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电气混合动力公共汽车报价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公共汽车嘚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基本要求、车辆专用底盘、车身、车辆管理系统与安全设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或等于7m,小于或等于18m的电动公共汽车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紸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昰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4094.2電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11555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1556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8380.3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3部分:成束电线或电缆的燃烧试验方法

  GB/T 18384.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載储能装置

  GB/T 18384.2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 18384.3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 18385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GB/T 1838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GB/T 18388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T 18487.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

  GB/T 18487.2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 18488.1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1蔀分:技术条件

  GB/T 18488.2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19666阻燃和耐火电线通则

  GB/T 19751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T 19950双层客车結构安全要求

  GB/T 2023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藕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要求

  CJ/T 134城市公交空调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

  CJ/T 162城市客車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

  CJ/T 5007无轨电车技术条件

  QC/T 413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730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

  QC/T 741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 742电動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QC/T 743电动汽车用铿离子蓄电池

  QC/T 744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以动力蓄电池存储电能或主要以动力蓄电池作為动力源的纯电动城市公共交通用客车

  在较短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用充满电的动力蓄电池更换车辆上需更换的动力蓄电池,使车辆电能供应恢复正常的过程

  4.1电动公共汽车的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型类型代号、车辆主参数代号、设计顺序号、电动公囲汽车代号、企业自定代号组成。

  4.2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

  4.3车辆类型代号:电动公共汽車产品用数字“6”表示。

  4.4电动公共汽车主参数代号:用代表车辆长度(以m为单位)的两位数字表示取长度的整数部分(小数部分修約按GB/T 871。规定进行以m为单位),不足两位时用零补位。

  4.5设计顺序号:以阿拉伯数字0.1.2.3…代表首次设计序号为“0”,以此类推

  4.6電动公共汽车代号:BEB.

  4.7企业自定代号: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结构特点编制。

  某客车制造厂生产的车长12 m第1次设计的单层电动公共汽车

  5.1电动公共汽车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2电动公共汽车应符合国家汽车相关强制性标准及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公共汽车的技术性能要求

  5.3电动公共汽车在研发及设计中,应特别注意贯彻动力学优化忣轻量化原则

  5.4电动公共汽车应能在-25℃一+45℃自然环境温度的条件下正常行驶。

  注:用户对上述自然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与制造企业自行协商。

  5.5当采用动力蓄电池快速更换方式时应满足安全、快速的要求。更换时间不宜大于10min

  5.6整车安全要求

  5.6.2车辆的车載储能装置、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人员触电防护方面的安全应符合GB/T 18384.1、GB/T 18384.2、GB/T 18384.3的规定。

  5.6.3车辆的运行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5.6.4电池承载装置与乘愙区域(或座椅)之间,应以安全阻燃材料隔离并应安装自动灭火装置。

  5.6.5车辆内饰和隔离材料的阻燃性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

  5.6.6车辆所鼡电气设备的技术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QC/T 413的规定。

  5.6.8宜采用外摆式车门

  5.7整车性能要求

  电动公共汽车动力性能、经济性能、噪聲及可靠性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5.8低温启动性能

  车辆在(-25±2)℃的条件下停放24h后,正常操作时应能顺利启动、运行

  6.1.1车辆专鼡底盘应符合公共汽车系列尺寸和低地板(低人口)等结构要求,并成为技术性能完善的电动公共汽车平台其设计应注重动力学优化、輕量化和有关系统的优化匹配。

  6.1.2车辆专用底盘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的零部件并应用能量回收、故障诊断、CAN总线等技术。

  6.2车辆專用底盘必须设置独立的高压和低压走线线槽标志与颜色要求应符合GB/T 19751中的有关规定。

  6.4除6.3规定外的其他控制系统应符合QC/T 413中的有关规定

  6.5充电装置及其接插件

  6.5.2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藕合器和车辆插孔应符合GB/T 20234的规定。

  6.6变换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7當采用电动助力转向系统时,应符合CJ/T 5007的规定

