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为了避免国际贸易与政治冲突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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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制中的社会治理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国际贸易法制中的社会治理??与贸易链接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吉敏丽【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摘要】与贸易链接中的人权保护现象反映着国际贸易法制的社会化治理发展趋势。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是这种链接现象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贸易与人权问题在国际法领域内既分立又沟通、既存在冲突也存在协调的可能。面对这种国际法的链接现象,我国必须平衡好遵守国际义务与维护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关键词】贸易法;人权;链接【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 &&& & 时代的发展与变化自然会不断地推进着特定社会的转型,也在催生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既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工具,也为社会生活所决定、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内容。”{1}国际人权法与国际贸易法相链接的现象的出现根源于国际社会生活的变化,反映着国际法从以国家为本位的权威治理转向“人本主义”导向的社会治理,集中表现为隐身于各种摩擦和争端中的制度冲突。& & 一、焦点与隐患一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 & (一)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典型事例?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 & 1.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案由。1997年,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1999年7月,欧盟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2001年欧盟通过一项法案,要求给所有转基因产品贴上标签,标明这种食品曾以某种形式使用过转基因技术。这一决定引起美国的极大不满,指责欧盟的决定毫无科学根据,是为了保护欧洲农业设立的贸易保护壁垒,并在加拿大、阿根廷的支持下于2003年5月向WTO提出申诉,认为欧盟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事实上的禁止”违反了WTO《SPS协定》、《TBT协定》、《农业协定》及《GATT1994》的相关条款。{2}2003年8月,DSB决定成立专家组;日,本案专家组正式组成。我国申请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议工作。& & 2004年5月,欧盟取消有关转基因食品销售的禁令,允许9种转基因食品在其成员国市场上销售,但同时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第号)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法规第号)。第号条例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成分含量大于0.9%的转基因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中的各环节进行标识,保证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这种更趋严格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必定导致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成本的增加,从而遭到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美国的抵制。此外,部分欧盟成员国仍坚持对转基因食品实施进口禁令。为此,美、阿、加三国维持向世贸组织提起的申诉。& & 日,WTO“欧共体一影响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及销售措施”案的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在经过长达22个月的审议工作之后,终于将专家组“中期报告”发至案件的争端当事方。“中期报告”认为:欧盟1999年6月到2003年8月延缓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决定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作出不利于欧盟的裁定。专家小组还同时裁定,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和卢森堡对转基因食品设置的禁令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有媒体说,这是世贸组织做出的最冗长,或许也是最复杂的裁决{3}。& & 2.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影响。随着欧盟转基因产品管制立法的更新,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准人申请已解禁,此案的最终结果对于欧盟来说仅仅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该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转基因农产品种植大国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代表的“预防原则”来对待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之间长期对立的结果,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结果影射着国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未来走向,预示着贸易链接议题在WTO新的一轮谈判中的前景,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构建本国食品安全、生物安全体制也是意义重大。