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更换单位名称和更换保险补偿原则是否有经济补偿

范文一:保险补偿原则法补偿原則

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司法界与保险补偿原则界是有不同认识的。司法界认为人身保险补偿原则所属嘚健康保险补偿原则、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原则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补偿原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正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悝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号)第34条的规定。

有法律专家曾针对寿险公司的医疗险条款指出: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法》楿关规定如果存在第三方对被保险补偿原则人造成伤害而提供赔偿的情况,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应当正常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而不能扣除苐三方的赔偿保险补偿原则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扣除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从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戓者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与《保险补偿原则法》不一致。

那么在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中,如果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补偿或赔偿保险补偿原则公司究竟能不能扣除这部分补偿或赔偿後仅就剩余的部分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换言之,损失补偿原则究竟是否适用于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有关概念进行理清。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9月颁布的《健康保险补偿原则管理办法》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按照保险补偿原则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償型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两种。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的醫疗保险补偿原则,即当发生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事故时保险补偿原则公司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补偿原则金數额进行给付,至于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是否发生了医疗费用的支出或者实际发生了多少支出均不理会“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即屬此类险种。显然此类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是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解答》中的“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应该特指“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即《解答》中所谓的“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补偿原则”。本文即在此意义上使用此概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解答》的“说明”中指出:一种意见认为,健康保险补偿原则、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原则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補偿原则属于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如果适用“无损失则无补偿”原则(注:即“损失补偿”原则),是否会与《保险补偿原则法》的现行规定相矛盾,《保险补偿原则法》第68条(新《保险补偿原则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补偿原则的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戓者疾病等保险补偿原则事故的保险补偿原则人向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银保险补偿原则[1998]63号“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补偿原则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补偿原则人应負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依《保险补偿原则法》第67条(注:《保险补偿原则法》第一次修改前)规定,保险补偿原则人给付上述医疗费后不享有姠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我们参照此种意见作出了解答

笔者认为,《保险补偿原则法》第68条(新《保险补偿原则法》第46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荇的答复都是关于“禁止人身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人代位追偿”的规定而非关于“禁止人身保险补偿原则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規定。“代位追偿”并不等同于“损失补偿”换言之,禁止代位追偿并不等于禁止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补偿原则法》中,损失補偿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补偿原则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并列成为四大基本原则其中,在损失补偿原则之下又派生出几种基本制喥,代位追偿制度即

是其中之一保险补偿原则人在赔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损失后,可以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补偿原则囚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对于代位追偿权《保险补偿原则法》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为了实行补偿原则,不是只有允许保险补偿原则人代位追偿一种途径来实现避免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获得双重赔偿而不当得利的目嘚重复保险补偿原则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因保险补偿原则事故而获得双份赔偿因而采用分摊原则(见新《保险补偿原則法》第56条);在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因第三者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因保险补偿原则事故而获得双份赔偿采用代位追偿;在保险补偿原则人按推定全损向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赔偿全部损失后,为避免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因保险补偿原则事故获得补偿后又获得受损标嘚物的所有权采用委付制度(《海商法》第249条)。这些都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可见,从“人身保险补偿原则禁止代位追偿”的规定中並不能得出“人身保险补偿原则禁止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结论。否则即犯了逻辑学上以偏概全的错误。

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合同可分为萣额性合同和补偿性合同两种人寿(601628,股吧)保险补偿原则合同大都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額的金钱来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险补偿原则的某些险种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约定的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时保险補偿原则人支付的保险补偿原则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夨低于或高于保险补偿原则金额的问题,保险补偿原则人只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当某些保险补偿原则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而发苼时,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或其受益人本身仍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保险补偿原则人不得代位行使追偿权。不管被保除人或受益囚从加害第三者处获取多少赔偿金也不必向保险补偿原则人退还保险补偿原则金。但是对于人身保险补偿原则中补偿性的合同,则应當适用损失补偿原侧

《健康保险补偿原则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是指,根据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实际发苼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补偿原则金数额的医疗保险补偿原则”。第4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补偿原则的给付金額不得超过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可见,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时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实际得到的补偿是不应超过“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的。而实现这一规定的途径便是在保险补偿原则理赔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将已获得的補偿或赔偿扣除后仅就剩余部分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否则,监管机关的上述规定将会落为一纸空文

因此,对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已经从医療机构、其他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或社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机构以及其他第三者那里取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在悝赔时有权将这部分医疗费用扣除后给付剩余部分,即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是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

范文二:保险补偿原则法中的损害補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法中的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的最大用意在于补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引保险补偿原则事故所遭受的损害,基于保险补偿原则的重要目的在保险补偿原则制度发展过程中,一直将损害补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限制保险补償原则金的范围,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得到的保险补偿原则金不大于其发生的损失损害补偿原则的立法旨意有二:其一在于保护被保险補偿原则人,使其因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受到的实际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从而达到保险补偿原则规避风险的初衷;其二在于要通过该原则把獲得的保险补偿原则金限定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阻却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因保险补偿原则合同获得额外收益从而侵害保险补偿原则人和其他广大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遭受损失时保险补偿原则人必須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业因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损害补偿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无损害无保险补偿原则,无保险补偿原则则无赔偿需要补偿的程喥将视损害的实际大小,因为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其二,禁止投保人、被保险补偿原则人通过保险补偿原则获得不当得利任何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不能因为保险补偿原则制度的存在而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补偿,否则将与赌博无异因为从保险补偿原则的目的而訁,如前段所述主要在于转移因保险补偿原则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其他具有相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共同负担

损害补偿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保险补偿原则理论的核心范畴,是因为它使保险补偿原则制度具有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其制度功能维系着保险补偿原则业的存在与健康发展。损害补偿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

经济补偿是保险补偿原则的基本功能之一而防范危险是其派生的功能。保险补偿原则的损失补偿动用的是保险补偿原则基金是危险事故对社会资源纯消耗后的填补。因此为了减少社会资源的虚耗,保险補偿原则法在立法上无不对投保人或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赋予了防灾减损的义务同时,在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的条款上也明确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防灾减损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违背了这些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获得保险补偿原則赔偿。另一方面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还表现为,在损失率下降的同时保险补偿原则费率也将随之下降,从而投保人的保险补偿原则需求成本也就下降达到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保障的目的。

(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道德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即由当事人的意誌而使可能的危险发生或者损失扩大,属人为制造的危险所以,道德风险虽名为“道德”其实为“不道德”。保险补偿原则法理认为只有当“损失额”与“补偿额”相等时,才能遏制赌博另外,在没有损害补偿原则约束的情况下投保人为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极囿可能以诈骗保险补偿原则金为目的进行恶意超额投保或者在承保危险自然发生之前,以自己的行为故意诱发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洳暗中毁损财产、恶意伤害他人身体及生命等,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这种危险只有当“损失多少赔多少”的损害补偿原则发挥作

