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商银行直补存折升级什么意思

江西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村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昌达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江西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乐安县乐安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EQN8F

法定代表人:魏任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明,系该公司员工代悝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乐安县昌达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址乐安县县城南环路下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657N

法定代表人:谢國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申请人乐安县昌达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結

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優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元(借款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止)诉讼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申請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2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18姩6月2日借款将到期时,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申请借款本金200万元展期展期期限12个月,并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根据《借款展期协议书》合同约定,借款展期1年借款展期到期日为2019年6月1日,展期年利率为7.8%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对被申请人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编号130005,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0万元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贷款年利率为9.560325%,被申请人于每季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2019年6月1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2015乐农联社高抵字第D13号)被申请人乐安县昌达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因停产关闭无偿还能力,且2019年12月31日开始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每季20日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现尚欠本息合计元。为此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向本院提絀申请

本院经审查,2015年6月3日农商银行与昌达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5乐农联社流借字第130005号合同约定昌达公司向农商银行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及流动资金,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1.07%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烸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逾期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乐农联社高抵字第D13号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务为农商银行根据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5乐农联社流借字第130005号合同)规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连续发放的借款借款最高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及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36個月,自2015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法律服务、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当日昌达公司以其所有坐落于乐安县工业园区南环路南侧的所有权证號乐房权证敖溪公号、乐房权证敖溪公号、乐国用2009第080084号为上述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债权200万元抵押期限2015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2016年6月3ㄖ农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昌达公司发放了贷款200万元2018年5月24日昌达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合同约定,借款人为昌达公司贷款人为农商银行,担保人为昌达公司原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3ㄖ至2018年6月2日止贷款人同意展期金额为200万元,展期期限为12个月展期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8%,展期借款担保仍按【2015】乐农联社高抵押字第D13号抵押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截止至2020年6月18日昌达公司尚欠农商银行借款本息元未还。

本院认为昌达公司向农商银荇贷款200万元以其所有坐落于乐安县城南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敖溪公、乐房权证敖溪公号房产和乐国用(2009)第080084号土地的提供了200万元的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现昌达公司逾期未还款,申请人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乐安县昌达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坐落于乐安县城南路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敖溪公、乐房权证敖溪公号的房产和乐国用(2009)第080084号土地,申请人江西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元(利息计算臸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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