& & 由于该案的起因、诉由及“中期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对WTO《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定》)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定》)有关条款的理解及适用、涉及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待多边环境协定(简称 MEAs)的态度,所以被视为WTO体制下与贸易链接的环境问题的典型案例。但是必须看到: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实际上是源起于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怀疑,涉及人的健康权;转基因产品所致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权的实现;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实际上也是一个典型的贸易与人权相链接的案例。& & (二)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外观反映?贸易摩擦& & 近年来,尽管直接起因不同,但国际间所产生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地与人权问题相关联,而且关联程度不断加深。以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为例: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举措不断深入。这些法规一出台,即引起了美国等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中国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为由制造的贸易壁垒,意欲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4}此案与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极为相似。2004年和2006年,美国劳工联盟和国会产业组织两次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以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申诉,认为中国政府的某些有关国内工人的法令、政策以及做法是不合理的,违反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加重了美国贸易的负担,要求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5}。此案虽然最终以遭到美国贸易代表的拒绝而终止,但其直接将贸易与人权保护挂钩的做法令人警醒。& & (三)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内在成因?制度冲突& & “制度冲突是指各法律制度单元间在互动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制度性差异,导致它们在体制上相互孤立、在规范上的相互冲突和在功能上的相互损伤,并集中表现为各自追求其偏爱的价值和目标,由此形成国际法内在体系上的不和谐状态”。[1]特定的社会制度总是生成于特定的社会形态,同时又是对该社会形态特征的一种反映。与生成于民族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不同的是,作为国际法的“内在”冲突,制度冲突是无权威政府、无统一价值的国际社会形态的产物。国际社会是一种“国家间的社会”,至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权威之上的世界性政府,所以不会产生一个以权威等级体系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是国家,每个国家均有自己首先要维护的利益和价值观,多元化的价值体系无法为国际法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因此,“没有统一的‘国际立法者’、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来制定和执行法律,国际法律体系是去中心化的”,“就国际法规范来说,诸多原因导致冲突更频繁地发生。”{6}& & 当前国际经济全球化运动更是使得制度冲突集中爆发。制度冲突是国际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低,国际制度冲突产生的机会也较少。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下,“空间和时间对人类相互关系的限制已经被彻底压缩,形成一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的网,这张网以前所未有的有效方式将世界整合在一起。”{7}国际法的发展由此出现一些新的态势,如:国际法发展的节奏加快,国际规则在短期内大量产生;国际法与国内法趋向一体化发展,使国内主权“保留范围”与国际社会所关注事项的界线逐步消失。“事实上,在各国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之间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合。”{8}同时,各国国民之间的频繁交往加剧了相互生存的依存度,使得民意以各种形式和途径更多地进入到国际法层面,从而促使传统的核心体现国家意志的国际法向人本化、社会化迈进。“正如通常所见到的,由于国际人权运动,国际法已经在一些基本方面沿着超越国家自治和不可渗透性的方向发展。”{9}当前国际法中的制度冲突不仅表现为冲突数量的剧增,也表现为冲突类型的多样化。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不过是国际法规则丛林中制度冲突冰山之一角。& & 欧美转基因产品争端的法律争议焦点,也是一种制度冲突。