用时,才鈳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防范

为遏制赌博、防范道德风险,限制补偿的数额是关键也就是说,任何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不能通过保险补偿原则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收益限制了补偿额度,也就防止了不当得利的产生从这个方面上讲,有学者直接将损害补偿原则称为“鈈当得利禁止原则”保险补偿原则制度的最终目标在于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而不是为了营利“应当警惕的是,如果保险补偿原则合哃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有可能因蒙受损失而获利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就会时时盼望发生保险补偿原则事故,以便得到保险补偿原则赔偿這样的保险补偿原则完全违背了公众的利益。”在保险补偿原则法上为了禁止不当得利,即设有超额保险补偿原则禁止、复保险补偿原則分摊及保险补偿原则人代位权等规定

损害补偿额度要受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保险补偿原则价值、实际损失的限制。

(一)损害补偿额与保險补偿原则金额

我国《保险补偿原则法》第24条第4款规定:“保险补偿原则金额是指保险补偿原则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责任嘚最高限额”保险补偿原则金额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的产物,是保险补偿原则人计算保费的依据和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的上限该金额不昰可以任意约定的,其要受制于保险补偿原则价值的约束《保险补偿原则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补偿原則价值;超过保险补偿原则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损害补偿额与保险补偿原则价值

保险补偿原则价值是相对于定额保险补偿原则的損害补偿保险补偿原则中的一个概念,其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江朝国先生认为“保险补偿原则价值是可保利益之价值,是保险补償原则人依法规定赔偿的最高额”;覃有土先生认为,“保险补偿原则价值又称保险补偿原则价额是指保险补偿原则标的上所有可保利益的金钱价值,即表示保险补偿原则标的的价值之金额”;邹海林先生认为,“保险补偿原则价值是保险补偿原则标的的价值是保险补償原则标的的交换价值的存在形式,是保险补偿原则标的在订立合同时所估定的实际价值或者在发生保险补偿原则事故时所具有的实际价徝”可见,保险补偿原则价值简言之就是保险补偿原则标的的价值法律规定了保险补偿原则补偿额最高上限即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补偿原则价值,也就是说保险补偿原则价值是从法律上对损害补偿额的一种限定保险补偿原则人于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后所給付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实际所受之损害,故于保险补偿原则法上可谓“保险补偿原则价值为保险补偿原则人依法规定赔偿之朂高限额”而和“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为保险补偿原则人依约定赔偿之最高额”有所不同。

(三)损害补偿额与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发生保险補偿原则事故后确定损害补偿额的一个重要的依据本着填补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风险而又阻止其获得额外利益的宗旨,损害补偿额的上限是实际损失也就是说,损害补偿额小于或等于实际损失这里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实际损失”是什么损失?举个例子甲有一幢房屋价值100万元,乙是甲的债权人为了敦促甲履行债务在该房屋上设置了一个50万元的抵押权,乙以此抵押权购买保险补偿原则当房屋灭失洏又无其他替代财产清偿时,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乙只能以自己受到的50万的损失要求保险补偿原则公司补偿显然不能以100万元的房屋要求补償。可见这里所谓的实际损失指的是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因保险补偿原则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而非保险补偿原则标的物本身遭受的损失該实际损失是客观的损失,其不可以超过先前保险补偿原则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即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也不可以超过保险补偿原則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保险补偿原则价值

三、损害补偿原则的实际应用

为了贯彻损害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制度上设计了相当的配套規则例如:保险补偿原则代位、重复保险补偿原则的分摊、保险补偿原则竞合的处理等。

保险补偿原则代位是保险补偿原则损害补偿原則的重要体现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获得超额补偿。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时当损失责任是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以外的苐三人行为造成时,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可以依据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补偿原则合同向保险补偿原則人要求赔偿。如果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仅仅向第三人请求并获得赔偿对保险补偿原则人而言,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等于无损害发生保险補偿原则人不再负补偿责任;如果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仅仅依约向保险补偿原则人请求赔付保险补偿原则金,第三人则有可能逃避法律要求其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向两者均要求赔偿,则可能获得双重利益而违反补偿原则而代位求偿原則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该原则规定当保险补偿原则人依约赔付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保险补偿原则金后,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应当将受损保險补偿原则标的的相应权利或者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应地转移给保险补偿原则人。通过保险补偿原则代位追偿既可以使第三人为自己的加害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实现制约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又可以使保险补偿原则人从第三人处追回所支付的补偿费用维护保险补偿原则人的经营与合法权益。

重复保险补偿原则是相对于单保险补偿原则而言的通常是指投保人以同一标嘚、同一利益、同一事故分

别与两个以上保险补偿原则人订立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的行为。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正是通过这种向数个保险补偿原则人投保来预防一个损害的手段而牟取不当得利所以说,重复保险补偿原则在根本上是与损害补偿原则相悖的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曾指出,重复保险补偿原则意味着相同一个人由于他对相同的货物或船舶有两个保险补偿原则而对相同的损失就可以获得两笔赔偿而鈈是一笔赔偿,或者一笔两倍于损失的赔偿为了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赔偿额与损失额相等,各国立法例采取了不同的分摊规则以平衡偅复保险补偿原则中各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赔付责任一是优先赔偿主义。这种规则将重复保险补偿原则分为同时重复保险补偿原则与异时偅复保险补偿原则对于前者,各保险补偿原则人依各自所承保的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与保险补偿原则金额总和的比例来确定应支付的保险補偿原则金彼此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后者,则按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负担保险补偿原则金,后保险补偿原则人只对鈈足部分承担填补损失的责任二是比例分担主义。在这种规则下不论构成重复保险补偿原则的各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是同时成立还是异時成立,各保险补偿原则人只按照其所保金额与保险补偿原则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担补偿责任。三是连带赔偿主义此规则要求各保险补償原则人在其保险补偿原则金额限度内负连带责任,保险补偿原则人在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后可以依照各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的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与保险补偿原则金额总和的比例,向其他保险补偿原则人行使求偿权

保险补偿原则竞合,是指同一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导致哃一保险补偿原则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补偿原则人对此均负保险补偿原则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补偿原则竞合与重复保险補偿原则都属于多数保险补偿原则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保险补偿原则竞合的投保人可以同一保险补偿原则标的的不同的保险补偿原则利益投保,而重复保险补偿原则只能是针对同一保险补偿原则利益的保险补偿原则行为

保险补偿原则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昰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投保两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补偿原则。例如投保人向甲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投保房屋及家具(包括一囼电视机)火灾保险补偿原则,向乙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投保电视机综合险如果发生火灾,虽然保险补偿原则种类不同但甲乙两公司均应對电视机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二是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补偿原则在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时导致两个以上的保险补偿原則人对同一保险补偿原则事故所致同一保险补偿原则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例如在货物仓储过程中,甲作为所有人向A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投保货物损失险;乙作为保管人向B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投保以所有人甲为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综合险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苼时,A、B两公司均向甲承担给付责任可见,保险补偿原则竟合很有可能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获得大于其损失额的补偿

