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非洲笑中国发展中国家家会出现悲惨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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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于自由至上主义上的垄断统治
“人吃人并不是从森林里开始的,而是从各部、各委员会、各政府衙门里开始的。”&&&&&&&&&&&&&&&——列夫·托尔斯泰《复活》​
【摘要】在自由至上主义背景下的自由市场经济下,信仰的是自由,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其方法就是个人自由最大化。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交易会使得双方状况变得更好。但自由市场经济真的能实现自由吗?真的会让生产者、消费者、政府摆脱“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实现自由吗?但现实却是市场会在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悖论下,实现自由下的垄断统治,陷入自由的自由困境。
1. 案例分析
1.1 人吃人案例
1884年,英国发生一起震惊世界的海难食人案—“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这是一起影响深远的刑事案件,它涉及在一场海难后为求生而食人的行为,能否依据海事惯例进行辩护,并最终确立了一个普通法的先例—危急状态无法构成对谋杀指控的合理抗辩。
&1884年夏天,“米尼奈特号”(Mignonette)游艇遭遇海难,共四人逃上救生船,但只有三人生还,他们在南大西洋,距离海角1.3万英里的地方被发现。他们是船长达德利(Thomas
Dudley),大副是斯蒂芬斯(Edwin
Stephens),水手布鲁克斯(Edmund
Brooks)。当时的报纸上描述道,这三人都是品行不坏的人。第四个乘员是船上的侍者,理查德·帕克(Richard
Parker),他是个孤儿,没有家庭,这是他第一次出海远航。
船长日记里记录的情况是这样的:救生船上唯一的食物是两罐大头菜,没有水,他们在第四天打开了一罐大头菜,随后的一天吃了一只龟,之后把另一罐大头菜也吃了。直到第八天,已经没有食物,没有水了。理查德·帕克因为不听别人的劝告,喝了海水,躺在船头奄奄一息。因此第十九天,船长建议抽签决定谁先死,来救活其他人,Brooks拒绝了,因为他不喜欢抽签的方式。后来他们将目光转向帕克,并用小刀杀死了他,在接下来的四天内他们靠这个男孩的血和肉活了下来,最终他们都得救了。
船长日记里委婉地表述道:第二十四天时,我们吃“早饭”时,一艘船出现了。一艘德国船把他们救起,随后他们被送回德国审判。水手Brooks作为公诉方证人,船长Dudley和船员Steven被起诉。好不容易活了下来,却被以谋杀罪起诉,就连伦敦的报纸也很同情他们。他们没有否认行为,他们声称,这只是出于生存的需要。他们认为,牺牲一人救活三人是对的。但公诉方认为,谋杀就是谋杀。
现在问题来了:你是否会判他们有罪?
回想失控电车的模型,功利主义的思想在这里仍然具有说服力:用一条命换五条命。哲学上的功利主义,指的是“追寻最多人数上的最大福利。”也就是说,要让各种决策所带来的快乐与福利,能抵消并超越它们招致的痛苦与不幸。(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密尔(John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Bentham)等。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有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按照功利主义的想法,吃掉理查德·帕克真是个不错的选择。他是个孤儿,他的牺牲不会给太多人带来悲伤与不幸;他喝了海水,已经奄奄一息,早晚都得死,但如果等他自然死亡,恐怕其他三人也撑不住了;根据报纸记载,那三人都是有家庭的善良的人,他们的死亡会给家庭带来负担和悲伤。由此看来,吃帕克掉是最好的选择。
真的是这样么?
他们最终仍然被定罪了。如果是你,你会以什么样的理由去驳斥他们功利主义的说法?以下是几种主要的反驳观点。
(1)谋杀就是谋杀。没有任何理由能夺取别人的生命。这个观点代表了一种什么样的思想,它是否站得住脚,后文中会有更详细的解读。(2)功利主义没能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它为许多错误的事情提供了借口,比如种族灭绝。殖民者屠杀原著民,以便大量移民获得更好的资源与生活环境,这确实是福利大于痛苦。
功利主义“最大福利”的想法,影响了我们生活中的各种方面。比如,最容易被人们理解的一种民主:“投票制”,即少数服从多数,听起来很好。999票比1票可以通过一个提案,501票比499票也可以,你真的能忽略那四百多人的感受么?这样的决策真的最有利于长远发展么?于是有人提出了改进:不能以过半数为通过,要超过三分之二。但为何是三分之二?为何不能是四分之三?五分之三?十分之九?即使是最科学的投票比率,在民主社会里,仍然意味着有些人会被强迫接受某些规则或观点。我们对生活的怀疑已经开始了:以总体福利的多寡作为决策的判断标准真的是最好的么?即使是我们所信赖的投票机制,也不存在任何问题么?什么是民主,什么是自由?民主与自由真的能良好共存么?
