉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借款12万元而不是上诉人谢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上诉方谢某资金还没到位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于日和5月26日向开发商房地产公司交过钱是事实,但在日,上诉人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上诉人掌控的邱爱姑账户上。四天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在银行办手续从该账户上转账5万元给上诉人谢某。结合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该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的结算行为。涉案的12万元系双方通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最初有共同购买的意愿,因上诉人谢某予以否认,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被上诉人提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谢某在交付房屋首付款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17620元,且所有的水电上户发票、房产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均由上诉人谢某持有。办理好房屋按揭手续后,本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从日至2012年元月14日也一直是由上诉人谢某在偿还。之后没有偿还的原因是该帐户被被上诉人刘某注销,致使上诉人无法偿还。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看,该房屋交付后谢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年。该证据可以证实该房屋由上诉人谢某在实际处置并使用收益。通过一审时被上诉方提交的对李少康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该房屋出租时被上诉刘某方知情,而且对该出租行为和租金收益没有提出异议。通过上述分析,本案的房屋首付款是由上诉人谢某支付的。房屋交付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用、初期按揭的义务,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均在上诉人谢某处,涉案房屋亦由上诉人谢某实际占有和使用。从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看,除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名下外,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没有占有其他与涉案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为此,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应认定为上诉人谢某。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涉案房屋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不能因此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就该归该当事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该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名下,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据此确权该房屋属于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所有。上诉人谢某足额交纳了本案房屋的首付款,房屋交付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初期按揭等义务,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均在上诉人谢某处,上诉人谢某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为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屋产权证号为的房屋应属于上诉人谢某所有。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应将产权证号为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75)协助过户登记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后来自行缴纳的按揭费用不能成为取得房屋产权的依据。对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后来自行缴纳的按揭费用,因在本案一审时没主张,二审不予处理,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由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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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别人用我的名义买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别人用我的名义买房,只签了一个协议书。久了我不太记得里面的内容了,只记得付款、使用权、得房产证过房给他。这个协议书是否成效。因为他欠我们的工钱没有给。我想把这个房扣下来。
以别人名义买房,与名义人有协议并做了公证在先,出资人出了一半钱,毁约,不承担剩余房款,有权利向名义人要回钱吗?如果上法庭,房子产权到底归谁? 以前女友名义买房实际出资人为本人,现分手,与前女友签订一份以她名义买房的协议书并做了公证,内容大致是说:首付本人已交了6万,剩余3万首付及月供由本人承担,房屋归本人所有,并约定如果前女友反悔不配合办理转让、过户等手续女友需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因担心本人出资证据不足,故签订本协议,以获取本人出资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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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向你们咨询一个问题,我父亲在我和我母亲都不之情的情况下于06年分别给我们办理了八千元的贷款,现在我准备贷款的时候银行查了出来,06年的时侯我和母亲都在外地打工,当时我刚满十八岁,到现在都已近过去四五年了银行为什么没有任何的通知,如果我要起诉的话,请问该起诉哪方,那我和母亲要不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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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亲戚的名字买经济适用房,怕以后麻烦,和亲戚怎么签协议啊?该是什么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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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以我名义买房以后过户问题
回答:1问:不管是谁以你的名义贷款,银行都会和你签订贷款合同,你要承担相应对等的权利义务。这个房贷按现行的政策就是你的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假设你的朋友不能按期还款的话,银行会找你,同时超过必要的期限,银行那里有他项权利制约你。2问:在五年之后你们之间过户,你再买房子按目前的政策是二套,现在银行是认贷又认房,但五年之后的政策谁也不知道的,五年之后你也可以贷款,只是首付的比例就是60%,同时你在买房子也算二套(按现行政策),不过看现在的形式,五年之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会有可能松动目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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