具体来说包括两种:一是国内或区域性的转基因产品管制法与WTO法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90/220/EEC指令、2001/18/EC指令以及258/97/EC指令与WTO法之间的冲突,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对象;二是WTO相关法与其他国际性规范特别是多边环境措施协议之间的冲突,即WTO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的冲突。& & 二、分立与沟通?贸易权与人权的关系之辩& & (一)国际法职能主义下贸易权与人权的分立& & 尽管当代贸易和人权体制都是战后的产物,但从一开始它们就沿着平行、独立和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轨迹发展。贸易坚持的是效率、国家利益标准,而人权则坚持的是正义、个人主义标准。随着贸易与人权各自在制度建设上逐渐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两者的制度性分立之势在二战后便明显地表现出来了。由于职能主义在当时的盛行,国际贸易最终与联合国的支配脱离,转而构建专门的制度和组织;而人权保护仍然依托于联合国,并在其主导之下建立起了国际人权保护体制,贸易与人权由此开始走向近乎绝对的制度分立时期。& & 自从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以来,其颁布了大约200个公约,这些公约涉及社会福利组织和保险的根本问题,并且在许多领域都被认为是相当进步的。但国际人权公约从一诞生就深受执行与保留之困,成员国强加给国际人权体制的保留条款不仅名目众多,有的保留甚至影响到了整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宗旨与目的的实现。保留的“滥用”不仅影响了人权体制的内在统一性,也大大削弱了其制度强力。& & 基于国际法职能主义而诞生的WTO,尽管其视域范围不断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向外拓展,但从根本上尚未突破贸易和人权之间的制度分立。贸易自由化间接地为个人带来权利和利益,但“鉴于GATT和WTO政府间架构和在功能上受限的经济目标,‘人权’字眼既未出现在《GATT1947》的文本中,也未出现在WTO协议中”{10},对此,WTO上诉机构在许多案例中也强调了WTO规则与其他国际规则之间的相互独立性。[2]在WTO关于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案的中期报告中,专家组也明确表示,裁决不涉及下列事项:(1)生物技术产品在总体上安全与否;(2)本案中的生物技术产品与传统作物是否是“相同”(like)产品;(3)欧共体在90/220/EEC指令、2001/18/EC指令以及258/97/EC条例中所规定的批准程序是否符合欧共体在WTO各协定下所承担的义务;有关的欧共体科学委员会对某些特定的生物技术产品所作的风险评估的结论。{11}& & (二)法制社会化运动中贸易权与人权的沟通& &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了法制社会化运动。一方面,信息化时代资讯的快速集散将一国的状况迅速传输到其他地区,既可能促成一些普遍性价值的做法的传播,也可能使一国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民信念的做法传扬出去,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另一方面,交通和通讯发展造成的时空压缩使一国的灾难也会在短期内迅速波及邻国和国际社会,引起某一地区的动荡和不安,恶化整体贸易环境。贸易自由将世界各地人们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国内经济主体将更多地进人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加强保障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12};经济的相互依赖加重了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对一些共同问题的关心。人权保障已越来越成为考察一国总体贸易环境的指标和指数之一,用以衡量一国贸易投资环境的安全程度和整体国际形象。国际法从国家利益导向正逐步向着普遍社会价值导向发展,人权法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日益加深,二者之间的沟通由此产生。& & 当前途光明、道路曲折的国际人权法上下求索其效力方式时,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体制的建立,很快就成为了国际法中最为发达、最有强制力的制度。“与此同时,世界政治体系,包括国家体系,正被一种孕育和培养市场经济逻辑导向的规则所支配。”{13}也就是说,世界贸易体制形成了对其他相对落后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凌驾之势,这使得国际人权法看到了出路。《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人权与人类发展》指出:“在从人权到环境和贸易的各个领域正在制定更多的全球规则。但它们是独立制定的,有发生冲突的可能。目前,贸易规则是唯一真正对国家政策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因为它们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因此贸易规则中应体现出人权的承诺与义务”{14}。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一些发达国家纷纷主张在世界贸易体制中融入“社会条款”甚至“人权条款”来应对自由贸易给国际人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以强化对人权的保护。& & 三、冲突与协调?贸易与人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 (一)利益纠合?贸易与人权保护冲突的集中反映& & 追根溯源,各种复合在一起的利益,是决定国际贸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既分立又沟通关系的根源。以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例,这种利益纠合表现为多个层面:& & 首先,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折射着发展权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自20世纪80年代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问世以来,其商业化发展极为迅猛,主要在于它可以解决人类面临的食物短缺、能源危机和资源匮乏等问题,而这种利益效应在目前是显著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的播种面积约为1100万公顷,1998年上升到近3000万公顷,1999年底达4000万公顷,2000年约为4500万公顷,增长十分迅速。