&回到理查德·帕克的案例上来。如果你已经被功利主义的思想征服,认为他们吃人的决定是对的,那么假设失控电车的第二种情况,似乎把人推下去总觉得有什么不妥。我再举一个例子,以此来说明功利主义的一个问题所在:没有充分尊重个体的权利。
1.2失控电车案例
(1)第一种情形​
假设你是一辆有轨电车的司机,电车以每小时60英里的速度沿着轨道疾驰而来。在前方,你看见五个工人手持工具站在轨道上。你试着停下来,可是你不能,因为刹车失灵了。你感到无比绝望,因为你知道,如果你冲向这五个工人的话,他们将全部被撞死。(我们先假定你是知道这一点的。)突然,你注意到右边有一条岔道,那条轨道上也有一个工人,不过只有一个。你意识到,你可以将有轨电车拐向那条岔道,撞死这个工人,而挽救那五个工人。你应该怎么做呢?大多数人会说:“拐!尽管撞死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悲剧,可撞死五个人将会更糟糕。”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这看起来确实是正当的事情。(功利主义倾向)
(2)第二种情形
假设你不是司机,而是一个旁观者,站在桥上俯视着轨道。(这次旁边没有岔道)轨道的那一头开来了一辆电车,而在轨道的这一头则有五个工人。刹车又一次失灵了,电车即将冲向那五个工人。你感到自己没有能力去避免这场灾难,但是突然你发现,你身旁站着一个身材魁梧的人。你可以将他推下桥,落入轨道,从而挡住疾驰而来的电车。他可能会被撞死,但是那五个工人却将获救。(你考虑过自己跳下轨道,可你意识到自己太小了,无法挡住电车。)将那个魁梧大汉推落到轨道上是否为正当之举呢?大多数人会说:“当然不是!将那个人推向轨道是极其严重的错误。”​
将某个人推下桥致死看起来确实是一桩可怕的事情,即使这样做挽救了五个无辜的生命。然而这便产生了一个道德难题:为什么这一原则—牺牲一个生命以挽救五个生命—在第一种情况下看起来是正确的,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看起来是错误的呢?
​如果像我们对第一种情形的反应所暗示出的:数目很重要—如果挽救五个生命比挽救一个生命更好—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将这一原则应用到第二种情形,去推那个人呢?即使有一个很好的理由,将一个人推向死亡看起来也非常残忍。然而,用一辆有轨电车撞死一个人就不那么残忍吗?将桥上的那个人推下去之所以不对,可能是因为这样做违背了他的意愿而利用了他。毕竟他并没有选择参与其中,他只是站在那里。
1.3&恐怖分子案例
假如你抓捕到了一名恐怖分子,他已经在市中心安装了炸弹,很快就要爆炸,上百人会丧生,时间不允许你地毯式搜索,唯一能找到这个炸弹的方法就是:对这个恐怖分子使用酷刑,逼他说出位置。你会这么做么?如果炸弹爆炸,他要对这个事件负责,折磨他并找到炸弹似乎是一个合理的挽救方法。现在情况变了,这个嫌犯嘴很硬,能逼他说出详情的唯一途径就是:残忍地折磨他5岁的女儿。但他女儿对这个恐怖事件毫不知情,她是无辜的。我想,即使是心肠再铁的功利主义者,也很难像之前一样果断地做出决定。回想失控电车的例子,理查德·帕克的案例,那些死去的人都是无辜的,没有谁有权决定他们的生死。对于“人吃人”的判决,也许你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记得船长在第十九天的提议么?船长建议抽签来决定谁去牺牲以拯救其他人,但被一名船员拒绝了。那么你是否同意抽签这个提议呢?抽签看起来是很公平:四个人机会均等,同样的风险和收益。那是不是只要通过一个类似抽签的合理程序,再满足一些特殊条件,就连人吃人这件事情都变得合理了?抽签也许是个更坏的选择:他们彻底放弃了对自己生命掌控的权力。这就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既然不能随意夺取别人的生命,那么我们自己的生命权可以随意放弃么?​
这个问题又衍生了一种新的讨论情形:如果是理查德·帕克自愿牺牲,那么这个人吃人的行为能否被接受呢?如果连当事人都同意了,还能有什么理由反驳么?为回答这个问题,再援引一个骇人听闻的真实事件。2001年,在德国的罗滕堡的一个村庄里,发生了一件奇事。一名43岁的软件工程师伯恩德-于根·布兰迪斯(Bernd-Jurgen
Brandes),回应了由阿敏·麦维斯(ArminMeiwes)发布在网络上的一则广告:寻找一些愿意被杀且被吃掉的人,没有任何补偿或报酬。大约有200人回复了这条广告,四个人参与了面试,但最终都表示没兴趣。麦维斯在喝咖啡的时候遇到布兰迪斯,后者最终接受了前者的提议。于是麦维斯杀死并肢解了布兰迪斯,用塑料袋将其保存在冰箱里。直到麦维斯被捕时,他已经吃掉了大约18公斤的肉,大部分是用橄榄油和大蒜烹饪过后再食用的........现在,即使是经过双方同意的人吃人,你也能感觉到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了吧?
