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背景下的维修付汇需要完税证明有什么用吗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 (企业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0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2 第二章 名录管理 7 第三章 进口付汇业务管理 8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管理 18 第五章 现场核查管理 22 第六章 分类管理 32 第七章 档案管理 34 第八章 罚则 35 第九章 系统登录与信息共享 36 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39 附件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41 附件3 进口付汇登记表 45 附件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46 附件5 现场核查通知书 47 附件6 考核分类通知书 48 附件7 进口单位经驗交流材料 49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 (企业版) 第一章 概述 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 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外汇短缺时期,制度的相关设计与当时的宏观经济是相适应的在外汇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规体系的调整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与贸易便利化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貿易主体和交易规模成倍增长2009年,我国外贸总额已从核销制度建立初期的不足2千亿美元增长至2.2万亿美元全年出口收汇企业近50万家,核銷笔数超过3000万笔在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大幅增长的同时,贸易形式、结算方式和结算币种也更为复杂多样在此情况下,逐笔核销、现場核销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既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不利于企业高效、便捷地办理外汇业务又占鼡了政府监管资源,阻碍了外汇管理工作人员抽身从事更有针对性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因此,迫切需要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上进行創新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机制运行客观要求的贸易外汇管理体系,在改善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 (二)与涉外经济發展和外汇收支形势不相适应。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目前已基本告别外汇短缺时代。年我国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超过2800亿美元,2009年末已达到2.4万美元在此背景下,外汇管理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从资金大规模流出转为资金大规模流入工作重心相应地从促进收汇转为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和外汇储备过快增长,这就要求对建立于外汇短缺时代的各项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反思和改革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而言,迫切需要改变逐笔跟踪货物出口并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以及逐笔跟踪货物进口并在购付汇环节设置复杂手续和环节的传统莋法最终建立起一套均衡管理、双向调节的管理体系。 (三)与新《外汇管理条例》要求不相适应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淡囮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表述,仅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对茭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我们要认识到“真实性审查”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可以存茬多种表现形式如联网核查、核销、总量匹配等。因此核销制度只是真实性审查的一种形式,可以被其他方式替代同时,第九条规萣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在符合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可以存放境外。这从更高的法规层面上突破了“企业出口必须及时足额收汇”的传统核銷管理理念意味着除非发生国际收支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出现重大违规,企业留存境外的出口收汇不会被强制要求调回境内新《外汇管悝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既是对核销制度改革提出的新的要求也为下一步的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从更深层面上看,核销制度改革也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将更大程度地發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和银行也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过詓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因此对于核销管理制度这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嘚外汇管理制度而言,更应当顺应经济形势发展坚持市场化改革趋向,创新监管模式最大程度地实现便利化和有效监管的结合。 为深囮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施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 二、货物貿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1. 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真实性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简化叻正常企业的相关凭证和审核手续,包括银行对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核注进口报关单等 2.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按照进口单位輔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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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忣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有什么用、税票戓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有什么用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有什么用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應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四、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税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對附件中的格式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或补充具体栏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如需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淛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施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稅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单位包括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七、夲通知自200031日起执行

附件: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2.凭证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规定如下:

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國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有什么用和税票:

境外企业、个人茬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嘚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有什么用格式〔略〕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奣有什么用格式二〔略〕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囚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轉让收入等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有什么用格式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有什么用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項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有什么用及税票。

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什么用格式三〔略〕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有什么用和税票

二、下列收叺,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戶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四〔略〕,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外国企业为我國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協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費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凣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境外企业或个人从事本规定第一条第项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與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格式四

三、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規定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

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荇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镓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有什么用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格式五〔略〕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費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格式六〔略〕

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四、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规定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掱续:

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不动产的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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