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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王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窝藏案
【全文】CLI.C.
王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窝藏案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涉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明、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辩护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窝藏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窝藏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赵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海峰、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牛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日,犯罪嫌疑人王赵亮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局上网追逃。在王赵亮被上网追逃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王赵亮为网上逃犯,仍将其位于涉县龙山庭院4号楼2单元401室的租住处提供给王赵亮藏匿,并为王赵亮提供生活用品等帮助。被告人张某甲明知王赵亮是网上逃犯,仍为王赵亮送饭、购买手机卡,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王赵亮使用,并驾驶其黑色的比亚迪轿车为王赵亮提供出行、转移等帮助。被告人张某乙明知王赵亮系网上逃犯仍多次为其提供食物,帮助其逃匿。致使犯罪嫌疑人王赵亮迟迟未能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15年春节后至犯罪嫌疑人王赵亮被抓期间,王某、王赵亮出资,由张某甲购买回毒品,被告人王某在位于龙山庭院4号楼2单元401室租住处三次容留犯罪嫌疑人王赵亮、张某甲吸食毒品。经尿检,王某、张某甲、王赵亮三人的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被告人被抓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辩称,张某乙没有犯罪故意,没有实施帮助逃跑的行为;且系初犯、偶犯,事后真诚悔过,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为网上逃犯,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为网上逃犯,仍为其提供交通和通信工具,帮助其逃匿;被告人张某乙明知他人为网上逃犯,仍为其提供食物,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逃犯迟迟未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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