{15}但从长远来看,由于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引发了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负效应却是无法衡量与弥补的。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在促进转基因技术发展和保护人类免受这种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是几乎所有国家面临的巨大挑战。而目其对转基因产品发展的态度不同,国际社会也分化为三个利益集团,这在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时最为明显{16}。代表着转基因作物种子和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利益的“迈阿密集团”,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为代表,主张转基因产品的贸易自由,不愿在贸易中涉及食品安全与环境安全问题;欧盟成员国则更为担忧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强调应对这种贸易进行区别与传统货物的限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鉴于自己处理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能力太弱,对转基因产品的越境转移表示谨慎和忧虑,主张制定专门的国际法规范,以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的负面影响,这一类国家主要由77国集团和中国组成,被称为“意见一致集团”。& & 其次,美欧在转基因产品贸易方面的摩擦,直接导火索是他们之间贸易利益冲突的不断升级。欧盟由于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大于出口,以预防原则进行转基因产品立法,通过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准入程序和以强制性标签为核心的监控和标识制度对进口转基因产品进行规范,早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有关转基因产品的贸易、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区域一体化法令和国家法规。在确保安全、降低风险和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力图实现转基因技术的利用与贸易自由化的平衡。而美国是转基因技术采用最多、最先进的国家,他们从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世界观察研究所提供的数字,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已使美国对欧盟的大豆出口从1998年的1100万吨下跌到1999年的600万吨,玉米出口从200万吨下跌到13.7万吨,当年美国农产品出口损失了近10亿美元。{17}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之所以在欧盟开放了关于转基因产品的贸易禁令后仍要将争端提交wTO来为裁决,更主要的是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在转基因技术商业化运作时的长期巨额利润,极力抑制其他国家对欧盟转基因立法的模仿。& & (二)价值共识?贸易与人权保护协调的新动向& & 毋庸置疑,贸易与人权的冲突首先是一种价值的冲突,特别是效率优先还是人权优先的问题,二者的立论的假定条件与论证进路明显不同。“效率优先”论者认为,经济福利的增长为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贸易壁垒的消除能够增加效率,提升经济福利,为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条件,甚至本身就是人权的一个目标{18}。但“人权优先”论者却认为,自由贸易及其体制可能冲击国家在保护人权上的公共道德。{19}这也是国际贸易法与国际人权法分立的价值前提。& & 近年来,伴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更多人意识到国际法是建立在一种多元化的价值体系之上,为减少制度冲突,必须形成一定的价值共识,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法律一体化运动,无疑加速了这种共识形成的节奏。特别是将贸易自由权看作是人权,正成为贸易与人权保护之间价值协调的一个突破口。{20}& &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执行效力所产生的深入影响,目前WTO已经明显超越了国际贸易领域。WTO相关协议的制定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与其他政策目标的妥协,反过来又广泛地影响着其他的领域,这显然是一个价值共识的形成过程。WTO的最终目标并非仅止于实现贸易的自由化,而是通过贸易自由化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所述,“我们坚定地重申我们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相信,支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与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是能够而且必须是相互支持的。”WTO体制中,贸易与人权保护的协调由此具有其法律根据。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他国际法规范能以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排除自由贸易的障碍,并防止以侵害人权的方式取得所谓比较利益而进行的恶性竞争,无疑对劳动者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 四、守约与维权?我国相关法制的完善之路& & (一)遵守国际义务是我国应对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问题的前提& & “在国际体制中,合法性是创造真正义务意识的主导性、甚至是唯一的因素”{21}。