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无形资产摊销分录之前摊销按10年摊,现在税法上可以缩短成两年,我现在才摊了10个月,那我可以把之前没摊

无形资产报损不如申请缩短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报损不如申请缩短摊销年限
中国会计报
A、B两家大型连锁超市都是某连锁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分别位于河南省两个重要城市,为独立法人,企业所得税在当地缴纳。2008年1月,A、B两家企业统一购置了某软件公司开发的办公软件OA操作系统,售价150万元,3年内软件公司免费提供维护服务,3年后提供升级或维护服务收费。2010年12月,软件公司因故破产,两家大型连锁超市也因为现代物流以及供货、经销模式的变化淘汰了该软件系统。但在税务处理上,由于两家企业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模式,遭遇到了不同的待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A企业:选择报损
A企业认为这应当是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A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另外,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A企业每年摊销150&10=15(万元),至2010年12月淘汰该软件,账面尚有摊余价值150-45=105(万元),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已做损失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和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从这些规定看,A企业无形资产损失不属于能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的范围,应该属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范围。
在准备申报资料过程中,A企业遇到了以下的麻烦:1.部分鉴定专业机构认为,软件尚具有使用价值,虽然软件开发公司因故破产,但此软件仍能使用,且可稍做修改转让给其他具有类似操作流程的企业使用。2.管理软件不是非专利技术,不存在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的问题,只要有合适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仍可以使用。3.企业购买的软件不是专利产品,企业购买管理软件并使用的行为其实是享有了软件合法复制品的使用权利。软件产品具有特殊性质,软件产品的购买并不是购买了著作权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只是拥有了合法复制品,并享有做为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相关权利,而不是转让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所以,也就无法取得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只有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时,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很明显,无形资产损失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无法取得相关证明资料,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兜底条款,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A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申报扣除所需资料,税务机关正在研究过程当中。
在A企业遇到麻烦的同时,B企业相同的情况,却没有税收烦恼。主要原因在于,B企业用足用活了税收优惠政策。
B企业:申请缩短摊销年限
B企业的税务经理认真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B企业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经销流程的变化趋势,测算出该软件的使用寿命大约在3年左右,3年后如果没有重大升级的话,将不能适应新的经销流程,也就没有了使用价值。B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得到了当地税税务机关的认可,允许其按3年摊销。所以,3年后软件退出时也就没有了申请无形资产损失和与税务机关争议的烦恼。
以上案例值得其他企业借鉴的是,软件类无形资产由于技术更新快,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年摊销期限一般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进行准确预测,准备好相关资料,申请缩短摊销年限,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既避开了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又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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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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