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培训费能否抵扣进项税全额进项税

航天信息维护费现在能全额抵扣增值税?_百度知道
航天信息维护费现在能全额抵扣增值税?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也就是说,是先记管理费用,然后是再冲减了管理费用 ,同时也抵减了税额以上分录是财会 2012-13号文件规定的,所以是唯一正确的答案, 当然在 2012-15 号文中,也规定了当期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网上有什么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外收入什么的都是瞎说的,不懂装懂了 。其实,你可以想一想的,营业外收入是要纳税的,既然政府给了你全额抵减的优惠,为何要在营业外收入中又拿回来呢(纳税)?如果是那样的话,全额抵减不是打了折扣了吗?所以,我们对于会计分录什么的,一定要按照财政局的规定做以上的回答是在 19:28 回答的,现在补充一点,就是提问者为何会对计提河道管理费和教育附加费等是按1000元计提,还是按元计提?产生疑问呢?我看主要地还是有好多的会计,虽然每月份在做着增值税的相关分录,但其实,对于增值税的一级、二级、甚至三级分录总体上还是挺模糊的,所以会产生:我这个月到底是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或者是计提增值税的附加税呢?一般来讲:一级科目:应缴税金二级科目:应缴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营业税、城建税、消费税、房产税、所得税、教育附加税、河道管理费.........三级科目: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应缴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减免税额
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贷方)注意了:核算应缴增值税,只需将本科目下的三级科目的贷方(销项税)减去同为三级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进项税、已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等),即为本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如为负数,即可为下月的抵扣数),做分录: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缴税金-
未交增值税并据此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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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可以减少增值税额=407&#47.14=940;也就是按.17*17%=59全额抵扣增值税的收入.86元计提计提河道管理费和教育附加费
是给你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吗?你最好跟专管员沟通一下或拨打12366咨询在北京根本就不让你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
技术服务费可以全额从应纳增值税额里面抵扣,计提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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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房产税对房屋附属和配套设施的规定口径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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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房产税对房屋附属和配套设施的规定口径是否一致?
日期: 来源:中国税网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规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规定口径是否一致?
  答: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依据上述规定,载体范围不同。财税地[1987]3号文件和国税发[号文件载体为房屋,财税[号文件载体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列举的配套设施范围基本相同。因客观发生变化增加了部分项目,如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及智能化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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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6:04 编辑
依据上述规定,载体范围不同。财税地[1987]3号文件和国税发[号文件载体为房屋,财税[号文件载体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赞一个:变压器不一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但是一定以房屋为载体。因为有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需要供电也可以。但是作为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房屋没有供电就是不完整的。
本帖最后由 无极小刀 于
17:26 编辑
“变压器不一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但是一定以房屋为载体。”哈哈。。。。。学习!
本帖最后由 星之光 于
19:27 编辑
你们家办公楼和住房楼里有变压器吗?
好像电力部门有个什么室外变压器的安装规范之类的要求吧
我们这个区域的变压器就在路边的电线架子上
Powered by财收下降 “营改增”全面覆盖或推迟,2015年增值税营改增税率,营改增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的新规定,营改增后还有营业税吗,营改增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财收下降 “营改增”全面覆盖或推迟
时间:日18:40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原标题:财收下降 “营改增”全面覆盖或推迟
  中国联合商报 记者 孙先锋 北京报道  中国“十二五”庞大的减税计划——“营改增”似乎要放慢脚步了。  “原来有说10月份启动,但现在听说很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副教授杨冬梅近日接受《中国联合商报》采访时表示,“按照国务院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的部署,可是随着三季度的即将尾声,"营改增"年内收官阶段的不确定性正大大增加。”  “营改增”减税明显  时间步入即将收官的三季度,“营改增”的改革能否胜利收官亦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目前方案已经由财政部税政司制定完毕,尚未上报国务院。”据接近财政部人士此前接受《中国联合商报》采访时透露, “一旦上国务院常务会,方案很快就会向社会公布。”但目前来看,营改增的收官时间则愈发“扑朔迷离”。  所谓营改增,就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未改前大多数企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要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第一张表交给地税,第二张表交给国税。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3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于日起正式纳入“营改增”。  日起电信业实施营改增,至此,仅剩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三大领域未被纳入营改增“版图”。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今年年初,财税部门相继同不动产、金融业等相关服务行业召开座谈会,研究营改增方案。  “"营改增"旨在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科学税制。”杨冬梅介绍说,由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也就是对流通环节的交易额进行征税,导致税负转嫁,进而形成重复征税,比较典型的就是房地产行业。  在她看来,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服务业理论上进行出口退税了,并且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这样下游的企业也可以抵扣鼓励服务业的发展。这也是增值税本身完善的需求。  按照“营改增”试点计税原则,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统一为3%,但不允许进项抵扣。  改征后的增值税由试点地区征收,中央和试点地区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因“营改增”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据悉,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国内增值税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中央。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其他均属地方财政收入。  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在“营改增”后,杨冬梅认为,如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不变,地方所得的增值税收入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远远不能弥补营业税收入的减少,势必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缩水。  