当中国面对诸如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此类的国际法链接问题时,首先应坚持的原则就是尊重已有的国际法律规则,信守条约,履行国际义务。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采取包括贸易措施在内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来保护本国民众健康和环境时,也应避免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作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当事方和WTO的成员方,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中国政府应采取一种相互协调的方式来履行它所承担的国际环境和贸易义务。& & 在遵守国际义务的同时,中国更应在国际规则的产生和运用方面积极行动,在不同的国际法律体制内发挥自己的影响。如转基因食品问题上,负责食品安全及食品标识标准制定工作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在2010年讨论转基因标注草案,允许各国在转基因标注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这与美国目前采取的转基因食品自愿标注政策是不同的。为此,美国政府及相关社团纷纷行动,出具意见书、进行国际游说。而中国在此方面的低调,则可能使我们丧失主动权和话语权,最终只能成为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 & (二)维护本国利益是我国应对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问题的目的& & 国际法的建立基础是国家主权与利益,维护本国利益是每个国家面对国际法制冲突时必须的、首要的选择。在这个方面,具有国际优势话语权的发达国家更是如此。欧美转基因产品争端中,美国主张将贸易与人权、环境问题相区别,视欧盟的相关措施为贸易壁垒;与此不同的是,当关系自身利益时,美国在其他领域内却坚持人权与贸易相挂钩,典型做法就是单边的人权贸易制裁,其利用WTO规则的漏洞,依凭GATT一般例外条款和《1974年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动辄以保护人权为由采取临时非关税壁垒措施,引起了众多国家的抵制。& & 相对于美国和欧盟,中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应用性开发较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措施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如何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权衡转基因食品的利弊,采取适当的国内政策与措施,在相关国际规则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基于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仍需采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转基因产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实践和政策,保持其规范的灵活性。 2011年《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22}:目前中国对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性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如转基因标识管理的范围窄。没有制定标明进口转基因食品成分含量的标准,也没有转基因食品清单;转基因农产品检验检测水平落后,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毒性、抗药性、有益成分的破坏等方面的检测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发改委提出严格依法对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进口等活动进行安全评审;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监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适时研究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作者简介】吉敏丽,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及人权法学。来源:北大法律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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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7:11:23论文:贸易消减国际冲突的效应研究摘要:贸易对国际冲突的影响早在两百多年前就引起过学者的关注。当代国际经济与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更为明显,贸易与国际冲突的关系也越发引起学者们的重视。两国模型运用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分析得出,贸易可以减少发起国对目标国的冲突。多国模型通过分析贸易如何影响冲突的成本、收益和损失说明,在全球化的条件下贸易能更好地消减国际冲突。本文采用亚洲国家从年的面板数据做随机效应分析,结果证明贸易对国际冲突的确有显著的消减作用,并能促进国际合作。关键词:贸易;国际冲突;面板数据The Effect of Trade in Reduc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Abstract: The effect of trade to international conflict was paid attention by scholars at more than two hundreds years ago. Nowadays, the interac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ecomes more and more evident. The significance of trade to international conflict is remarkable. The dyads model derives that trade can cut down conflict between the source country and target country by analyzing the maxim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 function. The multi-country model calculate how trade affect the conflict’s cost, gain and loss, and concludes that trade could reduce the actor’s incentives for conflict more when more countries there are in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test the model’s conclusion using panel data of Asia in the
