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形成性考核册016怎么形成的

中國金融市場開放之研究
財金(研)094-016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
中國金融市場開放之研究
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
財金組助理研究員
財金組助理研究員 林姿儀
一、中國大陸金融市場現況
1.中國大陸之銀行業現況
中國大陸之銀行業發展可追溯自1949年中國政府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全國貨幣與外匯管理及改造各類金融機構起算。至1953年透過第一個五年經濟計畫,各類銀行及金融機構相繼裁撤或併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體制進入大一統時期。而真正產生質變是在1978年,因為1978年為中國大陸實施經濟改革的分水嶺。之前,共產制度使得當時中國唯一的一間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僅能扮演著發行貨幣、分配資金的角色,而非資金供給者與需求者的仲介機構,因此不具調節經濟的功能。此一時期大陸金融體制特色為國有化、單一化、集中控制,完全不符現代金融體制的定位。直至1979
年以後,中國大陸開始實施經濟改革,市場經濟活動日益活絡,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與日俱增,因此為因應市場經濟需要,中國大陸金融體制乃開始逐步進行改革。
中國大陸之銀行改革濫觴於1984年,由唯一之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分解成兩大部分,包括中央銀行及四大國有獨資專業銀行。此四大國有銀行為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中國工商銀行,其資產總量佔整體銀行體系全部資產80%以上。而觀諸中國大陸國有商業銀行在過去20年的改革歷程中,為求提高自主經營與獨立管理能力,整體經營模式正逐漸由計畫經濟管理模式,逐步走向市場經營管理模式。
中國大陸於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在銀行業務方面曾做出多項承諾,包括兩年後開放外商銀行可以與中國企業進行人民幣業務往來;五年內外商銀行之地域限制及顧客限制都將撤銷;五年後外商銀行可以與中國大陸居民進行人民幣業務往來等。這些承諾對中國大陸銀行體系所產生的壓力,逼使其近年來不斷地進行改革、發展,以求捍衛國內的市場佔有率,提高資金運用效率,並進而吸引國際金融機構的資金入駐。
儘管中國大陸對於銀行體制進行多項改革措施,但改革的成效仍然有限,主要原因在於中國國有銀行存在(1)先天體制的缺陷:由於中國大陸的國有銀行是國有獨資企業,銀行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國家對銀行的資產與市場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導致市場壟斷的結果。壟斷競爭必然導致服務品質與經營效率低下。且國有銀行一向擔負政策性任務,無法完全商業化的經營。國有銀行朝向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又發生總行削減二級分行的信貸審批許可權,使得中小企業貸款在程序上增加了困難度;(2)內部經營管理技術不先進,缺乏完善之內控機制:國有商業銀行在壟斷和封閉的環境中發展,其市場意識、風險意識、服務意識、競爭意識、創新意識都不強。內控制度的缺陷包括了內控規章的不健全、內部組織分工不明確、風險控制系統不健全、內部控制缺乏預警機制等;(3)持有鉅額不良資產:過去國有銀行擔負許多政策性任務,需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且受到各方的干預,導致巨額不良資產的後果。
不過值得注意者,近年來中國大陸採取銀行產權變革,先將中國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兩大試點銀行之企業組織改變成股份制公司組織型態,計畫以釋股方式以強化資本,並以所有權及經營權分開方式提高國有銀行自主經營能力。而為了加速中國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制的腳步,2003年底中國政府乃挹注450億美元予此兩大銀行。2005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表示,中國銀行與中國建設銀行的股份制度建立工作已經基本完成。2005年10月27日中國建設銀行在香港掛牌上市交易。
此外,當前中國政府一直希望引進外資銀行參股國有銀行及商業銀行,並期望外資收購城市銀行,或以中外合資方式成立新銀行,以民營銀行型態之市場競爭促進國有銀行的經營效率。換言之,中國政府計畫以外力之民營及市場化之銀行經營型態來帶動銀行體制的現代化,而非採取開放中國大陸內部民營銀行新設方式來改革銀行體制(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之情形請參閱表二)。
儘管中國政府積極引進民資及外資加入中國大陸金融體系,然而受限於當前大陸金融法令的規定,單一外資銀行參股不能超過大陸單一銀行股本的20%,多家參股銀行的持股不能超過25%,使得外資銀行的參股比率仍然不高(其總資產佔全大陸金融體系僅有2%),且無法取得實際的經營權。因此中國政府想利用外資銀行的競爭來達到促進大陸銀行體系改革的目的,似乎並不容易。因為當前中國金融體系改革的重點在於提高資本適足率、降低逾期放款比率、擴大業務範圍及改善公司監理等,這些都無法以競爭的方式加以解決。
2.中國大陸貨幣市場現況
就中國大陸之短期資金市場發展而言,自1981年初上海之銀行業開始短期票據的貼現與承兌業務,1984年允許銀行間拆借資金、調度頭寸,1985年人民銀行公布有關商業票據貼現的管理制度,1986年同業拆款市場真正啟動,人民銀行的各地分行紛紛成立資金拆借中心,1996年1月建立全國統一的同業拆款市場,人民銀行亦對外公佈第一個統一的同業拆款市場加權平均利率,同時亦取消拆款利率上限管理,由拆借雙方自行決定拆款利率,同業拆款市場至此已初步形成,同時也產生一個可以反映全國資金供需狀況的利率指標。而至於存貸利率方面,2004年10月29日人民銀行取消貸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下限則仍為基準利率的0.9倍;同時亦宣佈允許存款利率下限可在不超過各檔次存款基準利率的範圍內浮動,這對中國利率市場化均有正面的意義。
儘管中國利率市場化的腳步正大幅往前邁進,然而在票據市場方面,基本上沒有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市場,僅僅只在某些特定區域形成區域性市場;而且目前中國資金流通的市場化程度相當低,此可從兩方面看出:(一)經濟個體的資金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還受到種種限制和約束,企業不能根據自身的需要選擇適合企業本身的融資條件、融資期限以及融資規模;(二)資金價格(利率)的管制。