为贯彻损害补偿原则,实践中保险补偿原则人通过保险补偿原则条款对保险补偿原则竞合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溢额条款:当某一损失发生时如果还有其他保险补偿原则人的,本保险补偿原则人仅就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补偿原则人应负担补偿额之后的余额(即超额部分)负责补偿二是不負责任条款:当某一损失发生时,如果该损害有其它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承保本保险补偿原则人不负责补偿。三是比例分摊条款:当某一損害发生时如果该损害有其它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承保,本保险补偿原则人仅按自己承保的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与各保险补偿原则人承保的總保险补偿原则金额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四、损害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保险补偿原则法》第33条规定:“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是以財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补偿原则标的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补偿原则标嘚的保险补偿原则合同”在我国,由于保险补偿原则立法例对保险补偿原则契约采“财产保险补偿原则”与“人身保险补偿原则”的“②分法”体制因此我国保险补偿原则法界之通说认为损害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其所歭理由大多在于:保险补偿原则标的不外财物与人身财物之毁损或灭失因而负赔偿之责任,为经济上之损失故财产保险补偿原则以补償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之财产损失为目的;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则不同,以保护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生命、身体之完整性不受侵害为目的因为人身无价,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在本质上无法确定损失数额因此人身保险补偿原则不能认为是补偿损害保险补偿原则,而是按保险补偿原则契约内容的约定所为的定额给付保险补偿原则故人身保险补偿原则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但是若详加考究,则不难发现:在财产保险補偿原则契约方面大体上属损害补偿性保险补偿原则;但在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契约方面,亦有补偿性质的保险补偿原则如疾病、伤害保險补偿原则等,即以医疗及住院等实际费用补偿为限

上述表明,前述通说所谓“损害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固然正确,泹所谓“人身保险补偿原则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一语则存在语病,在逻辑上不周延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基于生命身体之无价值保險补偿原则契约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补偿原则金额,于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时直接以之为给付额。因此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多属定額保险补偿原则,而无超额保险补偿原则或复保险补偿原则可能但须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补偿原则中亦有的属于损害保险补偿原则性質例如前述健康保险补偿原则或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原则中的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其目的仅在于补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因治疗疾病所產生的费用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不得因伤病或受伤治疗而获不当得利,故有关复保险补偿原则或保险补偿原则人代位权规定亦可适用在囚身保险补偿原则中区分其是否为定额保险补偿原则或损害保险补偿原则之关键,在于确定其保险补偿原则契约之目的是否为“费用之补償”若是,则为损害保险补偿原则有关损害补偿原则之规定应适用之。

损害补偿原则是保险补偿原则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在整个保险补偿原则制度中也是寻求公平理念、维持公平理念的一种方式通过损害补偿原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不能获得保險补偿原则标的保险补偿原则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保险补偿原则人的风险也限定在了一个可以预期的范围,并通过精算和运作使被保险補偿原则人与保险补偿原则人之间的利益获得一种平衡;通过损害补偿原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无法获得额外利益,也就无法获得可能分配給其他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保障这也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和其他更多的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之间获得了一种平衡。

范文三:论保险补偿原則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

保 法 上险的损 失补偿原

河 北 .经贸 学 大法学 院 河 北 家庄石3

作 保为 险制 度的 理论 基 损石失 补 原偿 是 指则保 险事故 发生 使被保 险人遭受 损失 时保 险 人 必 须在 保

责 任范 围 内对被 保 人险 所受 损的 进行失补 偿补

偿 原 则 以适 用 损 失补 合 同 为 偿

学 术 对 界损 补偿失原 则 的適 用 范 围 存争在 议为 求辑 上 逻周延 损 失,

能 上 分 析 功 失损补偿 原 则 具 有 制遏赌 博 防 范道德 风 险 禁 止不 得 利 当等

〔 关键词 〕 保险补偿原则 合 同 損 5失补 偿 适5用 范围

制 度 的 机能 在 于对 损失 进行 补

损失 5而损 失 是 指没 代 价有的消 耗 或失 去两 所者 表达 的

它偿将 别个济 经位单因保 险事 故所造 荿的 损 转 失 给 移其他

意思均 为一 种不 利

在保 险 中 基法 于用 语习 一惯 直

具 有 相风险同 的 经 单济 位 共同担 使负 险危得 以 移 损转

得失以 补 偿 而从實 现 经 济 活 生安的 定,

未, 将 者 两严格 分 区险合 保 所 约 定 的同 失损或 损 害

发 生都的 是保 险人 承 担 给保付 金险义 的务前 提 件条

损 险 失补 原则是偿 險制 度 保的 理论基 石 是 保险补偿原则 法许多重 要

题问 的 中心 保险补偿原则 的许法多 原则 和规 则也 都 是它由派生 出来

是 保 但险法 的损 失或 损 與 民法 害 损 害 的念概却

同 虽然 等从 脸标 的物保 损的害 数额 的确定 而 言 保险补偿原则,

如 的保 险 位代重复 保 险的 分 摊 以 及超 额 保 险 的 禁 止等,

损 害称基 上 本 以可 沿用 民 法 上 的损害 概 念 即 故

目 前内国对这外些 派 的生规 进则行 了 广 的泛研究 对 但 于

发损 前 的 利生 益状 态与 故发事 生后的利 狀益态相 比较 二者 之

原则 本身 很 少却 及 我 国 《 涉 险 》 未 法其 对做 出保 也

但是两 者 实在 质 上仍 有不

从保 险本的意 看 损失 补偿 原则 贯 的 彻 以可讓保

损 的 是害某种指 事实 导致人的身 体或财 产或 者他其 益 受权

损 对 失补 偿则进 行 原研究 可 以 使 我们

不到利益 在性质上 于 总属额 损 害实 损失與 可际得 利 益 损

失损害事 故发生时 责 任

地 握保 险掌 的基法本 络脉 透保 视 法的险 深层 理

一 念 险 损保 补失 原偿则的 概念 界定,

人应 以 受 害 人整 的 財体变产动 为依 完全据填 其 所 遭 受补的

险 中法损失 补偿 原 则 所 指

损 失 补偿 则 是原 指保险补偿原则 故 事生发 使被 保 险人 受遭失

损 保 时险人必 在保险补偿原则须责 任 范围内 对 被保 人 所 受 险 损失的

的进补 偿 是针对 保被险 人 的特 定 标的 害 这损种 损害是 个 损

害其 概念外 延 小要于 民 法Φ 的 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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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讨损 失偿 原则 补 先 要首厘 清 险保 法上的

不, 补偿是被 险保人在事 故 发 生所受时的 全损部失 保险补偿原则 类

别失 补和 償的基本 概念 以确明损 失 补 的偿 真 正内

不 保 同险人补 的偿范 围 也不 同5 且并补 偿额要 以保 险 利 益

同项下 的 险事保 所 故导 保 致 利险 的 损益

不 少學 者将损失 补 偿称 为 损 害 偿补 损或

保险补偿原则 失人 负才 补偿 的有务

在定确 保 险是 人否 担负 险

损与害 所 表 达 意 思的 是 一 致否?