以自由的名义?
实际上,理查德·帕克案例是对自由至上主义的一次终极考验。什么是自由?接下来我们会花很大的功夫讨论这个问题。许多人都认可这一观念:我做的事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权利,在这个范围内我就是自由的。什么是自由至上主义?自由至上主义是一种主张只要个人不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个人应该享有绝对的自由以其自身和财产从事任何活动的政治哲学。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基本准则为:任何人类的互动行为都应该出于双方的自愿和同意,任何利用暴力或诈欺手段侵犯他人权利和财产的举动都是违反了这种准则。因此除了对付他人先行侵略的反击外,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自由至上主义”肯定的不是自由本身,而是某种类型的自由,其范围是由自我所有论(the
thesis of self-ownership)所界定的。
&人们的权利来源于哪里?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文中的权利又是从何诞生的?在前文中关于功利主义的讨论中遗留下了不少问题,在此以“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视角来进行进一步探讨。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税收和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大事。”因为政府收税可以集合人们的力量,做一些个人没办法完成的事情,比如:修建马路等公共工程,提供各种社会福利,维持法院、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的运作,公职人员的薪金也来源于税收。这些听起来都很合理。但自由至上主义者不这么认为,他们反对三种类型的政策和法律:
(1)反对家长式立法:乘车要系安全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系安全带确实是不错的建议,但只要我没从车里摔出去砸伤别人,我自己有权决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政府也没权利决定人们可以用自己的生命冒何种程度的风险。
(2)反对道德式立法:比如最近才入法的“常回家看看”,在外的子女要经常问候、探望父母,这也是个非常不错的建议,符合我们百善孝为先的传统道德。但是“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穷人无孝子。”,一个月几次问候才能算孝敬?一次?两次?三次?即使是强制规范了人的行为,对于道德方面的提升仍是有限的。许多人认为卖淫不道德,“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天下无完人。”对于性道德以及同性恋的道德问题,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政府也不能干涉,人们有权支配自己性成熟的身体,和选择性伙伴的自由权利。(关于性道德我们在后文中还会有讨论。)
(3)反对财富的再分配:比如税收中用来帮助弱势群体的税种。
理由如下:虽然给不幸者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福利是不错的想法,但不能由政府强制执行,只能由有爱心的个人或是慈善组织来进行。因为,从我的劳动收入中拿走一部分给别人=拿走我的劳动力=被他人所奴役,政府的做法就和侠盗一样,劫富济贫。同时,这种类型的征税并不是我们自愿的,而是生下来就被迫接受的条件。这涉及到了自由至上主义的道德核心观念:自我所有权。
举例进一步说明:2012年,高尔夫运动员泰格·伍兹以5940万美元的年收入位列运动员福布斯榜第三位。他一年交的税比许多人一辈子挣的钱都多。2009年,伍兹出了一场小车祸,却撞出了“偷腥门”,他备受媒体侵扰,状态不佳,使得他当年被质疑以“受伤”为借口退出了许多比赛。如果,美国人民疯狂地爱看伍兹打比赛,并且投票通过了法律,要求他必须复出,很显然这条法律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对他的自由是一种侵犯。既然我们不能强制他参加比赛,那我们又能有什么权力拿走他比赛的报酬给别人呢?