基本上,大陸票據市場的利率一直受到人民銀行的嚴格管制。企業不論好壞只能依據銀行固有的價格獲取資金,這樣就很難利用利率槓桿來有效地、合理地配置資金資源。因此,大力發展短期票據市場即成為中國貨幣市場自由化的首要之務。根據倫敦金融時報報導,中國人民銀行自2005年5月開始支持企業發行短期票券,而容許這種票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以來,已有30多家企業發行所謂的短期融資券。
雖然近年來中國利率市場化已經有了一定的成效,但主要是建立在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之間的拆款市場,而對企業、民眾等實體經濟部門存貸款利率自由化及短期票據市場利率自由化還未有足夠的進展,此須靠進一步推動票據市場的完善才可達成。因為商業票據市場是直接聯繫資金最終需求者和供給者的市場,其發展不僅有利於整個貨幣市場的完善,更有利於促進資金合理有序的移動,從而形成真正的市場利率。
3.中國大陸證券市場現況
回顧中國大陸證券市場的發展,股票市場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中國自1980年代開始發展股票市場,直至1990年11月和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後成立,才算奠定股票市場基礎架構的雛形。1992年10月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目的在建立集中統一之市場監管體制,並對股票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與監管。1997年8月國務院決定將上海證交所與深圳證交所統一劃歸證券委員會監管。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證券委員會與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併組成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另於同年9月,國務院批准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進一步確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係中國大陸全國證券期貨市場之主管部門,同時強化了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1999年公布「中國證券法」,中國股市交易制度才慢慢趨於完善。
經過十餘年的改革和發展,中國資本市場已經形成以債券和股票為主體的多種證券形式。而證券交易所、市場仲介機構與監管機構等之成立,相關交易規則與監管辦法日益改善,均有利於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就股票市場而言,至2004年底,中國上市公司達1374家,總市值為27,313億元,可流通市值7,864億元(參見表三)。證券市場在改革投融資體制、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以及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了股票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外,債券發行規模的擴張,尤其是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的擴張,也是推動中國金融資產規模擴張及改變金融資產結構的重要力量。在開始發行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的1986年,國債餘額佔各種債券餘額的比重為73%,1994年以後,國債發行的絕對規模迅速攀升,國債發行額與GDP的比率也不斷上升,1995年新開闢了政策性金融債券,形成了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共同主導債券市場的局面。到2004年底,由人民銀行所發佈的2004年第四季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指出,國債餘額、政策性金融債券餘額和企業債券餘額分別為6924億元、4148億元和327億元,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餘額佔債券總餘額的97%。
4.中國大陸保險市場現況
回顧中國近代保險業的發展,可追溯自1805年英商於廣州設立「廣州保險公司」。而1865年於上海成立的義和保險公司則是中國國內保險組織的起源。進入二十世紀後,外資保險公司更是陸續進入中國市場,較具規模的保險公司相繼成立,例如1929年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及1931年的中國保險公司等。然而在1949年後,由於中國大陸實施共產制度,中國政府全面接管保險公司,並於1949年10月20日成立國營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52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全面退出中國大陸保險市場,整個的商業保險至此呈現停滯狀態。
不過隨著1979年經濟改革開放的到來,保險事業的發展亦重新展開。1979年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長會議做出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國務院於1980年批准保險業恢復營運,並由人民銀行負責進行監督及管理。1995年6月30日中國國家主席正式公布中國大陸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國大陸保險業自此開始進入法治時代,其中亦對保險公司之設立給予明確之規範。
而隨著保險市場的開放,外資保險機構紛紛前進大陸設立分支機構,為求有效管理,中國保監會分別於1999年11月26日頒布施行「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1999年12月24日頒布施行「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其中對於外資入股之保險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分公司加以規定,以利管理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大陸從事保險業務。總的來說,中國大陸第一家獲准設立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即是由美國國際集團旗下之友邦人壽保險公司於1992年9月以獨資經營之方式進駐上海地區。1996年11月,第一家中外合資的中宏人壽保險公司亦成立於上海。之後,金盛人壽、太平洋安泰、安聯大眾、中保康聯、信誠人壽等保險公司亦紛紛落腳於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的保險市場蓬勃發展,除了國內保險機構的設立外,外資保險機構亦紛紛進駐。至2005年底,國內中資保險公司共有44家;外資保險公司則有41家,其中壽險公司占23家,產險公司為15家,再保險公司有3家,而外資保險仲介營業機構則達5家,這當中有12家外資保險公司是大陸加入WTO之後始獲准設立的,另外,尚有124家外資保險機構在大陸設置188個代表機構和辦事處;在專業保險仲介機構方面,共有1,298家,其中專業保險代理機構942家,保險經紀機構176家,保險公估機構180家;全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含銀行保險與郵政保代等)114,935家。全中國大陸保險從業人員約149.6萬人。