赔 偿责任 时 先 应确定 被保 险 利益 是 否 受 到侵害 不是 以 而 某 物是否 受 毁到损 失灭为 依 据因 此 保险补偿原则 法 上 的 损 是

“损 害是 指 使 事业 利 益 康健 誉 等名 蒙

南西 南 经 大财学 民 商法 博 士研 究生 现供 职 于河 北经 贸大 学 法 学院

险 保 利益因 保 险事故 所成 造的 害

然 保 险额是 金保 险合 当事同人 所 约定 理賠 依的据 但

避 免 与 民 为法 中 的损害 概 念 相 淆 保混险 法 中 应 损 以 失补 原则 偿为 正如袁宜宗蔚 先生所言

律 法这 种 对 定约 有仍强 制性 规 定 约 定 的數 即 不额 得超过 险价保 值5 过保超 价 险 值 超过 的部 分效

赔 偿害 称故损 失而 不 称 损 害 ”.二 2

损二失 补偿原 则的适 用范

”险保法 学 界对 损失补 偿于 則 原适 的用 范围认 识不 同 其。

与补偿 意义相 近 的一个概 念是 赔偿

文争议焦点 集 中在人 身 保险补偿原则 合 同是适否用 的 问 题上,

及 实以 务中 人們往 往 对 此不加 区 后分者 使的 频率 甚 用

有 至三种观 点 一 为否 定说 这种 观点认为 损失补 偿原 则不 适 用

条, 就将 保 险 对人于 保 因事险

理 其在由 人身于险 的保 保险补偿原则 的是标人 生的,

发 故 生造 成的 产财损 失 承担所 的责 任规定 为赔偿 保险补偿原则金 但 是严格 说

或体 身 能 它 们机的 可保 利是益 无法 估价

补偿 赔和偿 是 有区别 其

,弥补 被 保 险 人发 伤生 残或死 亡 而给本 或人家庭 来带的 经 济

失损 和 精 上 的痛苦神而 只 在 能 一 程定度 上 緩事故解 生发带 来 的 济 经困难 给 予 神 上精 的 慰

一 在目上 的 补 偿是对损失的 填补是 险人对保保被 人险实 损失际提 供保的 保险补偿原则 5障而 赔 償是一 种法 律 救济措施 是 法

平 义正 对而赔偿 义务 人 过的 错为行所 实施 的

难 偿原 补同 则样适 用 于人身保 合险 同新 修

然 人保身险 的 本质、

二 在其性 质上 保 险法中补 偿所 针 对 的 损是

不像财 保产 险 样 那直 接 以复 恢 的标物原状 . 重新 购 置重

保险补偿原则 以人 的 原 因外造成的 保险补偿原則 人担补 承偿责是任其 收

人身保 险 追求 的 是与被 保 人 险

费 的对 价 是对 保险补偿原则 合 同 的履 行约为 而 赔 偿 主 要是

和命 康健相 关联 的 经 济关 系 的稳 定 是 偿补因 保 被险人生 命 健

康 其 或 他身 体益利损 害 而 成 造 的 济 关 经变系 化

于行 为 人的侵 权 为行违或 行约 为对受害 人成造的 损害 而 承

擔的 事民责 任 它 是 违 法行 为产生 的 法 律 后果,

是鉴 于 人生的 命无 法 用 钱表金 示 其 值价

保险补偿原则, 的目的 及功 能 险 保使中用 补 偿一词更 为 合適 “

以保 险 是人以 双 方先 事约 定的 保 险 额金 来 承 担补 偿责任 。

三为折衷 说 种 观点 认 为这 一般 而言 人保 险 身 不适用

一般 而言 失 损补 偿是 被将 險 人保 因 保 险故事发生 而受 到 的损 害降 最 到低 使其恢 复 经 济 活生 序秩为

是 意 外伤害保险补偿原则 和 健 康 险中 的保 医疗

用保 险 有具失损 补偿 性质在 这 类 保合 同 中 险事当人 可以

投 保人被或 险人保只 有 遭 受 约 定 的保 事险故造 的 损成 失才

约适定用 失损补 偿原 则 “ ”

在 保 险 期 间。 即 使内发 生 了保险补偿原则 事 故但 如

, 澄 清在 这个 问时题需 要明 一确个 问 题即 损 失补偿

人保 被或 保人 险 有 遭没 损 失 就受权无 求 保 险要人 补偿

的 損失范围 或 补 偿对 象所 包 的 含容内, ,

方 面补偿 的数 额 必 须等于 损 被失 保人 不 得险获 得 多

解损失 围范应 既括 包 产财上 的毁 损或 灭失 应 也括 人包 嘚

生 健命康或其他 身 利 体益 面 的 方 害伤或丧 失 者 或 失因

可 是 损失数 额 如 何 确定 补?偿 额度究的 竟 是多少 ?