period. The result is that the trade can mitigate international conflict and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Keywords: in panel data一、引言冲突是与合作相对的状态,是指某一可认定的群体(不论是部落群体、种族群体、具有相同语言的群体、具有相同文化的群体、宗教群体、社会经济群体、政治群体还是其他群体)有意识地反对一个或几个其他可自我认同的群体,原因是他们追求的目标相互抵触或看上去相互抵触[ [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阎学通等译:《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200 页。]。在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冲突是一种普遍和永恒现象。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之间由于各自追求的目标相互抵触或看上去相互抵触,从而产生冲突。所谓国际冲突,就是指国际行为体为了追求和维护各自所确认的利益、价值和目标而发生的有目的摩擦、对抗与争斗。冲突的最高形式是战争,即便是低烈度的战争,抑或是低级、隐性的冲突都会给国际关系带来损害。冲突的初始阶段往往是国家之间发生猜忌和误解,如果处理不当,这种可以控制的隐性冲突将演化为不可控制的、显性的冲突,直至战争爆发。因此,千百年来众多学者不断地从事对冲突的研究,以寻求解决冲突的办法。200多年前,著名哲学家康德在他的“永久和平”纲领中曾论证过贸易和经济的相互依赖对和平的意义(Kant,1795)。与200年前相比,当代国际经济与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已变得更加明显,贸易与国际冲突的关系也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冷战的结束,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更促使人们注重从国际社会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中,特别是经济的相互依赖关系中,探讨影响和制约国际和平的种种因素。正是在此种背景下,传统的国际关系学说中自由主义学派的核心命题――“贸易和平论”再次引起人们的兴趣,“相互依赖的世界将是一个和平的世界”的观点也随之广为流行。自由主义学派对于贸易与和平关系的理念在二战后出现了重要的转变,从无条件性转向有条件性。从冷战后新的政治经济现实来看,贸易既体现出冲突的一面,也体现出和平的一面。一方面,与贸易相关的冲突和争端一直存在,涉及的领域和地区甚至有所扩大。另一方面,贸易能消减国际冲突,促进国际合作。经济全球化进程大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在全球的拓展,全世界的贸易量大幅地增加,贸易所导致的国际合作在不断发展。由于贸易带来的福利能大大提升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少国家因此把扩大本国产品在它国市场上的份额作为对外经济政策的主导性诉求,甚至是外交战略的重要内容。但在很多经济学家看来,经济领域的问题应该是关注对外贸易及其增长,……(新文秘网省略364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Skaperdas&Syropoulos(1996) 2和大于2 武器 两个发起国时为负/多个发起国时为正Morrow(1997) 2 资源的分配 可忽略/负Dorussen(1997) 3 力量的均衡 复合作用Dorussen(1999) 大于2 力量的均衡 负,但由系统的规模决定S&UHEYLA &O.(2001) 大于2 资源的分配 负代理模型(Agent-based Model)David H. (2001) 2 - 负(三)贸易――国际冲突实证方法关于贸易和冲突之间的关系也有事实的经验研究,由于选用的数据样本不同,采用的分析方法也不同,因而结论存在显著差异,如表2所示。表2
贸易――国际冲突的实证方法作者 分析的时段及对象 方法 结论Russett(-1965年41对国家 因素分析 贸易对冲突的作用为正Wallensteen(-1978年144对国家 因素分析 贸易对冲突的作用为正Polachek(-1967年30个国家 最小二乘法 贸易对净冲突的作用为负Gasiorowski和Polachek(-1978年美国与华沙条约缔约国 格兰杰检验 贸易对净冲突的作用为负Gasiorowski(-个国家 回归 复合作用Domke(-1975个国家 Probit 复合作用Polachek和McDonald(年14个OECD国家 回归 贸易对净冲突作用为负Polachek(-1978年11个国家 回归 贸易对净冲突作用为负Mansfield(-1964国际系统 回归 贸易对净冲突作用为负Barbieri(-1985年双边国家 Logit 贸易对军事冲突作用为正Barbieri(-1938年双边国家 Logit 贸易对军事冲突作用为正Oneal等人(-1985年政治相关的国家 Logit 贸易对军事冲突作用为负Barbieri(-1985年双边国家 Logit 贸易对军事冲突作用为正Oneal和Ray(-1985年政治相关的国家 Logit 贸易对军事冲突作用为负Oneal和Russett(-1985年政治相关的国家 Logit 贸易对军事冲突作用为负Oneal和Russett(-1985年政治相关的国家 Logit 贸易对军事冲突作用为负Kim(-1992年2964个观察值 Logit 贸易对冲突作用为负Gartzke和Li(-1992年所有政治相关国家 Logit 贸易对冲突作用为负Polachek和Seiglie(-1980OECD国家 Logit 贸易对冲突作用为负三、贸易――国际冲突模型(一)两国模型以下模型的建立是以Polachek和Reuveny为基础(Polachek,; Reuveny, 2003)。Polachek假定政府最大化效用随着消费的增加而增加,也随着他们对贸易伙伴国的冲突程度增加而增加。