3.对自由至上主义的反驳和辩护
对于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大概有几种反驳,自由至上主义者也分别给予了辩护。
反驳1:税收并不像奴役那么糟糕,你可以选择一个交税较少甚至不用交所得税的工作,如果是被强迫劳动,你就没有这种选择。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辩护:看上去是可以自由选择工作,但即使是选择了交税较少的工作,那也是被迫选择的。来考虑这样一个类比:小偷进入了你家,但时间只允许他搬走价值3000元的电视(完好如新,不能退货),或是撬走你保险箱里的3000元现金。你当然希望他拿走电视,这样你就有选择的余地了:是否用3000元现金买一个新电视,或是买点其他的,但是那个小偷(政府)确确实实让你损失了3000元。
反驳2:穷人更需要钱。
辩护:“需要”钱和“理应得到”钱是两回事。和之前说的一样,让有爱心的人和慈善组织来帮助穷人是可取的,但不能由国家强制执行。就好像一个肾衰竭的病人急需一个肾,国家安排你捐一个肾给他。即使是再迫切的需求,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自我拥有权。
反驳3:他的成功并不是他个人的力量,他需要好的营养师,体能教练,训练有素的裁判等等,否则他不可能有这么多收入。
辩护:确实如此,但其他人的工资是经过协商的(不像国家先天强迫),他们的价值已经在市场中得到体现。这不能说明我们就能拿走伍兹的一部分收入给别人。
反驳4:国家并没有强迫你,国家给了你投票权,你可以投给符合自己利益的人。
辩护:民主的同意并不够。即使伍兹投票反对这项税法,但这项法律仍然被通过了,他还是得交税,只能说明需要帮助的穷人更多,
这就属于一种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了,回想失控的电车、理查德·帕克、以及折磨恐怖分子的女儿的例子,我们已经知道功利主义存在着这种问题:不能充分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回忆我们之前提到过的问题:“自由”与“民主”真的能良好共存么?)
反驳5:这是最具挑战的一条反驳:泰格·伍兹是因为幸运才能有此成就,他的家庭从小给他打下基础,他的身体有这项运动的天赋,历史上正好有人发明了这项运动,并且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这些都不是他能决定的,所以拿走他的一部分收入并不是什么不义之事,因为他本来就不应该得到那些,是运气带给他大部分成就。
辩护:这条反驳质疑了伍兹的运动天赋是不是“真的属于他”。如果连伍兹都没有权利运用他的能力获得报酬与认可,那么谁有权呢?是政治共同体么?(关于“幸运”的问题,我们也会在后文中讨论。)
似乎“自由阵营”到目前为止辩护得不错。自由至上主义的这种哲学观点,对政治、经济学领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突出体现于罗纳德·里根总统和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等人对自由市场的支持。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对许多法律提出质疑,认为政府侵犯了人们的自由,比如: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住房基金等,如果一个人愿意今天把钱用来享受,晚年穷困潦倒,我们是否有权阻止他这样做呢?养老保险也只能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同样的还有最低工资制度,这也侵犯了雇主与劳工的自由。行业准入执照也是不可取的,人们有权利自由地选择牙医,牙医不需要任何执照。
自由市场虽然是经济学领域的问题,但在哲学层面仍然受到了挑战。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关于人体器官买卖的自由市场问题。
在世界各国,你可以捐献一个肾,但不能进行买卖。按照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我们拥有自身,也就拥有对自己器官的处理权。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等待肾脏移植手术,如果能建立一个买卖肾脏的自由市场,那么会有很多人得救,还能缓解一部分人的经济问题,听起来真不错,但实际真的如此吗?