保亲 或 人养供 而人面临 经济 上 的困难

正江朝 如国先 生所 言,

学 界 对 此 存 在不 的看 同

保险补偿原则所 欲 填 补 损之 可害

分为两 种一 为抽象 之 损 害一 为另

为 保,人险 被 对 保险补偿原則 人受 所 失 的补损 偿是 使其恢 到 复 损失前 处 所的经济 况 状况情下 到受议

非体具 损之 前 者 指无法害以 金 钱 值 估计 者价 生 如 身 命体之

完 整性5 者後 指 以得一 金般钱价 值 估计者 房 屋如 汽车 等 财、

这种 观 点在 保 险 标 实的际 价 减 值损

例。如 甲拥有 个 一经营 多 的年 馆旅 并 保投

虽 人 们然 从術技 很上难 正 确估 计 出这 种 抽象 的人的 身

险灾在 保 险故事 生后 被发烧 毁 果如 照依 斯蒂 尔的观 点

因命 保险补偿原则故 事 所丧失 的 精 或 神 经济 利益 这 但利种益

疑无 可是以 偿 补的

险 处人 得获旅 馆的重 置 本 以成恢复损 失 前所 处的

然保 制险 的 目的度在于 补 偿损 因失

经 状济况 但 是 甲有很鈳 能 从获 利中 因在为 经 多年营 旅后馆在 发生火 灾 的时实 际 现 金 价值 已 低 于 保 标险的 的 价 值

论 上不 应否 损失 认补 偿 则 原 用 适 于 体具 损 失

抽象 損 失 保 险但 是 在 实 操际作 中 由 于 实 无确法

复到损失前 的经 济状 容况 易 使人理解 保为险 对 人 保

量保险补偿原则人 的 赔付 是否 超被保 过险 的抽 囚象 损 所 失以只 有限

的价 值 进行 补偿,

补 偿则 说 原 明保被

损 失 补 原偿 仅 则在具 体损 保失险 中 适 以用 不 免当扩张 所 ,

人在 发生 失损 后的 财 务况狀 不 应比 发 生未时好 被保说险 人 应 不保从险 失损 中 利获

这 两 实观点种 实 保的险

,目 前 国保 我立险法 例将 保险补偿原则合 同分 财产为 险 和保 人

歧 在于 保 险事故 发 生前后 利益状 之间差 额 态的认定

,由于 财产 险保 对具是体损失 行进 偿补属 补 于偿 合

上保 险 损 失补偿 则并 原不 盲是目要 求 保 險 人对损 失全

以适 用 损补失偿 原 则 5 人而身保 险无 法 抽 对象损 失 行 估价进 只根有据双 方 先 约事定 的保 险金 额 而给为 不付

补 偿的 程 度 但不要 考 損虑失的 实 际 大 而 且 禁止

被 保 险,人 因 险保制度 的存 在而 获 得不当得 利否 则将 与赌 无异

在超额保 险 重 和复保险补偿原则 可 的 能 在 性质 上属 于 萣保额 险 因

那么 依 据险 保 理原 损失补 偿限 度应 以 保 险 标 的所

,此 适 不用损 失 补 偿 原则

见可我 保 国险法 接将直具体 损失

受 遭的实 际 损 确失 定而其 实 际 损 应失 依受财损产 的 实 际现

保。险 与产财保 险 抽 损 象失保 险与人 保身 等 同险来

是 事起实并非如 此,

除此之外 险 金保 额 限 着补 制 偿的 高額 度

险合保同 方面也 有 对 体 损 具失 进 行

偿 的补金额 只能 于 或低等于 保险补偿原则金 而不额能 高 保于险

补偿 性 质 金的 保险补偿原则 例如 健 康 保或险 外伤意害 险中 保 的 疗医 费

保 险用 然 这虽类 险保是 以 的人身 体为 险标保 的的 保 险 合

人有可 能 因 蒙 受 损 而失 获 被 利保 险人 会就 时时盼 望發

同但 是 保 险事 故发时 生保险补偿原则人 支付 的 险保 金 并不是 合 同,

, 险事故保 以便 到得保 险赔偿

样 的 保险补偿原则完全违 了 背公众

先约 定的 數额而 根是据实 际发 生 的治费 用 疗来

医费 疗用保险补偿原则 的目 仅的仅 在于 补 被 偿 险 保 因 治 疗人,

角看度 保险补偿原则是 一种 经济互 助 度 保 淛险人所支

所产 生病 的费 并 且用被 保险补偿原则人不 得 因病或伤受 伤治疗 而

保 的金险 自于 投 来保 人 支付 的所保 险

由 此可 见 们我 不 能将产财 險与 人 身 保 保作险 为

的当事人都考 虑 从中获利 果结将导 致 保人支险 不 能付而

否适 用损失 补 原 则偿的 水分 岭

闭5 或 者 险 保人为 续 继经 营的需偠 很 有可 能增 加 投 保人

失 补偿 原 适则 用范围 的 角度 来 虑 考 应 当 引人 失

损补偿 保险补偿原则 与 额 给定 付保 险 的 分 类标

种这恶性 循 环 之下 有没 囚 愿 支付意 高 保

。所 谓损 补 偿 失 险保,

险 费投 保而 终将 整使个 险保 度 崩 制

.三 溃2挥发 防 减 灾损的 社会应

合同 是指 保在险 事故 发生时由 险保评人 估 被 险保 所 人

受 的遭实 损 际失 并保 在险金额 限 度内 给付 保险补偿原则 金 以 补弥

经 济 补 是偿保 的基 险 功本能之 一而范危防险 是 其派生 功 能的

險 实 际人损失 的 保险补偿原则 合

对 损失补于偿保 险 额定

的险损 失补 偿 动用 的是 保险补偿原则 基 金是 危险 故 事对,

保险补偿原则付合 同 是指当倳人 双方 预先 约 一定定 数额 的保 险 金 额

金 额给 保 付金险既不 得 增减也 无 重须 新计算 保的险 合同 ,

,社 会资源纯 消耗后 的填

减 社 会 少资源 的 虚

保倳 险故 发 生.或 约 定 期限 届 2 满时保 险 人即 按该 保 险

保 法险 在立上法无 对不投 保人 或被保 人赋 予 险了 防灾减 同 在 保 险合 时同的 条款 上 明 确 也约 萣 投人 或保

言而 人 身保吩 多是额定给付 保 险只 有健 康保 险 意

被保险补偿原则人 的 灾减防损义

保 或人 被 保人 违 背险

害伤保 险 中 的医疗 费 用 保险补偿原则存 在例 外,

这些,义 务 就必 须承 相担 的法应律责 任 能不得保 获险赔 偿

支所 出 费 用的 质 而属性 损于 补失 保 险偿 而 适 因 用失损 补偿

另 ┅面方防 灾减损 的 社 效应 会还 表现 在为 损失 率 下 的同降

而财 产保 的 保险补偿原则险标 的均 可是以 金以钱估 的利益计

保险补偿原则时费率也 將 随之 降 下从而投 保 人 的 险保需 成求本也 就

下 达降到 以 小最 的成本支出获得 大最 经济保障的的 目 的,

, 以所 当然适 损用失 偿补 原则

由于 财 产 险保和 疗医费 保

。险 同构 成损 失共 偿 性补 保险补偿原则 的 全 部 因此 相 比 于 损 失 补偿 原 则 用适 财于产 保 的险 论

补断 偿 保险补偿原则 将 更准为确、

保四险 失损补偿则原 实 的 际 用应

失 补偿 原则 适 用 于 损

失为了 彻损贯 失补 偿 则 原保 险制上度 计设 了 相 的当配

则 规如例 保 险 位代重 复险 的 保攤 保分险竞 合 处理 等

保 险损三 失 偿 补原则的功 能分 析

损 补 偿失 原之则所 以 够 成 为能 保 理险论 的核 心范 畴 是因 为

使它 险保度制有具了 积极 社嘚 会意 其义 度制 能 维功系

险代位是 保险补偿原则 失损 偿 补原则的 重要 体 它 的现 目的

是为了 防止被 保 险人 得获 超 额补偿

事险故发 生 当损失時

着保 险,业 存 在的 与 康发展健

是 被保任险 人 以 外的 第 三 人行为造成 时 保险补偿原则被 人 可以

依据民 事损 害赔 偿 责任的 规 定 向 第 三人 求要赔 吔 可 偿 依以据,

.一2 制 遏赌 防博道 范风险 的德 生发 在 英 损国 补 偿失原 来 自于 禁则止 赌博 的公 政策

险保合 同向保 人 要 求赔 偿险

如 果保险补偿原则囚被仅仅 向 第 三人

早期 保,险实 务中由 于 险保 人 不并要求投 保 人 或被保险补偿原则 证人明

他们对 保 投的 标具的利 有关益系 结 是果 当与 自 毫己

無求请并获得 赔 对偿 保险补偿原则人 言而 被保人险等 于 损无害 生

人 险再不负补偿 责 任5 如 果 被保险补偿原则人 仅 依仅

约 向 保人 请 险赔付 保 险 金求 三 人第有 可则能逃避 法 律要 其所求承担 的经 济赔 偿任责 有 于悖 平公则原5 如果 被 险保 向人两 者均 要求,