表四為中國大陸保險公司業務概況,從表四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大陸的保險事業在近幾年來有著明顯的成長。就保費收入來看,從2001年至2004年每年均呈現增長的情形,2004年已達到4318.1億人民幣;其中財產險的部分為1089.9億人民幣,佔25.2%,而人身險部分則佔四分之三,壽險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而在賠款、給付方面亦呈現逐年增加的狀態,也可看出保險市場的規模有擴大的趨勢。此外,在資金運用方面,2004年保險業資金的運用首度突破一兆人民幣,高達1兆又680.7億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與投資各佔一半,投資的比重以國債最高,達整體資金運用的24.9%,而金融債及他項投資則分別有10%左右的比重。
保險業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環節之一,對國民經濟發展與改革開放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國大陸保險業伴隨經濟體制的改革開放,持續展現高度成長,憑藉著國民生活水準之提升,連帶刺激並加速保險業的拓展,整個大陸保險市場可謂是蓬勃發展。而從保險業本身的特質觀之,我們發現保險業要開拓新的市場契機時,必須熟悉其市場人文背景,例如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心理需求等。台灣本於同文同種的優勢,必然更加容易打入中國大陸的保險市場。鑒於兩岸交流的日益頻繁,台灣企業大量西進中國大陸投資,已為大勢所趨。因此台灣實應把握此一利基,迅速前進大陸,進行相關保險經驗之移植工作,拓展台灣保險業的另一片藍天。
二、中國大陸金融市場之開放
中國大陸於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時,承諾將逐步開放金融市場。於銀行業方面,於2006年底前完全開放24個城市予外資銀行進駐,並允許外資於進駐該城市兩年後得從事各項人民幣業務。有關證券業務開放,則承諾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得以承銷大陸證券,且得以買賣外幣計價之債券和股票;同時,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從事基金業務,外資持股比例可自33%提高至49%。而針對保險市場,承諾逐步開放外資可從事之保險業務範圍,先由非人身保險開始,再拓及人身保險。自2001年底開放至今,中國大陸當局也根據其當年所允諾事項,對各外資金融機構敞開大門,尤以銀行業的開放腳步最快。
此外,中國大陸於2003年6月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此為中國大陸內地和香港間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除了針對香港出口至大陸內地的產品項目,開放約九成零關稅,尚開放香港18個服務業別公司於大陸經營,其中亦包含金融服務業的銀行、證券及保險。根據CEPA的規定,凡是於香港合法註冊之金融機構,或是以收購或兼併方式取得香港金融機構控股權的外資金融機構,其後一年即被視同為香港的公司,得藉由CEPA以較優惠的條件進軍中國大陸內地的金融市場。
分別受惠於中國大陸入世承諾和CEPA,近年外資金融機構和香港的金融機構得以於2006年完全開放前提早進入市場進行佈局。反觀台灣金融業者,雖有不少金融機構已在大陸設立辦事處,但受限大陸當局對外資門檻設定相較台灣業者所具備條件過於嚴苛,加上涉及兩岸政治議題,儘管有眾多台商客戶,仍不得其門而入,無法從事相關業務。然而,此路不通可以改道,台灣的金融業者仍有機會得以透過其他方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和其他外資機構或香港公司互別矛頭。
以下將就中國金融市場開放,針對一般外資機構、符合香港公司條件之金融機構,以及台資金融機構,分別比較其進軍大陸市場之條件,同時分析三者於大陸市場發展情形和未來展望。
中國兌現加入WTO承諾逐步開放金融市場
2001年12月加入WTO時,針對銀行、證券、保險、人民幣及資產管理等金融相關業務,中國大陸分別訂定了開放時程,而大陸官方也遵循其入世承諾。陸續開放外資進入中國的金融市場。以下將依序說明大陸於人民幣業務、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開放政策,以及開放後外資在大陸發展的情形。
人民幣業務
針對這項承諾,中國大陸當局於2003以前,已陸續開放了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等城市,外資銀行得以於這9個城市裡經營人民幣業務;於2003年12月擴大至濟南、福州、成都及重慶,2004年12月則允許外資在昆明、廈門、西安、瀋陽和北京經營人民幣業務。總計大陸於入會後共開放了18個城市。同時,放寬經營人民幣業務對象的限制,過去外資金融機構只能對外資企業、外國人以及港澳台人士從事人民幣業務,自2003年12月起,符合法定條件的外資銀行於上述核准城市內,得以向各類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服務。
截至2005年8月,已有111家外資銀行機構獲准上述18個城市經營人民幣業務,其中61家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目前,外資銀行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範圍包括: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辦理國內外結算,從事外幣兌換和同業拆借等。根據上海銀監局的統計,自1997年央行批准落戶浦東的花旗、滙豐、渣打等9家外資銀行開辦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民幣業務以來,8年間外資銀行人民幣貸款增長已近100倍,目前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利潤已接近外匯業務。
首先,於2003年底進一步簡化外資銀行註冊的要求與程序。中國銀行監理委員會調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要求,最高一檔從原本的6億元人民幣減少為5億元人民幣,第五檔由原本的4億元人民幣降為3億元人民幣。另外,銀監會也調降對外資獨資銀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從原來的6個檔次簡化為3個檔次,且分別降低為1億元人民幣、2億元人民幣及3億元人民幣。