考虑下这样两种情况吧:(1)有个富商出20万买一个健康人的肾,但并不是为了治病,而仅仅是作为艺术品收藏。你能接受这种人体器官的“滥用”行为么?如果你是自由至上主义者,这根本不是个问题,因为核心观念就是:我们拥有对自身所有物的处理权。而如果你感觉富商的做法不对,那说明你还不是一个自由至上主义者。困扰你的问题是:我们真的拥有这种权利么?出售器官的目的难道不是为了救人么?目的论的思维方式已经在你脑中发芽。(2)在某一个贫穷村庄里,一位农民想卖肾给富人,以供自己的儿子上大学,他联系到人卖掉了一个肾。过了几年,他的第二个儿子也要上大学了,他这次想通过更高的价格卖掉第二个肾,即使这意味着卖掉了生命。这似乎有些不妥,那么你会赞同这位父亲的做法么?按照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这样做当然没问题,他对自己的一个肾有所有权,对另外一个也有同样的所有权。但是这种卖命行为似乎总让人觉得有些不对劲。实际上这种情况真的发生过,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加州一个囚犯想捐自己的第二个肾给女儿,但是被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拒绝了。
如果真的有这样的自由市场,我们可能只会允许不危害卖方生命的交易。但这又违背了自由至上主义“自我所有权“的观点。这就出现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自我悖论。
那么关于安乐死呢?而这是一种消除痛苦的辅助自杀行为。用自自由至上主义的观点,我们确实可以放弃生命权。实际上,在安乐死的情形中,我们不怎么考虑自我所有权,而更多的是以尊严和同情的名义。回想一下,在本篇开头所提到的人吃人的案例,那是对自由至上主义的终极考验:我们真的拥有自身么?我们真的完全自由么?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将花一点时间探讨康德极为苛刻的自由观、道德观。
4.&康德主义
萧伯纳曾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人都畏惧它的缘故。”
功利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在对我们个人权利的论断上,都出现了一些问题:或是没有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失控电车、理查德·帕克、刑讯恐怖分子的女儿),或是太过强调自我的权利,以致于人吃人也会变得自由合理。
康德同意我们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生物,但他反对功利主义的计算方式,不仅因为有很多东西无法衡量,比如尊重,感谢,友情,亲情,爱情等等,更是因为他没能给予每个人尊重。康德认为,我们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欲望和渴求的奴隶。
因为我们无论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是追求某种欲望的满足。比如这个真实的故事:今年夏奇热无比,你回到家打开冰箱,里面有好几种冰激凌你可以“自由”选择,但你真的感受到自由了么?同样,水往低处流,你也不会说水是自由的,因为它受限于自身无法控制的规律。康德发明了一个词:他律。我们每天都处在“他律”之中,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与之相对的,“自律地行动”,更像是一种意志上的自由----选择目的本身。
来看这个例子:还有一周就期末考试了,现在已经是凌晨三点,你的舍友问你:“
凌晨三点了为什么你还在看书?”“因为我要复习迎考。”你答道。“不复习不行么?”“不复习会挂科。”
“为什么不能挂科?”“因为我要更高的绩点。”“为什么非得要那么高的绩点?”“为了找到一份好的工作。”“为何一定要找好的工作呢?”“因为好的工作有不错的收入。”“你要那么多钱干什么?”“因为我想去世界各地吃更多好吃的,没有钱可做不到这一点。”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他律”:做A这件事是为了B,做B这件事又是为了其他目的。