政府选择对目标国的冲突来最大化效用。消费被视作外生的。模型假定一对国家的冲突与合作关系与其它国家之间的冲突和合作没有关系,单独分析国际系统中的两个国家和一种商品。表示由国向国发起的冲突和合作的行为。一般说来,不等同于。假定国为大国,国为小国,国基于国对它的策略()来选择行为。这些假设在某种程度上有点笼统,但是这种简化的方法通常都会应用到双边贸易――冲突模型的分析框架中。在国,冲突被定义为,在国,冲突被定义为。冲突是正数,合作是负数。考虑国即发起国政府对贸易伙伴国国即目标国的发起冲突。国的社会福利函数由表示,是国的消费。,,,。假设随着国内消费的增加社会福利增加,但消费的边际效用降低,则,。假定当一国对另一国发起冲突时发起国获得满足,则,。国的消费为,其中是国的国内消费,表示从国到国的出口,表示从国到国的出口。由于提高,国出口到国的价格()下降,并且国支付给国的价格()提高,因此,,,。假定冲突会直接影响进口和出口,会减少贸易并导致“贸易利得”的损失,因此冲突的成本在于减少进口和出口的量,这说明,,,。冲突的收益在于冲突行为所获得的福利。对于给定的,,,国政府通过选择来最大化,约束条件是预算平衡。则拉格朗日函数为:
(1)将拉格朗日函数对求导,再将结果对求一阶导,得到:
(2)其中,,而国为大国,国为小国,因此,,可得,即贸易对冲突影响的符号为负,所以,随着从发起国到目标国出口价格的提高,发起国对目标国的冲突减少。分别对和求一阶导,得到:
(4)式(3)和式(4)的符号均为负,因此,随着和提高,下降。图1表示了贸易条件如何影响冲突。边际成本()曲线表示冲突的边际成本,向右上倾斜表示冲突级别越高成本越高,即收支平衡这个约束条件的二阶导为正()。边际收益()曲线表示从冲突获得的福利收益。如果冲突没有获得福利收益,则MR曲线则与水平轴重合,MC曲线与水平轴相交,则冲突的最优水平为点。图1
贸易如何消减冲突发起国会选择同国的冲突数目为冲突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的数目。在点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边际成本函数里包含进口价格和出口价格。由于,进口价格降低则相当于边际成本提高,曲线左移到,与曲线的交点变为了点,冲突水平较点时降低。同样,由于,出口价格高表示曲线位置高,所以冲突程度低。 (二)多国模型模型的建立基于Dorussen的研究(Dorussen, 1999)。在这个模型中,国际系统由许多国家构成,所有的国家都控制资源。资源生产力代表财富,同时也表示军事力量。资源能使企业和政府最大化本国的行业潜力。模型中有两个重要的变量,一是国家对国际贸易的开放度,二是国际系统中国家的数目。分析侧重于研究在一个既定时期内贸易的选择如何影响下一期的冲突。是国家的集合,是资源在国家间的分配。国家以资源的预期效用减去冲突的成本所得净收益最大为目标,不论这些资源是否参与了冲突。国家在两个方面从它们拥有的资源中获益。第一,国家从生产和贸易中获益。第二,国家利用本国的资源征服其它国家的资源,然后用来生产和贸易。但此时资源的获益是以冲突作为成本的,具有风险性。模型用两个函数将贸易与冲突结合起来,一是生产和贸易函数,二是竞争成功函数。1. 生产和贸易函数生产和贸易函数(PTF)模型描述了由资源获益的和平无风险方式。在这部分的模型中,国家选择战略来决定贸易的有效性和利益的分配。参数衡量贸易的效率,这取决于各国的贸易壁垒。由于存在贸易壁垒,使贸易受到限制,一国不可能获取贸易的全部利益,造成了贸易的低效率。PTF模型决定了在一定的资源数目下生产和贸易的利得。对于任何国家而言,总收益的获得分两种方式,一种是仅取决于国内资源(即生产),另一种是取决于国内和国外资源(即贸易)。如果有个资源单位,每个单位与个国内单位以及可能的所有国外单位相匹配。有生产和贸易函数如下:
(5)假定没有限制的是国内生产的利得,设这个值为1。限制性贸易利得的值在0和1之间,即。国内生产和国际贸易的区别就在于贸易存在限制,这种限制导致了损失。将生产和贸易的总预期收益定义为,则:
(6)参数是时间的贴现因子。2. 竞争成功函数竞争成功函数(CSF)模型解释了贸易和冲突间的关系。冲突是由于想获取对其它国家资源的控制权而导致的。在模型的限制条件中,一国对资源的需求是以可置信的动用武力的威胁为基础的。这种例子比比皆是。比如,1923年法国、比利时对莱茵的占领,1931年日本对伪满洲国的占领,都是为了攫取资源或控制工业生产中心。模型将资源的分配和军事冲突的结果联合起来分析。CSF模型将冲突带来的资源相对数量的变化和获胜的可能性结合起来。冲突的结果可能为胜利(),失败(),或者僵持()。结果不同,获得的资源数量也会不同。假定一国在比对手资源更多的情况下更可能赢,而在与目标国资源相等的情况下更易陷入僵局。用CSF模型决定冲突的预期利得。在任何时期,冲突结果要么是已定的要么是僵持。如果冲突结果是已定的,对于一个国家,预期的收益为,其中和分别是在胜利和失败时资源的第一期收益,是第一期的冲突成本。总成本是冲突持续时间的函数。僵持的可能性决定了冲突的持续时间。模型进一步假定只要冲突持续,贸易和生产就没有收益。一旦冲突已定是胜利还是失败,贸易利得会被无穷地贴现。因此,冲突的资源预期资源收益为:
(7)由于国家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来自于资源的获取或丧失。冲突的预期效用是个降序的等比数列。可推导该国发起冲突的收益为[ 推导过程参见附录一。]:
(8)当一国预期从冲突中可以比从配额中获益更多时,发起冲突的威胁是可置信的。即:
(9)这需要足够的武力优势。只要冲突是有成本的,即,那么武力优势就是有限的。冲突的条件是否满足取决于冲突的成本,冲突的收益和损失和,以及资源的初始分配。贸易可能影响所有这些参数,因此模型中贸易和冲突是相关的。但由于贸易对这些参数的影响以及对参数值变化的影响都比较复杂,因此贸易对冲突的影响也是复杂的。在经典的预期效用模型中的假定是贸易直接影响参数 (Polachek,1980)。如果贸易导致冲突的中断,放弃贸易的利等相当于增加了冲突的成本。冲突的高成本使它丧失了吸引力。而在本文和Dorussen,Hegre的模型中,高成本也使冲突的可能性减小,但贸易中断的成本在模型中是用、和分别表示的(Dorussen,1999; Hegre,2002) 。如果没有国家预期会从运用武力中获得收益,则冲突不会发生。贸易使国家能从它们不直接掌握的资源中获益。然而,国家更希望能对资源直接控制,这样可以避开贸易壁垒。如果一国希望直接掌握资源,则冲突不可避免。冲突是有风险有成本的,并且使国家不能从贸易和生产中获益。有大量的文献分析国家在生产、贸易和冲突间进行的选择(Brito&Intriligator,1985; Grossman&Kim, 1996; Powell, 1993; Skaperdas,1992)。在Skapaerda和Syropoulos的研究中,用多国模型分析了国家间在可能进行贸易时,各国是否会更少地发生冲突(Skapaerda和Syropoulos, 1996)。贸易壁垒影响采用武力的动机。只有当一国预期可以从动用武力中获得更多收益时,动用武力的威胁是可置信的。由于所有的国家控制相同数量的资源,即,因此胜利的可能性是军事技术的函数而不是相对规模的函数。根据贸易的效率和是否存在冲突写出预期效用函数,等式(10)给出了封闭条件下的收益,即在没有贸易和冲突的情况下,仅基于本国资源生产的收益。等式(11)包含了生产和贸易的利得。在没有冲突没有贸易的情况下,一国的效用为:
(10)有贸易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一国的效用为:
(11)假设若一个国家打赢,它会从所有资源的生产中获取全部收益。若一国打败,则没有留下资源进行生产。冲突是完全的,没有限制的。战胜方攫取资源生产的所得。由于没有资源进行贸易,与相等。战败国失去所有的资源,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时期,一个国家在贸易和冲突的利得中进行选择,后者是在和中进行风险博弈。有冲突时一国的收益为:
(12)设封闭条件下,在冲突可置信的情况下获胜的最小可能性满足。如果冲突比贸易好,则打赢的最低可能性满足。可推出:
(13)设有贸易的时候,贸易的效率,没有贸易的情况下,贸易的效率。
(14)由于假定,,,因此上式中所有的符号均为正。如果增加,则和的区别增大。这表明,国家需要一定的获胜可能性才会对其贸易伙伴国发起冲突,贸易越有效,这种可能性的底限越高。国家对贸易的开放度越低,则越容易选择武力的方式。所以,一国对贸易自由化的限制越高,则其安全性降低。随着的增加,和都降低了。因为当增加时,通过冲突可获得的资源增加,冲突获胜的效用增加。赌注越大,风险中性的国家在获胜可能性较低的情况下也会参与冲突,并且也符合获胜最低可能性随着的增加而降低的规律。和通常都大于零。当减小时,和之间的差也会减小。这说明,贸易壁垒越高,贸易越受限制,则国家更倾向于冒着风险去发起冲突而非从贸易中获取收益,因此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图2所示。冲突获胜的最低可能性是的函数,黑线表示受限制的贸易,虚线表示无贸易时的状况。是两条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图2
没有贸易和贸易受限时的冲突获胜最低可能性对于不同的国家,冲突的风险也有差别。相对风险可表示为:
(15)其中,由于,,,,都是正的,因此为正的。也是正的,因此。因而贸易越多,最低获胜可能性越高。将对求导得,该值为正,说明贸易消减了冲突的动机。将对求导得,该值为正,说明随着的增加,该值增加。 即越大,贸易的作用越大。国家越多,就有越多的贸易减少冲突的动机。国外的资源越多,中贸易带来的利得越大。随着贸易的增加,冲突获胜的利得相对于不冲突的效用降低,国家会越来越多地从贸易中获益。国家的数目在分析贸易和冲突关系时是一个很重要的变量。以上的模型分析发现,贸易能减少国际冲突的发生,并且随着国家的增多,贸易对冲突的消减作用增大。联系现实来看,全球化使更多国家融入了世界经济,扩大了国际贸易,全球化增强了贸易的积极作用。另外,贸易的开放和自由化能提高贸易效率,使国家更乐意选择贸易而非冲突来提高收益。四、贸易――国际冲突实证检验(一) 研究设计和数据1. 贸易及冲突数据贸易数据选用的是Gleditsch 研究的数据(Kristian Gleditsch,2002),从中提取亚洲国家年双边贸易量。将每年发起国对目标国的进口量加上出口量得到每年双边贸易总量。冲突数据选用的实际研究合作(Virtual Research Associate,简称VRA)数据。它们是用计算机程序根据新闻报导的第一句导出。从这些句子中,计算出行动者、目标和行为(King&Lowe,2003)。用的数据是从哈佛大学政策研究中心数据库中提取出来的。首先在年370万国际双边事件中删掉国内的事件,留下45万个国际事件的观察值,再从中选出亚洲的事件。事件用“事件分析的综合数据”(Integrated Data for Events Analysis,简称IDEA)编号。Goldstein提出了一个标准,可将IDEA的代码与事件分值匹配起来(Joshua
Goldstein,1992)[参见附录二中Goldstein给出的对应值。]。从Goldstein的事件对应值的表中可看出,负值表示冲突,正值表示合作,零表示自然灾害和中性的社会活动。最大的负值是-10,表示最激烈的冲突。冲突事件的绝对值减少表示冲突降低。最大的正值是8.3,表示最高层次的合作。将每组国家按年算出所有事件的权重,获得每年双边事件的整体冲突合作值。由于冲突和合作采用不同的符号表示,因此如果权重为正,表示双边存在净合作,如果权重为负,表示双边存在净冲突。在以往的许多研究中,学者们通常采用COW 3.0版本中的冲突数据[参见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开发的Correlates of War数据库。]。但冲突数据是不包括合作值的,只表示每年发起国与目标国之间新发生的冲突,并特指军事冲突,因此这个数据有较强的局限性。本文采用VRA数据有两个原因。第一,国家间关系由冲突和合作组成。这些数据更全面地包含了各种类型的冲突与合作关系。这样它不仅仅只包括冲突,也不会特指军事冲突。第二,用包含了冲突与合作的数据,可以避免将数据局限在冲突的范围内可能会导致的错误结论。相互影响理论(Waltz,1979)认为,贸易会增加贸易伙伴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既包含了合作也包含了冲突。2. 其他控制变量 (1) 距离许多学者认为,距离因素会影响国家间冲突,邻近的国家更容易发生冲突(Barbieri,1996; Bremer,1992; Diehl,1985; Goertz&Diehl,1992; Gleditsch,1995; Gochman,1991; Maoz&Oneal et al.,1996; Russett,1993;Robst&Polachek,2006),因为随着距离的增大,冲突的成本增加。有些学者的观点是,距离会减少合作,间接地增加冲突(Anderson,1979; Arad & Hirsch, 1981; Deardorff, 1984; Gowa, 1994; Tinbergen, 1962; Polachek et al.,1999)。在表示距离的参数中,有“同一区域”、“直接邻近程度”、“政治相关度”、“殖民地邻近程度”、“直接距离”等几种测量方式,本文中采用的是“直接距离”,表示的是事件发起国和事件目标国之间的地理距离,该值只随国家变化不随时间变化。根据Fitzpatrick和Modlin提出的计算方法,先计算两国间的弧线距离,然后再将所得值转换为以英里计的地理距离[参见EUGene(Expected Utility Generation and Data Management Program)。]。弧线距离的计算公式为:
(16)其中,表示发起国的纬度,表示目标国的纬度,表示发起国和目标国之间纬度的差,代表两国间的弧线距离。(2) 联盟Maoz(Maoz,2006)的研究表明,无论是战略联盟、贸易联盟还是政府间组织,都可以减少冲突。当然,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Burt和Talmud(1993)认为,国家间形成联盟后,相同或相似的贸易模式会加剧同一市 ……(未完,全文共38847字,当前仅显示102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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