中國銀監會也於2003年12月決定,將單一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中國銀行之比例提高至20%(原本為15%),如果外資投資的總量佔單一銀行全部股權的比例超過25%,則該銀行即成為中外合資銀行,藉此鼓勵合格境外戰略投資者參予中國銀行業的重組和改造。另外,200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撰文揭露大陸經濟發展五年計劃(2006年至2010年),於該計劃中有關金融體制改革方向部份,透露大陸即將放寬外資參股大陸銀行持股上限,亦將有利外資更深入中國金融業務。
接著於2004年7月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中,降低外資銀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並取消「每12個月只能設立一家新分支機構」的限制,有助於外資銀行於中國大陸市場佔有度的擴展。
從2004年12月1日起,設在西部和東北地區的外資銀行,對於經營人民幣業務之申請,中國銀監會決定放寬審核資格條件,即從目前考核單家分行的獲利情形,改為合併考核申請人在大陸所有分行的獲利;亦即,只要申請投資者在大陸合併報表盈餘為正數,該投資者在西部和東北地區的分行都可以取得申請人民幣業務的資格。同時,對於外資銀行在西部和東北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的申請,中國銀監會在審理時將優先審批。另外,簡化外資銀行在大陸申請設立代表處的手續程序,申請人可直接將申請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並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之銀監會派出機構,不需再層層轉報申請。
而網路銀行業務也早在2002年底對外資銀行開放,滙豐銀行、恒生銀行、東亞銀行於當時便推出針對中國內地客戶的“網上銀行”,成爲首批正式涉足網上銀行業務的在華外資銀行。
此外,中國銀監會也宣佈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外資銀行經向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後,在其已獲准之客戶對象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相關規定得以從事代理保險業務。
隨者大陸當局政策逐步開放,外資銀行於大陸市場版圖亦擴張許多。2001年底,外資銀行在中國代表處214家,營業機構190家,外資銀行本外幣總資產為452億美元,佔中國銀行業2%,而外匯貸款餘額約140億美元,佔中國全部外匯貸款餘額約15%。而依據銀監會最新統計顯示,截至2005年8月,外資銀行在華設立的營業性機構已達225家,代表處240家,本外幣資産總額爲796億美元,外資銀行資産總額占大陸銀行業資産總額的比例爲1.8%。與發展速度相比,外資銀行機構在業務規模上的增長同樣令人刮目,最新資料顯示,外資銀行在國內的市場佔有率不斷上升,其中外幣貸款市佔率已達到了19%。
此外,外資銀行在華經營的基本業務已達12項,經營的金融産品達100餘種,從傳統的支付結算、代理收付、賬戶管理業務,到金融衍生産品、個人理財顧問、QFII託管、現金管理等各個方面,外資銀行無不涉足。從2004年開始,外資銀行對經營金融衍生産品執照的爭奪十分激烈。中國銀監會舉出,目前已有41家外資銀行獲得衍生産品交易的業務資格。到目前,已共有13家外資銀行獲准在華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另外,據上海銀監局統計,到2005年6月底,上海外資銀行人民幣債券投資餘額已達156.98億元人民幣,人民幣債券投資占人民幣資産總額的比例由2002年的0.17%上升至17.22%,增長速度明顯加快。
除了直接投入中國市場,外資銀行於大陸當局允許入股中國銀行後,便積極尋求參股對象。截至2005年,除已有19家外資銀行參股了16家中資銀行外,仍有多達十餘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洽談入股國內商業銀行事宜,投資總金額達160億美元。而被參股投資的中資銀行中,既有國家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也包括了城市商業銀行。由表三可看出,目前中國大陸四大國有銀行中,除中國農民銀行外,其他三家國有銀行均有外資入股。而入股中資銀行持股比例較高之外資機構,包括匯豐銀行、美國新橋投資公司及恆生銀行,此外,新加坡淡馬錫投資公司和國際金融公司亦不遑多讓。其中,國際金融公司較為特別,其大都選擇股份制銀行和地區性銀行入股,包括民生銀行、南京市商銀、上海銀行、北京銀行及西安市商銀等。
根據2004年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簡稱USCBC)之評估報告,外資證券業可以在發行A股、B股及H股的上市公司中佔有33%之股權比例。
中國大陸「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起逐一修正、制定並施行相關法令,採取循序漸進的開放政策,包含外資保險公司於大陸設置辦事處之規定、成立合資或獨資保險分公司之規定,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可從事業務的規範。
2004年1月29日大陸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新修正「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明訂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並首次表示外國保險機構申請駐華機構的審批時間為20日。
2004年5月20日保監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該「細則」明定中外合資壽險公司之持股比限制,及增設分支機構增資問題與外資保險公司解散、清算和撤銷等內容。
總括中國大陸開放予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管道包含:參股中國保險公司、設立中外合資公司或成立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首先談談外資參股中國保險公司的規定。依據新修正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外資企業法人參股未上市上櫃中資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為10%,且參股總額應低於該保險公司股份總額之25%;外資保險公司依法得投資上市保險公司,且不受總持股25%上限之限制。然而,目前大陸僅有中國人保、中國平安保險於香港上市和中國人壽於美國及香港上市,尚無其他保險公司於其國內、外上市,也就是說,大多數參股中國保險公司的外資法人,其參股比例仍受限。依據吳定富於2004年6月發表之「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於2004年共有21家外資企業分別參股8家中資保險公司。
