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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最新规定
日起,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6月24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
据介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这次调整的范围为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该通知自日起执行。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人社工[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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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工伤中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40号)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所以,工伤中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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