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复木材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沂临港经濟开发区天然木材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恩坤,局长

被执行人:临沂临港经濟开发区天然木材加工厂,住所地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清泉林村

代表人:毕诗范,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天然木材加工厂因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转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临環(港)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港)罚字(2017)15號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执行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天然木材加工厂因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破坏环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临环(港)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环境保護局作出的临环(港)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天然木材加工厂被执行人临沂临港经濟开发区天然木材加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臨环(港)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港)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夲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叽叽复叽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