接著談談外資若欲和中資保險公司合組中外合資公司,其所受規範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依據該細則,外國保險公司與大陸公司、企業合資在大陸境內設立經營合資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合資壽險公司總股本的50%;同時,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也不能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
最後,談談外資單獨設立保險公司的部分。2003年12月11日之前,外資產險公司如在大陸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只能採分公司形式,由於外資產險分公司並不具法人資格,不能申設新分支機構,所以外資產險公司若要進入新城市營業,必須由境外總部以人民幣2億元資本額重新向大陸保監會遞交增設分公司之申請,其建置成本是子公司設置分支機構的10倍。而2004年5月10日大陸保監會公布之《關於外國財產保險分公司改建為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只要開業滿一年,且達最低2億元註冊資本之要求,償付能力符合所在國或地區償付能力標準,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外資產險公司均可提出將分公司改建為外商獨資子公司之申請,適時解決困擾外資產險公司多年的牌照問題。
另外,對於外資保險公司於大陸可從事的業務規範,中國官方也遵循加入WTO的承諾。於產險部分,2003年底大陸已向外資產險業開放除法定保險外之全部產險業務,外資產險業得經營「外管條例」規定之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業務,並得經中國保監會核定經營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和統括保單保險業務。而壽險部分,外資壽險業除可依「外管條例」規定經營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業務外,2004年底又根據大陸入世承諾,對大陸公民和外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養老金與年金險服務。同時,針對再保險業務,允許外國(再)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業務,且僅有設立資本之限制,並沒有地域限制或發放營業許可的數量限制;而法定分保業務比例限制由2001年的20%逐年遞減,至2005年完全取消其比例限制,之後,大陸再保險業將朝全面商業化運行。
CEPA有利香港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
中國大陸於2003年6月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透過此一協定,使得香港的金融機構較過去更容易進入中國市場。
如同前面所述,中國大陸為履行其加入WTO所作的承諾,之後逐步放寬對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限制。然而,中國大陸對一般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格限制,對資本額普遍較小的香港公司來說,無疑是比較嚴苛的。以銀行業來說,若要在中國大陸成立獨資銀行,至少需要200億美元,至
2001年止符合該資格的香港本地銀行僅有東亞銀行一家;換言之,儘管大陸當局釋出開放善意,香港的金融機構卻無法分一杯羹。
然而,藉由CEPA所給予的優惠,香港金融機構自2003年6月起,便得以較其他外資優惠的條件進入中國市場,甚至還可以提早進入。以下將依序說明CEPA給香港地區的優惠,以及港資金融機構受惠CEPA的發展情形。
CEPA給予香港銀行優惠,港銀熱烈搶攻大陸市場
首先,對香港的銀行來說,進入中國市場的門檻由200億美元降低為60億美元,達到此標準即可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此一標準較其他外資機構為低;若要在內地設立合資銀行,先前也不需在內地設有代表機構,對香港銀行來說,過去只有東亞銀行可以進軍中國大陸,現在則增加為八家(上海商業銀行、永亨銀行、永隆銀行、中信嘉華銀行、大新銀行、工銀亞洲、星展銀行及南洋商業銀行)。同時,對於香港銀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條件限制也較為寬鬆,一般外資機構必須在大陸開業3年後才能經營人民幣業務,香港的銀行只需開業2年即可,也不需和一般外資銀行般,必須每一家分行都需通過獲利性考核,只要整體考核通過即可從事人民幣業務。而面對正在成長的大陸保險市場,2004年CEPA承諾允許香港銀行內地分行可以從事代理保險業務(中國加入WTO之承諾中為包含此項目的開放),為香港的銀行又提供新的契機。
自從2003年簽訂CEPA後,香港金融機構即開始搶攻內地市場,尤以香港銀行最為明顯。至2005年初,共批准了五家香港銀行於內地設立分行,分別為永隆銀行(深圳分行)、上海商業銀行(深圳分行)、大新銀行(深圳分行)、永亨銀行(上海分行),以及中信嘉華銀行(上海分行)。依據中國銀監會最新統計,香港銀行在大陸內地共擁有58家營業機構,包括45家分行、10家支行、1家財務公司和2家合資銀行,約佔在華外資銀行營業機構總數的四分之一,另外還有24家代表處。而58家營業機構中,有38家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有3家獲准參股內地銀行。此外,中國內地13家獲准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外資機構中,香港銀行便佔了6家。
(2)香港證券赴陸發展因CEPA享有優勢
接著,針對證券業的開放,除允許香港交易所及結算所在北京設立辦事處外,香港證券專業人員可依據相關程序在內地身起從業資格。同時,凡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之中介機構,可在內地設立合資期貨經紀公司,該合資公司的營業範圍和資本額要求等與內資期貨經紀公司相同,提供香港的證券商藉由合資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且資格條件比照內資企業,更優於其他外資證券商。
(3)香港證券赴陸發展因CEPA享有優勢
此外,有關保險業的部分,允許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之保險集團,按照內地市場準入條件(同其他外資機構準入條件)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同時,提高港資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比例,投資單一中資保險公司比例上限到15%(原本為10%),且對中資保險公司之最高總持股比率不超過24.9%,所以香港保險公司可經由此種方式進入內地保險市場。事實上,相對銀行和證券較其他外資優惠的條件,CEPA於保險業部分並未有很大的優惠,對香港保險公司來說,要跨過該門檻依然有所困難。
