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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吓妹、王小如、王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闽清县人民法院&&&&&&&& &&&&浏览: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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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樟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9号。
法定代表人:李茹辛,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绍芳,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安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谢吓X,女,1980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告:王小X,男,1978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告:王东X,男,1973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吓X、王小X、王东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绍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吓X、王小X、王东X因外出住址不明,本院发出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但其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谢吓X因饲养鸡、鸭,于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王东X担保,合同约定年利率15%,到期时间为日。被告利息仅还至日止,2015年1月开始就未继续履行付息义务。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谢吓X与被告王小X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谢吓X、王小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王东X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借款借据》、三被告身份证、被告谢吓X与被告王小X结婚证、《保证借款合同》。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
被告谢吓X、王小X、王东X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听取了原告的庭审陈述,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谢吓X、王东X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年利率为15%;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合同借款期限为日起至日止;被告王东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王小X与被告谢吓X于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谢吓X按合同约定仅支付利息至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谢吓X、王小X、王东X均未继续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吓X、王小X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谢吓X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其行为显属违约。被告谢吓X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由于被告谢吓X归还利息至日止,故还应按《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自日起计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被告谢吓X与被告王小X在本案借贷发生时系夫妻关系,根据庭审原告提交的证据,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借贷应认定为被告谢吓X与被告王小X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吓X、王小X应共同偿还上述债务。被告王东X作为被告谢吓X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应对被告王东X拖欠的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吓X追偿。被告谢吓X、王小X、王东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据此,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吓X、王小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自日起计付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王东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吓X追偿。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光华
人民陪审员  黄周文
人民陪审员  何则锦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利红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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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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