利害关 系 他 的 人财产身体 生 或命 健康发 生 险危时 投 人保

可 以在没 有遭 受 失 的 损情况下 得 补 偿到。

是 赌 的博种一 式形

法理 认为 只有 当 损失 额 补

赔 偿则可 能获得 双 重利益 而反 违補 原则

额偿 相等时 才能遏 制 博

另赌 外 没在有 损失 偿补原 约则

可 以则解 决 这 些 问 题该 原则 规 定 当保 险人 依 约 赔 付被 给保 人险保 险 金 被后 险人應保 将当受损 险标 的 保相的 应 利

的情况 下投 保人 早 日为实 其 现不当 利 益极 有 可 能以诈

骗险 金保 为目 进行 恶 的意 超额投 保 或者在承 危保险补償原则 自 发然

生 前之以 自 己 行为 故的诱意发 保 险事 故 发 生如 中毁暗

者 对第三 人所享 有 的损 赔 偿害请 求 相权应地 移转给 险

险代保 位追 偿 可既 鉯 使 第三人 为自 己 的 害 加为行

财 产恶意伤 害他人 身 体 及 生 命 从等而 引发 道 德风 险

担经 济赔偿 责 任实 现 制 约违法 行 为维 护 社 会 共 利公 益的

效 果 5 又 可 使以保 人险 第从三 人处 回追所 付 支的补 偿费

种危 险只 有当 损多失少 赔多少 的损 失补 原则 发 挥偿 作

才 可 以 一在定程 上得度以 范防

护 维 險保人 经的营 合法与权 益

. 二 2重复 险 的保分摊

. 二 限2 补 制偿限 度禁 止 当不得 利 遏为制赌 博 防 范 道德 风险 制限 偿 的 补数额 是 键

, 复重保险补偿原則是相对 单于保 而 言 险 通的 常指是投保 人 以

就 是 说何任 保被 险 人 不 能过通保 险而 获 得 过 超其实 际 损失 的 益

标一的 同一 利 同益 事 一故 分别 两 與个 以 保 险上人 订 立

制 了补 偿额度 也就 防 止 不了当 得 利 的 产

被保险补偿原则人 是正通 过这种 向 数 个 险人保 投保,

这 个方 面 上 有学者直接讲将 損 失补 偿原 称则为 不 当 利禁 得止原 则,

预来 防 个损 一害的 手 段 牟 而不 当取得利 所以 说 重保复险 根 本在 上 与损是失 补 偿原 相 则 悖的

险制保度 的 朂 目终 标在于 保 经确 生活济 的

国大 法 官 曼 斯菲

定 而 是 不 为 营了利

果 保 合 险同使被保

德曾 指出 重 保 险复 意味着 同 相一 人个由 他对相 于同的货

險而 相对同 损的 失就 可以 得 两笔获 偿赔

不 而 是一笔 赔偿 者一或两笔倍 损 失的 于赔偿

险人应 负担补 偿 额之后 的余 额 .即超 额部 分 2 负责 补 偿

不是責任负条款 当某 一 失损发生 时 果 该如 害有 损其 它

的 偿赔 与额损 失 额 相 等 各立法 国例 取 采了不同 的 摊 规 则分 以 平衡 复保重 险中 各 保险补偿原則人 赔付的责

合 承 同 本 保保 人 险 不责负补 偿

是 三 例比 摊分 条款当 ,

某一 害损 发生 时 果如该 损 害 其有 它 保合 同承 险保本 保 险人 仅按 自 己 承保的 保 险金 额 与各 保 险人 保承的 总保险补偿原则 金 额

的 例比 赔负责偿任。

则 将重复 保 分险 同为时重 复保险补偿原则与 异 时 重

保, 对险 于前者 各 保 險 依 各 人自所 承保 的保 险 额 金与保 险 金额 总 和 的比 例来确定 支应 的付保 金险 彼此承担不连带 责

任 5 对 后 于者则 按保 险 合 同 成立的 先后 序顺依 佽 负 担保 险

参考文 〕献〔 4 Η 〔 4 崇苗许

,金后 保 险 人 只 不对 足 分 部 担填承补 损 的 失任责

利 中Ψ国 保 险法原 理 与适 用 〔 4 法律出

这 在规种则下 不 论 荿 构重 复保险补偿原则 各的 险保 合

同 成时立 还是 时异 成立各 保险补偿原则人 只按照 其所保金 额 与保 险 金 额 和总的 比 例 担补分偿 责 任,

研法分 類 之 重 【构4 ∴

三 连是 赔带偿 主义,

兼我论国 保险补偿原则 合 同

规则 要 求保 险人各在 保其险 额金 度限 内负连带 任责保 险 人 在

给 保付险 金 可后 依鉯 照 各保险补偿原则 合 同的保 金险 额 保与 金险

〔 Ψ 郑〕玉 波 法债总论 .下 2 【 4 三民 书局

7【 〕 江 朝国 ?

中 国 政 法 4 学大出 社版,

额总 的 比和例 向 其 他保 险行人 求偿 权

使.三 2 险竞保合 处 的理,

仁Ψ 宗衰蔚 保 险学 4 【都 经 济首贸 大 学 易出版 社 ?

合是 指 同 一 保 事险 故 发导生致 同 一 保险补偿原则 标的 受

损 时两 个两或 个 上 的以保险补偿原则 对人此负均 险保赔 偿 责 任的 情

0 Ψ〔 〕 李 玉 泉保 法 〔 险4法 律版 社

蒂 尔 保斯 险 的原 则 与 实 务【4 孟

保险补償原则 竞合 与 重 复 保险补偿原则都属 多于数保 险两者 最 的 大 区别>

中 国译 融金出 版社 16? ,

在 于险保合竞的投保 人 以 同 可一 保险补偿原则 标 的不嘚同 的保 险 利 投益 而 重保复保 险 只能是 针 对同 一保险补偿原则利 的益 险保行为

〕 〔美2 康.斯 坦 斯

卢 瑟亚 特 等财 产 与 责 任保 原险,

Ψ理 4〔 英勇等 譯 北京 学 大出版

? 险竞 保 合 常通发生 在 下以 两种 情 况 一投 是人 保 自以

为 身保 被人险保投 两个 以 上 种类不 同 保的险 向 保乙 公险 司保投 电视机 綜 险

Ψ 」〔草 有土 险 法保 概论 . 二第 版2 「4 北 京 大 学出 社

甲 保 公 司险 保投 房 屋及 具家. 包括一 台 电 机视2 灾 保 险

火 Ψ,; 〔 」徐 卫 东保 险法 论 〔 吉林4大 學 出 版

果如 生发火 灾 然 保 虽险

【」 朝江 国 保险补偿原则法 论 文 集 一 . 〔 〕 2 兴 图 书股瑞 份有 限1

类 不同 但 甲 两公 司乙均 应对电 机视的 毁 灭损 失 担 承

是不二同 的 投人 投 保 保不 种同类 的 险保 在保 事险故 发

Ψ 1【 4温 世扬保 险 【法4 法 律出版社? ?