台灣金融業者在中國
台灣金融業赴大陸發展,約莫於1997年證券業帶頭,2000年保險業開始前進大陸,2001年台灣的銀行終於獲准赴大陸設立代表處。
根據台灣官方統計資料,截至2005年,共有7家台資銀行在大陸設立了7個代表處,15家台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了25個代表處,以及10家產壽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了13個代表處,以及1家壽險子公司。從數據上我們發現,除了保險業已有1家子公司外,銀行業和保險業仍然處於代表處的階段,無法真正經營相關業務。造成如此情形的原因,除了大陸准許外資進入的門檻相對台灣金融業者過高外,復因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MOU)遲遲無法簽訂之故。中國政府於今年宣佈將提供五年300億人民幣的貸款額度給中小企業台商,而與台商最為親近的台資銀行,便因為無法升格為分行而無法參與這項業務,令人扼腕。
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困境
自2001年台灣的銀行獲准赴大陸設立代表處以來,先後有8家銀行向大陸提出申請,最後有7家通過,共設立了7個代表處,分別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上海代表處)、彰化商業銀行(昆山代表處)、合作金庫銀行(北京代表處)、華南商業銀行(深圳代表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京代表處)、台灣土地銀行(上海代表處)、第一商業銀行(上海代表處)。另外,臺灣銀行於2001年申請設立上海代表處、玉山銀行和中國商業銀行於2003年分別申請在東筦和蘇州設立代表處,但都沒有經過大陸官方核准。
2002年1月,大陸公佈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新公佈的新管理辦法中規定:(1)
外商獨資或合資銀行要申請設立分行,須在大陸設立辦事處經營三年以上才有資格升為分行,成立分行三年後,才可吸收人民幣業務;(2)
外資銀行(包括台資銀行)在大陸設立銀行,母行資本額須達二百億美元以上;(3)允許外資得以申請前一年總資產一百億美元為條件,直接在大陸設立獨資的子銀行。然而,已在大陸設立辦事處的台資銀行,其資本額和總資產金額均無法達到標準,致使這7家辦事處無法升格為分行。
另外,由於中國只認可有和其簽訂金融監理備忘錄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從事營利活動,故台灣銀行業赴大陸設立代表處,受限於兩岸金融監理沒有進展,而遲遲無法升格為分行。關於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簽訂事宜,2005年11月在台舉行的「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中也被提出,對此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馬德倫表示,中國已核准7家銀行赴中國設辦事處,但中國提出的4家銀行來台設置辦事處卻一直沒有下文;並進一步表示,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簽訂與否,全然看台灣政府的態度。
&200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撰文揭露大陸經濟發展五年計劃(2006年至2010年),於該計劃中有關金融體制改革方向部份,透露大陸即將放寬外資參股大陸銀行持股上限,即未來外資入股大陸銀行將不受25%限制規範,可以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由前述說明可知,台灣的銀行規模不夠大,加上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一直無法順利簽訂,於此,讓台灣的金融機構參股大陸銀行將會是台灣金融業者進軍大陸的另一個機會。然而,針對此一部份,台灣有關單位仍遲遲不開放。
面對五年300億人民幣台灣貸款業務,以及2006年中國大陸全面開放金融市場的龐大商機,台灣的銀行因為規模不夠大,加上兩岸政治角力,似乎只能在一旁納涼。
台資券商在大陸的困境
自1997年起至今,大陸共批准了15家台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了25個代表處。然而,和銀行業相同命運,在兩岸金融監理尚未簽訂金融監督管理備忘錄(MOU)下,券商在大陸的據點可謂「有名無實」,根本無法在大陸進行證券業務。
台資保險業者在大陸的困境
依據台灣保險局官方資料,台灣保險業登陸,從2000年12月起截至2005年為止,共有10家保險業者在大陸設立13家辦事處,於大陸設立壽險辦事處者共有4家5個辦事處,包括: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台灣人壽、富邦人壽;於大陸設立產險辦事處者則有6家8個辦事處,包括:富邦、明台、新光、友聯、國泰世紀、中央產物。同時國泰人壽領先國內所有保險業者,於2004年12月24日獲得大陸許可與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合資成立壽險公司,於2005年初正是營運,為第一家於大陸設立子公司的台資保險業者,且另一家台灣壽險龍頭新光人壽也已獲准在大陸成立保險子公司,目前正積極尋覓適宜的合資對象。此外,雖尚未取得大陸方面許可,但富邦產物保險以及明台保險均已於2004年11月獲得經濟部投審會的核准。
事實上,為開放台灣保險業赴大陸發展,我國財政部於2004年4月19日再次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允許台灣保險業至大陸設置辦事處、分公司及子公司,同時允許台灣保險業參股大陸保險公司(投資比例以25%為限)。對台灣保險業者而言,進入大陸市場的真正障礙來自大陸對外資保險業者進駐的規定,該規定相對規模較小的台灣保險業而言實為嚴苛。
大陸開放外資設立保險公司,是以「532條款」作為門檻,即總資產至少50億美元、設立達30年及成立代表處滿二年。然而這項規定卻令不少台資保險業者扼腕。現實情況是,台灣保險業者資產規模要達到50億美元難如登天,尤其對台灣的產業業者而言,卻是難上加難。以台灣產險龍頭—富邦產險為例,其成立達45年卻僅有18億美元,距離標準還有很寬的鴻溝必須填補。
台資金融機構的機會
面對兩岸金融協商沒有進展,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太小,儘管台灣的銀行、證券及保險公司均已在大陸設立辦事處多年,但因為無法升格成為分行或成立子公司,面對近在眼前的龐大商機,台資金融機構也只有乾瞪眼。