这和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很类似,亚里士多德把目的区分为两种:工具性的目的(一个行动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和内在的目的(一个行动以自身为目的)。比如,在战争中,铁匠打造兵器,兵器打造好之后铁匠的目的已经达成,兵器被士兵用在战场上时,兵器的目的也实现了,但是,这铁匠与兵器都不是以自身为目的,而只是工具性的目的---为了士兵们采取下一步行动。医生使士兵保持健康时,就完成了使命,但“健康”的目的是“战斗”,“战斗”的目的是取得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和平”,而和平是为了创造某种条件的手段,比如统治,在统治之下,统治者又将实现各种目的。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的终极目的应当是幸福。
“一个好的意志之所以是好的,并不是因为它所达到的成就。”康德写道。重要的是动机,我们因为这件事本身是对的而去做它,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即使这一意志完全没有力量实现它的目的,即使它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却仍然一事无成,它也仍像珠宝一样熠熠生光,就像那些本身就拥有完整价值的事物一样。”
&由于“动机”的原因,在道德上,“义务”与“意向”往往形成一种对比。康德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没有购物经验的孩子走进了商店买一袋面包,店主可以多收他一些钱,而孩子并不知情。可是店主意识到,如果他的家长发现了占便宜的行为,这件事就会传播开来,从而影响他的生意。出于这个原因,他按正常价格把面包卖给了孩子。店主虽然做了正确的事情,但却是出于错误的理由。他是为了保护名声,维护自己的利益才诚实,他的行为缺乏了道德价值。”也许你会说,做生意就是为了赚钱,为什么要考虑道德价值?也许是这样,但康德的这个道德准则更适用于其他领域,那些无法用金钱衡量价值的领域。
来思考一下自杀与安乐死。康德认为,大多数人活下去,是因为他们热爱生命,而不是因为他们觉得有义务活下去。
康德假设了一个毫无希望的、悲惨可怜的人,他心中充满了绝望,以致于他没有任何继续生存的欲望。如果这样的一个人,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意向来维持生命的话,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具有道德价值的。
道德价值究竟有什么用?关键在于:把人作为“最终目的”。记得理查德·帕克案例中,反驳功利主义的第一条理由么:谋杀就是谋杀。从道德上来讲,我们把谋杀和自杀看做完全不同的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剥夺生命与自愿放弃生命,有很明显的不同。但康德将谋杀与自杀放在了同等的地位上,因为谋杀是将受害者当成某种手段加以利用,而自杀是为了逃避一种痛苦,我们就将自身作为一种解脱痛苦的手段。康德提醒我们,“一个人并不是被仅仅当做手段而加以利用的东西”,我没有权利舍弃自己内在的人性,就像我没有权利舍弃其他人内在的人性一样。自杀与谋杀,都没有将人性作为目的而加以尊重。
这种人性是什么?为什么我们要无差异地尊重?康德式的尊敬,是尊敬一种存在于我们所有人当中的、毫无差别的理性能力。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侵犯别人与侵犯自己是同样不对的。无论对方是什么人,无论我们是否与他们熟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类,具有理性能力,就因此而值得尊重。​
对于康德而言,自由就是:有道德地行动,出于义务而行动,这样我们才能脱离本性的渴求与环境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尊敬地将人本身当做目的加以对待。我已经把康德的观念简化到不能再简单了,但仍然是个“奇葩”的、苛刻的、难以理解的自由观。
康德以这种思考道德和自由的方式,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毁灭性的批判。“那种将道德建立在幸福或功利之上的努力,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们所发现的从来都不是义务,而只是出于某一特定利益而行动的必要性。”
5.婚姻和堕胎
5.1&婚姻的自由至上主义
上文中提到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我们由此开始思考一下关于婚姻的问题。我们大部分人是要结婚的。关于婚姻,有这样一句“传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许这句话有点道理。毕竟爱情是种情感,更偏向于感性,婚姻是法律制度,是彻底的理性产物,这是两个世界的东西,中间存在着很大一条鸿沟,我们真的能处理好情感与婚姻么?
