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合同关系,公司欠我的钱我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起诉担保人法院从这家公司把款执行过来了,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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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欠我工程款,我已起诉至法院,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执行部分欠款,还有大部分未执行,该公司一账号没有钱,其他账户未知,我要怎么才能要回我的工程款?求解?
一公司欠我工程款,我已起诉至法院,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执行部分欠款,还有大部分未执行,该公司一账号没有钱,其他账户未知,我要怎么才能要回我的工程款?求解?
提问者:河北-邯郸建设工程浏览429次 18: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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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他人欠我20万,我在2011年法院起诉了...
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请问,他人欠我20万,我在2011年法院起诉了,法院当初也联系他本人到法院签字了法院的判决书,他至今无法联系到,难道法院不能拍卖我2011年冻结的他本人1000亩林权证吗?法院判决书执行至今有4年了,还有效吗?
证据补充:&&本人及服务专家登录可见
风险评测:&&本人及服务专家登录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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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判断及建议:
你好!判决生效后,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对方未主动履行债务的,两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找不到被告人,也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通常会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等找到被告或者财产线索,你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没有有效期了。
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
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
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那林权证我能向法院提出拍卖吗?
他的房屋是银行按揭的,但是法院拍卖了房屋就在2014年拍卖了,先付了银行的利息等,分给我只有2万元,所以我能要求法院执行拍卖林权证吗
 可以。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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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甲公司工作了30年,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李某被停工待岗,他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让公司支付待岗生活费等补偿,但甲公司认为其诉求无依据。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补偿理由:虽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符合签订的条件,双方应以该类合同条件确定权利和义务□淇河晨报记者&夏国锋
工作30年的老员工
与公司闹掰了
浚县的李某在我市甲公司连续工作了30年,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公司因经营困难让李某回家待岗,合同到期后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公司通过公证通知让其回厂上班并续签劳动合同,事后李某反映未收到。
日,李某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待岗生活费,经仲裁和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他诉求的待岗生活费。日,李某又提出让甲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间的待岗生活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李某诉称,甲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拖欠休息日加班工资,拒不支付待岗生活费,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等。请求判令支付停工待岗期间生活费2万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甲公司认为,李某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陈述,实际情况是,2009年初他们通知李某上班,李某以种种理由拒回单位上班,并于2009年4月份提起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日,公司又以公证的形式向其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如果既不回厂上班又不到厂里报到视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然而李某既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班也未到厂里说明原因,2010年公司为李某办理了停保手续。公司认为,其行为应视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李某要求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虽然未签订,但应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李某要求支付待岗生活费的诉求,甲公司以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查明,是甲公司的原因致使李某待岗,应支付其待岗期间生活费。因待岗期间生活费不属于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其权利保护应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本案中,李某曾就2009年待岗生活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过仲裁并得到法院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日,其又就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
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待岗生活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李某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日起计算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日,按5年计算,应补偿5个月,共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先生:李某工作多年公司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属不该,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女士:李某虽为公司工作了大半辈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不该既不到岗也不说明缘由,对纠纷亦有责任。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万亮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双方自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仍属停工待岗期间,被告认为逾期不到视为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焦点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精神,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以劳动者提出为条件。
&&本案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宗旨出发,认定“被告有义务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不履行该项义务,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这一前提下,被告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判决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相应的待岗生活费就成势所必然。
从本案中应当看到: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依法进行,这是本案的警示意义所在!□夏国锋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和企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不能变更、解除的死合同”,不少劳动者视其为“护身符”,千方百计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该类合同,用人单位则视其为“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该类合同,从而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其实,《劳动合同法》对于该类合同的成立条件、变更、解除补偿等都有规定,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可以解除。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应正确看待,日常应及时依法履行手续,以免埋下纠纷隐患。公开一案三级法院裁三份判文书,原告依《合同法》113条请求赔偿,法官依该条驳回起诉,是法律制定错误还是法官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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