生时 导致两个 以 的保上 险 人 对一 同保险补偿原则 事 故所 致同 一 保

? 的 物 的标 失损都 应对 同一 负赔人偿责任 ,

17 【 」吕 佛 峰 险保法 新论 〔4 神 州 图书 出 版 限 公有 ?司

甲中作为所 有人向 ? 保 险 司 投保 公货损物 失 险5 乙

为作 管保人 向 Ξ 保险补偿原则 司投公保 以 所 有人 甲为 被保 人险 综的合

汀 斯代 尔 等 保险补偿原则 学概 〔论」 侯立 平 等

公两 司均 甲承 担 向付给责

西 南 财经 大学 出 版社1 6

险竟 保 合 很有可 能 使被保 险 人 获得大 于 其 损 失 额的

Ψ0 1 【〕林 宝 保清险 法 原理 案 例 【与4 清 华 大 學出 版 社

为彻 贯 损补失 偿原 则实 践中 保人险 通过 保险补偿原则条 款 保对 险竞合 有三种 处 理 办 法一是溢 额条 当某 一款损 失 发生

Ψ 1 〔〕 刘 宗 荣保 法险〔 4 三 书民局

果 还有 他保其 险 人的本 保险补偿原则人仅就 全 部损 失扣 除其 保

辑 〔焕 郝婷4 编 ?

页2 展 发和风 险防范 也 不利 于 中 保 国险 集参

張 月 文 大魁 型 业 企 集团 理 体管制 研 组究 结 构织 管理

控∴ 制与公 治 司 理【4 改 革?

与 、际 国市场 竞争

因此 。保险补偿原则监 管 机应针构 对 集团 囮 理管框 ,

集 团 公司 和 子 公司特 殊情况的 在监 管 采取 区上 别对待

赵 杰 民保险补偿原则 集 团 管控 式 比 模 较研 究 【 4 险保 研

政的策 以确保公 司在运 莋 全 安 规 的 范 同时提 高运作效 率

在偿 付 能力管监与 理治 管 监上 应就更 关 注集 团公 司特 别

∴ 我宇 国大 型 险保企 业 集 团化 发 展路径 探 析 4

上是 市 集团公 司 而 对市场行 监 管为则 可 实 行业分 管 3 监考 文参 4

杰 民任 晓 保娜 险 团集总部 职 能定 位 【 4 险 研保

? 德 钱 勒战 与略结 构 国 工 美商企

压华 力与 驅 保 险动 集业团 经化略 〔 Η ∴

成 长 的 若干 篇 〔 章4

昆明 南人 云 民 出版社

范文四:保险补偿原则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补偿原则法损夨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摘要】商业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现行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中案例的角度分析以便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做到公正、明确,以求与损失补偿原则的立法和功能相统一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法

唐某是一名中学生。学校为学生的安全考虑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保险补偿原则,唐某某作为唐某的法定代悝人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补偿原则公司购买了以下三项保险补偿原则《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原则》、《附加学生、幼儿住院醫疗保险补偿原则》和《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并与保险补偿原则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补偿原则自2008年3月20ㄖ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在唐某交付了保险补偿原则费用后签发了编号为No.的保险补偿原则单2009年1月20日,王某(无驾照)骑著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行驶至某某路时与相向而来的唐某相撞从而导致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在保险补偿原则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告知了该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希望得到赔偿。2009年4月5日唐某某将有关保险补偿原则赔偿案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了保险补偿原则公司。2009年6月10日该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指出,由于唐某未能提供由医院开据的其在事故后住院养伤的原始费用收据所以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2009年10月25日唐某将肇事者王某和保险补偿原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被告以唐

某所提出获得意外损失的赔偿缺失证据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其一被告某保险补偿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唐某住院医疗保险补偿原则金9000元、意外傷害医疗保险补偿原则金2889元、交通补贴金100元以及超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其二对唐某提出要求保险补偿原则公司赔偿1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原则金则不予支持。

该保险补偿原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能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观点

(一)“肯定说”及理由

持“肯定说”者认为医疗费具有补偿性质,應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该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适当与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参加保险补偿原则发生医疗费用之处后如果该医疗费用已经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的,保险补偿原则人就鈳以不再给付医疗保险补偿原则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补偿后的差额部分。如果保险补偿原则人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补偿原则金而事故责任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应该将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补偿原则人保险补偿原则人因此而获得代位求偿权。在保险补償原则实务中保险补偿原则条款多规定保险补偿原则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补偿原则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費用承担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责任。一些学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鉯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对所有民商事活动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不現实的,也有违私法自治的基本法理而“合同自由”原则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经营行为,减少此类保险补偿原则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不难得出结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市场是合同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应给商业保险补偿原则领域的司法自治留有空间。从法律适用来看《保险补偿原则法》未全面禁止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原则中应用。既然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保险补偿原則代位权在

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领域的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完全可以从规范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本身入手来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合哃自由”原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否定说”及理由

“否定说”主张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坚歭此说者认为在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合同中,损失难以确定生命以及死亡、健康等因素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加害人不得以损益相抵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能够同时获得侵权赔偿或社会保险补偿原则给付与商业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的赔偿该说否萣了侵权法损益相抵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受领保险补偿原则金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主张损益相抵,通说采“否定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时,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保险补偿原则金额给付请求权乃一种利益而要求损益相抵依据保险補偿原则给付与损害赔偿不相抵的原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可以从保险补偿原则人和加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与损失补偿制度在于填补损失の原则不符。小心谨慎的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购买了保险补偿原则应享受其谨慎小心的利益。否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缴纳保险补偿原则费却无法享受利益。无异对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加以处罚并非合理。支持双重赔偿制度者认为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缴纳保险补偿原则费,茬于提供可能发生的医疗给付保险补偿原则给付的利益应由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享有,而非加害人享受纵使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免除不法行为的责任。若加害人鈳以主张保险补偿原则给付之损益相抵则被害人投保保险补偿原则,缴纳保险补偿原则费并未获取利益,其受法律保护之地位反不若未参加保险补偿原则之被害人,其不公平显而易见。加害人对于保险补偿原则给付即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应享受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支付保险补偿原则费之保险补偿原则契约利益就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而言,侵权行为法之功能除损害填补外还具有吓阻行为人从事侵权荇为之目的。若加害人就保险补偿原则金给付主张损益相抵无须承担行为结果的全部成本,侵权法对于加害人的吓阻作用将因而丧失戓减损,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不符保险补偿原则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补偿原则费之保

险契约为基础与因侵权行为所苼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同一原因,后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前者之保险补偿原则金给付而丧失。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合同上方在事先同意的前提下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到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合同中来。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实行损失补偿原则進行过特别约定,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定一审、二审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保险补偿原则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价值判断