然而,富邦金控和國泰人壽進軍大陸經過的管道,卻是台灣金融業者可以參考的方式。如同前面所述,2003年大陸簽署CEPA,讓規模同台灣一樣小的香港金融機構得以進攻大陸市場。因此,台資金融機構可經由併購或入股香港公司的管道,借道前進大陸,富邦金控併購港基銀行即是著眼於此。另外,我方政府已允許台灣券商可和大陸券商合資成立證券公司,而中國大陸業已開放外資券商可和內地券商合資,因此,國泰人壽直接與大陸東方合資的方式,也是台資金融機構可採用的另一種方式。惟台灣的銀行目前仍未能入股中國的銀行,而近兩年以來,各國外資參股大陸銀行非常踴躍,待參股比例更加放寬後,勢必引起更大的參股行動,等到台灣真的得以參股大陸銀行時,可能只剩下體質較差的銀行,恐將阻礙台灣的銀行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
林祖嘉(2005),從國壽進軍大陸看台灣金融業在大陸的機會,國政分析094-001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發展基金會。
邱美惠(200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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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中國加入WTO後承諾相關服務業的開放時程
1.2005年1月之前,取消所有地域及客戶對象限制。
2.只根據審慎標準發出許可證。(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協議顯示,在「入會」後所有符合審慎標準的外資銀行均可經營人民幣業務,不過在地域及客戶對象方面仍受到限制。)
3.2005年1月之前,取消現行所有限制外資銀行擁有權、經營及法定形式,包括分支機構及許可證在內的非審慎措施。一旦國內銀行獲准開辦金融租賃業務,外資銀行亦可經營。
4.入會後,非銀行的財務公司可提供汽車融資服務。
5.入會後,取消外幣業務的地域限制。
6.入會後,外資銀行可向本地企業及居民個人提供外幣業務。
人民幣業務
1.入會後,僅限上海、深圳、大連、天津地區經營人民幣業務,2001年1月之前,擴展至廣州、青島、南京、武漢,2002年1月之前,擴展至濟南、福州、成都、重慶,2003年1月之前,擴展至昆明、珠海、北京、廈門,2004年1月之前,擴展至汕頭、寧波、瀋陽、西安,2006年1月之前,取消地域限制。
2.2002年1月之前,可向本地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
3.2006年1月之前,可向本地居民個人提供人民幣業務。
1.根據審慎標準發出許可證。外資保險公司需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經營30年以上,在大陸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及其申請營業前一年之全球總資產在五十億美元以上,方可申領許可證。
2.2002年1月之前,外資保險公司可在北京、成都、大連、重慶、深圳、福州、廈門、寧波、瀋陽、武漢及天津提供服務。2003年1月之前,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外資保險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
入會後,外資非壽險公司可從事以下業務:
可提供總保單及大規模商業風險保險,而且沒有地域限制;
可提供境外企業保險、外商投資企業財產保險、相關責任保險及信用保險;
入會兩年後,可向外國及中國客戶提供全面的非壽險業務。
入會後,外資壽險公司可從事下列業務:
可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壽險服務;
入會兩年後,可向外國公民和中國公民提供健康險、團體險、養老險及年金險。
入會後,外資再保險公司可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所有保險的再保險服務,且沒有地域限制。
入會後,允許外資非人壽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或外資持股51%的合資企業。2002年1月之前,允許設立外資獨資企業。
入會後,允許外資人壽保險公司自行選擇夥伴,設立外資持股50%的合資企業。
逐步放寬外資保險經紀公司資產規模要求:
入會時,資產規模需超過5億美元;
入會一年後門檻降為4億美元;兩年後為3億美元;
入會四年後,資產規模僅需超過2億元。
2003年1月以前,外資證券商可設立合資企業(持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可從事包銷A股,亦可從事包銷與買賣B股、H股以及企業和政府之債券等。
入會後,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但外方持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於2003年1月之前,持股可增至49%。
資料來源:蔡宏明(2000),兩岸加入WTO系列Ⅰ:投資篇—投資在中國。
香港貿易發展局
表二、當前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情況
外資銀行入股情形
中國建設銀行
1.美國銀行投資30億元(9%)
2.新加坡淡馬錫投資14.1億美元(5.1%)
中國銀行(預計明年第一次公開上市)
1.蘇格蘭皇家銀行投資16億美元(5%)
2.美林、李嘉誠基金會投資15億美元
3.淡馬錫投資31億美元,尚未批准
4.瑞士銀行與亞洲開發銀行(5%)
中國工商銀行
德國安聯集團與高盛投資30億美元
股份制商業銀行及
地區性商銀
匯豐銀行投資17.47億美元
上海埔東發展銀行
花旗銀行投資4.62%
南京市商業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入股15%
國際金融公司、香港匯豐銀行及香港上海商業銀行合計入股超過18%。
1.國際金融公司(IFC)投資1.08%
2.新加坡淡馬錫4.55%
深圳發展銀行
1.NewBridge 17.89%
2.GE Capital 7.11%
1.亞洲開發銀行1.9%
2.光大換股21.39%
3.渣打銀行爭取19.9%
1.恆生銀行15.98%
3.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5%
德意志銀行5%
廣東發展銀行
目前有5-10家外資遞出投標書
資料來源:2005年11月9日聯合報B2。
表三、大陸股市主要指標一覽表(2004年)
上市家數(家)
投資開戶數(千戶)
成交值(億人民幣)
總市值(億人民幣)
可流動市值(億人民幣)
註:a.因有86家公司同時在A股及B股上市,故扣除重複部分,整體上市公司家數僅為1374家。
b.上海證交所查無A、B股個別投資開戶數資料,只有A、B股總數資料。
資料來源:上海證交所(.cn/sseportal/ps/zhs/home.shtml)及深圳證交所(http://www./)網站資料及本報告整理。
表四、年大陸保險公司業務概況
單位:億元人民幣;%
(1)人身意外傷害
(2)健康險
賠款、給付
(1)人身意外傷害
(2)健康險
1.銀行存款
(2)金融債
(3)證券投資基金
(4)他項投資
資料來源:邱美惠(2004),2004
年大陸保險市場概況,
http://www.iiroc.org.tw/china_rp/2004china_report.pdf。
外資銀行在大陸發展情形
外匯貸款市佔率
人民幣業務家數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行整理
外資進入中國大陸銀行市場的條件