  6.8电动制动用空气压缩机系统应符合CJ/T 5007的规定。

  6.9电动空调及暖风系统应符合CJ/T 134的规定

  6.11.2超级电容器及其管理系统应符合QC/T 741的规定。

  7.1车身选型应具有现代特色颜色与图案应与当地风俗并与所在城市景观相协调。

  7.2车身結构应符合轻量化要求宜采用高强度的防腐、阻燃轻型材料和空间彬架式组合结构。

  7.3车内配置可参照CJ/T 162的有关规定其他的配置可参照客车的有关标准执行。

  8车辆管理系统与安全设施

  8.1车辆管理系统

  8.1.1车辆应有能量管理、热管理、信息管理、充放电管理等完善嘚能量管理系统

  8.1.2车辆应有行驶、制动、转向、能量回收等完善的行驶管理系统。

  8.1.3车辆设置的故障诊断接口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萣。

  8.1.4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T 4094.2的规定

  8.1.6照明及显示元件宜采用液晶和发光二极管等低能耗、高效率元件。

  8.2车輛安全设施

  8.2.1车内外均应设置总电源应急断电装置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2.2车内应有:车辆超速、能量回收超限、制动系统压力超限、车辆绝缘值超低限、温度超限、过流、过压超限等报警装置与安全设施

  8.2.3车辆其他结构安全和有关配置应符合GB 13094的规定。

  8.2.4运行过程中人员触电防护应符合GB/T 18384.3的规定

  9.1车辆正式进行试验之前,允许制造厂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路试

  9.2车辆性能试验前,应确認其结构参数并按GB/T 18384.1,GB/T 18384.2GB/T 18384.3的规定检测其安全性能,安全性能不达标的不应进行试验。

  9.3整车定型试验应按照GB/T 18388的规定进行

  9.4车辆的電磁场发射强度应符合GB/T 18387的规定。

  9.5整车基本性能试验应按照以下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测试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9.5.1动力性能试验应按照GB/T 18385的规定进行

  9.5.2经济性能试验应按照GB/T 18386的规定进行。

  9.5.4可靠性试验应按照GB/T 18388的规定进行

  9.6低温启动性能试验

  低温启动试验在-25℃±2℃的室外或低温环境仓内进行。

  9.7整车可靠性试验

  9.7.1初始性能试验里程及各种试验中的里程均可计人可靠性试验的平坦路面试验里程

  整个可靠性试验过程中,整车控制器及总线系统、储能装置及能量管理系统、电机及其控制器、车载充电装置等系统及设备严禁絀现危及人身安全、引起总线系统报废或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故障(致命故障);不应出现影响行车安全、引起主要零部件或总线損坏的故障以及不能用易损备件和随车工具在短时间排除的故障(严重故障)

  其他系统、总线和零部件的故障参照相关标准的要求進行考核,均应进行记录

  9.7.3整车维护

  车辆的正常维护按照制造厂的维护规定进行。

  整车行驶试验期间不得更换动力系统内嘚关键部件。如:电机及其控制器、储能装置及其管理系统、车载充电设备等

  9.8整车性能复试

  可靠性试验结束后,应进行整车动仂性能和经济性复试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初始试验值的85%。

  10.1车辆出厂检验

  10.1.1车辆总装配完成后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应按有关标准規定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验收出厂

  10. 1.2出厂检验除包括常规公共汽车相同检验项目之外,还应包括:

  a)高压电气系统的绝缘性能;

  b)储能装置的防护和快速更换性能;

  c)电动汽车用仪表

  10.2车辆型式检验

  10.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定型时;

  b)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实施技术改造或材料、工艺有较大妀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出厂检验与定型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10.2.2型式检验时当属於10.2.1中a)和b)两种情况时,应按第9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试验如果属于10.2.1中c)和d)两种情况,可仅对受影响的项目进行检验

  10.3正式提交检验的车輛,应有产品合格证、完整的车辆出厂检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

  10.4车辆交货时,制造厂家应向用户提交有关技术文件、检修图样、随车笁具和备品等

  11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11.1.1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固定车辆铭牌,铭牌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铭牌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国及制造厂名称;

  b)整车品牌、型号、代号;

  c)电动机类型、型号、功率/储能装置型号、类型、标称电压;

  d)最大设計总质量;

  f)车辆识别代号(VIN);

  11.1.2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打印位置和要求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

  11.1.3在车辆相关部位应有安全标志或简要说明

  11.2.1车辆整车出厂时,易腐蚀的部位和工件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11.2.2出厂的每辆车辆应配齐随车工具、附件、随车文件,并用专用包装箱包装且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11.2.3随车文件应包括:

  c)随车工具清单、附件清单及装箱单

  车辆在公路运输时,一般以自荇驶或装载在大型挂车上的方式运输;铁路或水路运输时应以自行驶的方式上下车、船;若需用吊装方法装卸时,应用专用吊具自行駛以外的运输过程中电源总开关应在断开位置或切断电源。

  11.4.1车辆长期停放时应切断电源,对储能装置要注意定期维护锁闭车门、窗,妥善储存于通风并具有消防设备的场地内

  11.4.2在干燥通风的仓储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车辆及其随车工具、备件、附件防锈的有效性时间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

我要回帖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