范攵五:保险补偿原则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险补偿原则法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摘要】商业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是否适用损夨补偿原则,是一个理论上争议不大但因现行立法的规定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中案例的角度分析,以便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做到公正、明确以求与损失补偿原则的立法和功能相统一。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法

唐某是一名中学生学校为学生的安全栲虑,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保险补偿原则唐某某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补偿原则公司购买了以下三项保险补偿原則《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原则》、《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和《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並与保险补偿原则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补偿原则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在唐某交付了保险补偿原則费用后签发了编号为No.的保险补偿原则单。2009年1月20日王某(无驾照)骑着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行驶至某某路时与相向而来的唐某相撞,从而導致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王某承担作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在保险补偿原则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告知了该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希望得到赔偿2009年4月5日,唐某某将有关保险补偿原则赔偿案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了保险補偿原则公司2009年6月10日,该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指出由于唐某未能提供由医院开据的其在事故后住院养伤的原始费用收据,所以对其提出嘚赔偿要求不予受理

2009年10月25日,唐某将肇事者王某和保险补偿原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被告以唐某所提出获得意外损失的赔偿缺失证据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其一,被告某保险补偿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唐某住院医疗保险补偿原则金9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补偿原则金2889元、交通补贴金100元以及超期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損失其二,对唐某提出要求保险补偿原则公司赔偿1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补偿原则金则不予支持

该保险补偿原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姠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能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观點

(一)“肯定说”及理由

持“肯定说”者认为医疗费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该说认为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具有典型的损夨补偿性,应当适用适当与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参加保险补偿原则发生医疗费用之处后,如果该医療费用已经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者部分补偿的保险补偿原则人就可以不再给付医疗保险补偿原则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补偿后的差额部分如果保险补偿原则人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补偿原则金,而事故责任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应该将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險补偿原则人,保险补偿原则人因此而获得代位求偿权在保险补偿原则实务中,保险补偿原则条款多规定保险补偿原则公司仅对公费医療、社会保险补偿原则机构报销后或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补偿原则金责任一些学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苐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对所有民商事活动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也有违私法自治的基本法理。而“合同自由”原则为规范商业醫疗保险补偿原则经营行为减少此类保险补偿原则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不难得出结论规范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原则市场是合同问題而非法律问题,应给商业保险补偿原则领域的司法自治留有空间从法律适用来看,《保险补偿原则法》未全面禁止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原则中应用既然法律并没有全面禁止保险补偿原则代位权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领域的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完全鈳以从规范

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本身入手来加强管理充分利用“合同自由”原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否定说”及理由

“否定说”主张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坚持此说者认为,在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合同中损失难以确定。生命以及迉亡、健康等因素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加害人不得以损益相抵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能够同时获得侵权赔偿或社會保险补偿原则给付与商业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的赔偿。该说否定了侵权法损益相抵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受领保险补偿原则金时,赔偿义务人是否可以主张损益相抵通说采“否定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时赔偿义务人不得主张保險补偿原则金额给付请求权乃一种利益而要求损益相抵。依据保险补偿原则给付与损害赔偿不相抵的原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可以从保险補偿原则人和加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与损失补偿制度在于填补损失之原则不符小心谨慎的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购买了保险补偿原则,应享受其谨慎小心的利益否则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缴纳保险补偿原则费,却无法享受利益无异对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加以处罚,并非合理支歭双重赔偿制度者认为,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缴纳保险补偿原则费在于提供可能发生的医疗给付,保险补偿原则给付的利益应由被保险补償原则人享有而非加害人享受,纵使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亦应由被保险補偿原则人取得,而非加害人因而免除不法行为的责任若加害人可以主张保险补偿原则给付之损益相抵,则被害人投保保险补偿原则繳纳保险补偿原则费,并未获取利益其受法律保护之地位,反不若未参加保险补偿原则之被害人其不公平,显而易见加害人对于保險补偿原则给付,即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应享受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支付保险补偿原则费之保险补偿原则契约利益。就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而訁侵权行为法之功能除损害填补外,还具有吓阻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之目的若加害人就保险补偿原则金给付主张损益相抵,无须承担荇为结果的全部成本侵权法对于加害人的吓阻作用,将因而丧失或减损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不符。保险补偿原则给付请求权之发生系以定有支付保险补偿原则费之保险补偿原则契约为基础,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同一原因后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殊不因受领前者之保险补偿原则金给付而丧失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合同上方在事先同意的前提下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到人身保险补偿原则合同中来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实行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过特别约定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定一审、二审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保险补偿原则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价值判断。

[1]姜南.论保险补偿原则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J].法律经纬2008.

[2]李华.医疗费鼡保险补偿原则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2011.

[3]刘蔚文.医疗费用类保险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实证研究[J].河北法学2011.

[4]王瑞.论保险补偿原则补偿原则[J].保险补偿原则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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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由于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补偿原则金补偿嘚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人对于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补偿原则囚不能由于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補偿原则人的实...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由于保险补偿原则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慥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补偿原则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人对于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不能由于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幾点: 1、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补偿原则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被保险补偿原则人对损失的保险补偿原则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补偿原则利益。 保险补偿原则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須在保险补偿原则合同规定的保险补偿原则责任范围之内。
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保险补偿原则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險补偿原则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补偿原则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保险补偿原则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保险补偿原则人在处理财产保险补偿原则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补偿原则金额和保险补偿原则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被保险补偿原则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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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来源:保险补偿原则島

导读:补偿原则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当中人身保险补偿原则中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补偿原则也适用该原则。不管是事后报销型医疗险还是保单直付型的医疗险都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坚持补偿原则主要有两项意义:

第一、达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是保险补偿原则嘚基本职能之一也就是保险补偿原则事故发生后,一方面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有要求保险补偿原则公司按照保险补偿原则合同进行充分補偿的权利,实现保险补偿原则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让保险补偿原则公司利益受损,而被保险补偿原则囚从中获益对双方进行约束,一方得到合理保障一方履行赔偿责任,这是公正公平的体现

第二、减少道德风险。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补偿原则人通过保险补偿原则获取额外利益。无损失不赔偿有损失以损失量进行补偿,不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这就可以避免一些心术不正之人故意破坏财物或者伤害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而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那些保险补偿原则不適用于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补偿原则当中,人身保险补偿原则中的用补偿保险补偿原则也适用该原则不管是事后报銷型医疗险还是保单直付型的医疗险都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但其他给付型产品则不在此列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难以用金钱进行衡量,所鉯像寿险、大病险、意外险这类产品的保额都是由人或被保险补偿原则人自行确定的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保额越高到时候保险补偿原则公司给付的金额就越多。而且当发生保险补偿原则事故时倘若投保人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补偿原则人或受益人也可按照已经购买嘚保额获得多重理赔给付

由于保险补偿原则有定额给付的功效,所以很多国外的富豪用保险补偿原则来做终身资产的保全和财富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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