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信用卡诈骗中关于银监会催收规定的相关规定?怎样才是有效银监会催收规定,有什么法律依据…

&&&&&&&&&&&&&&&&&&&&什么是信用卡债务催收,有哪些方式,要注意什么
什么是信用卡债务催收,有哪些方式,要注意什么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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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刑法以“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作为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没有在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合约中对信用卡债务催收作出较详细的规范和约定。那么,信用卡债务催收?信用卡债务催收的方式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信用卡债务催收?随着信用卡业务的普及,信用卡欠款总额也随之上升,单凭银行已经难以完成信用卡债务的催收工作,因此,许多银行出于加快信用卡逾期欠款回收、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将信用卡欠款的催收业务外包给一些第三方催收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债务催收。这种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成本压力,加快了催收回款的速度,但从现有实践看,催收外包业务一旦开展不慎,将会对银行声誉、客户利益,乃至于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各类报刊对此类问题的报道也是屡见不鲜。实践中,各商业银行银行卡发行单位的做法不尽统一和完整,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反侦查和逃避法律追究情形的发生。目前,比较常见的信用卡债务催收的方式是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书面催告。二、信用开债务催收要注意什么?(一)发卡银行要审查催收外包公司的合法性。信用卡催收外包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是否拥有合法性一直引发社会的质疑。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上的“讨债公司”及“讨债行为”曾颁布过禁止性文件,而第三方催收公司大多数是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的“讨债公司”,既没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牌照,又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管理,这些都导致了此类第三方催收公司承担催收业务的非法性。因此,银行在选择催收外包公司时,应注意选择有催收外包业务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二)注意委外催收授权的合法性。信用卡客户透支后,银行与客户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有权要求用户还款。委托催收外包公司进行债务催收,实际上是银行将要求客户还款的催收权利授权委托给催收公司,在此过程中,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授权权限是否合法,催收公司催收手段是否合法,都将影响委外催收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不明、非法催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将由银行和催收外包公司共同承担。催收外包公司所能行使的权利只能是提醒信用卡欠款客户还款,无论是采用电话还是上门面谈方式,都不能行使除提醒之外的任何手段进行催收。因此,银行在委托催收公司行使催收权利时,应当以书面授权或签署协议的形式授权催收公司行使催收权利,明确催收的权利范围,要求催收公司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加强对催收公司催收方式与手段的监控,对催收公司采取诸如电话骚扰、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的,应及时予以制止乃至终止授权。(三)发卡行要注意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银行授权催收外包公司进行催收业务时需要提交相关客户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信用卡卡号等,这就存在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一旦不法催收外包公司利用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环节的漏洞,盗用这些信息申请信用卡,或将客户信息泄露给第三人,就有可能使银行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可能给客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银行在授权第三方公司进行委外催收时,应严格控制客户信息的提供范围,与催收外包公司明确各项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因客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各种法律后果。以上就是关于“信用卡债务催收”的相关内容。除了催收公司,一些律师事务所业代理催收业务。律师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进行追收信用卡欠款,如打电话催收、签发律师催款函、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当然也不排除直接与对方沟通协商或申请司法部门调解。对恶意透支信用卡,采取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但不管用何种方法,一切均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绝不会给委托人留下法律隐患,在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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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信用卡欠款是银行借贷中最常见的纠纷,如果持卡人恶意欠款或不当欠款,首先应与银行协商解决,尽量先还一些钱,并制定出还款计划,争取得到银行的宽限时间。但如果遭遇银行或者外包的催债机构以恐吓、威胁人身安全等进行暴力催收,持卡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合理公平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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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催收外包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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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银行催收行为的界定
&&发布时间: 08:31:41
信用卡的日益普及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案件也呈多发趋势。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文拟结合被告人柴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仅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银行催收&这一客观要件的认定展开分析。&
一、案情:&
(说明:下面内容为柴某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案中起诉指控其中一起犯罪事实)
2008年9月,被告人柴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太原牡丹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249的信用卡,并于当月开始使用。2009年9月被告人柴某最后一次还款后,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1867.85元。中国工商银行太原牡丹支行及授权的福州邦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办事处多次打电话催收,均未联系到被告人柴新权,透支款一直未归还。
证实银行催收行为的证据有:
发卡银行及授权的福州邦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办事处出具的催收记录,证实发卡银行于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福州邦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至11月均多次给被告人柴某打电话,但均未联系到被告人柴某。
二、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1、行为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2、数额较大,3、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本案被告人柴某的行为无疑具备前两个必要条件。在认定被告人柴某逃避银行催收,使发卡银行多次打电话联系不到其,其行为是否具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一必要条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恶意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情况下,只要证明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程序催收后经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可认定,所以被告人柴某的行为具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一必要条件。第二种意见认为,&两次催收&应该界定为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两次&程序性催收&。 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柴某的行为具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一必要条件。笔者部分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同意&两次催收&应该界定为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两次&程序性催收&;但不同意&催收&必须&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要根据不同案情具体分析认定。理由如下:
1、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民事借贷关系,&催收&的本质含义,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所以,两次催收应该是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程序性催收&。
2、催收的有效性可以参照我国民事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认定,作为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催收&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不应宽于民事行为的认定标准。&催收&的本质决定了&催收&方式的多样性。&催收&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具体实施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依约定实施的催收方式,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有信函催收、电话催收、当面催收等。另一种是依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单方实施主张债权行为的催收方式,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有公证催收、公告催收等。需要指出的是,发卡银行应当首先按照约定方式实施催收,当持卡人逃避催收,或按约定无法催收时,才能使用其他合法方式实施催收。&公告催收的方式适用于持卡人下落不明、其他催收方式无法生效的情况。公告送达的依据及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有关公告。公告的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催收生效。立法设定催收程序,既是为了督促发卡银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也是提醒持卡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持卡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实施了两次主张债权的有效催收即可,至于持卡人是否亲自收到催收信息,不是催收有效的必要条件。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发卡银行及其授权的催收公司多次给持卡人柴某打电话催收,但未联系到柴某,不能认定发卡银行进行了两次有效催收,该案被告人柴某的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该起犯罪不能认定。
发卡银行应当通过加强对信用卡申领人的信用审核、完善债务担保制度以及严格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来防范、化解恶意透支风险。当持卡人不能归还透支款时,应当尽最大可能去督促持卡人还款,并固定催收证据。对于恶意逃避催收的持卡人,可以用公告等有效催收方式进行催收
来源:季丽清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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