獨資外資銀行或金融公司
外商銀行設立分行
合資銀行與合資金融公司
中外合資銀行機構
代表處經驗
至少二年以上
至少二年以上
已設立代表處
三十年以上經驗、已設立代表處
前一年資產總額(或資本)
不得少於一百億美元
不得少於二百億美元
不得低於一百億美元
資本基金不得低於二億美元
進行嚴格金融監管
進行嚴格金融監管
進行嚴格金融監管
母國有完整的金融與證券監督與管理制度
資料來源:蔡宏明(2000),投資在中國。
外資參股中資保險公司一覽表
參股比例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史坦利模里西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高盛集團有限公司
匯豐保險控股有限公司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蘇黎士保險公司
國際金融公司
日本明治生命保險公司
荷蘭金融發展公司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豐泰人壽保險公司
新政泰達投資有限公司
盧森堡洛易銀行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中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註1)
金柏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註2)
富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註2)
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加坡聯邦亞洲公司
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日本Millea亞洲有限公司
香港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註3)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達天平再保險有限公司
安達北美洲保險控股公司
安達美國控股公司
太平保險有限公司
中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即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為中國人保公司於香港轉投資設立之公司。
2.兩家公司皆為富通集團項下之子公司,換言之,富通集團以旗下多家子公司名義實際擁有太平人壽24.9%之持股比;此僅以兩家公司為名代表之。
3.兩家參股公司為港商在大陸申設之公司,故生命人壽保險公司仍屬中資保險公司。
資料來源:1.中國保險業發展改革報告,吳定富,2004年06月。
2.台灣人壽大陸市場發展室北京辦事處。
CEPA對香港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之承諾
香港銀行及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億美元。
香港銀行於內地設立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或是香港財務公司要在內地設立合資財務公司,兩者均不需先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格條件為:
在內地開業2年以上;
主管部門在審查有關獲利性資格條件時,將內地單家分行考核,修改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自2004年11月1日起,允許香港銀行內地分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
香港銀行內地分行對內地客戶提供人民幣和外幣業務,有關向內地分行注入營運資金的要求,由單家分行考核改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且在內地多家分行平均營運資金達到5億元人民幣前提下,單家分行營運資金不低於3%。
香港證券期貨專業人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將可在內地依據相關程序申請從業資格。
允許在香港登記且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介機構於內地設立合資的期貨經紀公司,其外資控股不超過50%。而合資的期貨經紀公司營業範圍和資本要求等,與內資企業相同。
允許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資格條件為:
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
集團中任一家香港保險公司需經營30年以上;
集團中任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之最高持股比不超過24.9%。
允許香港居民之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經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保險保險業務。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網站/
兩岸金融往來一覽表
已赴中國設置辦事處的台資銀行
土銀、合庫、國泰世華、一銀、華南銀、彰銀、中信銀
已申請赴大陸但未通過批准的台資銀行
台銀、玉山銀、中國商銀
藉道香港進軍中國
富邦金控併購港基銀行計劃藉由CEPA優惠進軍大陸
中國銀行業來台設點情形
招商、工銀亞洲、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但都未獲得台灣批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 94.11.09 / B10
台資券商在大陸設點情形
透過第三地
上海、北京、深圳、成都
北京、廣州
上海、深圳、北京
資料來源:陸委會
台灣保險業者赴大陸設點情形
台灣保險業者
大陸辦事處
已赴中國設置辦事處的壽險業者
北京及成都
已赴中國設置辦事處的產險業者
北京及上海
國泰世紀產險
廣州及上海
已正式成立大陸子公司
與中國東方航空集團成立合資壽險公司
僅通過台灣主管單位核准
成立子公司
富邦產物及明台產物
經濟部投審會已核准
資料來源:保險局網站/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資料;
邱美惠,保險發展中心研究報告,2005年1月10日
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6號
16 Hang C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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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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