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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霞飞中等专业学校2012第二学期期中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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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焱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泗阳县人民法院&&&&&&&& &&&&浏览: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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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323民初1569号
原告李焱。
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
被告颜士侠。
原告李焱诉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泗阳霞飞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静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霞飞学校、颜士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焱诉称: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6000元整,并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泗阳霞飞学校、颜士侠偿还原告李焱借款本金256000元及利息13938元,自起诉之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泗阳霞飞学校、颜士侠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泗阳霞飞学校多次向原告李焱借款。日,原告李焱与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泗阳霞飞学校欠原告本金共计200000元、利息56000元,被告颜士侠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焱先生人民币共计是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定于2016年底前归还总金额的20%大写肆万元(小写)¥:40000;余款按年利率7.2%计算,分四年还清本息。借款人:泗阳霞飞学校--经办人:颜士侠-日。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欠条载明的内容为今欠李焱先生利息共计56000元。颜士侠-日。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欠条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焱与被告泗阳霞飞学校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被告颜士侠系被告泗阳霞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经办人与原告李焱结算并出具借条合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霞飞学校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颜士侠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李焱与被告泗阳霞飞学校约定的还款期限虽未届满,但被告泗阳霞飞学校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已不能按合同履行,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焱支付借款本息256000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焱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9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49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审判员  孙静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睿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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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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