杨冬梅建议,应考虑赋予地方政府或人大一定的税权,如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或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备选,保证地方政府能够正常运转而不依赖于其他途径。  财政收入下滑致收官推迟  事实上,正是这种明显的减税效应加大了年内收官“营改增”的不确定性。  “时机不妙,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营改增的初衷是减税,这时再继续实施营改增全面覆盖,会加剧财政收入下滑。”杨冬梅分析认为。  据财政部国库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前七月财政收入下滑,1~7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38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5%,同口径增长5.4%。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3008亿元,增长5.8%,同口径增长5.5%;地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841亿元,增长9%,同口径增长5.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78793亿元,同比增长4.5%。  “总的看,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3.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增长呈中速偏低态势。”杨冬梅说,另外地方债置换规模扩大,表明地方财政收入不容乐观,偿债受限。  据新华社报道,8月27日下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透露,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今年下达6000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3.2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  “这样的话,全年地方债供给就可以算出来了:置换债3.2万亿、新增的一般债5000亿、新增的专项债1000亿,到期的债务1714亿,林林总总加起来,总共地方债的供给量在今年已经接近了4万亿。”杨冬梅分析说,地方债务置换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不容乐观。  在她看来,目前财政收入本来就下降,再继续推出营改增全覆盖,有可能会继续减少财政收入,加剧财政困境。根据测算,营改增全面推行会减少财政收入将近万亿。  与此同时,剩下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与金融业这三个行业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的复杂性,这也会影响营改增的推进。  杨冬梅认为,如果增加税负,企业会不积极响应营改增,对于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而言,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建筑业税率为3%,转让不动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均为5%,而营改增后的税率为11%,这会加大建筑业与房地产行业的税负。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主要是采购时面临的都是个体户,不规范,进项税难以抵扣,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人工不让扣除会加大税负。  而房地产业则主要涉及的是进项税抵扣问题。如果实施营改增,如果土地出让金等大额支出不能正常进行进项税抵扣,企业税负必然增加。  同样,对于金融业而言,机构众多,网点众多。以银行为例,存贷业务涉及的主要是设备扣除与进项利息能否扣除的问题,对于中间业务以及汇款业务,则无进项扣除,实施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率是5%,实施后税率变为6%。  “如果不允许扣除设备存款利息的进项税,贷款业务的税负会增加,如果允许扣除,则会降低;但对于中间业务以及汇款业务来说也许会增加。”杨冬梅认为,对于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来说,道理是一样的。  除此之外,“营改增”还涉及到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杨冬梅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未理顺,影响了营改增的推进。  实际上,营业税原为地方税,而且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建筑业房地产业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金融业也有一部分营业税是地方的,如地方金融机构的营业税。  “现在如果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地方虽享受分成,但从长期看这种分配模式不具有稳健的持续性。”杨冬梅认为,如靠加大中央转移支付来缓解矛盾,由于中央财政也有减税压力,加之转移支付利用效益不高,存在监督缺陷,也并非最佳办法。  在她看来,如果不能让地方有稳健税源,容易催生地方债的膨胀,再说地方债本来规模就很高,所以营改增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在没有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格局之前,地方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营改增要顺利实施全覆盖,需要进行分税制格局的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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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1415-09-1315-07-1815-07-0115-04-2515-03-23房产税拟全额划归地方 将成地方税源重要补充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房地产税改革向前推进之路虽历经坎坷,但步伐从未停歇。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作为未来的新增税种,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房地产税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房地产税立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抓紧起草,财税部门配合立法。然而房地产税的改革似乎并不顺利。阻力之一是作为直接税,房地产税需要自然人纳税人直接缴纳。阻力之二则是各界担心开征房地产税会对本已低迷的楼市带来负面冲击。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方案设计中,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种,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将暂不纳入房地产税改革,未来在房地产税开征后有可能逐步进行改革。专家称,只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改革思路是“小改”,意在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房地产税顺利推进。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的原则是对多套房、高端房进行调节,因此很多人并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改革是我国增加直接税、降低间接税,调节税制结构的重要一环。未来房地产税将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收入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改革之初,房地产税将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来。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目前这两个税种都是小税种,规模不大,因此开征之初的房地产税很难成为地方财力重要支柱。正如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所言,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还需要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
  此外,专家建议,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应对经营性房地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有所区分。对经营性房地产征收的房地产税,应该在房地产税法通过后,立即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税基要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且每几年更新评估价值。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都应缴税,不设免税面积。不过,为了保持税负基本稳定,未来房地产税的规模在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不宜增加过多。
  而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地产税,则将给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税率可能是浮动税率,具体定多少、何时开征可能由地方说了算。”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有的地方认为当地房地产市场具备征税条件,征管条件也具备了,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就可以尽早开征房地产税;反之则可能暂时不开征。”
(责任编辑:UF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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