婚姻的本质:婚姻是一种对忠实、持久的伴侣关系的庆祝方式。而参与婚姻的其实有三方:配偶双方以及承认这个婚姻的国家。这却引发了新的问题,也是一个自由主义的问题:出于这种观念,我能不能和自己结婚?因为能和自己最长久的,就是我自己了。或者是三人、三人以上,经过互相同意的婚姻。于是自由至上主义提出:政府根本不应该插手婚姻这件事,婚姻制度应当被取消。如果一个人想和自己结婚,而且有其他人愿意为他庆祝,那就随他们去吧。婚姻的认可,应当交给私人机构,教堂、商场、赌场、俱乐部等等,随便谁都可以。政府能做的就是保持中立,并且给予每种人和信仰足够的尊重。
这种自由派的中立观点: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导致婚姻制度的取消,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因为我们很清楚,婚姻在人类的传统习俗中,是最珍贵,最值得尊敬的一种。哪怕你能接受多人婚姻,你也很难想象自己和自己结婚会是什么情况。在道德上保持自由中立,是几乎不可能做到的。我们无法避免地产生各种准则或是评判标准,来评价什么是好什么是坏。
5.2&代孕与堕胎
顺着婚姻的话题,我们来讨论一下生育之中的道德问题,这可能是我们之中某些人将来会面对的问题。在世界多国,代孕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代孕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父母双方提供精子与卵子,租用第三方的子宫。二、父母其中一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通过购买或者接受捐赠的方式,获得受精卵的另一半,再选择培育这个受精卵的子宫。
如果你在道德上能接受人工代孕,那么你应该也能接受卖淫:花一万块租用某人的子宫九个月,与花一百块租用一条阴道两个小时有什么不同么(不要问我哪里这么便宜,我随便说的数据)。你说卖淫是为了钱出卖尊严,那谁有钱闲着没事会去帮人代孕?代孕是关于人命的合同,这和贩卖人口又有什么不同呢?这些问题我想留给大家自己思考。
还有人说:放进去的“东西”不一样。我只想说:代孕放进去的是一整个活人啊。这就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受精卵等于活人么?在很多国家,我们还能发现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人流广告遍布大街小巷,电视上却没有避孕套的广告,最多是避孕药。不可否认这是受到传统性道德的影响。胎儿何时才能算一个“人”呢?堕胎和谋杀自己的亲生骨肉有什么区别么?
&6.&构建于自由至上主义上的垄断统治
自由至上主义是一种主张只要个人不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个人应该享有绝对的自由以其自身和财产从事任何活动的政治哲学。自由至上主义的这种哲学观点,对政治、经济学领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突出体现于罗纳德·里根总统和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等人对自由市场的支持。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对许多法律提出质疑,认为政府侵犯了人们的自由,比如: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住房基金等,如果一个人愿意今天把钱用来享受,晚年穷困潦倒,我们是否有权阻止他这样做呢?养老保险也只能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同样的还有最低工资制度,这也侵犯了雇主与劳工的自由。行业准入执照也是不可取的,人们有权利自由地选择牙医,牙医不需要任何执照。
在此,我仅仅从经济学角度反驳:自由并不能是双方状况变好,反而在“核心—外围”经济圈内,自由会使强者越强,而弱者越弱,自由并没有换来自由至上主义所期待的好的结果,反而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外围的发展中国家国家陷入了依附论下“悲惨性增长”的困境,发展中国家越是发展,越是悲惨,从而形成了一种自由至上主义上的垄断统治。
6.1&经济GDP增长指数
主要核心国家GDP(美国、英国、德国):保持稳健速增长​
金砖四国(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保持快速增长,但反复性较强,不够稳健
外围国家(落后发展中国家):大幅落后于全球实际GDP增长
&6.2&经济环境PMI指数
金砖国家PMI指数:落后于美国
发展中国家:大幅度低于美国
6.3&金融市场指数
在此,笔者认为,名义GDP并不能实际体现国家财富指数,也不能体现人民富裕指数,反而我觉得金融市场指数是更好的测量指标,因为金融市场更加国际化,通货膨胀也更为容易转移,金融风险也更容易国际化转移化解。
从这幅图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即便中国和印度保持着全球最快增速,尤其是中国,始终保持着全球增速发动机龙头位置,但是金融市场指数却表现最差成绩,而美国、德国GDP增速一般,但是其国家和个人财务在环球金融化、金融风险转移背景下,反而有着特别好的表现。
【结论】自由至上主义并不能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学所宣扬的多方共赢,自由并不能使双方状况变得更好,反而在“核心—外围依附论”经济圈内,自由会使强者越强,而弱者越弱,自由并没有换来自由至上主义所期待的好的结果,反而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外围的发展中国家国家陷入了依附论下“悲惨性增长”的困境,发展中国家越是发展,越是悲惨,从而形成在自由至上主义的自我悖论下,实现自由下的垄断统治,陷入自由的自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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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大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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